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市场经济模式、宪法、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精选推荐
三权分⽴新中国成⽴以来,历代党和国家领导⼈都异⼝同声地对“三权分⽴”持否定态度,并反复强调我国必须坚持⼈民代表⼤会制度,⽽不能遵照“三权分⽴”原则实⾏西⽅式的民主。
⽆论是⽑泽东的教导,邓⼩平的重申,还是江泽民、胡锦涛的告诫,⽆⼀不强调“三权分⽴”不适合中国国情这个道理。
因此,认清“三权分⽴”的要害便成为建⽴中国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前提。
⼀、“三权分⽴”的由来及演变“三权分⽴”作为⼀种理论,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
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篇?中提出了混合政体理论,认为国家实际上是由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所组成的,因此势必会由于利益差别⽽导致对⽴,为了防⽌某⼀利益群体的势⼒过于膨胀,从⽽给其他群体造成威胁和侵犯,必须对这种对⽴的倾向加以制约,使之形成⼀种均衡。
亚⾥⼠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这⼀思想,并在对⼀百五⼗多个城邦的政治制度进⾏分析和研究之后得出了⼀切政体都必须具备的三种要素议事机能、⾏政机能和审判机能,并认为这三种机能应该分别由三个相应的政府机构来实现。
[ 1 ]可见,亚⾥⼠多德对国家权⼒的划分已经初步显现出近代“三权分⽴”的雏形。
后来波利⽐阿在对古罗马政体的考察过程中⼜进⼀步发展了这⼀思想,他在?罗马史?中提出了国家的三种权⼒机关必须在分权基础之上相互牵制以保持政体平衡的主张。
这为后来“三权分⽴”的形成提供了思想渊源。
近代以来,西⽅国家纷纷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演绎着“三权分⽴”原则的丰富内涵,例如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半总统制等。
这⼀原则⾃⽂艺复兴时期以来逐渐形成并发展完善,期间也有诸如卢梭、狄骥、马⾥旦等学者对其持否定态度,例如卢梭就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是⼈民对公共意志的⾏使,⽽公意只有⼀个,因此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他将分割主权的做法讽刺为江湖幻术,并尖锐地批评到: “他们把主权分为强⼒与意志,分为⽴法权⼒与⾏政权⼒,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
他们时⽽把这些部分混为⼀谈,时⽽⼜把它们拆开。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德国市场经济模式、宪法、三权分立
• 2.司法
• 联邦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
监督《基本法》的执行,有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 参议院各推选一半,由总统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长 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推举。此外设有联邦法院 (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联邦行政法院(负责一般行政 司法案件)、联邦惩戒法院(负责公职人员违纪案件)、 联邦财政法院(负责财政案件)、联邦劳工法院(审理劳 工案件)、联邦社会法院(审理社会福利纠纷)和联邦专
朝只能够统治帝国剩下的领土奥地利。德意志地区内只有奥地利、普鲁士、丹麦控制的荷尔斯泰因
和瑞典的波美拉尼亚地区未有加入邦联,而且不计算并入法国的莱茵河西岸和艾尔福特。
德意志统一
• 18世纪初普鲁士崛起,根据1815年维也纳会议,组成了德 意志邦联,1848年德国各地爆发革命,普鲁士首相俾斯麦 领导了艰苦卓绝的军事和外交斗争,普鲁士于1866年的
两德统一
• 1990年2月13至14日,民主德国总理莫德罗首次访问联邦德国。3月18 日,民主德国人民议会实行自由选举,德梅齐埃任总理后,两德统一 的步伐大大加快。1990年5月18日,两德在波恩签署关于建立货币、
经济和社会联盟的国家条约。1990年8月31日,双方又在柏林签署两
德统一条约。1990年9月24日,民主德国国家人民军正式退出华约组 织。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正式加入联邦德国。民主德国的宪法、 人民议院、政府自动取消,原14个专区为适应联邦德国建制改为5个 州,并入了联邦德国,分裂40多年的两个德国重新统一。
