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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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务费发放管理,规范劳务费发放标准和程序,强化工作责任,促进效能建设,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类别根据经费来源,劳务费发放可以分为两类:校外事务劳务费、校内事务劳务费。

第三条发放标准与限额(一)校外事务劳务费发放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内事务劳务费发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讲座类(1)聘请校外专家举办的讲座,授课费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最高不超过3000元/半天;正高人员:最高不超过2000元/半天;副高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聘请校内专家举办的讲座,授课费执行以下标准:副高及以上人员:不超过500元/半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3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评审类(1)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的评审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最高不超过2000元/半天;正高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半天;副高人员:最高不超过6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聘请校内专家参加的评审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副高及以上人员:不超过300元/半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1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3、项目论证类校级以上项目论证指导劳务费不超过300元/半天,校级项目论证指导劳务费不超过200元/半天,项目指导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

4、其他类咨询类、活动评选、人才选聘等评委劳务费参照评审类标准执行。

组织讲座、评审、项目论证、咨询的工作人员不执行以上劳务费标准。

5、加班类(1)节假日加班。

对于常规性、职责内工作的一般性加班原则上不得发放劳务费。

确因临时性、突击性工作需要,在双休日、节假日加班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可给予一定的加班劳务,不超过100元/天。

(2)夜班值班。

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劳务费管理,规范临时劳务用工、劳务外包用工、专家咨询费等的审批流程,严格控制劳务费开支,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费用申请与支出管理。

二、定义㈠劳务用工:指不定期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而并未与公司建立长期、固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个人。

劳务用工原则上必须从代理机构派遣,劳务用工人员需与代理机构签订安全协议,并由代理机构全权负责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个税代扣代缴和明细申报。

劳务用工分临时劳务用工与劳务外包用工。

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用工类型进行申请。

1、临时劳务用工:因部门业务需要,为完成某项短时或不定时任务等临时聘请的外部劳务人员。

2、劳务外包用工:因部门业务需要,为完成某项相对长期、费用包干的任务等与外部代理机构合作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由代理机构派遣到公司从事各项工作的人员。

3、销售劳务用工:因销售业务需要,为获取订单而聘请的外部市场服务、翻译、咨询劳务人员。

㈣劳务费:因使用劳务用工须支付给劳务人员本人或外部代理机构的费用。

㈤专家费:因售前技术咨询、标书评审、设计方案评审及指导安装等所需支付给专家的专家咨询费。

三、职责㈠需求部门:1、按制度中规定表格模板提交申请,并按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2、做好临时劳务用工的考勤登记工作。

3、协助劳务外包合同、专家咨询合同洽谈与签定。

㈡人力资源部门:1、审核各申请单与支出单的合理性;2、向劳务代理机构落实临时劳务人员、劳务外包人员招聘;3、复核劳务费实际发放情况;4、进行劳务费、专家费支出申请及报销;5、负责劳务合同、劳务代理合同、专家咨询合同签订。

㈢财务部门:劳务费及专家费借款审批、支付、报销审批。

四、管理流程㈠劳务用工1、临时劳务用工临时劳务用工人员聘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签字,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由代理机构聘用,并派遣到公司。

临时劳务用工的劳务费支出以用人部门劳动考勤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月支付给代理机构或劳务用工人。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劳务费发放制度

劳务费发放制度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工,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凡集团公司人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第五条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第六条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比90%发放。

第七条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支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八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一般按2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第九条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人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
是一个组织内部制定的管理劳务工资的规定和办法。

这个制度主要涉及劳务工资的核算、发放、调整、奖惩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组织的正常运作。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务工资核算:明确劳务工资的计算基准、计算方法和标准,规定工资核算的程序和流程,确保工资的准确计算。

2. 劳务工资发放:规定工资的发放时间、地点和方式,明确工资发放的程序和流程,保证工资按时达到劳务工的手中。

3. 劳务工资调整:规定劳务工资的调整标准和程序,明确调整的依据和方式,保证劳务工资的公平和合理。

4. 劳务工资奖惩:规定劳务工资的奖励和惩罚的标准和程序,明确奖惩的依据和方式,激励劳务工的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

