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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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
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办[2004]318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17
【实施日期】2004.1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府办[2004]3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02〕10号)和全国、全省、全市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援助力度,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扩大和调整社会保险补助范围及补助申报时间问题
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再就业社会保险补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2002年9月30日以后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含个体经济组织雇主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发放工资的,经所隶属的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助。

社会保险补助按两个标准计算:一个标准是用人单位按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为基数或超过基数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投保的,以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助;另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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