• 联邦议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和通过政党得票率按比例分配产生,任
期4年,最重要的任务是立法、选举总理和监督政府。第18届联邦议
院于2013年10月22日组成,共有631个议席,其中联盟党311席,社民 党193席,左翼党64席,绿党63席。现任联邦议院议长诺贝特· 拉默特 (Norbert Lammert,基民盟)。 • 联邦参议院共69席,由各联邦州代表组成,每州按人口比例拥有3至6 个席位。各州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管理以及欧盟事务。 参议院议长按固定顺序由各州州长轮任,任期1年。当总统因故不能 行使职权时,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务。现任参议院议长为下萨州 州长威尔(Stephan WEIL,社民党)。
德国的宪政体系
当今德国的主要政党:
1.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基 督教价值观和社会市场经济 2.社会民主党:社会和生态转型 3.自由民主党:自由主义 4.绿党:生态主义的左派政党 5.民主社会主义党:民主社会主义
德国政党体制的演变:
1.1945——1951的延续性和新开端。1945年产生了四 个跨地区的政党:社会民主党、共产党、自由民主党 和基民盟/基社盟。 2.1952——1961年间的政党体制的集中化。基民盟— —基社盟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吸收其他小党的过程; 社会民主党直到1972年的持续扩大;60年代的立场 1972 60 转变。 3.1961年——1983年稳健的两个半政党体制。选民行 为集中在两大影响广泛的全民党,即联盟党(基民盟 /基社盟)和社民党中,它们与长期参与执政的第三 支政治力量——自民党构成“两个半”政党格局。 4.自1983年起绿党的崛起和两个政党集团体制的确立。 基民盟/基社盟与自民党为一方,社民党和绿党为一 方。
二、德意志帝国宪政的辉煌与毁灭
(一)1871年宪法——全德统一后的开国力作 1870年普法战争,德军大胜。俾斯麦完成了德 国的统一。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第二帝国” 建立,俾斯麦在《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的基础 上稍作修改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因该 部宪法不是由制宪会议或者国民议会制定,而 是通篇体现俾斯麦的一致,故又称“俾斯麦宪 法”。
联邦宪法法院将其表述为:“尊重在基本法中具体载 明的人权,特别是尊重个人生命和自由发展的权利, 人民主权,国家权力分权,政府的责任,依法行政管 理,独立司法,多党制原则和所有政党依据宪法行使 反对党权利的机会一律平等。”
(二)《基本法》宪政精神具体实践
(1)联邦制 1.联邦制是基本法的中心原则,不得任意修改。 2.在联邦与州的关系上,各州只保留本州的行政管理权 和组织管理文化教育等项权力。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 力。 3.在立法权上,详细区分了联邦和各州的立法范围。分 为联邦专属立法事项、联邦和州共同立法事项、各州 专有立法权。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49年
民主改革循序渐进 英国:1640----1689
12年 7年
美国:1775----1787 三权分立制约平衡 德国:1864----1871 专制制
代议制
民主
人治 法治 ——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发展
美国:总统共和制
民主共和制
法国:议会共和制 英国:君主立宪制(实)
1866 普鲁士
1864 丹麦
1870 法国
(二)标志: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颁布
1、宪法的内容
①国体:
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帝国政府掌握了军事、外交等大权,各邦则保 留了一些自治权。
江 苏 省上 冈 中 学
② 政 体: 君 主 立 宪
——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发展
皇帝:国家元首,任命官吏、 创制法律、统帅军队、宣战、 媾和、缔约、召集和解散议会, 统帅军队,权力巨大
一个商人从柏林去瑞士必须经过十个国家,兑 换十次货币,办理十次过境手续,缴纳的关税超过 他所运货物的价值。
上述资料反映了当时的德意志面临着怎样的问 题?最需要的是什么?
