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性质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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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检察机关的建议权

试论当前检察机关的建议权

完善监督保障措施
制定具体的监督保障措施 ,如对不当行使建议权的 举报、投诉处理等。
提升建议权行使的质量和效果
加强培训和人才培养
01
通过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检察人员建议权行使的能力和
水平。
落实跟踪反馈制度
02
对已提出的建议进行跟踪反馈,确保建议得到落实和执行,并
及时调整和完善建议内容。
建立奖惩机制
《试论当前检察机关的建议权》
2023-10-27
目录
• 建议权的概述 • 检察机关建议权的法律规定及其实践 • 检察机关行使建议权的优势和作用 • 完善检察机关建议权的设想和建议
01
建议权的概述
建议权的含义
• 含义: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针 对发现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的权利。它是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重要方式。
建议权的性质
法律监督性质
建议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 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旨在促 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
推进法治建设。
间接性质
检察机关的建议并不直接产生 法律效力,而是需要被建议单 位自觉接受并采取措施落实。
行政性质
检察机关的建议属于行政性建 议,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行 政约束力,被建议单位应当认
02
检察机关建议权的法律 规定及其实践
检察机关建议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文本中的规定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的建议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本中都有所体现。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刑 事、民事诉讼以及监督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建议权。

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摘要]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量刑建议权应属于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范畴,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在司法实践中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浅析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提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实现方式及改革实现方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法理依据;必要性;实现方式;改革方向一、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但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其法理依据。

其表现为:(一)符合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那么检察机关在履行其监督职能时,就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其目的是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防止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滥用量刑权。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应当行使的监督权。

(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诉人等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0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第22条规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分析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分析

Vol.33No.3M ar.2012第33卷第3期2012年3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量刑建议权事实上属于公诉权的范畴,是公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理论界中有部分人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的一种义务,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量刑建议权实为一种权力而非义务,就其对审判结果的参考性来讲也具有权利的性质。

义务是指一种必须,量刑建议权往往体现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并非任何案件都需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义务说就此被否定。

可见,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一种手段,属于公诉权领域。

一、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合理性概述(一)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权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诉权、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等权能。

在文章开始已经说明,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种方式,这一项权力必然要受到法律之保护,而《宪法》为我们提供了间接的依据。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可以说是当今法律最为直接成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依据一个条款。

该条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而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发表各自意见和进行辩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上诉、抗诉的权利以及上诉、抗诉的条件,这条规定涉及的主要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事后救济。

同时也说明只有检察机关在公诉时有明确的量刑请求才能在事后对审判机关的判决有一个正当的评价,否则事后监督将不能发挥其真正的效用。

论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规范化

论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规范化
权是量刑建议权的前提 , 检察机关只有请求法院对被 告人的行为确认为犯罪的情况下, 才能请求法院对其 量刑。量刑建议权则是定罪请求权 的自然发展和 目
罚的权力” 。基于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而建立起来的 系列程序则是量刑建议制度。理论上 , 量刑建议有

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量刑建议“ 是指公诉机关 、 被 告人 、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
告人科处一定幅度刑罚的权力 , 仅仅是一种意见和看
法。
( 二) 量刑建议权之法理依据
从诉讼理论上讲 , 根据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起诉权作为公诉权 的
下位概念, 其包括定罪请求权与量刑建议权, 二者相
辅相成 , 不可分割, 共同构成起诉权。其 中定罪请求
体刑罚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意见” ; 狭义的量刑建议“ 是 指检察机关对被告应当判处的具体行罚向法院提 出 的具体意见 ” J 。后者 为本文所要讨论 的量刑建议 。 从其性质上而言, 量刑建议权首先属于公诉权范
畴, 是公诉权 的应有 之义 。量刑建议 权在 未作 为一项
制。该机制提出后于 2 0 1 0年 l 0月在全 国范 围内试
虽然也 有权对量刑发 表意见 , 但均没 有请求 法 院对 被
遇到诸多问题。笔者试结合本地工作实践, 对规范量 刑建议权的行使谈几点认识 :


量刑建议制度的基本理论
量刑建议 制度 的核 心是量刑建议权 , 建立规 范 的
量刑建议制度 , 其 目的就在于保障检察机关正确、 有 效行使 量刑建议权 。 ( 一) 量刑建议权之概念界定
1 68
◆ 法 学经 纬 ◆
的, 检察机关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确认犯罪, 其 目的就 是为了进而请求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 是量刑建议权 的表现形式 , 检察机关通过量刑建议这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理论解析与实践探索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理论解析与实践探索

