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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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医院药房安全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药房所有工作人员、药品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药房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药
品质量,防止药品滥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四条药房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专业知识,熟悉药品管理法规,严
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

第五条药房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档案,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第六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七条药房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药品管理
第八条药品购进与验收
1. 购进药品应保证质量,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严格
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2. 药房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
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九条药品储存与养护
1. 药房应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设施,确保药品储存环境符合
要求。

2.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
储存。

3. 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

4. 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立即下架并报损。

第十条药品调配与发放
1. 调配处方时应认真执行“四查十对”,核实无误后方可调配发药。

2. 如调配中出现疑问,应及时与处方者联系,问清后方可调配。

3. 不规范处方、无签名盖章的处方或有配伍禁忌的处方,药房可暂不发药。

4.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药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等。

第十二条药房工作人员应掌握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药房安全。

第十三条药房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药房应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五条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药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药房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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