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标准版)
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5篇)
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为加强在用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监管,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避免机械事故发生,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结合企业车辆技术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节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一条公司技术处全面负责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监管工作,监督指导车属分公司做好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二条车属分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督促车辆现场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做好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三条车辆现场管理人员应按分片包干原则做好车辆的检查与隐患排查整治。
第四条班车和包车的客车安检站点应严格按照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做好营运客车的安全例检工作,把好道路运输源头安全关。
第五条车辆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日常维护的要求做运行车辆的“行车三检”工作,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上路,发现隐患应及时维修。
第二节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六条车辆检查按____部门、范围、频次等的不同划分为车辆日常安全技术检查、驾驶员行车三检、车辆安全例检、专项检查、监督抽查,在车辆检查中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着力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车辆日常检查应当在出车前由车辆现场管理人员执行,检查车辆的安全重点部位和安全设施设备,确保车辆和安全设施设备保持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第八条驾驶员行车三检:一、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上路;二、运输服务途中应当对车辆的动态性能进行观察,发现异常及时停车检查并妥善处置;三、收车后应当及时做好车辆的清洁、润滑和补给,对行车中临时采取的应急故障处理措施进行彻底的维修恢复,确保次日车辆正常运行。
第九条车辆安全例检应当在班车或包车承接运输任务前由安检站点的安检员按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执行,其目的是防止营运客车带病上路运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营运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保障乘客和行车人员的人身安全,营运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本制度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客运汽车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责任主体1.车辆所有人:负责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2.车辆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3.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车辆安全检查工作。
四、安全检查内容1.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包括发动机、制动系统、悬挂系统、车轮轮胎、车身结构等部位的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要求。
2.安全设备检查:包括安全带、灭火器、应急锤等安全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3.车内卫生检查:包括车厢内部清洁卫生情况、灰尘、异味等检查,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4.疲劳驾驶防范检查:对驾驶员的疲劳驾驶情况进行检查,要求驾驶员遵守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
5.车辆证件检查:包括行驶证、营运证、保险证明等证件的有效性检查,确保车辆合法营运。
五、安全检查程序1.安全检查应由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上报车辆所有人和相关部门。
2.安全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例行检查,日常检查进行日常车辆巡查,例行检查由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3.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车辆所有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4.安全检查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法规和技术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检查能力和水平。
六、纪律与责任1.车辆所有人应充分意识到车辆安全检查的重要性,按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并落实整改措施。
2.安全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程序完成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检查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与安全检查相关的事宜,并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采取相应的措施。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篇1】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根据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实行分级认定,事故隐患一般分为两个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经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实施认定的主体为行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企业。
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是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行为时,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做出的认定行为;企业自我认定,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动中,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查找事故隐患,并做出相应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认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杜绝形式化。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一)制度制订和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完整;2.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完全签订到位;3.未完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实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整改落实不到位;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6.应急预案中车辆、人员、设备、资金等落实不到位;7.季节性安全管理工作未做专门部署;8.未实现有效的车辆、人员档案管理;9.对车辆、旅客或危险货物未投保相应的法定保险。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3篇)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确保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提高车辆使用寿命,保障乘车人员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及个人使用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第三条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的实施目标是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提高车辆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应当确保监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调。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责任制度,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使用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本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工作机构第八条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工作机构是负责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和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九条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工作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规程;组织开展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监督和管理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的培训和宣传等。
第十条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定期开展培训。
第三章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的内容第十一条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的要求和流程;(二)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的责任分工;(三)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的工具和方法;(四)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的频率和时限;(五)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结果的上报和处理;(六)车辆安全隐患整改的监督和管理;(七)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八)其他有关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应当根据车辆类型和特点,区分管理标准和要求,并设定不同的排查频率和时限。
