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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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议事章程

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议事章程

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议事章程1.前言本章程旨在明确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确保有效地管理和推动公司的战略发展。

本章程适用于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其他任命的高管。

2.会议召开2.1.会议召开应在事先确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进行。

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会议,并提前通知所有委员会成员。

2.2.委员会成员应尽量确保参加所有会议,如有无法参加的情况,应提前通知主席并说明原因。

3.议程准备3.1.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将于会议前起草和分发会议议程,包括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议程事项。

委员会成员可提供议程事项建议,并应尽早提供相关材料。

3.2.会议议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上次会议记录审议和批准;- 公司战略目标和重要问题的讨论;-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策略讨论;- 重要业务决策的审议;- 其他事项。

4.会议程序4.1.会议应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不得临时增加或修改议程事项,如有需要,需经大多数委员同意方可进行。

4.2.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摘要,包括会议主要决策、行动计划、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等。

4.3.会议主席应确保会议秩序,鼓励委员们提出问题和建议,并确保决策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4.4.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公司利益和目标,积极参与讨论,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5.会议决策5.1.委员会成员应以大多数表决通过决策事项。

在重大决策上,委员会主席有权要求成员进行讨论和逐一表决。

5.2.如有必要,委员会主席可邀请相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能作为决策成员。

6.会议记录和报告6.1.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摘要和决策,并及时向所有委员会成员提供。

摘要记录应包括参会人员、讨论要点、主要决策、行动计划等内容。

6.2.委员会成员应尽快向董事会报告会议决策和行动计划,确保决策的及时执行。

7.审核和修改本章程须定期进行审查和修订,以确保其与公司状况和需要保持一致。

修订需经董事会批准,并通知所有委员会成员。

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

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

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成员银行之一,是一家以服务农村、支持农民的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使命,农商银行设立了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以协助董事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本文将针对农商银行的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进行详细说明。

一、各专门委员会职责介绍1.战略规划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并考虑公司长期发展的方向和策略。

同时,委员会还负责监测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战略规划。

2.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在银行业务中风险管理资料的收集、分析以及现场检查,评估风险水平并制定风险控制及应对策略。

3.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计工作,对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该委员会还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情况,控制公司内部审计风险。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员工的薪酬与考核制度管理。

该委员会将公司员工的绩效与公司战略目标相结合,制定考核标准与薪酬体系,保证公司员工的激励机制与公司策略目标的协调性。

5.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督,看到公司各项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并提出监督报告及建议。

同时,该委员会还负责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查核,保障广大客户利益。

6.战略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战略投资项目的审议,包括投资计划制定、投资组合构建和风险管理等,确保战略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方向和要求。

7.稽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检查,保障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委员会还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提出整改建议,以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

二、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1.委员会召集委员长负责向委员会成员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并邀请出席会议。

在召开委员会会议前要预定会场、设定议程并汇总相关资料。

2.会议程序1)主席主持会议并阐述议事的目的和议程,并简单介绍与议事有关的重大信息和重要文件2)审议合法性和参会人员的身份3)将会议记录交给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审核并签署。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成员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公司领导等;“员工”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人员。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委员会由3-5人组成,成员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成员中外部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第六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委员会决策事项第七条决策事项;(一)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业务,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业务,需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批。

(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八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现场会议、书面传签等。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九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并将相关资料送达委员。

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并将相关资料送达委员。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会议资料。

会议通知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全部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如遇特殊情况,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

关于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本行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本行核心竞争力,确定本行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本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业务及机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和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在董事会授权下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本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席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四)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XX有限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本司发展战略需要,增强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de)效益和决策(de)质量,完善本司(de)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de)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司战略规划、以及经营、投资决策(de)管理、监督和评估.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董事长直接进入委员会.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董事长为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第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de)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适宜任职或具有独立董事身份(de)委员不再具备本司章程所规定(de)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de)主要职责权限:(一)制订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事规则;(二)组织制订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三)审议本司年度经营计划并提出意见后报董事会审批;(四)对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研究,并提出书面建议报董事会;(五)对须经董事会批准(de)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后报董事会审批;(六)对须经董事会批准(de)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后报董事会审批;(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de)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后报董事会;(八)董事会授权(de)其他职责.第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de)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收集或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收集、提供有关方面(de)书面资料:(一)行业发展动态及监管动态;(二)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报告及发展规划;(三)本司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四)本司财务报表数据分析报告;(五)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外部专业机构组织调研、提供专业意见.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保持与经营管理层(de)日常沟通,及时掌握本司经营发展动态,对本司经营管理及客观基础环境有清楚(de)认识.第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外部专业机构提供(de)报告、意见,以及掌握(de)本司经营管理信息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第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de)表决权;会议做出(de)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de)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de)方式召开.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司支付.第十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de)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de)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司章程及本办法(de)规定.第十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de)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de)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出席会议(de)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司章程(de)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de)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de)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司章程(de)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司董事会.附件: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流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流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明确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职责,规范⼯作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战略性投资进⾏可⾏性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全体⼈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务,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章⼈员组成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

