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刁淑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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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刁淑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2
【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54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安刘腾陈勇
【审理法官】李安刘腾陈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刁淑玲;丁家志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刁淑玲丁家志
【当事人-个人】刁淑玲丁家志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山其胜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杨宁杰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山其胜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杨宁杰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山其胜杨宁杰
【代理律所】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被告】刁淑玲;丁家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5:22:0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刁淑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
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民终541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港城大道306号。

负责人:高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其胜,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淑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杰,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丁家志。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刁淑玲、原审被告丁家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李安
审判员刘腾
审判员陈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于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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