5. 劳务工资监督:建立劳务工资的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加强对工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劳务工资管理的行为,确保劳务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促进了组织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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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单位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外籍及其他人员由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

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咨询费发放标准:院士、国内知名专家不超过6000元/天,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天。

(四)评审费评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各类专业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参加各类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的报酬。

项目劳务费预结算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项目劳务费预结算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项目劳务费预结算/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根据公司制度及《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等北京市政府相关规定。

为提高劳务结算审核效率和审核质量,开始推行劳务费预结算/结算流程标准化和审核覆盖全面化,并推出《项目劳务费预结算/结算单相关表格》。

第一章劳务费预结算管理办法第一条预结算依据劳务费预结算依据所属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补充合同、劳务补充协议、劳务零星用工签工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以上依据均需纳入劳务分包合同内签订内容。

对于合同外增加或减少的工作内容,均需要做劳务变更、签证、索赔手续即形成劳务补充合同、劳务补充协议、劳务零星用工签工单等。

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按照项目拟订和部门同意的暂定单价进行按实际已完工程量预结算,同时项目管理部劳务管理岗按照项目造表实发金额的80%进行预结算。

在合同签订后,劳务管理岗人员再对剩余的20%劳务预结算费用进行造表发放。

第二条预结算程序第1款:劳务分包合同内已暂定零星用工工程量,施工过程发生零星用工时,三天之内必须签订《项目零星用工签工单》,不及时签订示为自动放弃,其中必须填写:签工内容【注明:签工原因】;是否有变更/签证/索赔(文件编号)【注明:否、是(BJLB-QZ-001)、是(正在办理中)】;累计签工数量/合同暂定工程量;大工/小工等相关要求。

第2款: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按自然月向劳务队伍进行预结算劳务费,预结算工程量比例按照100%或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3款:项目按劳务分包合同规定,根据现场完成情况填写《在建项目(含样板间等)预结算单》{其中必须填写: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合同工程量清单编号(无论本月有无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均需按照合同编号从前至后一一列项);变更、签证编号/安排人【注明:否、是(BJLB-QZ-001)、是(正在办理中)、安排人】;累计完成工程量(等于上月累计完成工程量+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班组供应之辅材清单项等相关要求}、《维修项目预结算单》{其中必须填写:维修内容名称;维修工作部位;安排人;班组供应之材料;项目预留保修金总额(完工结算后,所有班组保修金总额);项目维修费用累计总金额(包含结算后所有班组维修费用发生的合计金额及本月维修费用发生金额);本项目维修费用累计总金额/本项目预留保修金总额等相关要求}的电子版和签字版,办理劳务费用预结算手续。

《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

XXXXXXX中心劳务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中心劳务费管理,规范劳务费支付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XXXXXXXX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属各部门各项劳务费开支管理。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范围如下:(一)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项目聘用的专职人员(含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项目财务助理等),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临时聘用、聘请、邀请等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其他资金:因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临时聘用、聘请、邀请等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第四条劳务费实行预算管理,全部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得超支。

以财政项目资金(含配套资金)支付的劳务费,必须在财政项目预算规定的用途和额度内使用。

第五条劳务费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和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执行。

其中财政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1 / 5第六条劳务费支付的审批权限按照《中心支出审批权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劳务费原则上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转账支付。

对有些需要即时支付的劳务费(如讲课费等),经财务部审核后以现金支付。

各部门从财政科研项目支付项目聘用专职人员劳务费时,需在每月20日前,根据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按项目向财务部提交劳务费支付审批单和电子版(格式见附件1),经财务部审核后列支劳务费。

各部门申请支付其他劳务费时,需向财务部提交劳务费支付审批单和电子版(格式见附件2、3)。

凡审批手续及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支付。

第八条除项目聘用的专职人员外,各部门不得给本中心和中心属企业员工发放劳务费,本中心员工也不得在中心属企业领取劳务费。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原《XXXX中心劳务费支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 / 5。

