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通过互联网侵犯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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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编号:
致:
抄送:
发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关于:事宜
日期:年月日
页数:页

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

本律师依法取得(以下称“委托人”或“我方”)的授权,就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网络用户持续在新浪微博以用户名及腾讯微信(朋友圈)以用户名发布针对委托人的不实言论、充满恶意的文字信息,诋毁我方当事人名誉,以及未经允许擅自发布委托人照片,丑化委托人形象,侵犯委托人隐私等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991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的相关言论及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干扰了我方委托人的正常生活,给我方委托人造成了恶劣影响。

本律师正告:网络用户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删除发布在相关平台上的不当言论,不实信息;删除相关侵权照片,并保证不再以任何形式发布类似言论或做出类似行为,否则将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纠纷。

本律师已经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用户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实施的侵权行为及发布的侵权言论,依法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将视情形进一步采取包括诉讼等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律师联系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邮编: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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