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的特征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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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特征
篇一: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
美国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十分注重和解。
从考察情况来看,在美国各州法院系统,真正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不会超过5%。
刑事案件的诉辩交易和民事案件的和解,避免了大量的案件进入严格的司法程序,纠纷因而得以及时调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大量节约,社会和谐状态得以维持。
(1)刑事案件主要通过诉辩交易解决。
案件进入法院以后,原告(控诉检察官)、被告(犯罪被告人)双方总是会先进行“谈判”,力求达成一种“双赢”协议:被告人以认罪来换取获得更轻的判决,控方则以从轻发落已认罪的犯罪被告人,换取办案效率,并使自己承办的案件获得更多的有罪处理。
而法官对这种“协议”原则上是予以认可的。
这样,大量的刑事案件就不必进入复杂、繁冗、严密、严格、严肃的司法程序了。
(2)民事案件主要通过庭前和解。
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往往是原、被告及双方律师进行沟通、谈判、妥协,达成和解,以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地从纠纷中摆脱出来。
对于双方达成的和解,法官一般予以认可。
基于原、被告双方及双方律师对和解价值的认知和共同推进的意愿、
积极的努力,95%以上的案件就不必进入繁复的庭审程序了。
二、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彰显司法的严肃性
在美国,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法官必须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
程序正义和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得到极其充分的彰显,无论是初审法院陪审团裁决案件还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判决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是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最重要的、最关键的制度。
无论是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所有为我们授课教授的讲解,还是我们到加州阿拉米达县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旁听庭审、咨询求解得到的答案,无一例外地表明: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可避免。
否则,原、被告双方如果缺失出庭证人,也意味着这种案件很难进入庭审程序。
美国司法坚持的一个理念是:言词证据只是传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而只有证人到庭宣誓、接受双方律师的“盘问”,陪审团和法官才能判定某一个案件事实的真伪。
在刑事案件中警察出庭是最普遍的事情。
民事案件的审理也是如此。
当事人提出的诉辩主张,展示的重要文书,都得有证人出庭作证。
即使是技术鉴定,鉴定人也得作为证人出庭。
在美国,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一项强制义务。
倘若某人拒绝出庭作证,伯克利法学院教授和所考察法院法官给我们的答案是:法官可以直接下令拘捕羁押,或以“藐视法庭罪”处理。
三、坚持陪审团制度,彰显司法的公开与公信
美国司法的陪审团制度是从英国传承过来的,而且一直予以坚持。
美
国一些法学教授和法官也认为陪审团制度有程序繁琐、效率低等不少弊端,但目前没有更好的司法制度替代。
在美国,每个公民都有选择陪审团审判自己案件的权利,除非他放弃这个权利。
在联邦和各州的初审法院,刑事案件如果不能达成诉辩交易、民事案件不能达成和解,案件自然进入庭审。
进入庭审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首先就是选择由陪审团还是由法官审理自己的案件。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陪审团,法院就启动陪审团的遴选程序。
刑事案件陪审团由12人组成,民事案件陪审团由6人或12人组成。
刑事案件陪审团决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法官决定有罪被告人的量刑;民事案件中,陪审团不仅要判断是与非,还得对实体权利进行裁决,比如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也由陪审团决定。
在由陪审团参加的庭审中,法官只充当法律适用的解释者和指导者以及庭审程序的主持者、推进者、裁决者,对案件事实的决断、罪与非罪的判定、民事案件实体权利的裁决都由陪审团说了算。
当然,美国联邦和各州司法系统,陪审团一般只适用于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不适用陪审团制度。
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开庭审案一般由3名或7名法官出庭,联邦最高法院则是9名大法官出庭审案。
四、“藐视法庭罪”的广泛适用,司法的权威得以维护
美国法律中的藐视法庭罪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迟延提交证据或者拒不提交证据;负有出庭作证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
出庭作证;负有协助法庭执行义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拒不交纳法庭罚款;在法庭上辱骂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官进行言语攻击和无理纠缠;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藐视法庭罪,其惩罚范围极其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皆可入罪。
藐视法庭,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可以被判罚款或监禁。
在美国,蔑视法庭罪,部分是渊源于判例法,部分依据英国1981年《蔑视法庭法案》。
五、尊崇司法裁判已成为全民的一种基本理念
美国法治化程度很高,公民遵守法律、尊崇司法裁判已成为全社会的基本理念和传统。
纠纷一旦经陪审团或法官裁决,就必须予以尊崇。
故很多民事案件,经法官裁决后,当事人一般就会自动履行。
不是因为这个判决是否完全符合客观事实,而是因为这个案件已经法官裁决了,就得执行而不去争论了。
在美国人看来,某人如果法院的裁判都可以不执行,那这人就毫无诚信可言了。
其诚信纪录中这个严重的污点足以给他今后的生活带来致命的影响。
伯克利法学院威廉教授(williamFernholz)在讲课中谈到布什与戈尔选举案。
由于计票问题,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认为应启动人工计票程序。
布什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9名大法官以5:4的比例裁判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违宪,叫停了佛罗里达州的人工计票,戈尔败下阵来,布什继续连任总统。
威廉教授说:“当时我很不开心,很不高兴,因为我投了戈尔的票。
全美有一半以上的人不开心,不高兴。
但是我
们遵守了大法官的裁决。
虽然我们都认为那5个大法官是错的,但美国人还是遵守了,这样,法律的有效性、司法的公信得到了遵守和保证。
”
六、资深法官热爱法学教育,理论与法律实务实现完美结合
美国是一个十分崇尚实用主义的国家。
法学教育更是如此。
美国著名大法官、法学教育家霍姆斯有过“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经典名言。