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

第二条劳务费列支范围包括以下两类人员:第一类是高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第二类是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课题)批复的预算额度内。

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应在公司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预算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项目(课题)研究周期相符。

劳务费发放标准遵循市场规律,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在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据实列支。

第五条项目(课题)组及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强化业绩考核,确保劳务费发放有据可依。

第六条劳务费发放程序:经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处将劳务费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劳务费发放对象的个
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劳务费计税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八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从项目(课题)领取专家咨询费的人员,不得同时发放劳务费。

第九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日。

劳务工资财务管理制度

劳务工资财务管理制度

劳务工资财务管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是为规范公司对劳务工资的财务管理、提高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而制定的。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司的劳务工资财务管理工作。

3. 工资核算3.1 工资构成劳务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奖金等。

3.2 工资标准确定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合理评估、协商确定劳务工资标准。

3.3 工资核算与发放根据员工上月加班总时数、绩效考核等工作表现,计算员工本月的实际工资,经财务确认后在每月15日内发放给员工。

4. 工资支付管理4.1 工资支付方式公司采用银行代发的方式支付工资,员工应开立工资代发账户并及时更新账户信息。

4.2 工资支付时间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每月15日前支付上个月的工资。

4.3 工资支付记录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工资支付记录,记录包括员工姓名、岗位、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项目及扣除金额等,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5. 工资税收管理5.1 工资税收申报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及时申报并缴纳所得税等税收。

5.2 税前扣除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可对员工的劳务工资执行公积金、社保等税前扣除项目。

5.3 税后福利实施公司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员工提供营养补助、员工慰问或节日福利等税后福利。

6.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减工资等,情节严重的可追究法律责任。

7. 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如有违反,由相关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所有。

专家评审意见劳务费

专家评审意见劳务费

专家评审意见劳务费北京《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暂未出台)第七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人员不能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第九条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第十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天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7〕10号)第二十五条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

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间止。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上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机关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支出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财政厅2023年5月18日附件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支出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省级评审是指省直机关开展的工程类、项目类、荣誉类、资质资格类等评审活动。

专家劳务费是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评审专家个人的劳动报酬。

省直机关根据上级要求会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了管理办法的专项评审活动,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评审工作组织形式包括会议、现场考察、通讯等形式,可单独或结合开展。

会议评审是指通过现场或网络会议的形式开展的评审。

现场考察评审是指通过现场访谈、实地勘察等形式开展的评审。

通讯评审是指以信函、邮件、网络等方式开展的评审。

第五条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以下控制标准:(一)对于会议和现场考察评审,专家劳务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4000元/人/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人/天,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2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不超过800元/人/天。

劳务报酬管理制度

劳务报酬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劳务报酬管理,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等。

三、报酬结构1. 基本工资: 按照员工的岗位等级和工作年限确定基本工资标准,公平公正地发放基本工资。

2. 绩效工资: 根据员工个人工作绩效和所在部门的业绩表现,发放相应的绩效工资,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3. 岗位津贴: 对于特殊的岗位需要支付一定的岗位津贴,以补偿员工的工作风险和专业特长。

4. 加班工资: 对于需要加班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法发放加班工资。

5. 其他福利: 包括社会保险、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饮补贴等福利待遇。

四、报酬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 报酬管理要按照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来确定,不因为个人因素而歧视员工。

2. 激励鼓励: 报酬管理要激励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感受到努力工作能带来相应的回报。

3. 透明公开: 报酬标准和管理政策要公开透明,让员工了解自己的工资待遇及增长空间。

4. 可操作性: 报酬管理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符合企业实际情况,能够有效执行。

五、报酬管理程序1. 岗位评价: 对员工所在岗位进行评价,确定所在岗位的基本工资标准。

2. 绩效评估: 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3. 薪酬调整: 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企业薪酬政策,进行年度薪酬调整。

4. 发放和核算: 劳务报酬按月发放,财务部门对报酬进行核算和管理。

5. 报酬管理考核: 对报酬管理程序和政策进行考核,及时调整和改进。

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务报酬的政策制定和执行。

2. 部门经理负责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估,确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

