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议事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银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本行资产处置决策风险,明确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职责,提高资产处置效益,使资产处置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资产处置委员会是本行资产处置决策的议事机构,凡属于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
第三条资产处置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实行民主讨论、人人表决、多数通过的议事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人数不少于9人,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8名,主任委员有本行分管副行长担任,委员有本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以文件明确。
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的,邀请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列席会议。
第五条本行资产保全部为资产处置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资产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与会议后的信息反馈。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六条资产处置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资产处置委员会会议人员的召集;
(二)审议各类资产处置申报事项;
(三)待审项目报告及资料的审核;
(四)督促、检查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类资产处置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督促执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结意见;
(六)负责会议记录,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记要,并负责保管归档;
(七)下达《资产处置委员会议案审结通知书》;
(八)未经允许,不得将会议记录、委员表决情况交本行领导和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
(九)指导和协调支行资产处置工作。
(十)协调和落实资产处置委员会其他事项。
第七条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范围:
(一)审议授权权限以外的各类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二)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闲置资产的租赁;
(三)呆账的确认和核销;
(四)风险资产责任或免责事项;
(五)审议授权权限以外的诉讼费用垫付申请;
(六)审议不良资产清收奖励方案;
(七)其他应经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资产处置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相关人员了解需经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的资产情况;
(二)对提交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改进资产处置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
(四)对资产处置委员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五)基层支行贯彻各类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资产处置委员会最终决议的情况,享有质询权。
第九条资产处置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资产处置委员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准缺席;
(二)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审议;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资产处置委员会委员发表的意见不得泄密。
第十条资产处置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违反本行保密制度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五章工作程序和表决方法
第十一条工作程序
(一)受理。
资产保全部受理各项资产处置的申报事项,进行初审。
对符合规范要求的资产处置事项及时安排提交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要求提交审议的支行(部门)补充完善;
(二)审议。
资产处置委员会委员集中审议提交的议案,发表意见,做出表决并填制表决表;
(三)审批。
记录员根据委员意见和表决,整理出结论和意见。
表决通过的,填制《资产处置委员会议案报批表》,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四)答复。
记录员按照审批意见,填制《资产处置委员会议案审结通知书》并加盖资产处置委员会印章,传达至申报支行(部门)。
第十二条表决方法。
资产处置委员会采用委员表决制。
(一)参加会议的委员对需要审议的每一事项进行表决。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二种。
委员对审议事项表示同意的,即为通过该审议方案,必要时可注明附加必要条件和要求;不同意的,须明确不同意的理由;
(二)资产处置委员会指定专人对会议的表决情况进行统计,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议事规则
(一)资产处置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资产处置委员会会议的,视为缺席,不得委托他人;
(二)经出席会议四分之三(不含)以上委员同意且资产处置委员会主任审批意见也为同意时议案方可通过;
(三)申报支行(部门)人员可列席资产处置委员会会议,回答委员提问,表决前退席;
(四)每次资产处置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出席委员、列席人员、审议事项、委员发言;
(五)董事长、总行行长享有一票否决权,但对资产处置委员会投票未通过的事项,不得审批同意;
(六)若委员与所要审议事项的有关单位、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时,在表决时应主动报告并要求回避。
第十四条会议纪要。
对重大事项,资产保全部须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会议时间、主持人、参加委员与列席人员、讨论事项和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