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公(尧)行罚决字〔2021〕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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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公(尧)行罚决字
〔2021〕1417号
【主题分类】公安互联网
【发文案号】金公(尧)行罚决字〔2021〕141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838384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83838640000
【处罚日期】2021.07.14
【处罚机关】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金坛市
【处罚对象】金X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23:39
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公(尧)行罚决字〔2021〕1417号
被处罚单位金XXX。

现查明: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戴XX经营的金坛区尧塘冠华通讯器材经营部对外提供中国移动通信业务办理,收集手机号和其他个人信息,但对经营过程疏于管理,未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保护措施以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存在泄露的安全隐患,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戴XX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金坛区尧塘冠华通讯器材经营部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公安局或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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