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法
国际条约法重点知识讲解笔记
国际条约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条约的概念与特征一,条约的概念: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照国际法所缔结的据此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不论其记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之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二)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三)条约在内容上必须意图为缔约各方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四)条约是缔约各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第二节条约的种类和名称一,条约的种类(一)按条约内容分类: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二)按缔约双方的数目:双边、多边(三)按条约的性质:造法性条约——意在为整个社会创立一套普遍遵守的规则的条约、契约性条约——仅就某一具体事项规定当事方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条约二,条约的名称(一)条约:通常用于比较重要的,特别是涉及到政治、军事和法律问题的协议,一般有效是经过国家所批准的(二)宪章、规约、盟约:通常用于有关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是一种多边条约(三)公约:通常用于由国际组织主持制定或者通过国际会议制定的普遍性的多边条约(四)协定:通常用于政府间或者就解决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达成的行政或者技术性协议,一般不需要批准(五)协定书:通常用做一个主条约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者改变主条约的规定(六)换文:通常是指当事国双方通过互换外交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七)宣言:(1)两国或者数国政府举行会议后,就重大问题发表的政策性声明(2)两国或者数国不仅就一些重大的国际问题发表声明,而且在宣言中规定了某种权利和义务(八)联合公报、联合声明:通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代表举行会谈后所发表的正式文件(九)谅解备忘录:一种非正式的称谓,多数情况下用于国家质检缔结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有些情况下可以构成条约,用来明确技术事项或者具体事项的一些规则第三节条约的历史发展一、古代条约二、近代条约三、现代条约第四节条约法及其编纂一、概述:条约法是规范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条约活动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法的分支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条约法的编纂三、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四、新的发展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继承方面的维也纳公约》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近年来国际法委员会有关条约法的主要工作第二章条约的缔结与生效第一节缔约能力一、缔约能力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并且直接承担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
第八章 国际条约法
保留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反对保留的国家 可以不把提出保留的国家作为缔约国,不反对 保留的国家则可以把保留国作为缔约国。 保留只影响保留国与其它(同意保留的) 缔约方之间的关系,而不影响其它(反对保留 的)缔约方之间的关系。 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提出的保留和对保留 的反对都可以随时撤回,无须他方同意。
三、条约的生效与效力
☆根据国际法院1951年“关于灭种罪公约
的保留问题的咨询意见”和1969年《条约法公 约》,以下三种保留被禁止: A:该项保留为条约本身所明确禁止; B:该项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特定保留之列; C:在不属于前两者的情况下,该项保留与 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相容。
另外,即使一个公约没有保留条款,并不 表明保留是被禁止的;如果一国提出的保留不 被全体缔约国反对,且不违背公约的宗旨和目 的,就可以被认为是公约的缔约国。
☆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处理,大体有以下四 种做法: (1)国内法优先。宪法明文规定比较罕见, 如阿根廷; (2)国内法与条约地位相当。如果冲突,或 者适用解释调和原则,或者适用后法优于前法原 则,如美国; (3)条约优于国内法,如我国; (4)条约不但优于一般国内法,还优于宪法, 如荷兰。
4. 条约与第三方
(2)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 日或之后若干时间生效;(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国 家交存批准书后生效;(如联合国宪章) (4)以特定事件发生为条约生效的条件;(如 1925年洛加诺公约)
【例题】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 甲国总统与其它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 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递交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 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 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2005年司法考试卷一 第30题) A 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 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国际法上的国 家责任 C 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产生了 对甲国的条约拘束力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 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第十四章 条约法
(3)表明提出保留国愿意在保留的基础上接受条约的约束 (4)作用是协调和缓冲 (5)仅适用于多边条约
记载于条约约文、批准书、核准书、加入书、单独证 书。
(一)保留的根据
适用条约有两个相反的要求:
一是着眼于多边公约的广泛性
承认国家有保留的权利,且无需保留的一致同 意
二是着眼于是维持条约法适用的统一和均 衡
后者是指缔约国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而签订的条约。
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区分两者。
3、缔结条约的程序:正式条约与简式条约
是否经过批准
4、条约是否对其他国家开放:开放性条约与闭锁性条 约
5、条约的内容:可以分为政治、文化、经济、科学等 类型。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权与全权证书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1、条约规定; 2、另外谈判确定需要进行条约的批准; 3、全权代表已对条约做了需要经批准的签
署;
4、见于全权证书或谈判时就有此意思表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批准
条约 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和 重要
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加入已生效的条约对加入国立即产生拘束力; 加入未生效的条约则只表示加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
在该条约未生效之前并不对加入国产生拘束力,同 时加入本身可以算在条约生效的条件之内。