关键 词 : 量刑 建议
理 论基础 法律 依据 实践探 索
量 刑程序改革 一直是我 国司法 改革 的重点所 在 . 最 高人 民法 院早 在 20 0 4年 法院 改革 “ 五纲 要 ” . 二 中 就提 出了要 “ 健全 、 完善相对 独立 的量刑程序 ” 20 ①.0 9 年 3月 2 5日公 布的法 院改 革“ 三五纲要 ” 中又 明确提 出要 “ 范法 官 的 自由裁量 权 . 规 把量 刑纳 入 法庭 审理 程序” 。 为在刑事诉讼 中承担公诉 职能的检察机关 . ②作 如何 建立与人 民法院量刑 程序改革 的配套 机制 . 无疑 成为 现阶段我们必 须认真思 考的一个 问题
权 有着充 分的理论基 础 ( ) 一 从性质上看 。 量刑建议权是公 诉权应 有之义
笔者认 为 . 针对 上述 问题 . 题 之笔应 当落在 检 破 察机关 量刑建议权 的有效行 使上 . 文将 从理论 基础 本 和法 律依 据两 个方 面论 证检 察机 关行 使量 刑 建议 权
的正 当性 . 并对实践 中的探 索经验进行 总结
使量刑 建议权 只是 对法律 的正确理 解和使 用 . 而非超 越现 有法律 框 架的 “ 法创 新 ”在 此 前提 下 , 司 。 对
检 察 机 关 量 刑 建 议 权 行 使 的探 索 经验 及 时 进 行 总 结 . 会 对 这 种 制 度 的 建 立 提 供 必要 的 实践 支 撑 。 将
节 、 罪态 度 和社 会危 害程 度等 , 表人 民检 察 院提 认 代 出建议 , 对刑种 、 刑期 、 罚金 数额执行 方法 等提 出具体 要求. 请求 人 民法 院对 被告人 处 以某一 特定刑 罚 的权 力 。 量刑 建议 权 究竟 是什 么样 的一 种权 力 ? 但 行使 这 种权力有 无理论依 据? 这一直 是理论 界 和实务界探 讨 的一个 焦点 问题 。 者认 为 , 笔 检察 机关 行使 量 刑建 议

论公诉人量刑建议权的权利属性

论公诉人量刑建议权的权利属性

显 的是定罪 请求权 ( 概 括性量刑 建议权 ) , 公 诉机关 只是在 起诉 书 但 也为法 官 自由裁 量权 的滥用提 供 了空间 , 法 治原则 下量刑建 议 中 向法 院阐述被 告 人 的犯罪 事实 、 犯 罪性 质 、 社会 危 害性 以及所 权 不仅不 会妨 碍审判 权 , 法 官在 根据法 庭 查 明的事 实, 兼 听检 察 触犯 的具 体刑 法条 款 , 并不 涉及 具体 的量刑 问题 。 随着 量刑 建议 机 关的量 刑建 议 , 是 有助 于法 官公 正 、 科 学 的做 出判 决 。 制度 的普 遍开展 , 检 察公 诉 的量刑 建议 权开 始受 到重视 。
判 权 的4 - J - ' f  ̄ 。
关键词 检 察机 关 量刑 建议 权 权利属 性 作 者简 介 : 李文 祥 , 北京 市通 州区人 民检察 院 。 中图分 类号 : D  ̄ ' 2 5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2 9 7 . 0 2
互相 辩 论 。《 人 民检察 院刑 事诉 讼规 则》 第2 9 3 条 规定 : “ 起诉 书 和 请求 ,它 与其 他诉讼 请 求权 的 区别只 是在 于主 体是 国家 的代 的主 要 内容 包括 … …( 四) 起 诉的根据 和理 由, 包括 被告人 触犯 的 表 。 我 国刑法 规定 大部 分是 相对法 定刑 , 并 且罪 名的量 刑幅度 很


( 三) 量刑 建议权 是程序 性 权利
量刑建 议权 不 同于审 判权 , 不具有 最终 处 置的终局 性 , 量刑

什 么是 量刑 建议 权
量 刑建议 权是 指公诉 人在 刑事诉讼 中 , 基 于被 告人罪行提 起 建议请 求 的 内容能 否实现 来 自于法 院的判 决 。法院作 为刑 事诉 公诉 , 根据 被 告人犯 罪事 实 、 犯罪 情 节、 主 观恶 性 , 向法 院提 出量 讼 中最 终 的裁判 者 , 对 于控辩 双方 提 出的请求 进行 公正 的评判 , 刑建议 的诉 讼活 动 。 量刑 建议 权作 为一种 抽 象的法 律关 系 , 是 公 不论公诉 人是 否明确 的表达 量刑建 议 , 也 只是为 最终 的判 决提供 诉 机关 开展 公诉 行 为的法 律根 据 。 从本质 上看 , 量刑 建议 权隶 属 依 据和参 考 , 对于 量刑 建议 , 法官可 以采纳 也可 以不采纳 , 最 终的 于 刑罚权 , 是公 诉人代 为行 使国家 权力 的内在要 求 ; 从 内容上看 , 裁 判权 在于 审判机 关 。检 察官 的量 刑建 议权 和法 院 的量刑权 并

