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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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规定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在实施和终 止之间所发生的种种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条约法的编撰:
✓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0年1月27日 生效)
✓ 1986年《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 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1.缔约能力
国家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例如,公约(convention)、条约(treaty)、协 定(agreement)、宪章(charter)、盟约 (covenant)、规约(statute)、最后文件 (final act)、议定书(protocal)、换文 (exchange of notes)、谅解备忘录(MoU)、 宣言(declaration)、联合声明(joint declaration)、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 等
保留的规则
——保留的提出(VCLT 第19条) ——保留的接受和反对(VCLT第20条) ——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VCLT第21
条)
——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VCLT第 22条)
——保留的程序(VCLT第23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对VCLT中保留规则的评价:
——保留规则的演变: 全体一致原则——泛美联盟的实践—— ICJ“《灭种罪公约》保留案”的咨询意见— —VCLT1969——ILC目前的编撰工作
——如何在条约的完整性和普遍性之间保持 平衡?
5.条约的生效方式
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entry into force)
E.g.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自批准之日或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时 间生效
——自条约明确规定的日期生效
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E.g. ——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
四、条约的修订、无效、终止/中止
1.条约的修订
双边条约的修订:适用条约缔结和生效的 规则
多边条约的修订
——修正(amendment):全体当事国对条 约的修订(VCLT第40条)
——修改(modification):若干当事国对条 约的修订(VCLT第41条)
2.条约的无效 (VCLT 第46条-53条)
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一般而言,条约自 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其有效期由条约明 文加以规定。条约不具有溯及力。
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条约一般适用于一 国全部的领土
条约在缔约国国内的实施: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 规定
条约的冲突规则(VCLT第30条)
——《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特别规定 ——前后条约当事国相同(后法优于前法) ——前后条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
缔约国(方)’contracting State’ 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 约拘束之国家;
当事国(方)’party’ 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 有效之国家;
第三国(方)’third State’ 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
三、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第五步,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 —— VCLT第80条
3.条约的加入
加入(accession)的定义:未在条约上签 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 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同意承受条约拘 束的方式之一,VCLT第15条)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4.条约的保留
保留(reservation):“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 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 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 果”。(VCLT第2条)
一般适用于多边条约
保留的根据(国家主权?全体接受?)
保留的目的(与解释性声明的区别): ——排除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国的适用 ——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
3.条约的解释
有权解释的主体:条约当事国或国际司法机构
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VCLT第31条) ——文本解释(用语之通常含义) ——上下文解释 ——目的解释 ——善意解释原则
补充资料的作用(VCLT第32条)
条约不同语言文本的解释问题(VCLT第33条)
4.条约与第三国
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VCLT第34条)
第八讲 国际条约法
一、条约概述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意 在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特征: ✓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缔
结的协议; ✓ 条约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 ✓ 条约的内容是确定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 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条约的名称: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VCLT第35条) ——条件: 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VCLT第36条) ——条件: 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相反表示,可推定同意
条约相对效力的例外:
——国际法上的客观制度(国际河流、通洋运河、 南北极)
——条约规定演变为国际习惯法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受到组织规则的限制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指 “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 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
2.缔约程序
第一步,谈判——议定条约的约文(adoption of the text) ——“全权证书”(full powers):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
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 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 的文件。(VCLT 第2条) ——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形(VCLT 第7条) ——未经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VCLT第8条) ——议定条约约文的方式(全体一致、2/3多数、协商一致)
——批准(ratification):一国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 表所签署的条约表示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 的行为。(VCLT 第14条)
——接受(acceptance)、赞同(approval)(避免 国内复杂的批准程序)
第四步,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条约保存国,保
管条约的国际组织)
区分: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
3.条约的终止和暂停实施 (VCLT第54条-64条)
条约的终止(termination):条约由于某种法律 事实和原因而使条约自动失去效力,从而解除当 事国履行条约的义务。(区分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暂停实施(suspension,中止):一个或 数个当事国在一定期间内暂停实施条约的一部或 全部。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pacta sunt servanda)
第二十六条 条约必须遵守 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
各该国善意履行。
第二十七条 国内法与条约之遵守 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
行条约。此项规则不妨碍第四十六条。
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应绝对化
2.条约的适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8条第1款 “本公约应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 十二个月生效。” (1994年11月16日生效)
例如,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21条第1款 “本规约应在第六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
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六十天后的第一个月份第一天开始生 效。”(2002年7月1日生效)
条约的无效(invalidation):条约不具备产生效力的实质要 件,因而在国际法上不产生拘束力的一种法律状态。
条约无效的原因: ——缺乏缔约能力 ——错误 ——诈欺 ——贿赂 ——强迫 ——使用武力或以使用武力相威胁 ——与国际强行法抵触
国际强行法(jus cogens):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 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 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 律。 ”(VCLT第53条)
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 (authentication of the text)
✓ 签署( signature ) ✓ 草签( initialling ) ✓ 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 )
✓ 签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情形(VCLT第12条)
第三步,批准、接受、赞同——同意承受条约的 拘束(expressing consent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区分终止、中止
条约终止(中止)的原因 ——条约期满 ——条约执行完毕 ——条约解除条件成立 ——退约 ——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中止) ——条约被代替 ——履行不能(supervening imposibility of performance)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 ——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与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抵触
《京都议定书》第25条第1款 “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五十五个《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合 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 化碳排放总量的55%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已经交存其批准、 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005年 2月16日生效)
区分:
谈判国(方)’negotiating State’ 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条约约文之国 家;
束之日起生效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若干 时间生效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 书后生效
——以特定事件的发生作为条约生效的条件
例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84条 “本公约应于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存放之日
后第三十日起发生效力。” (1980年1月27日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