加入的程序一般是由加入国以书面形式通知条 约保存方(国家或国际组织),由保存方转告其 他缔约国,条约何时对加入国生效,由各该条 约本身加以规定
重要的条约
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 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约 束的行为
VCLT:除批准外,国家还可采用接受、 核准方式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其条件和 适用与批准相同。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二、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和起草约文 1. 多边条约大都是在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召集 的国际会议上制定的,也要经过谈判和议定的阶 段。 2. 形成多边条约约文草案后,还要由各缔约方代 表予以表决通过。 (二)签署和开放签字 多边条约难以采取轮换制方式签署约文,但为了 显示各缔约方的平等地位,往往在签署时,按照 缔约国所同意文字的本国国名字母顺序排列,依 次加以签署。 (三)交存批准书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条约概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解释与修订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一、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 之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 务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包括不论以何种名称 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的条 约仅是指使用“条约”作为特定名称的这一类国 际协议。 (二)条约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如下四点: 1. 条约的主体限于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2. 缔结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 3. 条约的内容是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些问题上规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一)中国与外国签订近代意义上的条约始于17 世纪。 (二)依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我国适用条约的 方式一般有三种: 1. 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 容制定为国内法予以实施。 3. 只允许间接适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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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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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证和签署 1. 认证是指谈判双方的代表确认经共同拟定的约 文是正确的,并以它作为准约文。 2. 签署是指缔约各方谈判代表在约文文本的特定 位置签上自己的姓名。 (1)草签(Intialling)。草签通常由缔约各方全 权代表将其姓氏的起首字母签写在约文的下面。 (2)暂签(Signature and Referendum)。暂 签又称“待核准签署”。 (3)正式签署。一般是条约谈判结束时,在约文 经本国政府同意后所作的签署。
第九章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条约的名称不影响条约的性质。 条约的结构:p.229 约名:条约的题目、缔约方、所涉事项 及名称; 约首——序言:宗旨目的、全权代表姓 名职务等; 约文——正文:权利义务实质性条款; 约尾——杂项条款:日期地点等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条约的分类:p.227 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 条约; 按缔约方的性质可以分为国家间条约、 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条约以及国际组织 相互间的条约; 按条约的性质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 约性条约; 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军事、 文
1、20世纪以前,条约法停留于习惯法阶段,因而 内容不明确,对各国政府颇为不便; 2、条约法的编纂始于个人及学术团体;1876年美 国学者菲尔德编《国际法典大纲草案》、1891年 瑞士学者伯伦智理编《国际法典草案》、1918年 意大利学者菲奥勒便《国际法汇编》、1935年哈 佛大学国际法研究组编《条约法公约草案》。以 上这些都包含了条约法的编纂,但影响不大。
四、中国与条约法
1、1990年12月制定《缔结条约程序法》; 2、1997年3月宣布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我国适用条约的方式有三种:(p.231) (1)直接适用,如《民诉》等 (2)直接适用+转化,如《外交关系法》和《领 事关系法》以外,1986年和1990年先后制定《外 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转化后适用(香港),如两个人权公约和国 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在香港适 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包括序言和85条条文,共 八编,还有一个附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 仅将过去的习惯规则尽量纳入或予以修订,而且 还创立了一些规则,从而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 这是一部公认为成功的条约法法典。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内容涉及条约的缔结和 生效、条约的遵守、条约的使用和揭示、多边条 约的加入和保留、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 修改和修正、条约的终止和停止实行、以及条约 的保管机关、通知、更正和登记等方面。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㈢条约的暂停施行原因 1.条约本身的规定 2.缔约各方另作协议 3.一方先行重大违约 4.战争的发生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与签订
一、条约的解释
是指因对约文内容的内容不同,而影响到条约的具体适用 时,对条约的条款含义所作的阐明。 ㈠ 条约的解释者 由缔约国进行解释 由国际组织进行解释 由国际仲裁机关或国际司法机关进行解释 ㈡ 条约解释的规则 1.根据真实性原则来解释 2.根据合理性原则来解释 3.根据合理性原则来解释 4.根据有效性原则来解释
四、中国与条约法
我国适用条约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1.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
法予以实施 3.只允许间接适用条约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的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缔约能力是否具备、意思表示是否自由以及是否 符合强行法。
形式有效要件:是指遵守缔结条约的程序规则 ㈠ 谈判与议定 谈判:是缔约双方就条约的名称和内容进行磋商,直至形成条约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1.条约的效力:是指条约对缔约国的约束力,生效后按条约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
条约只能适用于缔约国之间,未经第三国同意对该国 不产生权利与义务。
四、条约效力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㈠条约的终止:是指已生效的条约,由于发生了国际法所规 定的某些情况而失去效力。 条约的无效:因缺乏合法成立的基本条件从一开始就不具 有效力
科技类条约、军事类条约等 ㈡ 名称 1.条约 2.公约 3.协定 4.专约 5.议定书 6.最后议定书 7.盟约、宪章、规约 8.换文
㈢ 格式:①约名②约首③约文④约尾
case_国际条约法_匈牙利诉斯洛伐克_加布奇科沃V大毛罗斯项目案