(一)前提: 德国的统一
1、原因:
19世纪70年代德意志能够统一的原因:第一19世纪五、六十 年代,德意志资本主义经济已得到迅速发展,但国家四分五裂 的状况严重阻碍德意志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统一成为历史发 展的必然趋势。第二在资产阶级软弱的情况下,出现了经济和 军事实力强大的普鲁士邦国。在其“铁血宰相”俾斯麦的领导 下,普鲁士通过王朝战争完成了德国的统一大业。
总江 苏结省上一冈:中 学英、美、法、德四国近代代议—制—近比代西较方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发展
英国
德国
美国
法国
政体(国家制度)
德国宪法史
德国宪法史德国,全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在18世纪末致20世纪末,德国一直处于分分合合的状态,德国的国体和政体也在不断变化,德国的宪法更是经历了几度更迭和更改,才最终形成了德国现行宪法《基本法》。
德国制定宪法的历史,始于1815年德意志联邦成立,终于1990年10月3日德国统一之后,共有一百八十余年的历史。
一、德意志帝国成立前德国的制宪活动在1813年至1814年进行的第六次反法联盟,拿破仑一世被打败,法国从德意志民族所属的各邦国中退出。
于是,德意志联邦于1814年10月至1815年6月召开的维也纳会议中确立,由此拉开了德国宪法史的序幕。
由于联邦本身是一个涣散的政治联盟,不能制定一个统一的宪法,因此在德意志联邦确立后的30年中,南北部的大部分联邦先后制定了邦国的邦宪法。
但是这些邦宪法还存在着旧君主主义的影子,并且宪法中的国民主权、民主主义的基础相对薄弱,因此德国宪法史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宪法是1849年的法兰克福宪法。
(一)《法兰克福宪法》1848年3月,德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从奥地利维也纳人民举行起义开始,几乎波及了整个德意志联邦,资产阶级利用这种革命形势,提出制定一部全德宪法的要求。
在这种形势下,1848年3月在法兰克福召开了由574人组成的预备会议。
5月18日,德意志国民议会在法兰克福的圣保罗教堂召开,着手制定全德宪法。
经过7个月的讨论,在12月27日先行通过并颁布了作为宪法第一部分的《根本权利宣言》,规定了人身自由、经济生活自由,迁徙自由、出版及结社自由等公民权利,但未提出主权在民、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权理论。
而后又经过3个多月的争夺和协商,于1849年3月27日通过,并于次日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又被称为“法兰克福宪法”。
根据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帝国皇帝由最高立法机关帝国国会从各邦国的国王中选出,皇帝有不对国会负责,并有权解散国会、搁置国会通过的法律草案,并统帅帝国军队。
从等级制到代议制——德国议会制度的演变
从等级制到代议制——德国议会制度的演变“议会”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原意是谈话式辩论,最初以一种代表们集会的形式出现,经过长期的演变和发展,最终作为民主的基本形式在许多国家普遍确立。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议会制共和政体的国家,议会作为代议机构由选举产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中心,政府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议会有倒阁权,这种议会制度也称为代议制度。
从中世纪的等级代表会议到民主的代议制,德国的议会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
一、从帝国议会到法兰克福国民议会12世纪初,神圣罗马帝国前期,由选帝侯及其它帝国贵族参与,投票决定帝国的公共事务的御前会议已形成惯例。
到1495年哈布斯堡王朝时期,御前会议正式更名为“德意志帝国议会”,其成员是皇帝的采邑领受者,即选帝侯、行使世俗权力的宗教领主、大小诸侯和自由城市的代表(早期市民阶级的代表),他们分成了三个等级:选帝侯集团(Kurfür-stenkolleg),帝国诸侯会议(Reichsfürstenrat)和城市集团(Kollegium der Stdte)。
帝国议会的主要任务是就出征、帝国战争、帝国税收和帝国法律诸事进行商讨和做出决定。
这个被称为“议会”的等级会议实际上只是国王的咨询机构,它的议员不是经选举产生的,议会作出的决议无须经过大多数代表同意,确定制订立法程序规则的权力也仅由第一等级独享。
直到1648年以后,属于第三等级的市民阶级议事组才获得投票权。
因此,它从未真正起到统一国家意志、监督行政机构和各邦国、行使国家权力的作用。
18世纪末,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德意志的封建制度开始动摇,在许多邦国,资本主义的经济方式正逐步取代旧的封建农奴制,资产阶级也获得了更多的政治权利。
1806年,拿破仑大军侵入莱茵河左岸,将16个德意志邦组成莱茵同盟,政治、经济本已四分五裂的神圣罗马帝国最终土崩瓦解,早已名存实亡的“帝国”议会也随之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虽然法国大革命对德意志诸邦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比起其它欧洲国家,这种影响却是有限的。
德国宪政
德国宪政德国相对于其他民族国家,统一的步伐显得有些缓慢,直到1871年才'制定了第一部成文宪章,但该帝国宪法仅生存了48年就随着帝国的崩溃而停止了。
在德国制宪的历史中,制定颁布了多部宪法,从保罗教堂宪法开始,德国就一直致力于宪法的编撰,期望能够制定一部适应本民族发展的宪法。
但是期间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德国的宪法制定,一路走来可以说是,极其坎坷和动荡的。
事实上在德国颁行并具体应用的宪法,还是在二战之后西德所制定的《联邦德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即“波恩宪法”。
