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所收费标准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一、法医病理鉴定项目(35项)序号项目单位指导价(元)释义及备注1 早期尸表检验具2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2 晚期尸表检验具3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3 早期尸体常规解剖具8000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4 晚期尸体常规解剖具12000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5 特殊尸体解剖具15000 对特殊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特殊尸体包括高度腐败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6 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20000对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种类。
6 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15000对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种类。
7 尸体脊髓腔解剖例1200 对尸体脊髓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8 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个1000/心脑肺、500/其他对心、脑、肺、肾、脾、肝等器官中的一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
对心或脑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其他器官。
对多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每增加1个器官,加收一定标准的费用,但收费总额不高于全套器官肉眼大体检查的费用。
9 多器官肉眼大体检查套7000/具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10 常规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张100/张对器官取材并制作切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组织切片检查的11 组织切片特殊染色检查张600/张利用特殊染色技术进行病理组织学切片检查,包括脂肪染色、糖原染色12 电子显微镜病理检查标本800/样制备符合要求的样品,利用投射电子显微镜或扫描电子显微镜进行检查13 硅藻检查例1000/样本对尸体的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器官进行硅藻检查14 尸体X光检查部位600/部位对尸体某部位,如头部、颈部、胸腹部、骨盆部、四肢,进行X射线检查。
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戒毒管理,有效地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以下简称吸毒人员)实行戒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戒毒场所和实施戒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戒毒场所,是指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由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的强制戒毒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劳动教养戒毒所(以下简称劳教戒毒所)和经批准对自愿戒毒人员进行戒毒脱瘾治疗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戒毒脱瘾治疗机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毒、戒毒工作的领导和社会宣传。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禁毒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做好戒毒工作。
公安机关主管禁毒、戒毒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禁毒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内,具体负责其日常工作。
卫生、司法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开展与戒毒活动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戒毒场所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实行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方法,使吸毒人员戒除吸毒恶习,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帮教人员应尊重吸毒人员的隐私权,不得向其他人公开吸毒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吸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社会有关方面应制定帮教措施,帮助吸毒人员彻底戒除毒瘾,防止复吸。
第六条吸毒人员的戒毒经历不载入个人档案,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
我国禁毒模式有三种
我国禁毒模式有三种【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相关规定,有自愿禁毒、社区禁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禁毒等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相关规定,我国禁毒模式有:自愿禁毒、社区禁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禁毒。
第三十六条自愿禁毒吸毒人员可以到具有戒毒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立戒毒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药物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物治疗规范,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药物治疗不应该以盈利为目的。
不得为药物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做广告。
药物治疗收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社区禁毒对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告知吸毒人员住所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吸毒人员应当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治疗;在现居住地有除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四十八条社区康复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强制禁毒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㈡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的;㈢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㈣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的。
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场所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职工食堂外包项目方案 (2)
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职工食堂外包项目方案1.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强制隔离戒毒所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民众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戒毒所内部运作的高效性和尽量减少对民警职工的干扰,我们提出了将民警职工食堂外包的方案。
本方案将详细介绍外包项目的背景、目标、范围、实施计划以及所需资源等相关内容。
2. 背景强制隔离戒毒所是一种特殊的机构,它提供戒毒服务,以帮助毒瘾患者戒除毒瘾并恢复社会功能。
由于戒毒所的特殊性,需要提供给民警和职工一定的调理休息空间,同时需要保证他们的饮食安全和营养均衡。
然而,戒毒所的民警和职工食堂的运营和管理对戒毒所的日常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干扰。
因此,外包民警职工食堂成为一种解决方案。
3. 目标本项目的目标是通过将民警职工食堂外包,实现以下几点:•提供给民警和职工一个良好的饮食环境,使其能够在工作之余获得更好的休息和调理;•保证民警职工食堂的食品安全和卫生状况;•减轻戒毒所内部对于民警和职工食堂运营和管理的工作量;•提高戒毒所整体的工作效率。
4. 范围本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餐饮服务外包方将负责民警职工食堂的餐饮服务,包括食品采购、食品加工、菜单设计、餐食分发、清洁卫生等工作。
4.2. 员工管理外包方将负责民警职工食堂的员工管理工作,包括员工招聘、员工培训、员工考勤管理等。
4.3. 食品安全监控外包方将负责民警职工食堂的食品安全监控工作,包括食品储存、食品处理、食品检测等工作。
5. 实施计划本项目的实施计划如下:5.1. 确定外包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外包方,确保外包方有丰富的餐饮服务经验和良好的声誉。
5.2. 签订合同与外包方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外包方需要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
5.3. 餐饮服务过渡在合同签订后,进行餐饮服务的过渡工作。
外包方需要对戒毒所的现有食堂进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改造和装修。
5.4. 员工培训外包方需要对现有的食堂员工进行培训,提升他们的餐饮服务技能和食品安全意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1991]价费字5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年11月19日〔1991〕价费字549号)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就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一、公证费按《公证费收费规定》(附件一)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
二、律师服务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四)执行。
三、律师工作执照费,每册一元。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五、司法系统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