论量刑规范中的检察量刑建议权

论量刑规范中的检察量刑建议权
张 曦 张 搜 林 志 刚 。 , ,
(. 1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 院 办公室 , 浙江 杭州 302 ;. 10 12杭州师范大学 临床 医学院 , 浙江 杭 州 30 1  ̄ 108 3 杭 州市拱 墅 区人 民检察 院 侦查 监督 科 , 江 杭州 3 0 1 ) . 浙 1 0 5
20 0 9年 l 2月
十 堰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S ia c n c lI siu e r a hy n Te h ia n t t o o t
De ., 0 c 2 09 Vo1 2 O. . 2N 6
第 2 2卷 第 6 期
论 量 刑 规 范 中 的 检 察 量 刑 建 议 权
[ 摘
要] 检察 机 关量刑 建议权 符 合 法的本 质 , 对规 范量刑程 序 , 有效 制 约人 民法 院的量刑 裁 量
权 , 实加 强 审判 监督 有 着积极 意 义 。检 察机 关量 刑 建议 权 以对正 义 、 平 的设 定 为 准 绳 , 法 切 公 按
制 原 则 使 国 家刑 罚 权 的 行 使 与 公 民 的 自 由权 利 实现 最 大 限 度 的 融 合 。
① 参见 20 0 9年 樊 崇 义 教 授 在南 京 师范 大学 法 学 院和 江 苏 省 姜 堰 市 人 民法 院共 同 主办 的“ 国量 刑 规 范 化学 术 研讨 会 ” 全 上讲 话 。
[ 稿 日期] 2 0 —90 收 0 90 —5
[ 者 简 介] 张 作 曦 ( 5 一 )男 , 州 江 干 区 人 民检 察 院 办 公 室 高 级 检 察 员 ; I 7 , 杭 9 张 瞍 ( 96 , , 州 师 范 大 学 临 床 医 院 ; 志 刚 18 一) 男 杭 林 (9 2 ) 男 ,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检察 院侦 查 监 督 科 书 记 员 , 学 学 士 。 18一 , 杭 法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研究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只是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并不十分熟悉,在实践中也并未广泛运用。

但是,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案件都突出反映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运用,导致很多案件最终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引起社会矛盾增加。

在这种背景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引起了学者和司法实践者的关注。

从1999年北京建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试点开始,经过10余年的发展,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使得这一制度切实有了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可以得得以更广泛的运用。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应用现状制度完善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概述1.量刑建议权的概念我国目前尚未明确指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确切概念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解释,但都为形成主流解释。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综合运用量刑原则、刑罚规定和刑事政策,并结合被告的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被告给予何种刑罚、刑罚轻重、刑罚执行方法等问题在法院做出正式量刑之前所给予的供法院量刑时考虑的量刑主张。

2.量刑建议权的性质关于量刑建议权的性质是理论界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司法界存在着”司法请求权说”“刑罚请求权说”“公诉权延伸说”等诸多说法。

笔者经过对多种学说的深入研究,发现学说之间有一个共同的分歧点即对量刑建议权是”权利”还是”权力”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兼具权利与权力双重性质。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权力”性质体现在该权利具有法定性特点、具有公权力性质、具有权力影响力这三方面;而”权利”性质则主要体现在量刑建议权是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的权利、是辅助审判权的没有强制力的权利。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并不能简单地划分为”权利”还是”权力”而是兼具”权利”与”权力”的双重性质。

完善量刑建议权的几点思考

完善量刑建议权的几点思考

量刑建议权是 指在 刑事诉 讼活动 中 ,检 察机 关
对提起公诉 的被告人 适用 刑罚 的种类 、幅度 以
及执行方式等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的建议 ,是检察
机关履行法律 监督 职能 的一项重要 内容。列 宁
有学 者认 为量刑建议 权是 检察机 关对 刑罚 处罚
权 的监督与控 制的一 项权力 … 。此种 定义 只是 表 达 了量刑建议权 的 价值之一 ,并 没有 全 面 的 揭示 量刑建议权 的本 质 内容 。还 有学 者将 量刑
量 刑建议作 为当前检 察改 革的重 要 内容 ,对 提 考 的权力 ;狭 义 的量 刑建议 权 ,是指 检察 机关 是 审判监督 的新能量 ,因此如 何 开展 、完 善量 形势政 策以及 被告 人所 具有 的量刑情节 ,就 法
量刑建议权概 念界 定

( 一 ) 量刑 建议 权 的基 本 含 义
措施 等问题 的权力 【 2 】 。笔 者认 为此种 定义将 简
单 的量刑建议 权概 念复 杂化 。因此 ,笔 者认 为
量刑建议权 ,顾 名思 义 ,就是 在 审判 活动 中检察官就犯罪嫌 疑人应 当给 予 的量刑情 况 向 法 院提 出建议 ,法 院参考 这些量 刑建议 进 行判 刑 。虽然量刑建议这 一说 法从 提 出到 实行 经历 了很长 时间 ,但 时 至今 日,却 没 有 一 个 定论 。
的重大举措 。但是 量刑建议 本 身是 一项 系统、复杂 、长期 的工作 , 目前我 国在 司法实践 中尚处于
尝试在探 索阶段 ,在 法律 制度安排 、 司法 实务层面上还 存在 一 些问题 ,建 议通过 加 强量刑建议 能
力建设 ,构建量刑 建议 配套规 则 ,明确量刑建议 效力等方面不断加以完善。 关 键词 :量刑 建议 ;审判监督 ;建议 效力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摘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对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确有必要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我国目前的量刑建议试点工作为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提供了一定的实践基础,而在试行中暴露出的问题又为确立量刑建议权增添了难度。

要在我国真正确立和落实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还需建立诸多配套制度并提升相关人员的司法理念。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司法价值;检察机关;落实措施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02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国外刑事诉讼中具有比较普遍的影响力,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若干城市也开展了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引起了理论界的重视。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对此又有不同的认识,致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全面和顺利开展。

在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并充分确保实现该项权力对于实现量刑公正与透明具有积极意义。

