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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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安全费用按照“足额提取、公司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负责指导、认定全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价。

第五条公司财务成本部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计提,指导各单位进行专户核算,负责向有关主管单位报告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公司工会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按当月向公司报量及相应提取标准逐月计提,进入各单位成本。

根据相关规定,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第九条公司在对外参与工程投标时,应将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在竞标过程中按规定不得删减;各单位在工程分包对外招标时,应按规定要求参与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列示,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从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公司做为分包单位可不再重复提取;各单位应要求总包单位按规定支付专项安全生产费用,并按本实施细则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单独列支。

各单位在支付工程分包款项时,应按招标时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以书面形式单独列项,明确支付,以确保分承包商有专项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其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全公司上年末安全生产费用专户结余达到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时,经安全主管部门同意,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为保障公司各施工现场的安全投入,各单位应于每月末准确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留存本单位使用。

对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各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户核算,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各单位当年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可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安全部和财务成本部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直接进入该单位成本。

各单位按要求使用安全费用时,有关费用单据应先由本级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各级安全部门应将有关安全费用开支情况按费用明细记录,定期报公司安全部备案,以便统计计算全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
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在以上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上级及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
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三条各单位按公司规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核算与监督第十四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各单位应增设“专项应付款—安全生产费用”科目,核算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使用和节余情况。

并在“安全生产费用”下增设六
个三级科目“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器材、防护物品”、“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整改、监控”、“安全培训、演练”、“其他”。

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工程施工(或劳务成本)—合同成本—安全生产费用”,贷记“专项应付款—安全生产费用”。

发生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安全生产费用”下相关三级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五条各单位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告公司工程质量部及财务成本部,公司财务成本部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使用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资产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

第十六条在每年末,各单位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公司安全部、工程质量部、财务成本部、审计部、工会对全公司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司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公司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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