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申报常驻机构协议(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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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申报常驻机构协议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作为推荐人承
办甲方在_____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报手续,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委
托协议:
第一条乙方应向甲方详尽介绍中国政府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
常驻代表机构的有关政策、条例和规定,并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整套申
请文件后,即向____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申请,以尽快获得批准。
第二条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公司的概况,按规定及时备齐申办
常驻机构所需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对乙方提出的疑问予以解
释。
第三条双方商定委托代理费用为_____元(即人民币_____元)。
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交纳咨询服务费_____元(即人民币
_____元)。
其余款项等领取批准证书时一次性全部付清。
委托代理费
不包含政府规费。
第四条如在申报期间,甲方撤回申请或未征得乙方同意另行委托
其他公司作为推荐人或因甲方所提供材料虚假而造成未获得申请批
准,乙方则不退还任何费用,并由甲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甲方保证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规定,尤其是____年“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租借办公用房和聘用中方雇员的规定。
第六条双方一致同意在常驻代表机构成立后保持经常联系,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交办事处运行及变化情况的书面报告一份,并就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业务范围、首席代表、代表机构名称以及机构的延期、撤销等事项提前通知乙方,并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乙方承办甲方以下项目工商登记证、刻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外汇帐户开户证、劳动就业证、居留证等,政府收取的规费可以采取凭发票向甲方实报实销的方式。
第八条陈述和保证
8.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8.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_____,则_____。
按日万分之_____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价款金额的
____%;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9.2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_____,则_____。
按日万分之_____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价款金额的
____%;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保密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补充与变更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协议附件
12.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的各种法律文件;
12.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权利的保留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
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
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六条后继立法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
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通知
17.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7.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7.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协议的解释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九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
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 乙方(盖章):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2024年申报常驻机构协议(二)
一、引言
本协议旨在规范常驻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在促进国际合作、推动全球治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常驻机构是指一个国家或组织在另一个国家或组织设立的具有常设机构形式的外交代表机构。
通过建立常驻机构,可以加强双方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深化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增进友好关系,推动共同发展。
二、设置原则
1. 相互尊重主权和独立,协商一致原则。
在设立常驻机构前,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协商和磋商,就机构的设置地点、功能、人员、待遇等方面达成一致。
2. 增进互信,深化合作。
常驻机构应秉持互信、互利、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通过开展务实合作,加深双方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共同繁荣。
3. 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设立常驻机构应着眼于长远利益和共同发展,注重合作项目的可持续性和互利共赢效果,促进双方关系迈向更高水平。
三、设置程序
1. 协商磋商。
设立常驻机构前,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协商和磋商,就机构的设置地点、功能、人员、待遇等方面展开具体讨论。
双方应坚持平等、公正和透明原则。
2. 协议签署。
在经过充分磋商和协商后,双方应签署正式协议,明确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办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成立常驻机构。
双方根据协议的规定,陆续完成常驻机构的设立工作。
常驻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国际法和双边协议的相关规定。
四、机构管理
1. 机构设置。
常驻机构分为使馆、领事馆、文化中心、商务代表处等不同类型,具体设置可根据双方的需求和情况进行调整。
2. 机构人员。
机构人员应具备专业素质和外交能力,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
双方应共同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确保机构人员的权益和工作顺利进行。
3. 机构经费。
常驻机构的运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双方应根据协议的约定提供经费支持,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机构安全。
双方应共同加强安全合作,保障常驻机构的安全。
常驻机构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机构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机构的正常运转。
五、协议修订和终止
协议的修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各自法律程序进行。
如有必要,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协议的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协议的终止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进行解除。
六、争议解决
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如协商未能解决,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避免采取任何损害双方关系的行动。
如有必要,可以启动国际仲裁和其他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
七、附则
1. 本协议自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协议届满前,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延长协议有效期。
2.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3. 本协议的正本以中、英文两种文字版本为准,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总结
本协议旨在规范常驻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双方的友好关系和合作发展。
通过设立常驻机构,双方可以深化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理解和互信,推动共同发展。
本协议还规定了机构的设置程序和管理要求,以及协议的修订和终止等内容,为常驻机构的运作提供了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