六、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第一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为法人和公民办理公证事项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发给正式收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证费。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公证事项时,公证处可比照《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中最相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费。
第四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三)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行为,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资质认定与登记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1.05•【文号】卫医政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行为,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
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2016年12月6日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一、法医类(一)法医病理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 早期尸表检验具600需要做多项整套鉴定项目的,每套基础收费标准不超过18000元。
2 晚期尸表检验具12003早期尸体常规解剖具30004 晚期尸体常规解剖具45005 特殊尸体解剖具60006 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70007 尸体脊髓腔解剖例10008 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个6009 多器官肉眼大体检查套300010 常规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张7011 组织切片特殊染色检查张10012 电子显微镜病理检查标本30013 硅藻检查例60014 尸体X光检查部位12015 尸体CT检查部位50016 三维重建部位200017尸体全身CT扫描具8000(虚拟解剖)18 尸体MRI检查部位120019 法医现场勘查例100020 法医病理诊断例120021 死亡原因分析例200022 死亡方式判断例200023 死亡时间推断例150024 致伤物推断与认定例100025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26 损伤时间推断(尸体)例1000 (二)法医临床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 损伤程度鉴定例8002 伤残程度评定例10003 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4 诈病、诈伤、造作伤鉴定例15005 劳动能力鉴定例8006 活体年龄鉴定例8007 男子性功能评定例7008 听觉功能评定例7009 视觉功能评定例70010 神经功能评定(限电生理检查)例80011 性侵犯鉴定例80012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例90013 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评定例60014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例60015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例60016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例60017 损伤形成时间推断(新旧伤鉴别)例100018 影像资料同一性认定张800 (三)法医物证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 人类血斑种属试验样本1002 人类精斑种属试验样本1003 常染色体STR检验——个体识别样本10004 常染色体STR检验——三联体亲子鉴定样本10005 常染色体STR检验——二联体亲子鉴定样本12006 Y染色体STR检验样本11007 X染色体STR检验样本11008 人类线粒体DNA检验样本14009 动物DNA检验样本150010 植物DNA检验样本1500(四)法医毒物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样品4002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样品4003 人体体液中毒品定性分析样品/类目标物12004 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样品/类目标物12005 生物样品中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样品/类目标物10006 生物样品中常见有机毒物分析样品/类目标物10007 生物样品中常见无机毒物分析样品/类目标物10008 生物样品中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样品/类目标物21009毒品、毒(药)物定性分析样品800(五)医疗损害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 医疗损害后果评定例15002 医疗过错评定例40003 医疗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评定例2000 二、物证类(一)文书物证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 笔迹形成方式鉴定项1000 涉及财产案件,按照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计收。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强制
戒毒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0.17
•【文号】建标[2005]188号
•【施行日期】2006.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强制戒毒所
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5]18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345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编制的《强制戒毒所建设标
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强制戒毒所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强制戒毒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6.21•【文号】公通字[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所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强制戒毒所的通知(公通字[200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强制戒毒所的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几年来,强制戒毒所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使大批戒毒人员脱毒康复,为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全国强制戒毒所还存在着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一是有的地方违反《强制戒毒办法》规定,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合资开办强制戒毒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戒毒效果,高收费,乱用戒毒药品。
二是有的强制戒毒所设置不合理。
有些地方将强制戒毒所与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合设,不具备戒毒的基本条件。
三是执法不严。
有的强制戒毒所不严格执行强制戒毒期限,擅自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戒毒,有的雇用临时工管理强制戒毒人员。
还有的地方以罚款、治安拘留代替强制戒毒,甚至向强制戒毒所提取所谓的“人头费”、“运输费”。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强制戒毒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乃至党和政府的声誉。
为此,公安部决定对全国强制戒毒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以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为依据,对强制戒毒所进行清理整顿。
对那些非法建立、管理混乱、以盈利为目的的强制戒毒所,坚决取缔。
清理整顿后,强制戒毒所一律由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改变目前强制戒毒所设置混乱、管理不规范和执法不严的状况,建立健康有序的强制戒毒工作秩序,真正发挥强制戒毒所在禁毒斗争中的职能作用。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02•【文号】公通字[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诊断标准正文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1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了《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9月2日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评价戒毒效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有效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诊断评估工作。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戒毒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戒毒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1.05
•【字号】南价费[2006]1号
•【施行日期】2006.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戒毒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6]1号)
南宁公安局:
你局《关于核定戒毒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戒毒费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字[2004]79号)精神,结合市公安局第二强制戒毒所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市公安局第二强制戒毒所戒毒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戒毒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戒毒收费属公益性收费,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南宁市公安局第二强制戒毒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二○○六年一月五日附表:
南宁市公安局第二强制戒毒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武汉市禁毒条例
武汉市禁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28•【字号】•【施行日期】1997.09.2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武汉市禁毒条例(1997年8月22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毒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查缉与防范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本辖区的禁毒工作。
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严惩毒品犯罪。
卫生、医药、工商、民政、民航、铁路、交通、邮政、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毒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负有在本单位、本辖区开展禁毒工作的责任。
第七条禁毒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三)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四)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五)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者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者抗拒铲除的,(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七)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九)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97)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5.04•【字号】粤府[1997]35号•【施行日期】199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粤府(1997)35号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为了依法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含“冰”毒)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并给毒品违法犯罪人员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麻黄素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赃,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犯罪行为之一者,在1997年6月26日之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依法严厉惩处以贩养吸、零星贩毒的犯罪活动;凡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以及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必须于1997年6月10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逾期不登记的,一律收容强制戒毒;凡经戒毒后重新吸毒的,一经查获一律送劳动教养,继续戒除毒瘾。
四、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旅馆业、个体出租屋等经营单位或业主,凡容留、纵容、包庇他人在其所属场所进行贩毒吸毒(含“摇头丸”、“忘我”、“蓝精灵”等毒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五、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戒毒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02]173号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戒毒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戒毒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价费[2002]173号2002年6月20日)
市公安局:
你局成公函[2002]24号《关于核定戒毒治疗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费[2000]58号《关于戒毒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根据你局管理的强制戒毒所的强制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三个月,发生的戒毒治、药品、生活等费用的实际,现将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戒毒治疗费(包括:检查、治疗、住院、护理以及引发的相关病症的治疗等),每人每期1500元。
二、戒毒治疗药品费,每人每期1920元。
三、戒毒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期1190元,其中伙食费900元,杂费290元。
四、以上收费标准,对个别特别戒毒困难的人员无力交纳的,可给予减免或缓交照顾。
五、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签章印制的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照成府发[2002]72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六、本通知收费标准从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公安系统强制戒毒费试行标准的复函-湘价服[2002]16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公安系统强制戒毒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公安系统强制戒毒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湘价服[2002]165号2002年7月6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准收取强制戒毒人员戒毒及有关费用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我省戒毒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经研究,现就核定我省公安系统所属强戒毒场所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强制戒毒办法》第十五条“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家属承担”的规定,核定进入公安系统所属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人员的戒毒费标准为:生于是脱瘾期每人4000元;康复期每人2000元。
戒毒费用含治疗、护理、戒毒药品、检验、水电、被褥、洗漱用具、伙食等费用。
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
二、强制戒毒收费属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
你厅接此复函后,应督促全省公安系统各执收单位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有关手续,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函自2002年7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试行期满,须报我局重新核准后方可继续收费。
——结束——。
戒毒所建设标准 (3)
戒毒所建设标准
戒毒所建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建筑设计:戒毒所建筑物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和施工标准,包括建筑面积、空间布局、防火安全等要求。
2. 环境设施:戒毒所应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如饮用水、
食堂、宿舍、洗浴设施等,确保戒毒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医疗设施:戒毒所应有相应的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提
供戒毒人员的常规健康检查、医疗救治以及戒毒过程中可
能出现的急救服务。
4. 管理制度:戒毒所应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包括收押登记、日常管理、制度规范等,确保戒毒人员的安全和秩序。
5. 教育培训:戒毒所应有专业的教育培训师资和教育设施,提供戒毒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职业技能培训等,帮
助戒毒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6. 心理辅导:戒毒所应有相应的心理辅导师资和设施,提
供戒毒人员的心理疏导、心理康复等服务,帮助戒毒人员
解决心理问题。
7. 安全防护:戒毒所应有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周界
围墙、监控设备、门禁系统等,确保戒毒人员的安全和离
境管理。
8. 康复服务:戒毒所应提供完善的康复服务,包括戒毒人
员的职业康复、社会融入、家庭关系重建等,帮助戒毒人
员实现全面康复。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戒毒所建设标准要求,具体要求可能还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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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收费标准
一、戒毒所的收费标准二、彻底戒毒的步骤三、戒毒后防止复吸的应对措施
戒毒所的收费标准1、戒毒所收费标准
一般强戒在2000-3000元,自愿戒毒3000-5000元不等,而且各处情况不司,收费也会存在差别。
而且在戒毒所因为国家对医疗投入的不足,戒毒者在戒毒所如果生有小病则可以在所内免费治疗,但是大病就不行。
还有就是戒毒所缺乏医疗检测设备,戒毒人员需要通过检测才能判断病情的话,费用都是自己出的。
而且全国不同城市,各费情况都不一样。
1.1、强制戒毒生理脱瘾治疗费每人不超过3000元;康复期每人不超过1800元;强制戒毒不少于3个月。
1.2、自愿戒毒生理脱瘾治疗每疗程不少于十五天,收费标准每人不超过3000元。
1.3、自愿戒毒超过十五天的,如自愿戒毒者仍要求继续进行巩固治疗,每人每天收取床位费30元,伙食费自理。
1.4、上述戒毒人员所交费用包含治疗、护理、戒毒药品、检验、水电、被褥、洗漱用具、伙食费用等。
此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
2、戒毒所是什么
戒毒所是指将吸毒人员集中进行戒除吸食、注射毒品的恶习及毒瘾。
对吸毒者进行戒毒治疗的场所。
一般戒毒所都配备有相关的戒毒药物,相关的医护人员。
戒毒所的分类主要有自愿戒毒所,社区戒毒所,强制戒毒所。
由于中国当前无法实施国外戒毒的医学防治模式,所以中国现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