匈牙利诉斯洛伐克——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Hungary v.Slovakia——Case Concerning the Gabcīkovo-NagymarosProject[案例文书]判决书[案例状态][审理机关]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法院)[判决时间]1997年2月25日[案情摘要]1992年10月23日,匈牙利共和国驻荷兰大使向国际法院提出一件针对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的有关计划中的多瑙河改道事项的请求书。
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同意接受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匈牙利无权中止以及后来在1989年放弃大毛罗斯项目的工程及各项有关文书归匈牙利负责的加布奇科沃项目部分工程。
后来,捷克斯洛伐克请求法院对此案件作出附加判决。
1998年10月7日在法院院长同当事双方代表举行的会议上,决定匈牙利应在1998年12月7日前提出一份书面陈述,说明它对斯洛伐克请求作出附加判决一事的立场。
当事双方后来通知法院它们已恢复谈判,并定期向法院通报谈判进展情况。
[案件背景]一、签订的双边条约1977年,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缔结了“修建和运行加布奇科沃一大毛罗斯水利设施”(Gabcikovo-Nagymaros Project)的双边条约该条约规定:双方共同投资,共同修建和运行多瑙河水坝项目,以便充分利用缔约双方在“布拉迪斯拉发和布达佩斯”(Bratislava and Budapest)之间的多瑙河河段的水资源,充分发展水利、能源、交通、农业等国民经济部门。
二、匈牙利要求终止条约,遭到即可斯洛伐克的反对1988年,匈牙利国会认为多瑙河的生态利益高于该水利项目的经济利益,因而命令政府重新评价该项目。
于是匈牙利政府在1989年5月13日,决定中止自己负责的大毛罗斯项目的建设,直到7月31日有关当局的专家完成了关于项目的研究。
在10月27日,匈牙利宣布废除大毛罗斯工程,保持多瑙克里蒂工程的现状。
14国际条约法
条 约 的 解 释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含意、内容和适用条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含意、 件所作的正确说明。 件所作的正确说明。是关系到条约的效力和执行 的重要问题。 的重要问题。 条约由谁作有权解释? 缔约方、国际组织( 〖条约由谁作有权解释?〗缔约方、国际组织(对 其创设条约)、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关( )、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关 其创设条约)、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关(有条 约授权或解释分歧寻求法律解决时) 约授权或解释分歧寻求法律解决时) 解释规则? 、(见 〖解释规则?〗1、2、3、4、5、6、7、(见《维 也纳条约法公约》 也纳条约法公约》) 解释学派〗约文解释学派;主观解释学派; 〖解释学派〗约文解释学派;主观解释学派;目的 解释学派
王268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 条约】 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分析:主体?依据?内容?形式? 分析:主体?依据?内容?形式? 条约法】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释、 【条约法】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释、效力等问题 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用以调整和 规范条约关系。 规范条约关系。 主要渊源: 过去是国际习惯) 主要渊源:(过去是国际习惯)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78《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1986《维也纳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 《 条约法公约》 条约法公约》
王279、282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源于罗马法〗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 源于罗马法〗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 现用于国内合同法和国际条约法。 现用于国内合同法和国际条约法。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也称条约对第三方无损 益原则。条约是缔约国之间的协议, 益原则。条约是缔约国之间的协议,原则上条 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对第三国是没有拘束 力的。 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 力的。“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 权利或义务。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 权利或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4条)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对第三国权利义务的取消或变更〗 〖对第三国权利义务的取消或变更〗
国际条约法
2. 约首,又称序言,说明缔约方或其机构的称号、 缔约的宗旨和目的、全权代表的姓名和职务等。
3. 约文,是条约的主要部分,又称条约的正文, 即关于缔约方权利与义务的实质性条款。
4. 约尾,又称条约的尾文,主要是载明条约订立 的日期和地点。
(四)多边条约的加入
1. 加入(Accession)是指未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 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在该条约开放签署期 结束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法律行为。加 入的特定对象是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2. 能否加入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允许加入多边条约, 都取决于最初缔约国的协议。
3. 加入的法律效果与批准是同样的,加入书的格 式也与批准书是一致的。
三、条约法的编纂
(一)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通过以前, 条约法的绝大部分规则是国际习惯法的规则。
(二)条约法的编纂严格地说始于联合国成立后。 1.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2.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
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四、中国与条约法
(一)中国与外国签订近代意义上的条约始于17 世纪。
(二)依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我国适用条约的 方式一般有三种:
1. 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
容制定为国内法予以实施。 3. 只允许间接适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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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与议定
1. 谈判(Negotiation)是缔约双方就条约的名称 和内容进行磋商,直至形成条约草案文本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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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国际条约法规约31条
国际条约法规约31条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约31条强调了国家在签署和履行国际条
约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
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条还强调了国家在履行国际条约时应当