它是在德国进入相对稳定时期之后所制定的宪法,也就是1949年制定的并一直沿用至今的德国《基本法》。
所以在论述德国宪政时,以德国统一之后的《基本法》为依据进行论述。
德国宪政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联邦主义德国是联邦国体,本身具有纵向分权的特色。
《基本法》把联邦、各州与地方的纵向分权原则,作为政体的坚固地基。
在1871年统一前,德国就已经形成了松散的邦联系统。
主要是因为19世纪后期工业的大规模发展、经济和贸易需要统一协调,因而产生了政治统一的动力。
第一次统一并没有产生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且欠缺民主机制,但是保留了许多的联邦主义特征。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联邦主管立法,各州和地方则主管执法,同时明文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限。
首先,联邦权力必须来自《基本法》的明确授权,否则权力即属于各州所有。
联邦立法权限制于受到列举的专有和共有立法事务之内。
且对共有立法事项,只要联邦尚未行使调控权,各州就有权立法调控。
其次,把对地方的自治的保障化为文字,在法律所建立的权限范围内,地方政府有权处理所有地方社团事务。
最后规定作为国体的联邦性的实质不得受到任何更动,因而联邦主义在德国具有永久的意义。
德国的联邦主义是其在历史发展中自觉的选择的一个结果,是与民主机制相联系在一起的。
它们之间有着特殊的性质关联,正如考夫曼所说:“正由于无论是国族的民主体制或者各种具有联邦性质的组织,都预设了某种实质的同种性,因此要去证立那由自主的、在具有国族同质性的统一体中存续着的、民主的诸多国家所形成的多数状态,是很困难的。
三权分立
编辑本段分权目的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编辑本段实现模式三权分立的实现模式在各大资本主义国家有所不同,而真实的情况是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
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立。
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三权分立的格局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
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又属于行政部门。
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
两种权力不但共生,即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即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而重新举行大选。
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就可以永远干下去。
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
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
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实质是“执政党至上”。
日本在二战后快速发展时期是自民党长期执政。
亚洲成为四小龙的国家案。
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三权分立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
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
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
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英国的内阁制英国的权力分立跟美国的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主因是英国的政治现实跟其他地方的不同。
英国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
德国宪法法院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德国宪法法院对中国的借鉴一.德国——宪法法院模式德国的违宪审查权专属于联邦宪法法院,是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系统的宪法法院行使的,普通法院及其他专门法院无权过问。
在法院体系中,宪法法院居于最高的特殊地位,不隶属于任何机关,分别由两院的16名法官组成,各院有3名终身法官和5名定期法官,其中5名定期法官中众议院选出3名,参议院选出2名,可以看出宪法法院兼有司法和行政的特点。
德国宪法法院具有广泛的管辖权,主要是对法律法规的审查权,包括抽象的和具体的法律法规审查。
如果说美国的违宪审查权隶属于法院,体现了三权分立格局的话,那么,德国宪法法院的设计则是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之外的一个机关,是三权之外的权力,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监督所有国家权力。
在美国,司法权被认为是“最终”的权力,但在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才具有真正的“最终性”。
在审查机构设置方面,德国的宪法法院既是司法机构又是政治机构,属于三权之外的另一种权力。
在审查的强度方面,德国宪法法院管辖的范围及其广泛,不仅包括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而且还会审查选举案件、总统和法官的弹劾案件等。
在审查的形式方面,德国的宪法诉讼是独立进行的,有独立的宪法法院和宪法诉讼程序。
