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同意大庆市恢复征收世纪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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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同意大庆市恢复征收
世纪大道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综[2007]5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6.03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同意大庆市恢复征收世纪大道路桥车辆通行费的
批复
(黑财综[2007]54号二00七年六月三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征收大庆市世纪大道路桥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庆政呈[2007]5号)收悉。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22号)规定,鉴于你市已经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的意见进行了整改,并实行设站收费,具备了城市道路收费的条件,经研究,同意你市自2007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世纪大道路桥车辆通行费。
现将修改后的《大庆市世纪大道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市,请遵照执行。
征费标准暂定执行一年,届时重新申报。
大庆市世纪大道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
一、为促进城市道路交通的发展,偿还大庆市世纪大道路桥贷款,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