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3年版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1. 缴存基数:根据劳动者工资、工资性收入等支付总额确定住
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一般来说,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由政府根
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水平确定。
2. 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的,一般为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
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
的比例作为单位缴存。
3. 资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购房、建房、还
房贷、租房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具体使用方式和条件由政府根
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
4. 利息收益: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会按照一定的利率进行
利息收益,这部分收益主要作为补贴员工购房和还贷款的费用。
5. 个人账户管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员工个人的财产,用人单
位需建立和维护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时将缴存款项存入账户。
6. 监督管理:政府或相关部门会对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请注意,具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概述。
实际操作中,请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
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
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
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
并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
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释义】本条第一款是对空间效力、行为效力的规定。
所谓空间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所谓行为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对哪些行为发生效力,即哪些行为必须按照《条例》(指《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法管理条例》,下同)的规定实施。
本条第二款是对住房公积金概念的界定。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一)住房公积金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
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具有强制性。
(五)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
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付房租。
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内容有哪些?
住房公积⾦管理条例2021年内容有哪些?第⼀章总则。
第⼆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缴存。
第四章提取和使⽤第五章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现在很多企业都为职⼯缴纳,这对于职⼯⽽⾔,是⼀项很好的福利待遇。
职⼯在、租房和装修的时候都可以提取账户余额。
为了提⾼对公积⾦的管理,我国也出台了具体的办法条例。
那么的内容是什么?下⾯我们⼀起来看看⼩编是怎么说的。
第⼀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城镇居民的居住⽔平,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的缴存、提取、使⽤、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
第三条职⼯个⼈缴存的住房公积⾦和职⼯所在单位为职⼯缴存的住房公积⾦,属于职⼯个⼈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的管理实⾏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管理中⼼运作、银⾏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应当⽤于职⼯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作他⽤。
第六条住房公积⾦的存、贷利率由中国⼈民银⾏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民银⾏拟定住房公积⾦政策,并监督执⾏。
省、⾃治区⼈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民银⾏分⽀机构,负责本⾏政区域内住房公积⾦管理、政策执⾏情况的监督。
第⼋条直辖市和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民政府负责⼈和建设、财政、⼈民银⾏等有关部门负责⼈以及有关专家占1/3,⼯会代表和职⼯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的⼈⼠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
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
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
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
并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
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年月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年月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三)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五)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由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一种强制性的住房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能够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增加个人资产,并提供相应的住房贷款支持。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
本文将以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例,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5月15日由中国国务院颁布实施,共计九章七十七条。
该条例从公积金的缴纳、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计算基数。
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应按月缴存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
职工和用人单位各自缴存的公积金比例为50%。
计算缴存基数应不超过缴存人员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其次,该条例还规定了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方式。
每个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包括缴存、提取、贷款以及运营管理等。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专员,负责对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再次,该条例明确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提取条件。
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拆迁重建住房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租赁住房等。
此外,职工退休、死亡、就业困难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公积金的监督和违规处理。
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对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对违反公积金管理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暂停缴存、限制提取等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民生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责任追究,可以有效地保障公积金的正常缴存和使用,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包括缴存比例的合理性、公积金的流动性等。
因此,在今后的管理中,还需进一步完善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职工的需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山东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山东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制度,旨在帮助人们在购买或租赁住房时减轻经济负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从住房公积金的定义、管理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读者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
首先,住房公积金是指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人们在购买或租赁住房时所面临的经济负担问题。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一般是按照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并且这些缴纳款项会由政府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的收集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要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文件,用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
该条例明确了公积金缴纳的义务、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提取条件以及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等内容。
同时,为了保障个人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监督职责和民众的维权途径等相关事宜。
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面,如果个人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或租赁住房、还款、翻修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支付等。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限制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这样可以确保公积金的正当使用,防止滥用和浪费。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条例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能够提供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帮助人们解决住房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其次,通过个人和雇主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降低购房或租房时的经济压力,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此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加强了对公积金的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公积金的滥用和挪用,保障了人们的权益。
然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比如,在一些地区,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缴纳金额的差异。
同时,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面,个人在提取公积金时有一些限制条件,使得部分人无法享受公积金的福利。
(2023公积金)政策'一览'整理