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只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机制,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这一机制未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撤销过一项违宪或违法的法规,这也让我们不免心生忧虑。
尽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但是宪法监督这项职权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众多职权中的一项,而且全国人大属于非常设机构,不管从职权上还是时间上都无法保证它对宪法实施进行专门而经常性的监督。
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
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欧洲四大经济体之一,其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民具有极高的生活水平。
下面是本人分享的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一起来看看吧。
德国政治体制分析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沿革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军事占领和管制。
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
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
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
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
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
当时,联邦政府不能设置国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
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
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属全部5个州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实现统一。
政权组织形式联邦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
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国家元首根据魏玛共和国二元行政体制的教训,《基本法》设联邦总统为虚位元首。
总统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德国基本法
Grundgesetz[das] (德国宪法)基本法。
基本规律。
简称GG,是联邦德国的宪法,1949年5月23日公布,1949年5月24日起生效(萨尔州自1957年1月1日起生效,梅克伦堡-前波莫瑞、萨克森、萨克森-安哈特、图林根以及东柏林于1990年10月3日生效)。
基本法曾于1956及1968年作过较大修改,1990年8月东西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的某些条款作了适应性修订。
基本法分为前言和14个章节。
它规定了德国的国家制度是议会民主。
国家元首为联邦总统。
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后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06年8月26日,并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
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缩写:GG),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过渡时期相当于宪法地位的法律,是目前德国的根本大法。
德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后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06年8月26日,并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
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Grundrechte)由于纳粹德国的经历尤为重要。
联邦宪法法院作为独立的宪法机构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维持国家政治组织体系,并对它们进行完善和发展。
在1949年德国基本法只在西方占领区生效,当初其并没有被打算作为长期有效的宪法,因为当时国会参议院(Parlamentarischer Rat,由西方占领区11个州的州长组成)认为苏联占领区会很快和西方占领区完成合并统一并出台一部“正式的”宪法;因此没有采用德语中Verfassung (意为“宪法”)一词。
直到1990年10月3日两德统一后德国基本法才成为整个德国的宪法。
现成的范本德国政治制度评述
现成的范本——德国政治制度评述德国政治结构与运行规则图示序言:笔者之前大量介绍了英国宪政的演进历程,也写了一些关于英美政治传统的文章。
认为英国开创了近代人类政治文明的先河,为当今人类政治文明体系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但是英国的制度是经过几百年的政治演进而达成的政治形态,在这个演进过程中除确立了一些落在文字上以制定法形式存在的制度外,还存在大量的以非制定法形式存在的惯例作为补充,这个国家甚至至今都没有一份完整的成文宪法。
