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改革法》出台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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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法规

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法规

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衡量中国一切政党政策及其实践的根本标准“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是要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制定和实施农村土地政策时,就必然要将是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衡量农地政策的根本标准。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道路。

中国共产党登上政治舞台后,认识到地主所有的封建土地制度、土地占有关系很不合理,严重阻碍中国生产力的发展。

于是提出了“耕地农有”的口号,实行了土地革命,使“耕者有其田”得以实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在指出:“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

”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改变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创造了必要的前提。

这时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便是在这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东方大国中,如何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

由于建设社会主义缺乏经验以及急于建成社会主义的心理愿望,中国共产党过快地推进了农村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的进程,违背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客观规律,致使在1958一1978年期间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农民生活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新时期共产党人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下,由于纠正了过去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盲目追求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变革、忽视发展生产力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毅然决然地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实行了农村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把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农民有了自主经营土地的自主权,这一政策激发了农民长久以来积压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生产力得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农民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1978.12-1982.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历史上的三次土地改革.

历史上的三次土地改革.
4、到-1-95-2-年底,除部分少数 民族地区外,全国大陆基本上完成 了土地改革。
5.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被彻A底.废中除华的人标民志共是和(国C的)成立
B.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 法》的颁布
C.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D.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6.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大陆基本完成土地
(B、A、C、D)
2、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 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 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3、我国彻底废除存在了两千多年的 封建土地制度的标志性事件是-- -1-9-52-年-土-地-改-革-的-完-成---。
土地法 • 成果:到1952年底,除少部分少数民族地
区外,全国大陆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 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向农民宣传“土地改革法
在土改中,农民拔掉地主立的界碑
北京郊区的农民开会斗争地主
农民烧地契
农民分到牲畜
农民分土地
质是什农么民? 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
动脑筋: 土地改革为什么要把地主
家的土地分给农民?
提示:旧的封建制度是农民 遭受剥削的总根子,它严重 阻碍了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 的发展。
A.所有权 B.使用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
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
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颁布后,在全国开展了什么运
动?
土地改革运动。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

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制时期;第二个时期是制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等一系列政策决议,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时期;第三个时期即新时期是通过中共中央发布的一系列一号文件等决议措施,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

1、1950-195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许多属于民主革命范畴的问题尚未解决。

农村的封建剥削制度依然存在。

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于6月30日由毛主席发布命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标志着1950年全国土地改革开始,土地改革的总体思想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从《土地改革法》公布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

在农村彻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私有的土地制度,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2、由互助合作(1953年—1957年)土地改革,及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1961年)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过渡(1962年—1978年)。

1951 年9 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它不仅认同了互助组的做法,而且引导农民在一些比较巩固的互助组内试办初级社。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由常年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作了系统的论述。

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程回顾

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程回顾

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程回顾嘉实基金研究部刘杰土地改革,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包括使用制度、产权制度以及税收政策改革等等。

由于农业在经济中的长期重要地位,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也成为政策制定的重要内容。

回顾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发展历程,更能帮助我们理解新的农村改革政策对中国经济长期发展的促进作用。

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1948年-1953年)。

建国之初,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土地改革法》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的生产和发展。

社会主义改造收回土地所有权(1954年-1956年)。

被誉为“三大改造”之一的农业改造,目的是要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

农民个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从土地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发展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三级所有”的土地改革(1957年-1978年)。

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国内农业供给相对有限,所以又一次进行土地改革。

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农村生产小队三级所有。

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彻底消灭了私有制。

这一阶段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彻底被收回的阶段。

从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步使得个体农民私有的土地向集体所有制转变。

这一转变的结果是,农民对于土地的产权弱化,土地在运动当中逐步归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那么,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的流转方式已经不可能实施。

联产承包责任制(1979年后)。

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邓小平同志提出并主张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全面推行。