让知识带有温度。
(2023公积金)政策'一览'整理(2023公积金)最新政策'一览'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有哪些?住房公积金除了贷款买房外,还有许多用途,我们应当时刻关注住房公积金政策,让自己的钱得到应有的利用。
下面是我整理的2023公积金最新政策一览,盼望能够关心到大家。
2023公积金最新政策一览住房公积金除了贷款买房外,还有许多用途,我们应当时刻关注住房公积金政策,让自己的钱得到应有的利用。
那么在公积金有哪些政策发生转变?新政一:租房提取公积金无需租金发票和完税证明新规指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而此前,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还需要提交租金发票、完税证明等。
新政二: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降至两成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再次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
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进展新模式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我国将基本形成全系统业务协同、全方位数据赋能、全业务线上服务、全链条智能监管的住房公积金数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字化进展新模式。
指导意见要求,构建数字化服务新模式,推动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编制服务事项基本名目和实施清单,实现同一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指导意见强调,打牢数字化进展的数据和平台基础。
建立健全让数据用起来的机制,依法加强数据汇聚、共享和利用,推动实现各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形成“纵向贯穿、横向联通”的数据共享“立交桥、高速路”,支撑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副司长王旭东说,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达1.64亿,到2025年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进展新模式基本确立后,除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等规定必需当面办理的服务事项外,其他业务基本能够实现网上办、掌上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哪些修订变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哪些修订变化一、缴存政策重大调整1、个体户、自由职业可缴存公积金2、缴存金额“限高保低”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二、放宽提取条件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这里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②离休、退休的;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④出境定居的;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⑥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2、四种情况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① 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③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④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三、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1、简化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2、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四、公积金资产证券化开闸1、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
2、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
(所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就是把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抵押贷款证券(主要是债券),然后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出售这些证券给市场投资者,以融通资金,并使住房贷款风险分散为由众多投资者承担。
业内普遍认为,此举将打通住房公积金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通道,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从资本市场源源不断发行债券等获得资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把募集来的资金再贷款给符合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购买住房,也可以用来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浙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浙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住 房分配机制转换, 加快城镇住房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 使用及相关 的管理、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 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 按照本条例规定 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 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 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企业, 是指 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 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 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 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并享有本条 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 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 (五)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 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并承办对同级 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 非盈利 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公积金2023年政策一览
公积金2023年政策一览公积金2023年政策一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本月起下调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省直公积金中心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185笔、7.42亿元,这些贷款均已按照下调后的利率计息,预计可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支出1500多万元。
根据规定,存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并实施全省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系统贷款利息调整计算规则。
等额本息还款法方式下,2023年1月份的还款额保持不变,其中利息部分按照新旧利率分段计算,多还部分直接冲减剩余贷款本金;2月份起按照新利率重算并减少月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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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听说新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即将施行了那么新条例与旧条例有什么不一样呢?下面给大家推荐的是新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供大家对比参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贷利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政策制定及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管委会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负责人,缴存职工代表,缴存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
其中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定期听取缴存职工意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有关专家代表通过推选产生,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条【管委会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坚持依法、民主、自主决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运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编制、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八)拟订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九)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确定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综合考虑利率水平、服务质量、网点分布、风险防控能力等因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按照委托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第十四条【省级统筹】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省级统筹管理。
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办事机构。
第三章缴存第十五条【账户管理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六条【账户管理2】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七条【账户管理3】单位招用职工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接收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未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第十八条【缴存额计算】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
工资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第二十一条【缴存方式】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缴存要求】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临时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三条【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缴存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五条【资金列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行政、事业单位在部门预算的人员经费中列支;(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成本或者费用等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条【提取申请】职工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需核查信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知受委托银行即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九条【贷款担保】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资金保值增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成本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存入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并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