其他国家很难完全效仿英美,只能在掌握英美宪政精髓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适合自己的宪政民主制度,完成自身的政治现代化转型。
但是如果要问当今世界众多国家中,有没有哪个国家的制度可以被我们拿来就能用的,我个人认为还真的至少有一个,那就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在笔者看来,德国现行政治制度公平合理,很好地平衡了人权与州权、选人与选党、民主与集中、制衡与效率、从贤与从众等关系。
并且德国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成文的制定法为主,德国法律以严谨周详著称,这个特点也反映在他们的政治制度方面,如果要效仿德国,拿过他们的相关的成文法仔细研究便可基本掌握其政治制度的架构与运行。
并且相对来说,德国作为宪政民主的学习者,其制定相关法律时不仅参考了英美政治规则,而且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特征。
因此,笔者在此向大家简单介绍德国政治制度中比较突出的优秀之处,主要包括:议会制的有效性及其在德国的特殊稳定性、议会两院之间合理的权力划分、合理有效的选举制度、内阁的决策及工作机制、合理有效的纵向分权、高度专业化的法院体系等,但愿能为我们可能发生的事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一、议会制的有效性德国的政体为议会制(也叫议会内阁制、责任内阁制、议会民主制),为西欧国家通行的政治制度,笔者个人认为议会制有诸多优点,使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很高的行政效率,原因如下:1、合法性一元化,议会制下议会是唯一合法的代表民意的最高权力机关。
德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政治上分权自立,经济上 实行社会市场经济。联邦、州与地方各级政府有明 确的公共服务责任,并依此划分了各级政府的财权, 税收协调是财政纵向平衡的主要形式。 • 在德国,市镇财政收入的来源有以下几条途径:
• 一是联邦财政补贴。每年联邦政府向州政府分配一批资 金,州政府再将其中的一部分给市镇政府; • 二是市镇政府与州政府分享税收。各市镇分享的数量因 纳税人的多少而不同,总体上,纳税人交纳到州政府各 种税款的15%要回到纳税人所在的市镇,被市镇政府分 享; • 三是市镇自行征收的税。各州的法律规定,市镇可以向 市民征税像消费税、娱乐税、饮料税、养狗税、第二居 所税、狩猎税,等等。对于市镇的征税,市民不能进行 诉讼,当然,市镇征税的底线,是不能让当地居民破产。 • 四是借债;五是出租房屋、土地等收入;六是社会捐款。
• 特点三:联邦与州、州与州之间的“政治交织”或者“合 作型的联邦制”促进了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这种 合作是建立在自愿与平衡的基础上的。既在财政领域取得 平衡,消除社会差距,也在政党冲突与矛盾之中取得平衡 ,维持社会生活、社会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财政上的合 作既体现在乡镇政府能够派代表参与联邦政府共同制定中 央与地方的统一财政预算,也表现为乡镇与州一级政府之 间存在“垂直财政平衡”,即各乡镇既可以通过得到州政 府补贴的方式来缩小乡镇政府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 差异,也可以通过在乡镇政府之间财政帮扶来达到共同发 展的目的;政治上的合作既体现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的联邦 调解委员会,以调解州与州政府之间、州与地方政府之间 的冲突,也体现在各地方政府之间在制定与实施重大决策 上的协同一致、互相配合。
•
在联邦与州的共有立法权方面, 联邦行使该权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某一事务不能任由各州加以解决 的;2.根据某一州的法律解决某一 事务时,可能损害他州或集体利益的; 3.为维护司法或经济的统一,尤其 是为了维护超越一州疆域的生活关系 的统一而需要处理的事项。
德国财政法律体系
州政府的事权范围主要包括州政府行政事务 和财政管理; 社会文化和教育事业; 卫生、 体育事业; 法律事务和司法管理; 环境保 护等。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主要是各种地方性事 务,包括地方行政事务财政管理; 地方公 路建设和公共交通事务; 水电和能源供应; 科学文化和教育事业,包括成人教育、学 校管理、博物馆和剧院等的管理和维护; 社会住宅建设和城市发展规划; 地方性公 共秩序管理; 健康和体育事业; 医院管理、 医疗保障和地区性社会救济等。
(二) 行政权
在德国健全法律制度体系下,政府行政部门之间 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作为联邦制国家, 德国的财政行政级次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 根据以上立法原则,德国将本国的财权和事权在 三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 府在财政管理上均拥有独立权力。财政管辖权在 三级政府中加以分配,并且各级政府均独立设置 财政管理机构,拥有明确的管辖范围和职能。
属于联邦政府专有的税收包括关税; 不属 于州政府、地方政府或者联邦与州共享的 消费税; 道路货物运输税; 资本流通税、 保险税、票据税; 一次性财产税和为平衡 负担而征收的平衡负担税; 个人所得税和 企业所得税的附加税; 在欧洲共同体范围 内的赋税(《基本法》第 106 条第 1 项)。
属于州政府专享的税收包括财产税、遗产 税、机动车辆税、不属于联邦所有或者联 邦和各州共享的流转税、啤酒税和赌场税 (《基本法》第 106 条第2项)。