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农户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历史回顾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历史回顾
பைடு நூலகம்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了联合地主 共同抗日,在土地政策方面作了让步, 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 政策,即实行“二五减租”和“分半减 息”(见减租减息),借以减轻农民所 受的封建剥削,提高他们抗日和生产的 积极性,同时实行交租交息,借以照顾 地主的利益,团结对敌。这个政策在抗 日战争胜利后继续实行了一段时间。
一是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方面, 在坚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 将允许农民拥有更加充分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尤为值得注意的是, 胡锦涛透露将允许农民以多种形 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 度规模经营。这实际上是承认了 农民对土地的拥有,并允许其转 让、出租甚至出售。 二是在实现土地流转的前提下, 通过土地的集中,打破一家一户 式的小农经济模式,发展具有一 定规模的现代农业,从而提高土 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 产率,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历史回顾
土地改革是1927年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根据 地开始的(当时称土地革命)。1927~1937年间,各革 命根据地都先后颁布了土地法令,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 地所有制,把地主的土地、公共土地及富农多余的土地 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这一时期是中国土地改革 的开创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在实践中摸索前进, 及时总结经验,到1931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正确的 土地革命政策,主要内容是: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 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 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由于缺 乏经验和其他原因,这一时期的土地革命出现了不少偏 差,其中以王明所推行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的过“左”政策,造成的危害最大。 贫 农 改 分 革 得 时 体 期 地 的 的 墙 凭 上 证 标 语

土地法沿革

土地法沿革

6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历史沿革(2009-11-12 11:09:24)土地法制管理是调整人们为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一切土地,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统管全国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的总称。

土地法调整的内容是指土地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它以我国的基本制度、基本国策和基本国情为依据,即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以及“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作出合乎土地关系的历史和现状的客观要求的规定。

一、50年代——70年代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50年来,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已基本形成了一定的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50年6月,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

这一法律的时代特色非常明显,主要规定了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同时,对土地的所有权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及矿山、湖、沼、河港为国家所有。

”1953年,政务院公布了《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办法》,这一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1957年,农业部颁发了《关于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土地规划的通知》,《通知》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正确安排农、林、牧、渔的用地问题,并首次提出了土地利用的规划问题,即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

1957年,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暂行纲要》。

该《纲要》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水土保持的措施、方法,水土保持的规划以及违反规定者的法律责任等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是防治水土流失的主要行政法规。

1959年,农业部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公社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是合理利用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丘陵地区,安排农、林、牧、副、渔用地,坡改梯、水土保持”等是规划的内容和要求。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历程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历程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历程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实践和发展需要,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已经成为一部具有重要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下面将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历程、内容及意义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修改历程中国的土地管理法是根据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而制定的。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转变了土地制度,从集体经营到家庭承包,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

然而,这种制度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1990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规范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该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进行了明确,为农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2002年,中国国务院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为土地流转提供了依据。

2019年,我国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激发农村土地的活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修订草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土地的有效利用提供了依据。

二、修改内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土地的归属和使用权责任: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来使用土地。

这样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规范,鼓励农民合理流转土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3.规范土地收益权的分配: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收益权应当由承包人享有,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加强土地利用审批和监管: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对土地利用审批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和保护。

5.规范土地的流转、抵押等制度: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流转、抵押等制度,为土地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 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1978.12-1982.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

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

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

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

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

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

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

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

中国历史上三次土地改革

中国历史上三次土地改革

中国历史上三次土地改革1.第一次是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义: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

2.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

意义:这种土地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

为了保卫胜利果实,翻身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

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3.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

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意义: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 ,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4.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5.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新中国政权;三次土改的区别三次之间的区别:第一次是民族主义时期,中日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一致抗日,全国一致反抗日本侵略。

第二次是阶级斗争时期,中国人民与国民党反动派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实行有阶级区分的土地政策,联合贫下中农对抗资产阶级。

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措施,所以保留了富农经济,减少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阻力,为经济恢复建设提供稳定的保障。

建国以来四次土地政策的变化情况

建国以来四次土地政策的变化情况

建国以来四次土地政策的变化情况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变革和调整⑴第一次: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这是继续完成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

新中国成立时,全国拥有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

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不仅使广大贫雇农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也严重地束缚农村生产力的解放。

为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解放农村生产力,为了使广大贫雇农从地主阶级统治、压迫下解放出来,必须进行土改。

在人民解放战争期间,党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在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

