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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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结算方式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

“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 (PAYMENTIN ADVANC)E 和“后T/T”(DEFFERRED PAYME1两种。

所谓“前T/T” ,即“预付货款” ,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

汇款的另一种结算方式“后T/T” ,又称“货到付款” ,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即“前T/T” ,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

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

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 ,即“货到付款” ,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

具体的做法是,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往往是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

因此,(1)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可能不付款、不按时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风险;(2)假若进口商收到货物后,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他可以拖延付款、少付款,甚至不付款,风险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担。

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

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定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

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定金也可在30-40%之间。

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检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实例,某印尼客商到绍兴欲购80 万美元的纺织品面料,要求采用“后T/T”的支付方法,条件是,他在签订合约时只能预付10%(即卩8万美元)的定金,同时,预购80万美元的纺织品面料应该说这是一张数额不小的订单。

可是对方只能预付10%的订金,此举令不少厂商举棋不定。

有一个业务员这样说,我是第一次与这个客户做生意,对方只付10%的订金,数量金额又这么大,风险程度太高,那敢下单。

还有一个老板说,我是首次与他做买卖,也算“交个朋友”,只要他肯付三成的订金,我就可以接这个单子了。

但是,对方咬定只能付一成的“预付款”,并且已经一连走了数家厂商,都没有达成协议。

此时,有一个学员就跑来问:“这样的订单可不可以签,风险到底有大?”
回答是:“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仅就刚才所说的条件,这个订单还是可以
接的。

问题是如何操作,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我们可以将这个交易分析一下,对方要订八十万美元的货,只能付一成订金,也就是说,只预付八万美元货款,却要购八十万美元的货。

如果价格条件好,要促成这项交易的顺利完成。

那么,对于出口商来说,可采取“分批出运,分批收汇” 的方法,来降低风险。

即,第一批先出十多万美元价值的货,在第一批货物的货款收妥后,再发运第二批货;第三批的发货,视第二批的收汇情况而定。

这样一来,对方实际上等于预付了70%以上的货款,那么,此订单为什么不可以接呢?
“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

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

一种是30%(或20%等)预付T/T,即订单确定后由买家电汇30%货款给卖家,其余货款在货物发走后,卖家拿到海运提单后,传真给买家,证明货已运走,再由买家电汇。

这种付款方式无论对买家还是卖家都是有风险的。

针对于卖家,虽说收了30%货款,但也存在货到港卖家放弃这批货的情况。

对于买家,风险更大,很可能付了预付,卖家白拿钱不给做。

不过预付T/T已经是一种国际贸易惯例,且速度快,相对于信用证费用低很多。

针对于小于1万或2万美金的小订单,还是相当普遍的。

而且风险虽然有,但是几率不大,毕竟真心做生意的多。

有效的规避风险只能依靠下订单前的沟通与了解!
还有一种全额或30獅付T/T,其余发货前付清。

国内很多企业现在这么做,对自己基本可谓是没有风险。

且一样费用低。

TT,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是费用低,现在在世界的外贸付款方式中很流行. 一共有几种方式吧,
1.100%前TT,这种方式很少见,如果你的客人在下单的时候给你100%TT 过来,那么你走运了•这个客人应该是老客人或者金额比较小才会这么做.
2.100%后TT,这个有一定的风险性,除非是老客人,否则我们就太被动了,随时都有可能钱货两空,付不付款全靠客人的信用.
3.30%^ TT (作定金),70%t TT,见提单副本付款,这种是最为常见的.
跟单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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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进
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
二、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 D/P 即期”和“ D/A 远期”二种“D/P 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

因此,“D/P 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小。

“ 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

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 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

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 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

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

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

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 的单据来代表“交货”。

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 为先决条件。

由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有一定保障的,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

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

此一做法,相对于“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得多。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

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

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 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

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 D/P 即期”比选择做“ D/A 远期”较为安全因为“ D/P 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 D/A 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
由此可见,“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的“潜在风险”
但是,我们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来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程度:(1)卖方对买方
的资信及经营作风应有所了解;(2)及时了解行情行市;(3)了解买方海关等当局的规章;(3)尽可能做“ D/P 即期”,不做或者少做“ D/A 远期”;(4)要求对方预付一定数额的押金;(5)进口国最好有代理人,万一发生意外,也可以代为办理存仓、保险、转运或运回等事宜;(6)还有,在做“托收结算” 时,也可以考虑同时安排续做“出口信用保险”。

说到“出口信用保险”,目前大部分企业对此了解不多。

其实,作为通行的外贸“促销”手段,国际上已经流行多年。

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出口退税”的逐渐弱化;“退税”由中央、地方财政分担;国家对保费有2%以上的补贴等举措,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在企业安全收汇中所起的“防护墙”作用日益明显。

我就经手过这样一个案例,之后,令我对“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企业出口“安全收汇”方面所起的作用深信不疑。

某企业接到一张二百余万美元的信用证,当时,经办人见到对方有信用证开来,当即接单、安排生产了。

但是,信用证中却有这样一个“软条款”,货物在装运前需对方派员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还有,只有五天的“交单期”。