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即国家应当遵守其签署的条约义务,不得擅
自变更或违背条约规定。
从国家主权和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约31条规定了国家在进行
国际条约谈判和签署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程序和原则,这些程序和原
则有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确保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平等地位。
另外,约31条还规定了国家在签署和履行国际条约时应当遵循
的程序和原则,这些程序和原则有助于保障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总之,约31条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规定
了国家在签署和履行国际条约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有助
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第八讲 国际条约法
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 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 (authentication of the text) text) 签署( signature ) 草签( initialling ) 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 ) 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 签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情形(VCLT第12条) 签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情形(VCLT第12条)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1.缔约能力 1.缔约能力
国家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受到组织规则的限制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指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指 “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 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
2.缔约程序 2.缔约程序
第一步,谈判——议定条约的约文(adoption 第一步,谈判——议定条约的约文(adoption of the text) text) ——“全权证书”(full powers):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 ——“全权证书”(full powers):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 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 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 的文件。(VCLT 的文件。(VCLT 第2条) ——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形(VCLT 第7条) ——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形(VCLT ——未经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VCLT第8条) ——未经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VCLT第 ——议定条约约文的方式(全体一致、2/3多数、协商一致) ——议定条约约文的方式(全体一致、2/3多数、协商一致)
第四步,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条约保存国,保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条约保存国,保 管条约的国际组织) 第五步,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 ——《联合国宪章》 102条规定 —— VCLT第80条 VCLT第80条
国际法_(9)条约法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3)
条约的内容结构和文字
内容结构:序言、正文和杂项 文字:国家主权原则,每个缔约国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 利,多边条约可以约定使用的文字 条约法是调整条约的订立、效力、实施、变更和终止关系 的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约法编纂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习惯的基础上开始条约法的编纂, 1968和1969两次外交会议讨论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根据 该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1980年生效。中国1997年加入该公约 公约的内容:共八编85条,涉及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 修正、失效终止等实质性的问题,还有一些涉及有效、保留签署 批准加入、范围等问题
只有经登记的条约才能取得向联合国机构援引的效果,否则不得援引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谈判表决制 度)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以什么样的方式草拟、签署和生 效
全体一致同意 多数同意 全体协商一致
条约生效以全体参与谈判者的全体一致同意为基础 基于国家主权和平等的观念 优缺点 条约的生效基于参与谈判中的多数国家的同意。 国际组织的发展对这种表决方式起了重要作用 优缺点 条约在参加谈判各方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达成协调的意见而生 效。无反对表决 尊重主权与效率需要 实施的效果(优缺点)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签署由外交部长完成,手续由 外交部办理 外交部保存中国缔结的条约,并由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加入
保存和登记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 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 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 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 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 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 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 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 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 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国际条约法-核心内容
条约法全面体现了国际公法的所有基本原则
overview
绪论
条约法 条约
条约的缔结
缔约程序 保留 条约的生效
和暂时适用
条约的效力和实施 其它问题
条约的适用 条约与第三国 条约的实施 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修订
1. 原则:推定允许保留 Art. 19-1 2. 例外1:禁止的保留 (条约优先) 3. 例外2: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一致 (国家意志优先)
"compatibility test"
II. 至少得到一个缔约国的接受 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Art. 20)
有限制的反向一致原则
条约与国内法
条约的国内实施方式,是一国的内政 国际法对一国施加的是结果义务obligation
补充规则
• 作准文字约文为准;各个作准文本平等 作准文字 • 其他文字约文:参考 (Art. 33) CN
各国实践
修正程序的正式展开
Before:
After:
谁有权提出修正?