第十三条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应当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定期排查应当按照制度规定的频率进行,检查内容应当涵盖车辆的各个部位和系统。
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技术情形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营运车辆技术情形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为了提高营运车辆的技术情形,保障交通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订立该营运车辆技术情形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一、营运车辆技术情形排查的内容(一)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营运证等车辆必备证件是否具备有效期;(二)车辆外观,如车身、车轮、车窗等是否完好无损,表面是否明显变形或损坏;(三)车辆车轮制动是否灵敏,应急制动距离是否达标;(四)车辆轮胎是否磨损严重,是否存在划痕或断裂,轮胎是否充分,胎压是否达标;(五)车辆发动机、传动系统等技术设备是否正常。
如发动机启动是否正常,换挡是否顺畅等;(六)车辆电子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如前后灯、警示灯、倒车雷达等是否正常使用;(七)车辆内部设施使用是否安全合理,如座椅、玻璃、安全带、气囊等是否完好无损;(八)车辆油路、水路、电路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燃油是否到达标准。
二、管理规定(一)营运车辆应建立健全对车辆技术情形排查管理制度,确保每辆车每日排查一次,并建立认真的记录和备忘录,跟踪车辆的技术情形和维护和修理保养情况。
(二)营运车辆技术排查工作应加强各类检测仪器的使用,加添仪器的精度和牢靠性,确保车辆技术检测结果的精准性和牢靠性。
(三)对营运车辆存在的技术问题,应在24小时内布置维护和修理,严禁无保养的车辆显现在路上上营运高峰时段。
(四)营运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行车培训,司机应经过专业培训,加强安全意识和技术情形,避开发生交通事故。
(五)在营运车辆行驶路线和车辆营运方式的布置中,应充分考虑路况、天气、地形等紧要因素,订立科学、合理、安全的营运计划。
总之,在营运车辆技术情形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方面,我们要做好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武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一、总则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和安全隐患的排查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排查管理1、车辆技术评估营运车辆应定期进行技术评估,以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技术评估应由经过相关认证的机构进行,并定期进行复检。
2、保养维护营运车辆的保养维护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定期更换机油、检查制动系统、轮胎磨损情况等。
保养维护记录应详实并及时更新。
3、技术状况排查定期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排查,包括检查车辆的发动机、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灯光等,确保车辆各项技术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技术状况记录对于每一辆营运车辆,应建立详细的技术状况记录,包括车辆的保养维护记录、技术评估结果、技术状况排查结果等,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查验。
三、安全隐患排查管理1、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营运车辆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应设立专门的安全隐患排查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排查。
2、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安全隐患排查应包括对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灯光、安全带等关键部位的检查,以及车辆的车身结构、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排查。
3、安全隐患排查周期营运车辆应按照一定周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周期应在营运车辆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并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4、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对于每一辆营运车辆,应建立详细的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包括排查的时间、检查的内容、存在的问题等,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查验。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1、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2、处罚措施对于存在技术状况问题或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营运车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处罚措施,包括暂扣营运资格证、查封营运车辆等。
五、宣传教育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和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车辆所属单位和驾驶员的管理和安全意识,促进营运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客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客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为了确保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乘客和员工的安全,客运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预防工作。
本文将对客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进行详细阐述,以供参考。
一、排查对象客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安全隐患:包括车辆的技术状况、车辆的安全装备和设施、车辆的维护保养情况等。
2. 驾驶员安全隐患:包括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驾驶技术水平、驾驶员的违章违规行为等。
3. 营运场所安全隐患:包括车站、候车厅、售票处、站台、出入口等场所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的完好情况。
4. 客运企业管理安全隐患:包括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和演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二、排查内容客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包括发动机、制动系统、轮胎、灯光信号设备等的作业是否正常;检查车辆的安全装备和设施,包括安全带、紧急锤、灭火器等的完好情况;检查车辆的维护保养情况,包括保养记录、维护记录等。
2. 驾驶员安全隐患排查:检查驾驶员的身体健康情况,包括体检记录等;检查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水平,包括培训记录、考核成绩等;检查驾驶员的违章违规行为,包括交通违法记录等。
3. 营运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车站、候车厅、售票处、站台、出入口等场所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的完好情况,如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等。
4. 客运企业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和演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考核等。
三、排查方法客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的方法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巡查检查法:由专人负责巡查车辆、驾驶员和营运场所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报告和整改。
2. 抽查检查法:由安全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员和营运场所进行定期抽查检查,确保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
3. 意外事件调查法:通过对发生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意外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和排查安全隐患。
营运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营运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运车辆安全的管理,确保乘客和行驶路上的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营运车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营运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应依法、科学、系统进行,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车辆在道路上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营运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应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查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营运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车辆检查和维护情况。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第六条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车辆的机械性能,包括发动机、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的正常运行情况;(二)车辆的车身结构和安全设备,包括座椅、安全带、防抱死制动系统等的完好程度;(三)车辆的外观和内饰,包括车身漆面、车窗、车灯等的完好状况;(四)车辆的轮胎和悬挂系统,包括胎压、磨损情况、悬挂系统是否正常等;(五)车辆的电气设备,包括灯光、喇叭、转向灯等的正常使用;(六)车辆的隐患排查,包括泄漏、异响、漏油等的检查。
第三章检查标准第七条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应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对于特殊车辆,应制定相应的专项检查标准。
