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之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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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之司法适用

引言

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自由原则的派生原则,一直以来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所认可,被认为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在整个合同法领域乃至民法领域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为充分释放社会生产力和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的频繁、复杂,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了诸多冲击和挑战,为更好的平衡社会利益和实现司法公正,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了许多例外情况,学界称之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先从两则相关案例开始探讨。

案例一:谢某与陈某、某工程集团及其G205汤潜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某工程集团在承包施工G205汤潜段道路改建工程期间,工程实际施工人陈某向原告谢某采购石子、黄沙,陆续欠下13万余货款,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偿买卖合同债务。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为谢某和陈某,鉴于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买受人陈某应承担给付货款义务,被告某工程集团及其G205汤潜段项目部不承担付款义务。

案例二:石某与陈某、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G205汤潜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某工程集团在承包施工G205汤潜段道路改建工程期间,工程实际施工人陈某雇佣原告石某进行挖机作业,尚欠5万余挖机作业款未付。石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偿挖机作业欠款。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为劳务合同的直接雇主,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劳务报酬的义务,被告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G205汤潜段项目部虽非劳务合同当事人,但其作为劳务成果的实际接收人,在承包期间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陈某,且无法证明已与陈某结清工程款,应对陈某拖欠谢某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上述两则案例被告相同,案情相似,两则案例中被告某工程集团及其项目部

均为合同外第三人,在案例一中不承担买卖合同债务,案例二中却对劳务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相对性原则为何在本案中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存在哪些情形?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下面笔者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谈谈自己的浅见。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与物权绝对性相对应,是指合同只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相对性原则内容十分丰富,广泛体现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①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均指向合同当事人,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②合同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③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的相对性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在《合同法》中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地位,《合同法》虽未明确将合同相对性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在许多条款中贯彻了这一原则,其中《合同法》第8条、第64条、第65条、第121条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集中体现。

合同相对性产生于古典契约法时期,反应了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司法原则,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由于当时商品经济的种类、方式单一,交易空间、交易频率有限,商品交易具有封闭性、独立性,很少出现第三人的情形,合同相对性原则足以满足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需求。然而进入20世纪现代商品经济时代,商品交易行为的连续性、相关性,经济关系的扩大化、复杂化,致使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不能保护交易安

①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5页。

②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6页。

③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7页。

全、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各国纷纷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规定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规则,补充和完善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合同效力扩张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以更好的促进商品经济的繁荣,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含义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又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应,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在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突破,即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的主体为第三人,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指向为第三人,合同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第三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文案例二中,劳务合同外第三人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劳务人员承担给付劳务报酬的责任,即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在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可能导致无法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立法者在衡量社会利益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足之处的补充。有限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合同效力及于合同外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基于合同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要求合同外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交易安全,减少司法诉讼成本,满足了人民对经济效益和司法效益的需求,亦彰显了法律对于社会实质正义价值的追求。

四、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之表现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各项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会颠覆合同法理论体系,损害公民交易意志的自由和个人合法利益,甚至导致市场经济的无序和混乱,因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必须充分考量实质正义和社会妥当性,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符合相关条件才能进行适当的、有条件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是指“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以向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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