一、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亦称求刑权或量刑请求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就被告人的定罪,同时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请求意见的一种权力。

即公诉人在量刑裁判以前的诉讼环节中,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刑事政策等基础上,依法就适用刑罚包括刑期、刑种等,代表检察院提出建议,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的一种权力[1]。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本质上属于公诉权。

公诉权依据权力内容可分为程序适用权、定罪请求权、量刑请求权等权能。

所以,量刑建议权和定罪请求权一样,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下位权能,都属于司法请求权[2]。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许多积极意义:(一)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利于检察机关控诉职责的全面、充分履行。

办案人员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就必须全面审查案件,对定罪量刑的所有问题都必须一一审查,而由于目前开展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不明确,这实际上为检察机关不充分履行职责提供了推脱的借口。

量刑建议权的性质与价值

量刑建议权的性质与价值
权 是 一 种对 等 的诉 权 , 审判 机 关 的量 刑 裁 判 权 是在 公诉 而 机 关 请 求权 和辩 方 答 辩 权 基 础 上 做 出 评判 的权 力 ” 0 。 这三 种 权 力 是量 刑 程 序 中 的“ 三 角 ”力 求 达 到 结构 上 的平 衡 。 铁 , 量 刑 建 议 是 公 诉 权 与裁 判 权 的关 键 连 接 点 , 是 公 诉 权 和 也
再次,从审判 机关 、检察机关和辩护方 的三方关系来
看 , 刑 建 议 权 也 应 当 是 公诉 权 。 求 刑 权 是 检 察 机 关 作 为 量 “ 刑 事 诉 讼 主 体而 享 有 的 当然 的 诉 讼 权 利 , 种 量 刑 请 求权 这
谓的“ 北仑模 式” 即包括 《 , 宁波市北仑区人 民检察 院求刑规
法律监督权等一揽子权 力的统称 。 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
关 能 行 使 的权 力 之 一 , 疑 属 于检 察权 的范 畴 。但 该 项 权 无 力 在 性 质 上 究 竟 是 公诉 权 还 是 法 律 监 督 权 , 尚无 定 论 。
( ) 诉 权 论 一 公
持 法 律 监 督 权 论 的学 者 有 以下 几 种 判 断 逻 辑 : 第 一 种 , 为检 察 权 “ 本 质 的特 点 是 法 律 监 督 ” 即 认 最 。
检察 院本身为宪法所 规定 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有职权应当
围绕 法 律 监 督 这 一 主 题而 运 作 , 职权 的行 使 应 当是 法 律 其 监 督 的体 现 。根 据 我 国宪 法和 法 律 , 诉权 本 身 就是 一 种 公 法 律 监 督 权 , 非 单 独 的权 力 , 么 , 认 量 刑 建 议权 是一 而 那 承
检 察机 关 的量 刑建 议 权 , 亦被 称 作 检 察机 关 求刑 权 , 指 在 刑 事诉 讼 中检察 机 关 就被 告 人 的 定罪 和 量刑 向法 院提 出 请 求 意 见 的 一 种权 力 , 其要 就 被 告 人 应 判 处 的刑 种 及 具 尤 体 刑 度 向法 院 提 出 明确 具体 的请 求 。 其 内涵 有 三 : 从刑 法 理 论 上 说 ,等 量之 罪 等 量 配刑 ” 量 刑建 议 权 目的在 于保 证 “ ,

浅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

浅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

浅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摘要]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从事刑事诉讼活动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被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司法实践。

为能充分发挥量刑建议对法院判决进行监督的法律效果,文章以《刑事诉讼法》修订为契机,分析量刑建议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面临的新要求,并力求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权;量刑证据;行使量刑建议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向审判机关提出建议的一种权利。

量刑建议权是在解决犯罪构成问题之后,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其大小的问题,它兼具有公诉权和监督权的双重法律属性。

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对于检察官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增强量刑透明度、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量刑建议权在检察实践中的行使实践中通常采取采用书面与口头相结合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

所谓书面形式,就是通过制作《量刑建议书》,来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及依据、理由。

口头形式即在庭审过程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口头阐述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一般都是相对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压缩量刑空间,提出一个较小的量刑幅度。

对于特殊案件,不宜提出相对量刑建议的,则即在起诉书中指出量刑时应当使用的刑法条款,以此提出概括性量刑建议。

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实践中的做法是将《量刑建议书》同起诉书一起随案移送。

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公诉人可以发表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此时,量刑建议立足于充分的证据证明之上,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也较为客观、公正。

二、量刑建议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量刑证据的内容简单我国实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犯罪构成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的根本原因及内在根据,但是刑事责任的大小并非仅由犯罪行为所决定,“犯罪行为以外的因素,主要是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悔罪表现等,也对刑事责任的程度产生着重要影响。

试论量刑建议权

试论量刑建议权

试论量刑建议权[摘要]目前,法官在量刑过程中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一方面,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比较大;另一方面,各类案件的复杂性日益加深。

这就造成了法官在量刑时量刑失当现象时有发生,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限定了法官正确量刑的发挥。

因此,量刑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手段正得以越来越多在司法实务中运用,理论界也进行着积极的探索。