那时我国已有一亿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从当年冬开始在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广大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废除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到1952年冬,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全国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大约4600万公顷土地和大量的生产资料。

土地改革的结果及伟大意义:彻底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剥削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这就使中国最大多数人民获得了解放;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摧毁了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国民党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了工农联盟,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⑵第二次:农业合作化原因: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核心内容:把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并实行集体经营。

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

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

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

中国土地法的演变过程

中国土地法的演变过程

中国土地法的演变过程中国土地法的演变过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土地是国家和皇权的私有财产,由君主通过封地制度分配给贵族和将军等。

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持续了几千年,直到封建社会的结束。

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中国进入了农民起义时期。

这一时期的重要事件是辛亥革命,它在1911年推翻了清朝的统治,结束了封建制度,为土地制度的改革铺平了道路。

辛亥革命后,中国出现了一系列的土地改革实验。

最著名的是毛泽东领导的农村土地革命运动。

这一运动在20世纪30年代末至40年代初达到高潮,目的是通过没收地主的土地,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实现土地的公有化。

这一运动在中国农村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变革,为中国农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时代。

在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实行了一系列土地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最重要的是195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它确立了农村土地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根据这部法律,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所有并分配给农民个体。

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进行经济改革开放。

这一时期,中国的土地法也发生了变革。

1988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被视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里程碑。

该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并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法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2007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的流转和使用权。

2019年,《土地管理法》进行了重要修订,加强了土地权益保护、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市场化等方面的规定。

可以看出,中国土地法的演变过程是一个历经几千年的长期过程。

从封建社会到社会主义时代,再到经济改革开放以及新时代的土地法修订,中国土地法不断调整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这一演变过程为中国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并在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共土地法的变化及意义

中共土地法的变化及意义

中共土地法的变化及意义1 中国共产党土地法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土地法的变化,主要反映了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发展,以及与重大事件和政策的相关性。

从1922年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到2018年出台的《关于规范农村统一户籍制度管理的若干规定》,共产党都在积极响应社会变化而不断完善土地法案,实现更加务实的土地利用政策。

2 早期共产党土地法早期共产党土地法,力求实现正义、合法、公平、稳定的基本原则,关注农民承包土地的合理性。

因此,相关规定视农民承包地实行期限而定。

值得一提的是:1951年所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将户籍制度与农地分离,使整体农地安排更加合理,有效缓解农民的负担,改善农民的生活。

3 后期共产党土地法随着历史的发展,共产党不断改革土地利用制度,切实发挥土地资源的效能。

如2007年出台的《农村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修正草案)》,其主要特色可归纳为:明确了土地交易准入条件、允许自由转让和共有权变动,以及建立了全国地产统一登记制度,扩大了会计src='国有土地盘点排查;鼓励农民发展公私合营和乡村产业,以促进农村发展。

4 中国共产党土地法的变化的意义从早期的集中使用到如今的刚性安排,从国家主导市场化运行至规则性发展,中国共产党土地法的变化,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实现了从贫穷、欠发达到大发展、大繁荣的伟大跨越。

如今,土地不断由禁止利用变得可以合法利用,尤其对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法律法规的修正和完善,也有助于农民土地安全,解决了农民征税问题,建立起一套受法律保护的土地收入机制,极大地改善了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性质。

总之,中国共产党土地法的变化,是中国社会经济改革的重要标志,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中国经济的新发展趋势,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

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54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社会主义探索时期的土地立法(1958年-197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土地改革【期刊名称】产权导刊【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2第一次土地改革1949年后,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就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于30日公布施行。

《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

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

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被彻底被摧毁,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第二次土地改革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三大改造‰之一。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又叫农业合作化运动,仿照苏联建立合作社。

从1951年12月开始,中共党中央颁发了一系列决议,规定了中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

自此,中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

第三次土地改革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改革。

虽然新中国在第二次土地改革中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但是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中国国内生产的有限性,尤其是粮食供给的有限,中国出现了粮荒,为此有人将原因归结为国家对土地控制的力度不够,所以又进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

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被宣传为加强发挥集体生产的优越性。

这一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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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1950年6月30日,《土地改革法》公布施行我国《土地改革法》出台前后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一九五〇年六月刘,少奇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

