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存放管理制度 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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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存放管理制度银监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公款存放管理,建立健全专门公款存放管理制度,保障金融机构公款安全,提高公款利用效率,维护金融机构良好经营秩序,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内外金融管理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融机构公款指金融机构收入中所属的各项资金余额,包括:资金存款、备用金、现金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金融机构公款存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有序、高效、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公款用于保值增值和支付金融机构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切实保障公款安全和流动性。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公款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款存放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强化管理责任,确保公款存放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公款存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业务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公款存放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公款存放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公款存放管理机构或部门,明确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第十条公款存放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设置储备资金管理、备用金管理、现金管理和其他货币资金管理等相关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储备资金管理岗位应当负责筹集、储备和投资资金,保障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性。
第十二条备用金管理岗位应当负责备用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确保备用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现金管理岗位应当负责现金的发放、清点、保管和流转,确保现金安全和准确。
第十四条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岗位应当负责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第十五条公款存放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款存放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明确资金归集、归集、调拨、使用、查询和报账等业务流程,健全资金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
确保公款存放管理工作的规范执行。
第三章公款存放管理的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公款存放管理的资金归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金融机构自身的资金需求和经营特点,制定具体操作规程,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公款存放管理的资金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第十八条公款存放管理的资金调拨应当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需求和风险状况,合理安排和分配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公款存放管理的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经营需要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利用效率最大化。
第二十条公款存放管理的资金查询和报账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确保公款存放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第四章公款存放管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款存放管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包括:明确资金归集、管理、调拨、使用和查询的业务流程,建立完善的查阅和审批制度,确定资金
授权和使用权限的范围,制定规范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款存放管理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公款存放管理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公款存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公款存放管理工作的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款存放管理的内审和审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公款存放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核查和审计公款存放管理的执行情况,确保公款存放管
理工作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五章公款存放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银监会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公款存放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依法依规对公款存放管理的操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求,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配合银监会对公款存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积极改进工作方式,不断提升公款存放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十七条银监会可以根据需要对金融机构公款存放管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依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公款存放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结果及时作出整改和汇报,确保公款存放管理工作的规范执行和风险防范。
第六章公款存放管理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对于金融机构违反公款存放管理制度和规定,给金融机构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公款存放管理人员违反公款存放管理制度和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或组织调整。
第三十一条对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违反公款存放管理制度和规定,给金融机构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银监会可以对金融机构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及相关人员进行追责,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并在相关媒体上通报处理结果,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公款存放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细化公款存放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并向银监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银监会可以根据金融市场和监管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如有变动,应当及时通报金融机构和公众。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正权归银监会所有。
以上是关于公款存放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对金融机构公款存放管理工作的规范、安全和有效性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