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荐】(201X)长刑初字第21号word版本 (2页)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推荐】(201X)长刑初字第21号word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长刑初字第21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长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胥某某,男,1970年9月24日生。

201X年6月10日因本案被依
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女,1969年1月26日生。

201X年6月12日因本案被依
法取保候审。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X]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胥
某某、樊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X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胥某某、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5月,被告人胥某某准备办理户
口迁移手续。

因房产证抵押于他人处,经与被告人樊某某商议决定购买伪造的
房产证。

后被告人胥某某出资,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由被告人樊某某联系并
购买他人伪造的本市平塘路某弄某号某室的房产证1本。

201X年6月10日,被告人胥某某持上述伪造的房产证至本市某派出所申
报户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201X年6月12日,被告人樊某某至公安机
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胥某某、樊某某在法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徐某某、秦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
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樊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案发后,被告人胥某某交代态度较好,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
从轻处罚。

被告人樊某某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