本文尝试从量刑建议权的涵义、价值及我国司法操作构想来具体分析,作出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一、量刑建议权的涵义及法律性质(一)量刑建议权的涵义所谓量刑建议权,即求刑权,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

简言之,“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当判决的具体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意见”。

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对于提高公诉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刑事案件量刑的公正性、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均有积极的意义。

(二)量刑建议的法律性质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公诉权。

1.从检察机关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是公诉权的基本组成部分。

作为案件审理最重要的部分——判决结果,应该是检察机关关注的目标。

检察机关对案件中的判决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则是公诉权的必然组成部分。

2.从量刑建议本身来看,量刑建议只是检察机关站在公诉人的位置上,对被告人应判处何种刑法提出自己的意见。

这并不是最后结果,并不影响审判权的行使,这只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

二、量刑建议权的法律基础(一)量刑建议权的宪法基础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诉权是检察权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而量刑建议权与定罪请求权又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行使检察权的应有部分。

刑诉法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刑诉法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 刑事诉讼法》 及有关司法解释看 , 公诉人庭审可以对 量刑 问题 进行 辩 论 , 由于 法 律 规定 不 明确 , 诉人 但 公 在法庭 上对 被告人 的刑 罚 一般不 发 表意见 , 只笼统 或 简单 表个 态 , 建议 从 轻 或从 重处 罚 , 不 提 出具 体 的 并 刑罚意 见 。 二是 缺 乏运用规 则 , 导致难 以运用 。 从检察 机关来讲 , 对量刑意见的提出也没有一套合理有效的 规 章制 度 , 人 难 以运 用 。 公诉 三是业 务建 设滞后 , 导致
标 准 , 到一定 的数 额就 构 成犯罪 , 是犯 罪 的情节 、 达 但 犯罪 后 的表 现 、 赃情 况 、 罪 态 度等 作 为量 刑 的重 退 认 要依 据 , 而数额 只 能作为 量刑 的一 个 因素 。这样 可 以
2 梁 国庆 。 国 际反 贪 污贿 赂 理 论 与 司 法 实践 、 [ .北京 : 民法 院 出版社 ,001 M] 人 20 . 0 3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反贪 污贿 赂 法研 究起 草 小组 。 、
我 国一 直 以来 对犯 罪数 额有 着相 当的迷信 , 额 数 中心论 的观 点甚 嚣尘上 , 为定 罪量 刑 的决定 性 因素 认 在于犯 罪数额 。 法上 处处 可见 以犯罪 数额来 确定 法 立 定刑 幅度 , 司法 中也 以犯 罪数 额决定 罪 和刑 。
规定 的最 高刑期 太低 , 而定罪 量刑 的起 步数 额标 准太 高 , 本 上失 去 了对 贪得 无厌 的贪官 的震慑 功能 。 基
版 社 。 9 88 9 1 9 .6
此外 , 还建 议 修 改 巨额 来 源不 明罪 , 低 定 罪标 降 准, 提高 量刑 幅度 。 实践证 明 , 立 巨额财产 来 源不 明 设 罪 对 打击 职 务犯 罪起 到一 定 的作 用 , 是 , 但 由于该 罪

检察建议的性质、范围和效力

检察建议的性质、范围和效力

检察建议的性质、范围和效力近年来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预防违法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在检察工作中被广泛应用,检察建议的诉讼监督功能加强,并有扩大发展趋势。

2014年4月23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座谈会上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是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善于发现和监督纠正有罪不纠、越权管辖、非法取证、超期羁押、裁判不公、违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突出问题,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防止司法腐败。

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和抗诉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加大对实体上有错误、程序上有瑕疵案件的监督纠正力度,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涉法涉诉信访进一步走向法治轨道。

”检察建议与其他检察行为相比,在很大程度上尚处于探索阶段,检察建议制度本身始终存在法律依据和定位模糊,效力不确定、配套管理规定不足等缺陷,致使该制度一直存在理论质疑和实务争议,影响检察建议效果。

为了准确界定检察建议的性质、范围和效力,笔者认为,必须澄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检察建议是否仅具备法律监督功能:这一问题反映了理论上对检察建议的功能定位,是检察建议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围绕这一问题学界曾提出了语义说、服务说、监督说、综合说等不同的主张。

持语义说的学者认为应当从语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即凡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都可以称为检察建议。

持服务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责任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是服务和辅助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目的的非诉讼检察活动方式,按照“公权法定”观点,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也不是法定的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方式方法,这种观点认为检察建议同时适用于辅助法律监督目的实现,弥补法律监督手段的不足和服务社会、参与社会治理、预防腐败两种需要。

持监督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建议权是中国检察权中特有的一项功能性权力,也是法律监督不可或缺的一项权能。