委员会成员经董事长商有关董事提出⼈选建议,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发展研究院,负责委员会的⽇常⼯作。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战略和投资等⽅⾯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作;(⼆)诚信勤勉,廉洁⾃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作;(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并具备独⽴⼯作能⼒。

第六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第七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研究;(⼆)对公司重⼤投资决策⽅案进⾏研究;(三)对重⼤资本运作⽅案进⾏研究;(四)完成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战略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条委员会应建⽴⼯作报告制度,⼯作报告的内容⾄少应包括:(⼀)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提出规划,以及提出规划的依据;(⼆)对重⼤投资决策⽅案提出意见建议;(三)对重⼤资本运作⽅案提出意见建议;(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作经费列⼊公司预算。

上市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以下简称“《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投资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由公司总经理任战略投资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两名。

战略投资小组成员由总经理提名,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批准,战略投资小组成员无需是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基本制度规范,规范了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组织架构、会议程序、议事规则、决定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以确保国有企业正确、有效实施管理、决策和监督。

一、董事会的组织架构1.1 董事会由法定人数及以上的董事组成,经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或者选举产生。

1.2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和秘书处。

1.3 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主席,负责领导董事会工作。

秘书处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和秘书服务工作。

1.4 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规划委员会、财务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委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董事或管理人员组成。

二、会议程序2.1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2 董事长应当定期召开战略规划委员会和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前审议相关议题,并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2.3 董事会会议按照议事日程顺序依次进行,董事长应当保证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意见。

2.4 会议记录应当详实,并由记录员认真核对,经过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有效记录。

三、议事规则3.1 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严格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不能随意擅自更改议程。

3.2 同一议题只能在一个会议上进行讨论和表决,不能分散在多个会议上讨论和表决。

3.3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议题,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决定或者签署有关协议,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3.4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重大议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密,确保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四、决定程序4.1 董事会对于企业的重大决策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保证多数意见被听取,并形成具有决策效力的决议。

4.2 任何董事当面或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意见时,应当作为会议记录之一,并在决策中得到充分考虑。

4.3 对于涉及国家战略、国计民生、公众利益的重大议题,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精品文档精心整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规划山东XX集团的发展战略,健全集团投资决策管理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并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委员会是集团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集团长期发展战略和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委员会委员应由集团公司董事长、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3、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董事长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设委员会秘书一人,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辞职,或因其它原因不再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集团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对集团《重大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的集团母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子公司股权转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集团《重大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的集团企业经营方式转变、集团企业兼并、分立、解散、破产、终止、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其他影响集团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5、对以上事项实施进行检查;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至少应包括:1、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2、对公司长远规划、重大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3、对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其余事项的研究评价报告;4、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决策管理体系,强化公司战略执行与管理,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国资监管要求,按照《**(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投融资、重组、转让公司所持股权、企业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评估与审议,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三)审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审议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五)审议公司重大股权变动、公司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等的方案;(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人员组成和办事机构第五条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董事的专业特长进行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具备符合履职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调整。

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按程序调整:(一)委员本人申请辞去职务;(二)委员在未请假的前提下,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会议;(三)委员发生严重渎职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情况;(四)半数以上的董事提议撤销其委员职务;(五)委员在董事会任期届满。

02-004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02-004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长城电工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管理标准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Q/GWE213 G02.004-2010 1 范围本标准的目的是为规范公司战略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机构。

本标准规定了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的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3《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3 职责3.1 公司企业管理部为发展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3.2 发展战略委员会职责详见《长城电工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关章节。

4 管理内容与程序具体管理内容及程序详见《长城电工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关章节。

5 记录5.1 会议通知。

5.2 各委员签字的会议记录。

5.3 各委员签字的会议决议。

长城电工天水二一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03—31发布 2010—03—31实施附录A(资料性附录)长城电工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现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发展战略委员会的组成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咨询机构、决策论证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发展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发展战略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外部专家组成。

发展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

第四条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由该委员会主任提名,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任该委员会秘书。