3. 财务部门负责劳务报酬的发放和核算。

4. 员工应按照企业的劳务报酬政策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七、报酬管理监督1. 公司董事会监督公司劳务报酬管理的政策和标准是否合理。

2.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劳务报酬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报酬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工程小工劳保发放管理制度

工程小工劳保发放管理制度

工程小工劳保发放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工程小工劳保发放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项目的小工及相关管理人员。

三、劳保发放管理流程1.劳保发放人员(1)人事部门负责每月对工程小工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劳保发放的统计工作。

(2)财务部门负责劳保款项的发放工作。

2.劳保发放流程(1)人事部门在每月月底统计小工劳保数据,包括缴纳社保、公积金等情况,将统计结果报送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数据,在次月1日前向工程小工及相关管理人员发放劳保款项。

(3)工程小工及相关管理人员在领取劳保款项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确认。

4.劳保款项(1)劳保款项包括社保、公积金等,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工程小工及相关管理人员需保证劳保缴纳齐全及准确。

如有漏缴或缴款不足情况,需及时补缴。

(3)劳保款项将以工资发放的形式进行发放,工程小工及相关管理人员需提前填写相关表格,留存备查。

四、违规处理(1)如发现工程小工及相关管理人员故意逃避劳保缴纳,将由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理。

(2)对于多次逃避劳保缴纳或虚报个人信息等情况的人员,将取消其劳保待遇,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管理人员需遵守本制度,不得擅自修改劳保发放标准。

3.如有重大事件发生导致本制度无法执行,需报告上级领导进行处理。

以上为工程小工劳保发放管理制度,望各位员工严格遵守,如有违规行为将严格处理。

谢谢!。

襄阳市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襄阳市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襄阳市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近日,襄阳正式出台《襄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方案》。

通过在全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以及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到2020年,根本遏制襄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为了贯彻落实三项制度,襄阳已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

2018年6月前,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成立行业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和路线图。

今年8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均要启动实施三项制度;今年8月1日以前开工,竣工期限在半年以上且工程款拨付在50%以内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参照执行。

以交通、水利、国土、铁路建设项目及大型社会项目为重点先行先试。

2018年7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各类新开工项目全面纳入信息化监管系统,实行网上动态监管。

根据相关规定和银行自愿参与等原则,中国工商银行襄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襄阳分行、中国银行襄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分行等4家银行,承担工资专户开户和工资代发业务。

每月拨付专户资金所涉及农民工工资基数,应按工程进度款数额的20%左右确定,或按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月人工费数额确定。

月工程进度款数额参照合同总价款除以总工期月数的数额确定,具体比例按建筑行业25%、市政基础设施项目20%、交通和水利等行业15%确定。

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月人工费数额,以该企业合理制订的项目总工资(劳务费)发放计划表为准。

根据要求,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组建工作专班,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行业做好项目摸底调查,对新开工和已开工项目的中标额、建设工期、施工进度及工程款拨付进行逐一登记造册。

采取边摸底边录入的方式,将通过招投标程序或实行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的项目,以及国家、省在襄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关部门分类将项目基本信息录入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系统。

此项工作计划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审核和发放情况。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审核和发放情况。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审核和发放情况。

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是一个组织或企业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时不可或缺的支出项目。

它们的审核和发放情况直接关系到组织的效益和运营管理的合规性。

本文将就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审核和发放情况展开叙述,以人类的视角呈现。

劳务费的审核和发放是组织或企业对于劳务合同约定的费用进行核对和支付的过程。

在发放之前,相关部门需要对劳务费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符合相关规定。

审核过程主要包括对劳务合同的真实性、劳务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进行核实,以及劳务费用的计算和结算等。

审核的目的是确保劳务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避免虚假报销和滥用费用的情况发生。

专家咨询费的审核和发放也是一个组织或企业进行专业咨询服务费用支付的程序。

在支付之前,相关部门需要对专家咨询费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专家咨询服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专家的资质和经验,以及费用的计算和结算等。