试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

试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

预 防司法 腐败 , 维护 司法 公正具 有重 要意 义 。
( ) 三 量刑建议有利于推进刑事诉讼改革, 深化审判方式, 也
目前 , 国刑事 诉讼 改革 正在推 行刑 事普通 程序 简化 审 , 我 适
狭义 的量刑建 议又可 以三种 : 一种是检 察机关 向审判机 关提 出 第 是 实行 普通 程序 简化 审的 必然要 求 对被 告人从重 处罚、 从轻 处罚 、 轻处罚等 的意见 , 减 这是 目前很多
L g l ytm An o it e aS se dS cey
己 1 口 口年 1 1月(I) [ J
制 缸金
弧论堙察饥羡攫鬈量刑建谊的宥鬟确麓
杜 学 玉
摘 要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在英美及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肯定, 且是在司法实践 中操作的职权。近年来, 随着庭审静 j 度 改革 的不断深入 , 国若 干城 市的检 察机 关也展 开 了试点 , 得 了一定 成 果, 引起 了司法界的 广泛 关注和 重视 。量刑 我 取 并
被告人 应 当判 处 的具体刑 罚 向法 院提 出的具 体意 见。 具体而 言 , 有 力地 保障 了量刑 公正 , 助于 消除 量刑裁 判合 理性 的怀疑 , 有 对
是 指在刑 事诉讼 中, 检察机 关就被 告人 应适用 的刑 罚, 包括刑种 、
刑 期、 罚金 数额 、 行方式 等方面 向审判 机关 提 出具体 的建议 。 执
文章 编号 :090 9(001-2 .2 l0.522 1)1160
量 刑建 议制度 产生于 西方近 代 。在英 美法 系国家 , 的判 此 , 早期 检察机 关行 使量 刑建议 权 时, 往往 消极 、 被动行 使量 刑建议 例法和成文 法没有 量刑建 议制度的 明确规定 , 其量刑 建议制度 是 权 , 非积 极、 而 主动 行使量刑 建议权 , 际上 没有全 面行使 法律赋 实 随着 科 刑前 的调 查制度 和辩诉 交 易制度 的产 生而逐 步产 生 的。 予 的公诉 职权 。 实上 , 事 定罪建 议权 与量刑 建 议权是求 刑权 的相 反观 我 国, 律 没有直接 赋予检 察机 关量刑 建议 权 , 法 也没 有对量 互关 联的两 个方面 , 前者更 注重从事 实上揭 露犯罪 、 证实犯 罪, 而 刑建 议的程序 作具体规 定 , 但检 察机关 在实践 中己作 出各种有益 后者 则是 在前 者 的基 础上 侧 重从法 律 角度提 出对 犯罪人 应该 作 的尝 试 。 笔者在 这样 的背景 下, 全面 分析 中国 是否具 有 设立 量刑 怎样 的刑事 处 罚, 是前 者 的必然 结果 。 量刑建 议权 作为 一种追 诉 关只有 充分 行使量 刑建 议权 , 能 使公诉 权得 以完整 体现 。 才 建议权 制度 的基 础 , 并从 多个角度提 出 中国构建量 刑建议权 制度 请 求权 , 国家刑 罚权 得 以实现 的一个不 可或 缺 的环 节 。 是 检察机 的相关 方案 以及建 议 , 以期 实现我 国刑 事量刑 制度 的合理 化 、 科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摘要:两高、三部于2010年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因此得以明确。

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下位概念,具有工具性、程序性以及非终局性等特点,其和量刑规范化之间是方法和目的、工具和制度的关系。

找准量刑建议权的定位,阐明量刑建议权的工具性价值,是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推动量刑规范化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量刑规范化;量刑辩论一、量刑建议权的属性1.量刑建议权从属于公诉权公诉权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

公诉机关行使公诉权的目的,首先,通过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定;其次,请求人民法院在所指控犯罪的范围内,对有罪被告人给予适格的刑罚制裁。

可见,人民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权,实际是行使公诉权的一个表现,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概念。

从权力架构上看,公诉权基于刑罚权产生、量刑建议权又基于公诉权产生。

公诉权不仅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可能性,也为量刑建议权的产生提供了权力依据。

2.量刑建议权体现工具、程序性任何一种权力都是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设置,量刑建议权也如此。

量刑建议权的确立,一是体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权威;二是规范审判机关权力,平衡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量刑建议权的程序性价值甚至超过建议实体权本身。

3.量刑建议权属司法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由于量刑建议权之于公诉权的从属性,这一权力和公诉权所要求的目的一致,即通过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理由和事实,对有罪被告人处以应有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决定了其量刑建议权的司法请求权属性。

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决定的参考,只有具备审判决定权的人民法院,通过采纳或者不采纳量刑意见,做出终局性裁判的权力。

4.量刑建议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表现前文提到,定罪量刑一体化的审判模式,会导致量刑畸轻畸重、同案不同判现象日益增多的现象。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理思考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理思考
s g e t g rg t o a u e n f e at y p o u a o ae :k e i g u i h i s h n i g t — u g si ih rme s r me t n l b r c r t r ts e p n p w t t e t n f o p y h me ;c a g n a r d t n l o c p f x c t g lwsa d u d rt n i g mo e n o e ; e l g wel t eai n h p a n i o a n e t e u i a n n e sa d n d r n s d a i l wi r lt s i mo g i c o e n n h o rl t n h p ;s se zn ema n ty o g e t g rg t rme s r me t f e Mt ;s n a d zn e ea i s i s y tmiig t is f u g si i h a u e n n y t d r ii g t o h a s n o f o p a h t fs g e t g r h rme s r me t fp n l ;e t n i gt e w y fs g e t g r h r a u e i o u g si i t a u e n e at me n g f o o y xe d n a s o u g si i t h n g f me s r — o
嘉 关 键 词: 量刑建议权; 请求权; 法理依据; 失语
中图分类号 : 96 3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l 0 2 (0 6 0 0 6 17 一 9 4 2 0 )3— 0 4—0 4
净 净
No o o ia m l gc lThi i n S g si g Ri htf r nk ng o ug e tn g o t e Pe ly M e s e e y Pr c a O a e h na t a ur m ntb O ur t r t s