哪些主体可以参加修正?
何时提出?
修正案如何通过?
谁有权决定是否修正? 如何生效?
相 对
逾越权限
Ultra vires
3) 李浩培:《 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 (简称“李”)
4) 万鄂湘、石磊、杨成铭、邓洪武:《国际条约法》,武 汉大学出版社,1998(简称“万”)
5) [英]伊恩·布朗利Ian Brownlie:《国际公法原理》,曾 令良、余敏友等 译,法律出版社,2007(简称 “Brownlie”)
对条约的影响
条约争端解决的任意程序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
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课本第二节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强行法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
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
第十三章国际条约法
(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条约规定不需经批准程序的,都自签 字日起生效。 (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条约规定须经批准程序的,一般自双 方批准之日生效。
(3)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某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条约还需 要交换批准书,那么就以交换批准书之日为生效日。
二、条约的修订
第五节 中国关于条约法的理论与 实践
一、中国研究条约法的状况
二、中国在国内适用条约的实践
三、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适用范围。 2.缔约代表权。 3.缔约的名义。 4.谈判和签署。 5.谈判和签署的代表的委派。
6.条约的批准。 7.条约的加入。 8.条约的保存。 9.条约的登记。 10. 条约的修改和废除。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与议定 (二)认证与签署 (三)批准与交换批准书
二、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多边条约的谈判和议定 (二)多边条约的签署 (三)交存批准书
三、多边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一)多边条约的加入 (二)多边条约的保留
四、条约的登记制度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与有效期
第十三章 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及特点
(一)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 (二)缔结条约必须依国际法为准 (三)条约必须规定缔约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二、条约法的编纂
三、条约的名称和种类
(一)条约的名称 (二)条约的种类
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第二节 缔结条约的程序
三、条约对缔约国及非缔约国的效力
(一)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
(二)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对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作了详细的总结和归纳:
国际法之条约法
条约法~~ like contracts in municipal law
about conclusion, interpretation, observation, termination, etc, of treaties.
The importance of treaty law
The functions of signature
仅仅意味着对条约约文的认证 表示签字国初步同意接受条约约束 在通过简易程序缔结条约的情况下,签署之后条约即可生效。
VCT第12条 以签署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一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该国代表 之签署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署有此效果;或 (丙)该国使签署有此效果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全权证书或 已于谈判时有些表示。
A 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 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 任 C 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 条约的拘束力 D 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 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4.3.4 the effect of signature
英伊石油案
4.2.6 Designation
Designation 名称 Convention 公约; Treaty 条约; Agreement 协定 constitution、charter, statute 宪章、规约 Protocol 议定书;additional protocol 附加议定书, Declaration and statement 宣言和声明 Joint communique 联合公报 Exchange of notes 换文(外交照会的交换)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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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方)’contracting State’ 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 约拘束之国家;
当事国(方)’party’ 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 有效之国家;
第三国(方)’third State’ 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
三、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pacta sunt servanda)
第二十六条 条约必须遵守 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
各该国善意履行。
第二十七条 国内法与条约之遵守 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
行条约。遵守原则不应绝对化
2.条约的适用
第八讲 国际条约法
一、条约概述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意 在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特征: ✓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缔
结的协议; ✓ 条约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 ✓ 条约的内容是确定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 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条约的名称:
区分终止、中止
条约终止(中止)的原因 ——条约期满 ——条约执行完毕 ——条约解除条件成立 ——退约 ——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中止) ——条约被代替 ——履行不能(supervening imposibility of performance)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 ——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与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抵触
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 (authentication of the text)
✓ 签署( signature ) ✓ 草签( initialling ) ✓ 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 )
✓ 签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情形(VCLT第12条)
第三步,批准、接受、赞同——同意承受条约的 拘束(expressing consent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四、条约的修订、无效、终止/中止
1.条约的修订
双边条约的修订:适用条约缔结和生效的 规则
多边条约的修订
——修正(amendment):全体当事国对条 约的修订(VCLT第40条)
——修改(modification):若干当事国对条 约的修订(VCLT第41条)
2.条约的无效 (VCLT 第46条-53条)
条约法:规定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在实施和终 止之间所发生的种种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条约法的编撰:
✓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0年1月27日 生效)
✓ 1986年《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 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1.缔约能力
