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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对外国产品的征税方式对国内生产提供了保 护
1. 专家组认为同样解释“超过”与“没有相同 征税”将否认第一句和第二句之间的区别。
2. 不同征税额必须多于被视为“没有相同征税 ”的最小值。
3. 最小值必须根据个案确定。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 关税分类的纠纷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第3.2条第一句要求裁定:
1)有关产品是否是相同产品;
2)受控措施是否是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
3)对外国产品的征税是否重于对国内相同产品 的征税。
如果这三项裁定都是肯定的,该税收导致成 员实施了违反第一句义务的措施。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第3.2条第2句要求裁定:
1)有关产品是否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2)如果是,授予外国产品的待遇是否与第3条 第1款的规定的原则相违背。(对外国产品的 征税方式对国内生产提供了保护)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界定直接竞争产品或替代产品时以前的专家 组都采取个案的方法,本案专家组对此不予 反对。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相同产品”:
以前的专家组和工作组报告一致认为“相同 产品”应据个案解释。以前的专家组并没有 确立确定相同性应严格遵循的具体标准,而 是使用了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相同性,如产品 的特征、性质和质量,最终用途,消费者的 品味和习惯,以及关税表中的分类。相同产 品并不必在所有的方面一致。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内税费的含义 适用于包括国内税费在内的“国内措施”
,不适用于包括关税在内的边境措施 如何确定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费措施是国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系争措施所征收的费用依据的是零部件进口到 中国后加工成整车之后,而不是根据进口时产 品的状况,支付主体不是进口商,而是汽车生 产商。因此,中国征收的是“国内税费”。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相同产品 1. 相同产品的判断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没有任何一种判断方法或标准适合于所有 的案件 2. 构成第3.2条第1句中的“相同产品”的内 涵和范围应当比较窄,因为该条将进口产 品与国内产品的比较分成两类:第一句的 相同产品和第2句的直接竞争和替代产品
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独立于物理特征或关税 分类的相似性,更应强调替代弹性。
消费者对市场中提供的不同产品的反应。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专家组根据申诉方提供的证据,认为烧酒和 其他几类存在高度价格替代性。所以烧酒和 其他酒类是第3.2条第2句的直接竞争或替代 产品。
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据其通常含义,应解 释得比相同产品一词宽泛,独立于物理特征 或关税分类的相似性,更应强调替代弹性。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上述规定一出台便激起轩然大波,遭到来自 欧美汽车大国的强烈反对。欧美认为中国 的上述措施违反了多项WTO规则。其中, 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征收的费用 为“国内费用”,高于国内汽车零部件, 违反GATT第3.2条第一句。中国则抗辩征 收的是符合GATT第2.1条的“普通关税” 。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相同产品 3. 产品是否相同的参考因素包括:产品的物
理特征(产品的结构、性质和品质)、产 品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偏好和习惯 4. 产品的关税分类可作为确定产品是否相同 的有用因素,但要谨慎,因为关税分类有 时包括了很广的产品范围。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审查进口汽车零部件和国产汽车零部件是否 属于相同产品。
系争措施没有以原产地意外的任何其他标准 区分进口汽车零部件,因此它们是相同产品 。
审查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被征收了高于国内 产品的国内税费。
系争措施并征收的费用不适用于国内产品, 因而构成GATT1994第3.2条意义上的高于国 内产品的国内费用。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由于进口零部件的税率一直显著低于进口整 车的税率,因此近年来在实际生产中,许多汽 车制造商大量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组装 为成品车,而后进行销售。这样,通过进口零 部件组装成汽车比直接进口整车可以变相规 避高达15%的关税,制造商得以大幅降低成 本,获取更为丰厚的利润。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界定相同产品时以前的专家组都采取个案的方 法,本案专家组对此不予否认。
相同产品表明,两个产品如属于一类别,除了 最终用途的共同性外,还必须具有实质上相同 的物理特征。
专家组认为,“相同产品”在第一句的意义上 应从严解释。相同产品应视为直接竞争或替代 产品的一个分类。所有相同产品都是直接竞争 或替代产品,而所有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不必 然是相同产品。
上诉机构:
对GATT的第3条的理解:其目的是避免国内 税收方面的保护主义,成员方有义务为进口 产品提供与国内产品平等的竞争条件,进口 产品在进入国内市场后应得到与国内产品同 样的待遇。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 类GAT的T第纠3纷.2条第一句话