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什么法律根据

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什么法律根据

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什么法律根据
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那么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什么法律根据?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什么法律根据
量刑建议按照刑法量刑的⼀般原则进⾏提出。

《刑法》第六⼗⼀条【量刑的⼀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都⽆权⾏使这些权⼒。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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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效力问题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效力问题

05
量刑建议效力的影响因素
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影响
积极认罪
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认罪,承认检察机关 指控的犯罪事实,那么量刑建议的效力通 常会增强。
消极认罪
如果被告人不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 实,或者在审判过程中改变之前的认罪态 度,那么量刑建议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
案件性质和情节的影响
案件性质
案件的性质越严重,比如涉及暴力、诈骗、 贪污等犯罪,量刑建议的效力通常会增强。
量刑建议权的主体和对象
量刑建议权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即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量刑建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量刑建议权的内容和范围
量刑建议的内容包括对刑罚种类和幅度的具体建议。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应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 后果、悔罪表现等因素,确保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深入剖析量刑建议 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
调查问卷
统计分析
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群体,了解 他们对量刑建议效力的看法、态度和行为倾 向,分析影响因素。
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运用统计学方法对量 刑建议的提出、采纳情况以及影响因素等进 行定量分析,为研究提供实证支持。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效 力问题
2023-11-06
目 录
• 认罪认罚案件概述 • 量刑建议权概述 • 量刑建议效力的理论基础 • 量刑建议效力的实证研究 • 量刑建议效力的影响因素 • 提高量刑建议效力的措施和建议
01
认罪认罚案件概述
认罪认罚案件的定义
认罪认罚案件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接受司 法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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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性质界定[摘要]检察量刑建议权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文章通过对当今学界对检察量刑建议权定性的质疑来以及其与其他相关概念关系的理清讨论检察量刑建议权的性质界,以此希望能对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提供帮助。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公诉权;辩护权前言2010年10月1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式进入全国范围试行阶段。

该《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由此,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首度明确并在全国进行实践。

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多年来在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被争论不休。

问题主要围绕检察院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否为越权行为,是否有碍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否违反控辩平等原则。

解答这些问题应当首先准确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进行定性,理清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其相关概念的关系。

本文将对现学界关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性质的理论提出质疑与批驳,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于检察量刑建议权的定义,国内主流观点是指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使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想审判机关提出具体建议的权利。

[1]笔者认为检察量刑建议权的性质界定应当如下:一、检察量刑建议权从属公诉权对于检察量刑建议权是权力还是权利的界定,会影响到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合法性,其与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与辩护权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检察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如何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其中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检察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对其提起公诉的犯罪予以确认,即求罪权;二是检察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在确认指控的犯罪基础上予以刑罚制裁,即求刑权。

司法请求权的两部分内容密不可分,前者为基础,后者为前者的目的。

没有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意义,司法请求权也不完整。

长期以来,我国缺乏量刑建议制度的原因之一,是对求刑权理解的片面化。

现代刑法的理念表明,犯罪是和刑事责任相对应。

在确定犯罪以后,随之产生的是确定刑事责任。

罪重则刑事责任重,罪轻则刑事责任轻,认为检察机关求刑权的“刑”是“刑事责任”,即检察机关只需向法院提出对被告适用哪个法律的条款和加重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的建议,裁量刑罚则属于法院范畴。

[2]这种观点实际上割裂了刑事责任与刑罚。

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二者不可分离:刑罚的具体内容是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也需要通过刑罚实现。

因此,检察机关对量刑提出建议,实际上是求刑权的具体化,是内在的应然,而非是求刑权的扩张。

因此,检察量刑建议权从属于求刑权,也从属于公诉权,具有公权性质。

但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检察院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概念,而不能用公诉权统而界定量刑建议权的性质。

因为在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公诉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审查决定起诉、不起诉、提出公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等活动。

量刑建议仅存在于提出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活动中,因此两者是包含关系,而非同等关系。

二、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对检查量刑建议权是司法请求权还是实质处置权的界定,能够从理论上解答检察量刑建议权是否越权,是否会阻碍法院审判权的行使的问题。

如上所诉,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概念,公诉权本身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因此量刑建议权也是一种司法请求权,不是实体处置权,不具备终结性;而与量刑建议权相对应的法院量刑裁判权是审判权的一部分,是一种司法裁判权,是实体处置权,具有终结性,[3]检察量刑建议权并不是对法院量刑权的干预。

首先两者属性不同,担任的职责不同,并非替代关系,而是分工关系。

其次,司法请求权与司法裁判权的应然关系是,司法请求权为司法裁判权的前提,而司法裁判权是司法请求权的结果,但是这种结果的指向性是不确定的,有可能指向支持请求的内容,也可能指向反驳请求的内容。

这种不确定源于审判权本身的相对独立性。

审判权的相对独立性是指,第一,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前提,法院应在控诉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第二,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不受任何机关的和个人的干扰,依法进行裁判。

