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办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从事广告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二、办理依据
1、本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主席令34号)第二十六条、《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六条设立。
2、本行政许可的审批权限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媒体单位隶属关系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媒体单位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实施。
四、审批条件
1、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a)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第11章要求。
b)以下审核内容全部通过的:
——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2、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的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申请材料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除规定应当提交原件外,可以提交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
件一致”字样。
2、申请材料目录
表1 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表2 广告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表3 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表4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补(增)发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1、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出具《广告经营登记申请受理回执》或者《广告经营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回执》。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实施机关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予以行政许可的,出具《广告经营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出具《广告经营登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出具《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新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不予变更的,出具《广告经营登记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自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或作出予以注销决定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出具《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核准通知书》,在本局红盾信息网公告。
5、遗失、损毁补办《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自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办的决定。
七、审批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a)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b)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
网上公开;
c)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d)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e)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申请条件;
b)申请人填报申请书,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
c)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d)申请人应按照本标准中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e)申请人下载的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f)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九、办理流程
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增)发申请审核的窗口办理流程如图所示:
图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增)发申请审核的办
理流程如图
十、联系方式
受理机关: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开平市长沙人和东路5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0-2235073;0750-2219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