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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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作业指导书

1参考标准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2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试料体积为1000ml,萃取液体积为25ml,使用光程为4cm 的比色皿时,方法的检出限为0.01mg/L,测定下限为0.04mg/L;试料体积为500ml,萃取液体积为50ml,使用光程为4cm的比色皿时,方法的检出限为0.04mg/L,测定下限为0.16mg/L。

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检出限为0.04mg/L。

地表水、地下水的检出限为0.01mg/L。

3、定义

本方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总油

指在规定的条件下,用四氯化碳萃取并且在波数为2930cm-1、2960cm-1和3030cm-1全部或部分谱带处有特征吸收的物质,主要包括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

3.2石油类

在规定的条件下,用四氯化碳萃取、不被硅酸镁吸附、并且在波数为2930cm-1、2960cm-1和3030cm-1全部或部分谱带处有特征吸收的物质。

3.3动植物油

在规定的条件下,用四氯化碳萃取、并且被硅酸镁吸附的物质。当萃取物中含有非动植物油的极性物质时,应在测试报告中加以说明。

4原理

用四氯化碳萃取水中的油类物质,测定总油,然后将萃取液用硅酸镁吸附,经脱除动植物油等极性物质后,测定石油类。总油和石油

类的含量均由波数分别为2930cm-1(CH2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2960cm-1(CH3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和3030cm-1(芳香环中C—H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A2930、A2960、A3030进行计算。动植物油的含量按总油与石油类含量之差计算。

5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和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

5.1四氯化碳(CCl4):在2800cm-1~3100cm-1之间扫描,不应出现锐锋,其吸光度应不超过0.12(4cm比色皿、空气池作参比)。

注:四氯化碳有毒,操作时要谨慎小心,并在通风橱内进行。

5.2硅酸镁:60~100目。

取硅酸镁于瓷蒸发皿中,置高温炉内550℃加热4h,在炉内冷至约200℃后,移入干燥器中冷至室温,于磨口玻璃瓶内保存。使用时,称取适量的干燥硅酸镁于磨口玻璃瓶中,根据干燥硅酸镁的重量,按6%(m/m)的比例加适量的蒸馏水,密塞并充分振荡数分钟,放置约12h后使用。

5.3吸附柱:内径10mm、长约200mm的玻璃层析柱。出口处填塞少量用萃取剂溶剂浸泡并凉干后的玻璃棉,将已处理好的硅酸镁(4.2)缓缓倒入玻璃层析柱中,边倒边轻轻敲打,填充高度为80mm。

5.4无水硫酸钠(Na2SO4):在高温炉内550℃加热4h,冷却后装入磨口玻璃瓶中,干燥器内保存。

5.5盐酸(HCl):ρ=1.18g/ml。

6仪器和设备

6.1仪器:自动油分仪,OL-1010B型

6.2玻璃砂芯漏斗:G—1型40ml。

7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油类物质要单独采样,不允许在实验室内再次分样。采样时,应连同表层水一并采集,并在样品瓶上做一标记,或者将每次采样后将样品瓶装满,取出水样后测出样品瓶的溶剂,根据体积数给出合适的萃取比。样品如不能在24h内测定,应采样后加盐酸酸化至pH<2,并于2-5℃冷藏保存。

8测定步骤

8.1测定

上机操作测定石油类或动植物油类,根据水样的种类来取水样体积和四氯化碳体积。当水样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时,水样体积为250ml,四氯化碳体积为25ml;当水样为地表水、地下水时,水样体积为500ml,四氯化碳体积为25ml。

9精密度和准确度

9.1精密度

两个实验室测定石油类含量为1.44~92.6mg/L的炼油及石油化工废水,相对标准偏差为1.36~9.04%。单个实验室测定石油类和动植物油含量分别为0.43mg/L和2.17mg/L的城市生活污水,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14.6%和7.80%;测定石油类和动植物油含量分别为4.35mg/L和19.3mg/L的食品工业废水,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8.50%和1.07%。

9.2准确度

单个实验室测定100~300mg/L的炼油厂污油,回收率为72~88%;测定100~300mg/L的成品油,回收率为75~90%;测定80~320mg/L的混合烃,回收率为95~101%;测定石油类含量为50.0mg/L 的人工水样,当动植物油(猪油、牛油、豆油和芝麻油)的加标量为30.2~43.0mg/L时,回收率为94~107%。

10实验记录

10.1分析实验记录要求做到清晰、详尽和完整,不得以回忆的方式填写记录,实验记录具体内容包括:

10.1.1样品名称编号。

10.1.2取样体积(需要稀释的样品要记录稀释倍数)。

10.1.3仪器测定出来的总油和石油类(或动植物油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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