故法学院聘请资深法官兼任教授已成为一种传统。
美国法官制度实行法官专职和中立制度,规定法官不得兼职。
包括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议员和其他营利性职务。
但有一个例外,可以兼任教学职务。
我们这次在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培训,为我们授课的教授大多都是现任法官或曾任法官。
著书立说、教书传道是美国法官的看家本领。
无论是威廉教授还是罗伯特教授,无论是埃莉诺教授还是布来瑞尔教授,他们都是曾任法官或现任法官。
尤其是在结业典礼上为我们24名学员一一签名赠送自己新著《怎样解决民事纠纷》的布来瑞尔教授,他就是美国联邦法院的资深法官。
与此相适应的是,在美国,大学本科都没有法律专业,而把法律专业设立在研究生阶段。
隐含的理念是,本科生尚不具备更多的社会知识和经验,难以驾驭法律这门更需要社会经验累积和对社会对人生对纠纷有更多体验与感悟的学科。
七、宽松的公民旁听制度和严格的安检措施
到旁听席坐满为止。
但美国坚持极为严格的安保检查制度。
尤其是
“9.11”事件以后,进入法院和其他机关的安全检查就更为严格了,几乎与机场安检无异,或者更甚。
我们到加州阿拉米达县高级法院旁听陪审团审案,无论是谁进入法院都必须解下皮带、脱鞋赤脚经过安检门,一切行李、手包等都必须通过X光机检查。
在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旁听,安检就更为严格了,要经过2—3道安全检查措施。
进入法庭旁听,行李和手包虽然经过了X光机的检查,但
也不得带入法庭,只能集中存放。
进入法庭只允许随身携带纸和笔。
联邦最高法院还不允许旁听者穿外套(西装除外)进入法庭。
美国的政党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同民主共和体相联系,政党的主要活动是进行总统
竞选。
一、美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
1、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美国司法机关由各级各种法院组成,在美国社会具有极大权威。
这首先是因为美国联邦宪法明确将法律解释权授予美国司法机关,这种法律解释权专属于司法机关,不能为立法和行政机关所分享。
这就保证了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三权之一的崇高地位。
在我国,司法机关享有的司法解释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权相比相形见绌,而且我们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立法解释在效力上高于司法解释,这就使得立法机关在拥有立法权的同时又拥有一种位阶更高的法律解释权,因此,司法机关从地位上来看,处于从属于立法机关的地位,无法在社会上建立为了履行其职权
应有的权威。
其次,自马歇尔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建立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来,司法机关在美国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
2000年的大选纠纷表明:美国司法机关已经成为美国社会事实上的最终权威。
2、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美国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在法院的独立与法官的独立两个方面。
美国法院的独立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他也受到)增设机构来监督司法。
全国的疑难案件,交两制与宰执及台谏杂议,最后由皇帝参考各方意见裁定。
同时,司法机构的多元化分散了司法权力,便于皇帝直接控制操纵,行使最高的终身权力。
(六)重视对司法官吏的选任和渎职处理。
在宋代,州为地方重要的治民单位,州府受理的狱讼主要由司理参军审理,所以宋代皇帝尤为重视对司理参军的选任。
对路级主要司法官员提点刑狱使,也多由皇帝亲选。
另外,对用刑惨酷的司法人员一般也不再授予司法官职。
三、以敕代律的立法特点导致司法权威的孱弱
宋初,在立法中居正统地位的当属《宋刑统》,它是宋初宋太祖鉴于五代法纪紊乱而命窦仪等人仿《唐律》而制定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宋刑统》越来越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也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故在宋太祖时,就不断颁布敕令以满足新的需要。
以后历朝历代均有大量的敕、令、格、式颁布。
所谓敕、令、格、式,据《宋史·刑法志》解释,“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据《宋
史·艺文志》所载的刑书共221部,7955卷,而以敕、令、格、式颁布而集成的刑书就占了146部。
大量的敕、令、格、式的出现,使宋朝的立法出现了空前的浩繁现象。
“宋法制因唐敕、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因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③同时,编敕③宋史,刑法一[m]。
篇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点、改革与完善
班级:10级法3姓名:陈琦学号:110333020301
[摘要]
本文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方法和对策:一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二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三要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健全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四要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五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六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关键词]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司法改革制度特点司法监督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
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
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1]
一、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机关受地方行政影响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
这就使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能够通过掌握用人权,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形成实际控制,使司法官员在行使职权时不能不有所顾忌,从而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当地行政机关的左右,影响司法公正。
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
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
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2]
(二)司法权行政化,法院管理体制不科学
我国现有司法行政体系为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
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
行政性职级成为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