核心提示1950年6月30日,毛泽东颁布命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土地法规定,土地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中共中央决定从当年冬开始,分期分批地在拥有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全面实行土改。

其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其过程一般为发动群众、划分成分、没收和分配土地、总结复查等几个阶段。

各地政府要派出大批土改工作团、深入群众,领导土改。

至1952年底,土改工作基本完成。

毛泽东说:“这是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继军事斗争以后的第二场决战。

”此时,形势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国共产党已从一个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

新区的土改在政策上要不要有所改变,成为党的领导人所考虑的一个大问题。

而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对待富农。

毛泽东提出不动富农1949年11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江南土改时,要慎重对待富农问题,要把对地主和对富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12月4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再次讲到了富农问题:“因为这次土地改革工作是在与资产阶级合作的条件下进行的,同以前在战争期间与资产阶级隔绝的情况下进行是不同的,所以需要更加谨慎。

”这次会议两天后,毛泽东登上北去的专列,前往苏联访问。

在访苏期间,毛泽东就土改中的富农问题向斯大林作了通报。

斯大林建议,把分配地主土地和分配富农土地分成两个较长的阶段来做,在法令上,不要肯定农民分配富农多余土地的要求。

1950年3月,毛泽东结束了对苏联两个多月的访问回国。

此时,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对新形势下如何处理富农问题已有了初步设想,但并没有立即作出决策,而是决定广泛听取各中央局和省、市、区党委的意见。

3月12日,毛泽东致电有土地改革任务的各中央局、分局负责人,提出不动富农,征求他们的意见。

毛泽东对为什么要保存富农经济提出了三点理由:第一是土改规模空前,容易发生过左偏向,如果只动地主不动富农,则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并防止乱打乱杀。

第二是过去北方土改是在战争中进行的。

“战争空气掩盖了土改空气,现在基本上已无战争,土改就显得特别突出,给予社会的震动特别显得重大,地主叫唤的声音将特别显得尖锐。

”如果暂时不动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动他们,政治上更有主动权。

第三是现在已经形成了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

而民族资产阶级是与土地问题密切联系的。

暂时不动富农,就能稳定民族资产阶级。

毛泽东要求各地对这个问题加以讨论,将赞成和反对的意见收集起来迅速电告中共中央,“以凭考虑决策”。

征询意见的电报发出后,各地纷纷复电中央,都赞同保存富农经济、在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对富农出租地的分歧虽然各地对中立富农的总政策没有不同意见,但在动不动富农的出租地的问题上却出现了分歧。

华东局、西北局、华北局认为,不动富农的土地财产,应当包括富农的出租地;中南局和东北局认为,富农的出租地还是要动为好。

即使在同一个大区中,各省委、区党委的意见也不尽相同。

各地动富农出租地的理由,主要是仅靠没收地主的土地和公地,不能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不动的理由则是动了不但社会震动大,而且也解决不了问题。

贫雇农的困难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扶持生产、社会救济等方式加以解决。

当时,党内的民主空气是很浓厚的,毛泽东本来是主张暂时不动富农的出租地,但他认为对这两种意见都有展开讨论的必要,乃选择有代表性的电报,转发各中央局继续研究。

在主张动富农出租地的意见中,中南局第三书记邓子恢是其代表;在主张不动的意见中,华东局第一书记饶漱石是其代表。

由于1950年秋后第一批土改的新区主要是中南和华东,所以毛泽东对邓子恢和饶漱石的意见都很重视。

邓子恢详细论述了必须动富农出租地的理由:江南各省土地情形,已不像大革命以前那样集中。

特别是老苏区及其周围,更加分散,地主富农土地只占1/3左右。

如连富农的出租地都不动,则雇贫农所得,要少20%以上。

据湖北调查,要少30%。

同时,由于划阶级界限难明,许多中小地主有可能混到富农中农中来,更缩小了没收范围。

这样,就不能解决贫雇农土地要求,其结果会使贫雇农积极性减低,有些地方甚至土改运动也搞不起来。

他认为,如果对富农的财产与自耕地不动,只动其出租部分,对富农中立仍可做到;相反,如果连出租地都不动,富农也不会相信中共会始终准其保持这种非分之财,从而怀着不安情绪,这对中立富农反而有害。