第三章发展战略委员会的职责第六条公司发展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二)资产战略研究;(三)人才战略研究;(四)机制战略研究;(五)战略规划研究。

董事会四个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四个委员会工作细则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公司董事长和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至2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2、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4、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国有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模版

国有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模版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工作制度,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等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一般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不少于 2 名。

其成员由董事会推选产生。

第四条委员会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增选委员。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二)研究公司重大资本运作方案。

(三)研究公司重大股权转让、改革改制、资源整合的方案。

(四)办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的定期性和临时性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会议有关战略与投资管理决议的执行。

(三)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根据需要,委员会听取经理层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第十三条委员会每年向董事会汇报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确保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XX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两名。

第三条为提高董事会的专业性,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审计、预算管理、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专业委员会全部由董事构成。

第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审查经营公司对外投资,重大资本性支出,重大资产处置,开设孙公司,重大合同、担保、重大信用政策,年度预算,重大技术改造和基建投资等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出具意见和建议;(五)审查对拟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向董事会出具意见和建议;(六)对经营公司的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向董事会出具意见和建议;(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八)对以上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预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规定和政策;(二)根据经营战略和规划,预测、制定并审议通过预算控制目标;(三)审议通过预算编制的方针、程序、方法;(四)汇总公司的整体预算方案,并就必要的修正提出意见与建议;(五)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对各单位发生的分歧、矛盾或问题进行协调、调解和仲裁;(六)将经审议通过的预算呈董事会通过后,由河南省交通厅审批后下达执行;(七)审查和审批预算调整方案的;(八)审查预算分析报告,并提出预算工作改进的意见;(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议事规则(1)

董事会议事规则(1)

董事会议事规则根据XX有色金属(集团)XX章程所确定的原则及内容,特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董事会议事X围(一) 决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二) 决定投资和引资方案;(三) 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四)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五) 审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六) 制订公司章程及修改方案;(七)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八) 决定公司重大融资、担保和重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租、发包和转让方案;(九) 对全资子公司核实资本金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十) 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有关产权变动方案;(十一) 审议批准全资子公司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十二) 决定全资子公司产权代表和监事及对其的奖惩;(十三) 决定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审议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十四) 董事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董事会会议的种类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董事会例会的召开董事会例会每季度第二周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通知各董事,并详细列明所议事项与内容。

第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董理会临时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㈠董事长认为必要时;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㈢总经理提议时;㈣监事会提议时。

董事会临时会议议题临时确定,应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各董事。

如遇特殊情况,可缩短通知时间。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董事长为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董事长因故不能到会时,由副董事长代理;若副董事长因故也不能到会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表。

第六条会议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条会议列席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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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制定好公司战略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非常设咨询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委员会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提前将相关的材料报战略规划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对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认真审阅,做好会前的相关审查工作。

第十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对送审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将会议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经理层,同时将相关会议纪要提交董事会。

如果委员会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和补充说明的,办公室应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战略规划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纪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口头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或会签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规划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十七条战略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两天将会议纪要复印件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将会议纪要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办公室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董事会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的产生,逐步建立绩效挂钩的薪酬分配机制,完善公司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非常设咨询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委员会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一)负责研究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二)负责研究公司薪酬计划;(三)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四)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核实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并发表核实意见。

对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需追缴收益情形的,向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追讨因股权激励所获得的收益;(五)核实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研究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的人选;(二)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三)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决定薪酬的管理人员考评程序:(一)董事会决定薪酬的管理人员向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作述职报告;(二)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决定薪酬的管理人员的薪酬意见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做好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提前将相关的材料报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对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认真审阅,做好会前的相关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对送审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将会议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经理层,同时将相关会议纪要提交董事会。

如果委员会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和补充说明的,办公室应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三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薪酬和考核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纪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口头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或会签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两天将会议纪要复印件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将会议纪要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办公室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董事会投资审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投资审议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审议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非常设咨询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审议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投资审议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投资审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投资审议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投资审议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委员会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审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一)负责研究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二)负责研究公司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管理;(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办公室负责做好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提前将相关的材料报投资审议委员会研究;投资审议委员会委员应对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认真审阅,做好会前的相关审查工作;如有必要,投资审议委员会委员可要求对具体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公司应做好考察的前期准备工作。

考察费用支出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条投资审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送审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将会议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经理层,同时将相关会议纪要提交董事会。

如果委员会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和补充说明的,办公室应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投资审议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以通讯方式召开紧急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纪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口头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或会签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经理人员及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十六条投资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两天将会议纪要复印件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将会议纪要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办公室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大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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