因此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虽然要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范围内进行,但应当独立决定是否支持公诉。

同理,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采用仍由法院独立决定,不存在检察院越权之说。

三、检察量刑建议权并非法律监督权有观点认为检察量刑建议权是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权的一种方式,认为是对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完善,即从事后监督拓展到事前监督,而成为全方位的监督。

[4]其实这样的说法是有问题的。

首先,从法律监督本身的逻辑性而言,事前监督的说法不成立。

我们说监督一个行为,是以行为的发生或存在为前提,即当一个行为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才可能存在监督之说,行为未发生前监督没有对象,监督本身就无法成立了,因此事中性和事后性是监督的必然特点,事前监督一说在逻辑上不成立。

如果说检察量刑建议权是对法院量刑权的法律监督,但事实上量刑建议权却在人民法院尚未开始量刑之前就行使,这样在逻辑上就自相矛盾了。

因此量刑建议权不符合法律监督权事后性的特点,不能等同于法律监督权。

其次,法律监督的另一个特性是制衡性。

“制衡不是代替被制衡者改变原行为或作出新行为,而只是判断原行为的法律效力,达到约束或阻止该行为发生法律效果的目的。

”[5]由此可见第一,法律监督应当“判断原行为的法律效力”,这里的“原行为”是指被监督者的原行为,而检察量刑建议虽然有判断成分,但判断的是被告人的行为,而非被监督者的行为;第二,法律监督是以约束或阻止行为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检察量刑建议的目的实质仍是追诉犯罪。

因此检察量刑建议权与法律监督权还是有本质的区别。

也有观点认为要把量刑建议权定位于法律监督权是基于法律监督权既具有建议的特性。

法律监督权的建议性体现在实体的非终局性。

[6]这种观点认为检察建议的实体非终局性与法律监督权的建议特性相契合。

但必须指出的是:法律监督权的建议特性与量刑建议权的建议特性不能仅从实体的非终局性来理解。

法律监督权的建议性是建立在判断原行为的法律效力基础上产生的,它具有修正的涵义,即认为原行为有违法和不正当嫌疑而欲修正,使其回归正轨。

而量刑建议权的建议性则是在审判行为发生前基于检察机关对案件实事和证据的掌握所作出的,它具有推断性和预见性,即有根据地预测或者认为被告应当承担何种刑罚。

因此两个建议特性不能混同。

还有观点认为当初给检察院量刑建议权的时候主要是为了防止法院同案不同判,立法机关为了限制法院的权力才给检察院量刑建议权的。

检察量刑建议权实际上就是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权。

但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法院在推行量刑统一化活动,旨在实行同案同判,法院能够通过自己内部的规范来达到同案同判的目的,同案同判也是法院自身应有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说量刑建议权能够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但并不等于法律监督就是量刑建议权的内在性质,如果我们因此而把检察建议权定性于法律监督权,那么,在法院能够达到我们所要求的同案同判时,检察建议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四、量刑建议权是量刑辩论程序的启动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三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是否提出量刑建议上有斟酌的权利,在此笔者有所质疑。

第一,正如前面所述,检察院量刑建议权为公诉权的一个下位概念,是一种求刑权,属于公诉权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因此检察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实际还是履行追诉职责。

求刑权与求罪权是公诉权的两个方面,两者处于同等地位。

求罪权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力,同时也是其职责。

同理,求刑权也应当是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因此,提出量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也应当是其职责所在。

第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即我国允许辩护方提出量刑建议。

辩护方提出量刑建议是基于辩论原则,事实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般都是针对控诉方的公诉意见进行的,如果检察机关不提出量刑意见那么辩护方的量刑意见就缺乏针对性。

第三,根据无诉即无审判,检察院没有提出对被告量刑的具体请求,辩护方也无法针对控诉方的量刑意见提出辩护意见,法院就对被告的具体量刑进行裁判,这有违辩论式诉讼模式的要求,而法院量刑的居中性就缺乏依据了,这会导致量刑程序最终还是回到我国当前的模式,并没有达到我们所期待的辩论型量刑程序。

由此可见,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实际是量刑辩论程序的一个启动。

倘若检察院可以随意决定不提出量刑建议,这将造成不良后果:第一,与检察量刑建议的本质相驳。

第二,使辩护方的量刑建议被空架,也不能使量刑辩论程序得以实际运行起来。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对量刑建议权的定性:检察官向法庭裁判官提出对被告人量刑的具体意见既是检察官的权力,也是检察官的义务,它是论告的结论,也是检察官执行庭审职责的归宿点。

[6]即应当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提出量刑意见,若不提出则应当向法庭说明理由。

只有对量刑建议权有了清晰而正确的定性,国家才能明确地对检察院、法院以及辩护人在量刑建议中权利义务的配置,才能明确检察院与法院的全能划分,最终才能明确应当如何构建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使之成为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的新里程碑。

[参考文献][1]柳红兵,李敏.量刑建议制度比较研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08.[2]张毓平,张志刚.漫谈国外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J].检察实践,2002.06.[3]马乐明.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之反思与重构[N].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0.[4]孙谦.检察理论研究综述[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2.31.[5]尤月成,检察量刑建议权需理清的几个关系[J].天津检察,2010.2.[6]王晓,任文松,量刑建议权之理论支撑及具体设计[N].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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