另外,如果现在不动,致农民分地不多,过一两年后再动,那就将影响生产,中农也会发生“割韭菜”的疑虑。

而且,如果不从法令上去规定,而让农民自己起来动,就容易乱,不如明令规定动富农出租地为好。

4月30日,毛泽东将邓子恢的电报转发给了饶漱石,征求饶漱石的意见。

他阐述自己的观点:“鉴于富农出租地数量不大,暂时不动这点土地影响贫雇农所得土地的数量也不会大,现在我的意见仍以为暂时不动较为适宜。

”他要中南局和华东局根据各自的意见,起草一个土改法令草案,以便在即将召开的中央会议上对照讨论。

审议土改法草案中共中央决定将关于土地改革的这些不同意见拿到七届三中全会上讨论。

1950年6月3日至9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七届三中全会。

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召开的第一次中央全会。

毛泽东向全会作了书面报告《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报告中提到了对富农的政策问题。

他指出,我们对待富农的政策应有所改变,即由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6月6日,毛泽东又作了《不要四面出击》的讲话,指出土地改革的艰巨性。

同一天,刘少奇在会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

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时,来自中南的与会者提出:在中南地区,各地的土地占有情况是不同的。

在土地比较分散的地区,特别是经过土地革命的老苏区,如果不动富农的出租土地,就会使可分配的土地量减少,差不多要减少10%~20%。

鉴于这种情况,他们建议在动不动富农土地问题上不说得太死,应该机动一些。

会议接受了这个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中的“不动富农土地财产”,修改为:“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已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七届三中全会结束后不久,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6月14日的开幕式上,刘少奇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

报告中,刘少奇对为什么要保留富农经济作了说明。

他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想:我们所采取的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当然不是一种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

这就是说,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中,都是要保存富农经济的。

只有到了这样一种条件成熟,以至在农村中可以大量地采用机器耕种,组织集体农场,实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改造之时,富农经济的存在,才成为没有必要了,而这是要在相当长远的将来才能做到的。

鉴于在老解放区的土改中曾发生过扩大打击面、侵犯中农和工商业者利益、乱打乱杀等“左”倾错误,刘少奇在报告中特别强调:“我们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不能容许混乱现象的发生,不能容许在偏向和混乱现象发生之后很久不加纠正。

”与《土地法大纲》比较1950年6月,《土地改革法》通过,公布施行。

《土地改革法》与1947年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相比,一个大的变化就是,由对富农征收多余的土地财产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

对征收地主土地的办法,《土地改革法》也作了调整,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

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这就是说,土地改革中,除了没收地主上述“五大财产”之外,其他的财产不论是衣物、现金还是底财,都不在没收之例。

而以前,《中国土地法大纲》中规定,除没收地主的土地外,还没收地主的牲畜、农具、粮食及其他财产,而“其他财产”实际上包括所有财产。

而农民往往对没收地主的“五大财产”之外的浮财即现金、财宝更感兴趣。

在追索地主浮财的过程中,乱打乱斗也随之发生了。

土地的分配办法也做了调整。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对土地实行彻底平分,这损害了中农的利益。

《土地改革法》则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

”《土地改革法》颁布之后,在早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华北老解放区,引起了一些反弹。

特别是富农,更埋怨共产党不公平,他们那里土改搞早了,使他们吃了亏。

他们甚至要求,收回被征收的土地房屋。

对于这种影响,老区保持了高度的警惕。

1950年6月24日,就在《土地改革法》公布的前几天,华北局向所属各省委发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保护过去土改成果的指示》,要求各省在新区实行保存富农经济政策时,严密注意老区地主特别是富农的动向,要预作准备,迎击地主、富农可能掀起的反攻倒算,各级党组织必须向党内外讲清楚,过去老解放区实行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的政策,与现在新解放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都是正确的。

1952年底,旨在将地主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土改基本完成。

但广义上的土地改革还没有结束。

从1951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起,到1956年底,基本上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通过合作化,农村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转变成集体所有。

长期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自然随之而消亡了。

(据《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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