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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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

【摘要】教育公平是当今世界教育民主化的核心内容,也是目前我国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目标。通过教育教学改革实施公平教育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关键。学校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应承担起实现教育公平的重任。教育公平既包含了外在的、宏观层面的教育公平,同时也存在着内在的,微观层面的教育公平。

【关键词】公平;教育公平;教学改革

纵观教育的历史发展,从来就没有缺少对教育公平追求的理论家。从西方的历史上看,古希腊的大思想家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最早提出“开放式社会和自由教育的民主思想”等教育公平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通过法律保证自由公民的教育权利。从我国的历史上来看,我国古代的大教育家孔子就曾主张并实行“有教无类”的朴素教育民主思想。而在当今,教育公平是世界教育民主化的核心内容,也是目前我国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目标。

教育公平,强调的是在教育面前受教育者享有公平接受知识的权利与机会,是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符合社会整体的发展和稳定,满足社会成员的个体需要,为多数人提供着同等机会和同等优质服务的教育。它基本包括以下四层涵义:

第一,教育权利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地受教育的机会。”第二,教育机会平等,即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实现自身平等的教育权利。第三,教育过程公平,即每一位受教育者都能接受到与自身相适应的教育过程和个性充分发展的机会,它主要包含课程设置公平和课堂教学公平。第四,教育质量公平,即每一位受教育者通过教育最终都能获得自身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其中,教育评价对教育活动、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进行价值判断,为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决策提供依据。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体现的是教育起点上的公平,属于宏观层面的教育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制度基础”,它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措施给予明确规定,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质量公平则属于微观层面的教育公平,是宏观教育公平的具体化,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为逐步实现教育公平,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然而,人们有了平等的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只说明人们在教育起点上的公平有了较大程度的保障,并不意味着人们获得了公平的教育过程和将取得公平的教育质量。教育公平的最终目标还必须通过微观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来实现。如果微观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不公平,那么,宏观意义上的教育公平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上的教育公平,而不可能取得实质上、内容上的教育公平。无疑,在教育公平已成为一种“制度”的今天,微观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平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关键,学校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必然要承担起实现教育公平的重任。

下面我们就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两个角度具体来看教育公平。

1 从宏观层面角度来看

1.1 教育起点:教育权利公平

教育权利公平即受教育权利的公平,最早把受教育作为权利写进法律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就有明确提出人人都有受

教育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地受教育的机会。”很明显,教育权利作为人发展的最基本权利之一,不单单被一个国家重视而是被全世界的每一个国家都重视,教育权利应该公平的被每一个人所享有。

只有受教育者权利得到充分的保证,才能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教育发展的基本宗旨,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发展理念,才能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教育健康发展确立起必要的条件。

1.2 教育机会:入学机会公平

从入学机会公平来看,主要是集中在义务教育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2个方面。

1.2.1 义务教育机会公平

对于义务教育机会平等,不管是专家还是学者都是一致认为这是一项人的基本权利,并且在法律上得到保证,并通过国家权力进行保障。但是,我们要看到经过教育体制改革以后,义务教育投入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由于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就容易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再加上学校区域布局,师资力量的不同等等造成更大不公平,这就要求政府跟地方调整地区间的利益分布,缩小差距,才能实现公平。

1.2.2 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平等

现行的高等教育是属于“能力+金钱”。作为有偿教育,首先,经济收入差异,导致贫困家庭的学生获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接受高等教育以及毕业后前途的不公平。其次,教育政策和规则取向上的不公导致入学机会的不公平。我国现行的统一高考制度,形式上具备了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而实际上录取学生采取的是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办法,各地录取定额并非按考生数量平均分配,而是按各地高教资源的状况。因此出现各地之间录取率、录取分数线的极大差异,加剧了不同省市和城乡之间原本已经存在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平等。那么要符合社会公平的要求,就应该对边远、贫困、教育基础欠发达的地区加以适当照顾。最后,我们也要看到在当前高校扩招的情况下,高校有了较多的自主权,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和规范,相关的制度和规范没有跟上,社会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就会导致部分人破坏制度和规则谋取私利,产生种种影响公平的情况。

2 从微观层面角度来看

2.1 课程设置公平

课程是关于学生素质发展的蓝图,学生通过学习不同的课程,他们的潜能就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学校课程设计。应保证课程的最大价值,即为学生的发展设计最有价值的课程。由此来看,学校课程都蕴含着特定教育机会。科尔曼在他关于教育机会平等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教育机会寓于某种特定课程的接触之中。机会的多少视儿童学习的课程的水平高低而定。对某些儿童来说,所达到的课程水平越高,所获得的机会就越多。”课程所蕴含的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是实质的、内在的。学生是否就学,反映的只是形式上的,外在的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问题。所以从课程设置来看,对于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学生,由于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差异,他们能够享受到的教学条件和教育机会不一样,这就使得他们在智力发展和对新生事物的理解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果都是使用同样的课程,就会使得一部分学生因接受不了这些课程而失去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因此,课程设计应以一定的教育公平为尺度,充分考虑发掘每一位学生潜力,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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