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合作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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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投资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项目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方指定其内部一位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甲A代表甲方出面;行使资产权益及收取回报等权利、义务..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正在实施建设的“”项目先采用股权质押融资;待乙方资产取得有效产权后以资产抵押置换股权出质的方式合作;采用银行资金托管方式作为确保甲方资金安全的保障措施之一..
第二条:合作内容:
1、甲方提供资金总额元人民币..
2、合作的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作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3、双方合作回报利率为甲方融资总额的 %;从甲方资金实际进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回报;从计算回报率开始之日起;至第12个月时交付第一年回报利息;以此类推;直至双方合作期满..
4、在双方合作期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其合作本金;甲方不参与乙方具体的企业经营及管理;不承担乙方任何经营风险..
第三条:乙方资金用途只限于“”项目..乙方承诺合法使用资金;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在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合作操作流程详见本合同第九条完成后;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约定资金款项支付到项目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具体资金金额和支付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乙方全体股东必须依照确保甲方资金安全在先的原则;一致同意以公司名下100%股权质押先向甲方融资;待乙方资产验收取得产权证后以资产抵押置换股权出质..乙方提供资产须经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达到人民币伍亿元;抵押率50%;同时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以资产置换甲方股权出质的抵押手续..乙方保证该抵押物权属清晰;无经济法律纠纷..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甲方凭借自身及其战略合作伙伴资金实力筹措资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的企业及项目注入资金;乙方第一笔资金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达设在托管银行的乙方账户;乙方则在资金到位后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股权出质手续;股权出质办理期间甲乙双方可采取托管专用账户印鉴共管;确保甲方资金安全..
3、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4、银行资金托管中所涉及到的业务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托管手续费、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国家规定的相关应缴税款;托管银行负责代扣、代缴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应缴税款..双方合作期满结束后;甲方须在当地完税后;方可将资金撤回..
5、资金交付后;甲方不参与其经营和管理;但甲方和托管银行有权监督、监管乙方生产经营情况和计划用款..
6、本合同项下的资金损失及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转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2、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工作日内根据自身企业及项目的现实情况提供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托管银行根
据乙方提供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行使监督、监管乙方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审批计划用款;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确保乙方有能力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资金回报及本金..
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回报利息..托管银行负责收回甲方资金回报及本金..合同届满两年;乙方有无条件提前还款的权利..
4、乙方的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托管银行..
5、乙方指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支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资金托管专户名: ;专户账号: ..甲方对此予以认可;受托银行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托管银行负责监督、监管乙方在双方合作到期前六十天;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并与托管银行完成固定资产抵押转换手续..乙方向托管银行申请资金托管相关手续自行完备..
6、在双方合作期满前;托管银行负责监督、监管乙方按计划用款;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在本合同到期前;不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恶意抽逃资金的行为..乙方进行其它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合作关系变化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行动时;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托管银行;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动..
7、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其它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承担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允许乙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用于支持的“”建设再投入..
8、乙方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
合同项下相关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它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托管银行..
第八条:乙方负责联系托管银行并落实银行托管事项及主要负责人的公关工作..
第九条: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合作操作流程按前后时间顺序排列及时间规定如下:
1、在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七条第款的约定后;甲方应在工作日内完成集中并调拨资金的准备工作..甲方应在完成集中并调拨资金的准备工作当日根据合同内容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金托管业务的规定向托管银行递交资金托管业务申请书..如果托管银行对于申请事项需另行收费;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申请书经乙方指定的托管银行审批确认回复后;甲方、乙方、托管银行三方在个工作日内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3、在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股权出质合同..乙方在股权出质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事项转让及质押给甲方指定机构;甲方第一笔资金人民币元必须在办理股权出质手续前拨付给乙方设在景德镇农商行的托管专用账户上..股权出质手续完成后;甲方使用资金由托管银行按照用款计划代为划拨资金..
4、第二笔资金:甲方第二笔资金人民币万元;须在年月日前拨付到位;甲方逾期到位十天则乙方免付甲方第一笔资金一个月利息;甲方逾期到位
一个月则乙方免付甲方第一笔资金半年利息;甲方逾期半年未拨付;则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将不再归还甲方第一笔资金全部款额;并有权向出质人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解除质押..
5、甲方第一笔融资款未拨付到位前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第一笔融资款到达乙方设在景德镇农商行的账户后则乙方支付协商一致应承担的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回报利息;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回报利息金额每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合作本金;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合作资金金额每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在合作期间;若乙方预留在甲方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而乙方明知却不主动和甲方联系;也不按期支付相关款项;最终导致甲方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元的催收工作费用..
4、在合作期间;乙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相关义务;而导致甲方采取措施的;乙方应支付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5、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资金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合作资金总额的 ;如果逾期支付;逾期之日起按赔付金额每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6、若因乙方无故推卸不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之日起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甲方前期人力资源成本投入的总额;共计人民币元整..如果逾期支付;逾期之日起按赔付金额每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提前支付相关款项而导致合作提前终止的;除按照实际用款时间支付利息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约定一方过错;则由另一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地:北京市..
第十四条:声明条款
1、甲方、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甲方、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2、甲方、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3、合同一经签订;不得修改..
4、本合同在双方认可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下;签字盖章后当日期生效..同时双方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含合同条款法律法规;该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将作为甲乙双方之间关于乙方的“”项目唯一合法文件存在..在此之前所形成的文件一律作废..在此之后形成的文件;一律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存在;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6、合同前期手续履约期为天..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盖章:
法人盖章: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人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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