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关于幼儿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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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扫除文盲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3]8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20
【实施日期】2003.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
实施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89号2003年10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计委、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联合拟定的《陕西省实施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实施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方案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计委、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
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2003年9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今后五年我国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创建西部教育强省目标和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
我省幼儿教育工作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陕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实事求是,积极进取,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努力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形成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幼儿教育发展格局。

根据我省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到2007年我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
1.关中各县区及陕北、陕南的城区,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

努力建立区域性幼儿教育服务网络,积极发展0—3岁儿童的教育,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2.已经实现“普九”的农村地区,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50%以上,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80%。

90%的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3.未实现“普九”的贫困地区,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30%以上,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60%。

大多数0—6岁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
继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因
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职责,贯彻国家关于幼儿教育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或建议;建立幼儿教育的督导和评估制度;培训、奖励园长和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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