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标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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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标准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即具有相应的和。
除依据合同性质不能代理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采取、的方式进行。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根据《》规定。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
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在实践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
3.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
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非要约的撤回,而是要约的撤销。
5.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
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5.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6.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这在学理上称为镜像规则。
但严格执行镜像规则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在实践中,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的文字乃至内容作出某些修改,此时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认。
《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