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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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企
业年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4]5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21
【实施日期】2004.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4]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银监局、省保监局、省证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2004年6月23日)
为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
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