上诉机构认为,如果一个成员方对进口产品征 收的税超过对国内产品征收的税,就构成对这 一条款的违反。对其中的“相同产品”应作狭 义理解,即需要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其 包括某个市场上产品的最终用户,因国家而异 的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产品的特点、性质和 质量进行分析。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申诉方认为,日本对酒的分类实际上造成了 进口酒比国产酒税率高。烧酒与其他酒是相 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日本对它们适用不 同的税收待遇,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日本则提出,其酒类税率的制度不违反GATT第 3条第2款;修改后的酒税法不是为了保护国内 产品,也没有起到保护国内生产的效果。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根据《管理办法》第28条,对经核定中心核定为构 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海关将按照整车归类,并 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依据 第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 车特征:㈠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 车的;㈡在办法第4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 1.进口车 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进口车 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 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 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 装车的;㈢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 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 税分类的纠纷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本案纠纷源于修改后的日本1953年酒税法。 该法规定:在日本销售的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 酒都必须缴纳酒税。日本将酒分成10类:清 酒、清酒混合酒、烧酒(分AB两组)、Mirin 啤酒、葡萄酒、威士忌、白兰地、烈性酒、 餐后酒、其他酒。对各类酒按每公升含酒精 的浓度规定不同的税率,国产酒在出厂时纳 税,进口酒在提货纳税。本案涉及的是其中 的烧酒、威士忌、白兰地、烈性酒和餐后酒 的税率。
专家组结论:
(1)烧酒和伏特加酒是相同产品。通过对进口产 品的征税超过国内相同产品的征税,日本违 反了GATT1994第3.2条第1句中的义务。
(2)烧酒和其他酒类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日 本由于对它们没有相同征税,违反了总协定 第3.2条第2句中的义务。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 类GAT的T第纠3纷.2条第一句话
“超过”:并不需要考虑税收差异对贸易的影 响,也不受微小数量标准的限制,只要对进口 产品征税超过对国产品的征税,就是违反了这 项规定。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GATT第3.2条第2句
1)进口产品与国产品是否“直接竞争或可替 代产品”
2)对两种产品的税收待遇是否不同
3)对进口和国产品不同的税收待遇是否“保 护了国内生产”。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GATT第3.2条第2句
1)进口产品与国产品是否“直接竞争或可替 代产品”
不仅要根据产品的物理特性、最终用途和关 税分类,还要考虑市场竞争情况。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因此,为了防止外国新车化整为零,避开高关 税大规模涌入中国市场。我国先后于2004 年5月、2005年2月和3月出台了《汽车产业 政策》、《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 管理办法》以及《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 特征核定规则》三部法令以更好地规范和加 强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 健康发展。
内措施还是边境措施?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加入WTO后,中国积极调整国内产业政策,逐 一兑现承诺,关税水平逐步下降。从2002年 起,经过5次关税调整,中国进口车关税从 2001年的70% (发动机排量在3升以下的轿 车)和80% (发动机排量在3升以上的轿车)降 到25%;零部件进口税率则降至10%。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伏特加和烧酒有最相近的物理特征,二者的 关税相同。含酒度的物理差别并不排除得出 相同性的结论,因为可以采取稀释的方法饮 用。所以伏特加酒喝烧酒是相同产品。
争端中的其他类别的酒类与烧酒在物理特征 上有明显的区别,不能被视为相同产品,需 根据第二句审查是否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
欧共体、加拿大、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类关税 分类的纠纷
超出国内相同产品的税负征税
第3.2条第一句,WTO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其视 为适当的征税制度,只要不对外国产品征收 超过国内产品的税收。“不超过对国内产品 的征税”应解释为至少意味着相同或更优惠 的税收待遇。日本对伏特加的征税高于对烧 酒的征税,违反了第3条第2款第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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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包含三个要点:
1)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2)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 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 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不低于:其他成员方的待遇与进口成员 方的待遇相比,不低于后者。至于进口成 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 待遇原则。
中国影向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普通关税”是指在货物进入另一成员方的关税 领土时所发生的付费义务。 支付普通关税的义务 与产品进入另一个成员方领土的那一刻(时间)密切 相关。……正是在那一刻,也仅仅是在那一刻,支付( 普通关税)的义务才得以发生……进口国现时或后 续实施的执行、评估或再评估、施加或征收普通 关税的法案(行为)必须建立在处于这个时刻的货物 的基础之上……与普通关税相反,“国内税”的 支付义务并不发生于产品进入另一成员方领土的 那一刻,而是源于国内因素(例如,由于货物在国内被 转售或由于货物在国内被使用),而这些国内因素发 生在货物已经进入到另一成员方的领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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