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洛川光明路综合开发建设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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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发展,提高旧城土地的利用价值,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交通环境,根据县委、县政府会议精神,决定对光明南路及其周边区域进行拆迁改造开发建设。
为了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拆迁范围北起迎宾大道,南至文明路,光明南路两侧及府前街西拓部分(具体拆迁范围以规划部门审批的拆迁红线为准),凡在拆迁范围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拆迁对象,拆迁工作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拆迁期限
具体拆迁期限以拆迁公告为准。
第三条拆迁基本情况
(一)涉及被拆迁户共287户,其中党政企事业单位12个(凤栖医院、检察院、党校、市原种场、物价局、国税局、电视台、运输公司、二运司、洛中家属楼、桃李饭店、工行),居民244户(单位职工私宅168户,城镇居民私宅76户),村民31户。
(二)拆迁房屋面积43948.77㎡。
(三)拆迁总占地40993.67㎡(约61.49亩),其中国有土地13026.25㎡(约19.54亩)、集体土地27967.42㎡(约41.95亩)。
第四条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
维护拆迁人合法权益;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任意选其一;住户集中安置、统一物业管理。
第五条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及有关手续的被拆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
第六条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拆迁人
须在《拆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房产证明原件,逾期则按正常拆迁程序处理。
第七条拆迁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设置抵押及改变房屋产权人。
第九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实施步骤
第十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根据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光明南路综合开发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自行或委托拆迁公司按我县城市房屋拆迁规范化程序依法实施拆迁。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须与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光明南路综合开发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和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觉搬迁,腾空房屋,将房产手续交拆迁管理部门备档。
第十二条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在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供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供被拆迁人选择,若被拆迁人不选择,由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在延安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具有较高评估资质和信誉的评估机构供产权人抽签,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确定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提出争议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市房屋拆迁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原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鉴定后的结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拆迁人
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拆迁人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发放过渡费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拆迁期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者,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并填写《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意见表》,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一)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用途、装饰装修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支付搬迁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元/㎡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予以支付。
(三)拆迁人按照本办法本条第二部分(四)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附属设施补偿费和家用设施拆装费。
(四)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其未计入评估货币补偿的,按照我县城市规划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其中:一类区内商业用地 540 元/㎡,住宅用地 430 元/㎡;二类区内商业用地385元/㎡,住宅用地 305元/㎡。
二、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用房安置地点
凡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用途,统一在本项目中就地安置。
党政事业企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在本区域内建设的办公楼中予以安置;需异地安置的,统一按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执行。
(二)产权调换办法
被拆迁人在产权调换范围内的砖混结构营业用房,在楼层相同的前提下,以其合法的建筑面积按1:1进行面积调换,住宅用房按其合法的建筑面积以1:1进行面积调换,简易房(柴炭房、油毡房、石棉瓦房等)均以货币形式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具体办法如下:
1、营业用房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营业用房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在楼层相同的前提下,与拆迁人新建营业用房进行调换。
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建营业用房根据《洛川县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即洛政发[2010]19号)文件规定计算价值。
被拆迁人需向拆迁人支付两者差价,超出补偿面积部分按洛政发[2010]19号文件规定全额向拆迁人补交。
2、住宅用房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的住宅面积,按1:1比例兑换且互不找差价,楼层差价按该小区统一标准执行,被拆迁人所选择的安置用房大于被拆迁面积超过90㎡的,90㎡以内超出拆迁面积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算,超出部分按本区域商品住宅价格计算。
3、被拆迁人在产权调换选房时,选择最接近的户型。
原住宅面积≤90㎡的,兑换面积以外但不超过90㎡的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算,超过90㎡部分的按商品房的价格计算;兑换后多余的原住宅面积不足45㎡(含45㎡),以政府审核的成本价格(1900元/㎡)予以货币结算;超过45㎡的,可选择一套最接近剩余面积的户型;超出90㎡且超过应兑换面积的部分,一律按本区域的商品房价格计算。
4、私人产权及小院产权实行10:1,4:1产权调换,具体为原产权面积10:1兑换商业用房面积,4:1兑换住宅用房面积。
两者重复计算。
(三)过渡方式及费用、期限
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各自过渡用房,拆迁人按以下标准支付费用。
1、无论营业用房还是住宅用房均按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以20元/㎡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予以补助。
2、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多层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调换的房屋为高层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
3、拆迁人按被拆迁人被拆除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每月1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
4、产权调换营业用房的,直接经济损失按我县同类区25元/㎡,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补偿,补偿期限从被拆迁人交出房屋算起,按12个月计算。
5、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回迁的,按照本款3、4条的标准分别对被拆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费用或停业损失费。
(四)附属设施补助费和家用设施拆装费
拆迁人按照下列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附属设施补助费和家用设施拆装费:
1、石棉瓦房80.00元/㎡
2、油毡房70.00元/㎡
3、石棉瓦棚40.00元/㎡
4、室外砖地坪20.00元/㎡
5、室外水泥地坪40.00元/㎡
6、砖围墙(24cm)120.00元/m
7、砖围墙(12cm)70.00元/m
8、土围墙(2米高以上)40.00元/m
9、防盗门600-1100元/付
10、土暖3000.00元/户
11、太阳能300.00元/户
12、砖花墙50.00元/m
13、厕所200.00元/个
14、水表坑150.00元/个
15、动力电户拆装1500.00元/户
16、照明电户拆装150.00元/户
17、电话拆装180.00元/户
18、有线电视拆装130.00元/户
19、砖混门楼600.00元/㎡
20、柴炭房元/㎡
在此列表中补偿过的,不重复计算,以保证双方利益。
(五)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按第十八条的货币补偿(四)款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本次产权调换的房屋采取先搬先选的原则进行,即按照被拆迁人搬迁的时间予以排名,按顺序由被拆迁人选择营业用房和住宅用房的具体位置。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奖励1000元,带头搬迁的,奖励30000元,第二名奖励25000元,第三名奖励20000元,,第四名奖励15000元,第五名奖励10000元。
第五章附则
一、被拆迁房屋为出租房屋的,拆迁人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在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解决租赁关系。
二、租赁土地建设的房屋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货币补偿的价格。
三、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等依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自建房面积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安置房建筑面积依房管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
四、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要按规定的期限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后,由拆迁人组织实施统一拆除,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并要保持原房的完整性,否则视损坏程度按原规定相应的补偿价值扣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