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财政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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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坚决纠正“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违章失职行为,制定本制度:
一、财政所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财政所全体工作人员;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够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免谈话、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
1.未遵守《首问负责制度》,在接待中因态度恶劣引起纠纷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的;
2.未遵守或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办事人未实行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损失或被服务对象投诉的;
3.未遵守《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态度差,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办事拖、压、卡,或无正当理由超过办事期限未办结的;
4.未遵守《AB岗工作制度》,A岗责任人因故离岗未做好交代或B岗责任人在有交代情况下而未履行顶岗职责,影响办事效率或服务质量的;
5.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或违规违章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的;
6. 未遵守或违反《保密、安全管理制度》,抄录、复制或传播财政敏感性资料,以及未做好防抢、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工作,有价证券、票证和现金未按规定妥善保管等;
7.未遵守或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操作致使计算机数据泄露、损坏、系统遭病毒破坏等情况;
8. 未遵守或违反《档案管理制度》或者在承办过程中,对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丢失的;
9. 未遵守或违反《廉政制度》规定,接受办事人吃请和礼品礼金的,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索贿受贿,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审批、乱发证的;
10.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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