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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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闽04民终21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牟旭林广伦迟建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车某;罗某
【当事人】车某罗某
【当事人-个人】车某罗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反诉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构成反诉且可以和本诉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不能构成反诉,则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另行起诉不予受理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3 16:07:55
车某、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民终215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车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反诉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构成反诉且可以和本诉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不能构成反诉,则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本案中,车某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一审法院应当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对该反诉进行审查。
若构成反诉,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并在判决主文中对车某的反诉请求予以处理,若不能构成反诉,亦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车某可另行起诉。
但一审法院没有对车某的反诉作出处理,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车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3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牟旭
审判员林广伦
审判员迟建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姝玥
书记员陈丽敏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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