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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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慈善机构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慈善机构内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慈善机构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安全。
(二)统一领导:慈善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由机构负责人统一领导,各部门积极配合。
(三)集中管理:慈善机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存放、借用档案。
(四)规范操作:档案管理工作应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确保档案质量。
(五)方便利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为慈善机构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慈善机构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三)组织档案人员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四)指导各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五)协调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慈善机构档案收集范围:
(一)慈善机构内部文件、报告、决议、会议记录等。
(二)慈善项目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申报、实施、评估等文件。
(三)慈善机构财务、人事、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四)慈善机构与其他组织、个人合作交流的文件、资料。
(五)慈善机构对外宣传、报道等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
(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排列等规范要求进行整理。
(二)确保档案内容完整、准确、清晰。
(三)采用统一格式,方便查阅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八条档案保管:
(一)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尘、防虫、防火、防盗等。
(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档案借阅需经档案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九条档案利用:
(一)档案利用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原则。
(二)档案利用人员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三)档案利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需经档案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条档案鉴定:
(一)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二)档案鉴定应遵循国家档案鉴定标准,确保档案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三)鉴定结果需经档案管理机构审核,报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
(一)档案销毁需经档案管理机构审核,报机构负责人批准。
(二)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档案销毁规定进行,确保档案销毁安全。
(三)档案销毁后,需做好销毁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慈善机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