第九条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应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原则进行。
事前检查应在车辆上路之前进行,事中检查应随车随时,事后检查应定期进行。
第十条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应由经过培训和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
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也应具备基本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四章检查程序第十一条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应定期申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应配合安全检查人员的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标准进行逐项检查,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人员对合格的车辆应签发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车辆所有人和相关部门。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机构设置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责任人。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应按照行业安全规范和标准做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对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
安全隐患排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安全隐患排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类。
公司针对每年的黄金周、汛期开展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2次以上。
安全隐患排查的方式和内容包括查现场、查运行车辆、查运行路线,查驾驶员资格、动态状况,相应监督监控安全设施、安检程序、安检设备,检查制度、管理制度等。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小组的职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小组的职责包括掌握本公司安全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做好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及时掌握各条营运线路道路状况、天气、客流量等造成的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确保车况良好和随车安全设施完好有效;了解驾驶员的资格、动态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公司技安科负责督促各部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安全隐患的排查,负责实施具体的整改措施。
安全隐患整改的要求对安全隐患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检查人员负责监督整改,直至整改完毕、消除隐患。
安全检查员要在安全经理的指导下,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工作,确保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安全隐患的整改要做到有措施、有报告、落实专人进行。
整改是否达标,是否可以恢复运输,必须由分管经理、安全股长和检查员签字后方可恢复:整改不到位,不能恢复运输。
隐患排查中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填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规定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规定
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检查内容: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应包括车身外观、车辆灯光、轮胎、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悬挂系统、底盘、动力系统等方面的检查。
2. 检查标准: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应按照相应的国家规定和标准执行,如《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规程》、《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等。
3. 检查机构: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具体的检测机构可以根据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进行选择。
4. 检查周期: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应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一般为每年进行一次。
具体的检查周期可以根据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进行设置。
5. 检查报告: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完成后,应向车主或经营者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
报告中应明确指出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6. 整改要求:如果营运车辆在安全技术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标准的问题,车主或经营者应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原则,具体的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规定还应根据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执行。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规定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规定对于任何一家营运车辆公司而言,其车辆的安全运营是至关重要的。
营运车辆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对公司的形象和客户的信任产生严重影响。
为了确保营运车辆的安全,各级政府和交通管理机构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从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和检查周期等方面,详细介绍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规定。
检查对象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是针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其检查对象包括:1. 车辆的基本信息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身颜色、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等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将记录在车辆的证件中,包括行驶证、营运证和车辆保险单等。
检查人员将会核对这些证件和车辆本身的实际情况,确保其完全一致。
2. 车辆的安全设备营运车辆必须要配备一些安全设备,如安全带、防火设备、灭火器、应急锤和应急照明等。
这些设备在车辆运营时将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以保障乘客、司机和车辆本身的安全。
3. 车辆的机械、电气和外观状况车辆的机械、电气和外观状况是检查的重点之一,包括发动机、变速器、轮胎、刹车系统、照明系统等。
车辆必须正常运转,无明显磨损或损坏,以确保乘客在车内的安全。
检查方式营运车辆安全检查的具体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例行检查,另一种是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1. 例行检查例行检查是指对车辆进行定期的检查,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一般情况下,营运车辆需要接受定期检查,这个周期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而不同。
例如,公共汽车一般需要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
在例行检查中,检查人员主要对车辆进行初检和详细检查。
初检是指对车辆的外观、设备和证件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对,以确保车辆和证件的完全一致。
详细检查是指在检查台或者车站等场所,对车辆的性能进行更加细致的检查,以检查车辆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 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是针对某些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例如,针对夏季高温、冬季寒冷等特殊环境对车辆的检查,或者针对特殊场合对车辆进行的检查。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规定(二篇)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规定,____字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是对营运车辆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广大乘客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规定。
一、检查标准和要求1. 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包括车辆的发动机、传动系统、转向系统、刹车系统、悬挂系统、轮胎系统、灯光系统、电气设备等各个部件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情况。
2. 安全设备和装置:营运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装置,包括喇叭、灭火器、安全带、照明设备、轮胎防滑链等。
这些设备和装置必须正常有效,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发挥应有的作用。
3. 车辆外观和车身结构:营运车辆的外观必须整洁美观,车身结构必须牢固稳定,不得有明显的变形、裂纹和腐蚀等缺陷。
车辆的玻璃、车灯、车窗等部件也必须完好无损,不得有破损和严重污渍等影响行驶安全的问题。
4. 车辆载重和超载情况:营运车辆的载重不能超过车辆的承载能力标准,不得存在超载现象。
超载会影响车辆的稳定性和制动效果,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二、检查项目和流程1. 车辆信息核查:检查人员会核对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车辆型号、车辆厂家、车辆年限、营运证等。
这些信息是判断车辆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
2. 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对车辆的发动机、传动系统、转向系统、刹车系统、悬挂系统、轮胎系统、灯光系统、电气设备等各个部件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会使用专业检测设备和工具,对这些部件的性能和功能进行评估。
3. 安全设备和装置检查:对营运车辆配备的安全设备和装置进行检查,包括喇叭、灭火器、安全带、照明设备、轮胎防滑链等。