第一批货物(价值60 万美元)生产完毕后,出口商邀请对方前来“验货”。

不料,开证人推三阻四,直到船期临近,仍无人前来。

不由引起卖方的注意,他们就在当地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了保。

经“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调查,该开证人只是香港的一家“皮包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仅五万港元,并且早有“不良记录”在案。

香港银行开出的这张信用证,实际是一张“背对背信用证”,即,香港的开证行是依据美国银行开出的原始信用证,再开的第二张信用证。

明眼人一望而知,此笔业务潜伏的“风险”不小。

第一批商品出运后,开证行即以缺交“客检证”为由,“迟迟不付货款”。

显然,此笔交易已经转而成为“信用证项下”的托收结汇交易了。

此时,第二批商品已经生产完毕,并准备交船付运了。

但是,当时该信用证“已
过效期”。

出口商再次发电给开证人,催促对方派员前来检验。

不料,对方回答说:“反正信用证已经‘逾期’,就不用派人来了吧。

因为,信用证上如果有一条‘不符点’,与二条’不符点’的意义相同。

”出口商不由警惕起来,强调必须经对方检货后,才能上船。

开证人迫不得已,派人前来检货,并开出商品合格的“检验证书”。

果然,单据到达开证行后,银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坚持“拒付”此二笔货款,总金额高达一百三十余万美元。

双方几经交涉,均无结果。

后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给对方客户发了一个公函,称,根据贵公司过往记
录,以及此笔货款的状态。

我们有贵公司开出的“检验证书”为凭,证明货物质量完好,贵方也已经接受了货物,“拒付”显然是毫无道理的,此中有“欺诈” 嫌疑。

此笔货款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我们将会通知你的“上家”,及将你公司提报黑名单,全球通报。

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如此的压力下,对方才不得已付款了事。

一笔几经波折的“出口收汇风险”,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上述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
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

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

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

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结算”的具体做法是,进口国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文件。

由此可见,信用证结算的基础是“银行信用”,即,银行取代买方(进口商)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那么, 银行就一定要付款。

也就是说,出口商通常能够收回货款。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

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
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

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

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

“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

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
有可能存在欺诈。

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

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
“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

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出口最安全的收款方式
比较安全的付款方式,安全系数依此排列如下:(安全系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而论)
1
*
有未来的第二次;
2)欧洲国家:主要指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比利时、荷兰等;
3)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香港;
最不安全的国家与地区
1)非洲国家,特别是尼日利亚,该国商人到处行骗;
2)中东国家,因战局及市场变化时常变脸;
3)中国的台湾省,这里的商人时常在大陆丢下债务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承运人是船公司。

CIF(cost, insuranee &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运费
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承运人是船公司。

CFR(cost &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运期内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承运人是船公司。

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指卖方必须在合
同规定的运期内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
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交货地点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

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它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及时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载,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是,交货即算完成。

EXW(EXv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
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买方负担自卖方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工厂交货价(EXW=Ex Works ):
交货地点:出口国工厂或仓库;
运输:买方负责;
保险:买方负责;
*
出口手续:买方负责;
进口手续:买方负责;风险转移:交货地;所有权转移:随买卖转移;
02,离岸价(FOB=Free on Borad ):
交货地点:装运港;运输:买方负责;保险:买方负责;
出口手续:卖方负责;
进口手续:买方负责;风险转移:装运港船舷;所有权转移:随交单转移;
03,到岸价(成本 + 运费 + 保险费,CIF=Cost+lnsurance+Freight ):
交货地点:装运港;
运输:卖方负责;
保险:卖方负责;
出口手续:卖方负责;
进口手续:买方负责;风险转移:装运港船舷;所有权转移:随交单转移;
04,成本加运费(CFR=Cost+Freight ):
交货地点:装运港;
运输:卖方负责;
保险:买方负责;
出口手续:卖方负责;
进口手续:买方负责;风险转移:装运港船舷;所有权转移:随交单转移;
FOB、CIF、CFR 共同点:
01,卖方负责装货并充分通知,买方负责接货;
02,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供证件,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提供证件;
03,卖方交单,买方受单、付款;
04,装运港交货,风险、费用划分一致,以船舷为界;
05,交货性质相同,都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06,都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FOB、CIF、CFR间不同点:
01,FOB: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到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
02,CIF :卖方负责租船订舱、预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
03,CFR:卖方负责租船订舱、预付运费;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
各类货柜的内容积、配货毛重、体积对比
货柜类型内容积(英尺)内容积(米)配货毛重(吨)体积(立方米)20尺货柜20x8x8英尺6寸 5.69 X2.13X2.18 17.5 24-26
40尺货柜40x8x8英尺6寸11.8X2.13X2.18 22 54
40尺高柜40x8x9英尺6寸11.8X2.13X2.72 22 68
45尺高柜45x8x 9英尺6寸13.58X2.34X2.71 29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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