审查的目的是确保专家咨询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避免虚假报销和滥用费用的情况发生。

在审核和发放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组织或企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

审核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便准确判断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发放人员需要确保费用的及时支付和正确发放,避免延误和错误发生。

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审核和发放情况对于一个组织或企业的运营管理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只有这样,组织或企业才能有效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运营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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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2013-10-10 9:38:57版本03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文件编号QAC-TR02修改码0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页码第1页共4页提示:本文原版含图表pdf版全文下载地址附后(正式会员会看到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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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规范中心审核劳务费的发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审核劳务费的发放控制。

3.职责3.1审核部、财务部负责审核单据。

3.2总部财务部或授权的分支机构办理报销,发放审核费。

4审核劳务费发放标准4.1现场审核劳务费标准4.1.1现场审核内容包括:第一阶段审核、第二阶段审核、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不符合项现场跟踪审核、补充审核、特殊审核(扩大认证范围、调查投诉或对被暂停的追踪)等。

4.1.2一般审核项目审核劳按一般审核项目组员计算审核费(执行4.1.2的标准)。

4.1.4审核组聘请技术专家,专家参与现场审核,每次审核劳务费300元/人;专家仅提供技术培训,不参加现场审核,每次审核劳务费为100元/人。

级别审核员担任多体系审核项目的专业审核员时,按4.1.2标准发放审核费,不再另行支付专家费用。

4.1.5二方审核项目审核劳务费发放:如为一般审核项目按4.1.2标准发放;如为增值审核项目按4.1.3标准发放。

4.1.6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如需要派人对受审核方不符合项进行现场跟踪审核,需经审核部同意方可实施。

现场跟踪审核劳务费以组员标准按实际发生的审核天数计算。

4.1.7审核员实际的审核天数应与审核计划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审核天数时,需报告审核部负责人,同时审核组长应在审核费报销单中注明,审核费发放以审核员实际审核天数为准。

4.1.8为方便审核费计算,发放标准可以参照附件《审核劳务费速算表》。

4.2文件审核劳务费标准受审核方初次认证、转换机构认证、认证认可行业审核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文件审核。

其它情况(如受审核方文件发生重大变更)发生文审费时,需经审核部批准。

非现场一阶段只发文审劳务费。

单体系文审劳务费为60元,多体系文审每增加一体系,文审费增加20元。

4.3
审核路途费、资料邮寄费报销4.3.1审核员审核往返路途费按规定由企业报销(当合同有特殊规定时,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4.3.2审核工作中发生的资料邮寄费报销时填写《支出凭单》附邮寄凭证,财务部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4.4审核中有突出表现的审核人员(包括实习审核员),除审核劳务费外,按中心《审核员奖励管理办法》另行奖励。

5审核劳务费发放流程版本03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文件编号QAC-TR02修改码0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页码第3页共4页5.1由审核组长计算审核劳务费,并给不在中心领取工资的审核员填写《审核劳务费支出清单》,审核组成员签字确认,在审核结束后及时交审核部。

5.2中心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在中心领取工资的人员每次审核后每人单独填写《审核劳务费支出清单》及时交审核部。

5.3总部管理的审核组长最迟在每月25日前将《审核劳务费支出清单》等单据寄至中心审核部,分支机构管理的审核组长每月提前将单据寄至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核实单据,并于每月25日前将经核实人签字后单据统一报至审核部。

5.4审核部计划员根据审核执行情况核实单据,签字后转财务。

5.5中心财务部合并扣税后发放审核劳务费。

在中心领取工资人员当月审核费与工资额合并扣税后发到工资卡,不在中心领取工资人员按劳务费税率标准(附件2)每月合并扣税后发到其在中心备案的工商银行帐户内。

6其他事项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自即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1:审核劳务费速算表一般审核项目应发劳务费(元/天)资格和职责单体系两体系三体系四体系及以上审核员/组员300 360 420 480高级/组员350 410 470 530审核员兼组长400 530 660 790高级兼组长450 580 710 840增值审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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