检查人员会检查这些设备和装置是否正常完好,能否正常使用。
4. 车辆外观和车身结构检查:对营运车辆的外观和车身结构进行检查,包括外观整洁程度、车身变形、裂纹和腐蚀等情况。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规定范文(4篇)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车辆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是指对营运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车辆的机械性能、电气系统,以及安全装备的完好情况等方面的检查。
第三条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应坚持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落实责任,提高技术水平,确保车辆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运营。
第四条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检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内容开展工作;(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检查结果公正公平;(三)综合考虑,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确保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四)重点突出,根据不同类型的营运车辆,设置不同的重点检查项目;(五)强化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跟踪落实。
第五条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应由专门的机构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进行。
第二章检查项目和要求第六条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应包括以下项目:(一)车辆主要技术参数的检查,包括车辆型号、底盘号、车辆外观、尺寸等等;(二)车辆机械性能的检查,包括发动机、变速器、传动系、制动系统等等;(三)车辆电气系统的检查,包括电源系统、灯光系统、仪表系统等等;(四)车辆安全装备的检查,包括制动器、安全带、气囊、防抱死系统、防滑系统等等;(五)车辆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要求,根据检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限。
第七条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步骤进行,不得随意省略;(二)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水平的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可靠性;(三)检查工作应保证车辆的隐私安全,不得擅自盗取、泄露车辆的信息;(四)检查结果应及时通知车主或者使用人,并提供整改指导和建议。
第三章检查流程和程序第八条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一)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准备检查工具、备案检查资料等;(二)接受车主或者使用人的申请,并登记相关信息;(三)查验车辆证件和备案资料,确认车辆的合法性;(四)进行车辆外观检查,包括车辆外观和尺寸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五)进行车辆主要技术参数的检查,包括车辆型号、底盘号是否符合规定;(六)进行车辆机械性能的检查,包括发动机、变速器、传动系、制动系统等是否正常;(七)进行车辆电气系统的检查,包括电源系统、灯光系统、仪表系统等是否正常;(八)进行车辆安全装备的检查,包括制动器、安全带、气囊、防抱死系统、防滑系统等是否完好;(九)根据检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限;(十)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检,确认整改是否到位;(十一)出具检查报告,并告知车主或者使用人检查结果。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篇1)为巩固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县交通局《关于印发〈交通行业20__年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交文[20__]14号)要求,制定20__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树立“安全发展”的新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管,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全面排查、监控重大危险源,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初步构建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管理信息系统;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排查治理范围:全县道路运输及相关服务业。
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__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制度建设、组织体系、责任制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四、实施步骤第一时段(3月至4月):围绕确保“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认真总结去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经验,树立除隐患、防事故、保安全的思想,结合实际,制定适用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抓紧整改20__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于4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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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
定(标准版)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状况的监督管理,使公务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的状态,避免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车辆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牵头,会同部门安全员、具体负责实施。
二、公务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统一组织检查、各车驾驶员必须配合。
三、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
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一次。
检查时由公司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参加。
四、车辆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轮胎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是否磨损正常。
(5)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老化,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6)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7)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8)车身内外是否整洁,车辆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9)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10)修理质量抽查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11)检查返修率是否规定标准从隐患排查起,检查是否及时
报修整改、是否超过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并签字。
五、驾驶员自查及自查内容
驾驶员自查由驾驶员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
交接班时应说明车况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及安全员,做出整改方案。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
2、检查脚刹、手刹是否正常,管路有无漏油现象。
3、检查轮胎、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齐全有效。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七、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不漏车,车不漏项。
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
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奖励与处罚
1、对遵守本规定,检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时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的部门、总站、驾驶员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厂及总站纳入年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给予表彰奖励。
2、对日常保养、检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质量差,检查时发现有问题的,由公司视问题发生的部位及对安全行车的影响,每项扣总站或修理厂目标考核分0.3分至2分。
如车辆报修后,在质保里程以内又出现同类故障,检查中发现还继续在运行的,处罚时对总站及修理厂一并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故障限期修复而未修复的,复查发现后将追究责任并加倍处罚。
4、总站对驾驶员、修理厂对责任人的处罚,各总站、修理厂应按照此扣分标准处罚责任人。
5、一年内所驾车辆发生两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或一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的驾驶员,由安全服务监察部组织进行离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改为非技术工种。
修理厂相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单项扣分达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厂从严处罚。
6、扣分标准见附表。
公司对总站、修理厂突击抽查及日常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此标准扣分。
十一、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打印。
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2、检查原始资料要收存备查。
3、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总站收集保存。
十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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