国家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束之日起生效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若干 时间生效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 书后生效
——以特定事件的发生作为条约生效的条件
例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84条 “本公约应于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存放之日
后第三十日起发生效力。” (1980年1月27日生 效)
3.条约的解释
有权解释的主体:条约当事国或国际司法机构
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VCLT第31条) ——文本解释(用语之通常含义) ——上下文解释 ——目的解释 ——善意解释原则
补充资料的作用(VCLT第32条)
条约不同语言文本的解释问题(VCLT第33条)
4.条约与第三国
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VCLT第34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8条第1款 “本公约应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 十二个月生效。” (1994年11月16日生效)
例如,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21条第1款 “本规约应在第六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
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六十天后的第一个月份第一天开始生 效。”(2002年7月1日生效)
保留的规则
——保留的提出(VCLT 第19条) ——保留的接受和反对(VCLT第20条) ——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VCLT第21
条)
——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VCLT第 22条)
——保留的程序(VCLT第23条)
对VCLT中保留规则的评价:
——保留规则的演变: 全体一致原则——泛美联盟的实践—— ICJ“《灭种罪公约》保留案”的咨询意见— —VCLT1969——ILC目前的编撰工作
条约的无效(invalidation):条约不具备产生效力的实质要 件,因而在国际法上不产生拘束力的一种法律状态。
条约无效的原因: ——缺乏缔约能力 ——错误 ——诈欺 ——贿赂 ——强迫 ——使用武力或以使用武力相威胁 ——与国际强行法抵触
国际强行法(jus cogens):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 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 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 律。 ”(VCLT第53条)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受到组织规则的限制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指 “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 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
2.缔约程序
第一步,谈判——议定条约的约文(adoption of the text) ——“全权证书”(full powers):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
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 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 的文件。(VCLT 第2条) ——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形(VCLT 第7条) ——未经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VCLT第8条) ——议定条约约文的方式(全体一致、2/3多数、协商一致)
——如何在条约的完整性和普遍性之间保持 平衡?
5.条约的生效方式
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entry into force)
E.g.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自批准之日或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时 间生效
——自条约明确规定的日期生效
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E.g. ——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
区分: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
3.条约的终止和暂停实施 (VCLT第54条-64条)
条约的终止(termination):条约由于某种法律 事实和原因而使条约自动失去效力,从而解除当 事国履行条约的义务。(区分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暂停实施(suspension,中止):一个或 数个当事国在一定期间内暂停实施条约的一部或 全部。
《京都议定书》第25条第1款 “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五十五个《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合 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 化碳排放总量的55%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已经交存其批准、 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005年 2月16日生效)
区分:
谈判国(方)’negotiating State’ 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条约约文之国 家;
第五步,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 —— VCLT第80条
3.条约的加入
加入(accession)的定义:未在条约上签 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 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同意承受条约拘 束的方式之一,VCLT第15条)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4.条约的保留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VCLT第35条) ——条件: 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VCLT第36条) ——条件: 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相反表示,可推定同意
条约相对效力的例外:
——国际法上的客观制度(国际河流、通洋运河、 南北极)
——条约规定演变为国际习惯法
例如,公约(convention)、条约(treaty)、协 定(agreement)、宪章(charter)、盟约 (covenant)、规约(statute)、最后文件 (final act)、议定书(protocal)、换文 (exchange of notes)、谅解备忘录(MoU)、 宣言(declaration)、联合声明(joint declaration)、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 等
——批准(ratification):一国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 表所签署的条约表示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 的行为。(VCLT 第14条)
——接受(acceptance)、赞同(approval)(避免 国内复杂的批准程序)
第四步,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条约保存国,保
管条约的国际组织)
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一般而言,条约自 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其有效期由条约明 文加以规定。条约不具有溯及力。
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条约一般适用于一 国全部的领土
条约在缔约国国内的实施: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 规定
条约的冲突规则(VCLT第30条)
——《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特别规定 ——前后条约当事国相同(后法优于前法) ——前后条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
保留(reservation):“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 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 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 果”。(VCLT第2条)
一般适用于多边条约
保留的根据(国家主权?全体接受?)
保留的目的(与解释性声明的区别): ——排除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国的适用 ——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