一、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权力分 立制衡框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区域规划法》将行政区域划分 为联邦、州、地区三级,共有16个州(包括柏林、汉堡、 不来梅三个城市州),1.48万个地区(包括市、县、乡、 镇等各级政府)。国家宪法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以下简称《基本法》)对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作了划 分,将国家的财政层次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三级财 权对应于德国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各级 政府的财政支出都在每年初的财政预算案中作出规定,而 财政预算案则是由议会审议后确定。议会审议的财政预算 案非常详细,具体到每一笔款项的支出或划拨。财政部门 只是按预算案拨付钱款,没有自行支配国家财政资金的权 力。如果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财政预算,必须重新提请 议会审议,获得通过后才可以变更。
第四讲一体化的欧洲
(3)从政治一体化的角度来看,欧盟基本上属于政府间合作性质 的联盟。
(4)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的角度来看,欧盟是国家垄 断资本主义国际化的产物,是一种“国家垄断资本同盟”。
欧盟的国际地位、作用
欧盟的国际地位: 已经成为世界上重要的经济力量中心,并发挥出独立的影响力;
(四)建立在四大支柱之上 1混合经济: 2充分就业: 3国民收入再分配: 4社会保障:
(五)挑战与危机
1福利的需求和供给的矛盾 2福利国家的新政治(the new politics of the welfare state)文化兴起 3.就业结构的变化和新的就业形式的挑战 4.平等———福利国家永恒的争论话题
式建立外交关系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
d.积极推进欧洲联合,实现法德合作,提出“欧洲人的欧洲”口 号。
戴高乐主义实质——民族主义,核心是捍卫国家主权,维护民族 独立,恢复法在国际上的大国地位。
(2)勃兰特的新东方政策
“新东方政策”是1969年前西德勃兰特政府上台后推行的一条旨 在与苏联、东欧缓和的外交政策。
对70年代西方缓和起了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西德在国际上的地 位和作用。
新东方政策是西欧外交政策转变的一个标志:目的是企图以北约 组织为后盾,借助西欧的经济和技术优势,通过缓和,从政治 上软化苏,减轻苏的军事压力;在经济上干扰苏和东欧,促其 “和平演变”。
它与戴高乐主义、《洛美协定》一起,反映了战后西欧摆脱美国 的离心倾向。
一、西欧
西欧作为一个政治性的地域概念,指的是欧洲西部那些意识形态 和社会制度相同或相似的国家。
西欧是资本主义的发祥地。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2)自 由 竞争的理念
( 3)社会秩序的理念 ( 4)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的理念
• 2.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特点
(1)自由竞争原则 , 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2)保持适度的政府干预 (3)实行独立的中央银行体制以确保货币稳定 (4)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 维护社会稳定 、
帝国,曾先后参加两次世界大战并战败。1945年分裂为东西两部分。
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正式加入联邦德国,两德实现统 一。
•
公元前德国境内就居住着日耳曼人。公元2-3世纪逐渐形成部落。843年德意志从法兰克帝国分裂出 来,962年建立神圣罗马帝国。通过长期的对外征服,神圣罗马帝国占领了捷克、意大利北部和波 兰西部,并远征俄罗斯、匈牙利。13世纪中期走向封建割据。1806年7月12日,通过签署莱茵邦联 条约(德语:Rheinbundakte),16个在法国保护下,包括列支敦士登、巴伐利亚、符腾堡和巴登在 内的莱茵河两岸的德意志南部、中西部邦国,脱离了神圣罗马帝国,建立了一个新的政治联合体
利法院(审理有关专利问题的案件)。
•
3.总统和总理
• 德国联邦总统(德语:Bundespräsident),是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的国家代表。德国不设副总统。联邦总统的最主要 职责是:签署并公布由联邦议院(Bundestag)和联邦参
议院(Bundesrat)通过的由联邦总理(Bundeskanzler)和
“莱茵邦联”。邦联在法兰克福设两院制议会,推选拿破仑为保护人,并由拿破仑支配邦联的外交
和军事;协议同时规定,在发生战争时,邦联有义务向其保护人拿破仑提供一定数量的军队。8月6 日,已自称奥地利皇帝的弗朗茨一世(即神圣罗马帝国的弗朗茨二世)被迫宣布放弃神圣罗马帝国 皇帝的称号,神圣罗马帝国灭亡。在接着的数年,又增多23个邦国加入;弗朗茨一世的哈布斯堡王
实现社会公正
• 保持适度的政府干预
原则:尽量少干预,但要做必要的干预。 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实现公平。
干预的范围包括:一些牵涉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 门 ,受到国家保护,完全不参加竞争,或只是部分地参加 竞争。国家承担着维持通货稳定、发展交通运输和人才培 训的任务。国家还实行某种程度的收入再分配,如通过财 政税收政策,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资助盈利较少的 中小企业,对失业者和收入最低的家庭进行补助、救济等 等。通过这样的国 家干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私人制 度和自由市场经济的不足,能够对市场机制带来的 某些不 良后果进行校正。
朝只能够统治帝国剩下的领土奥地利。德意志地区内只有奥地利、普鲁士、丹麦控制的荷尔斯泰因
和瑞典的波美拉尼亚地区未有加入邦联,而且不计算并入法国的莱茵河西岸和艾尔福特。
德意志统一
• 18世纪初普鲁士崛起,根据1815年维也纳会议,组成了德 意志邦联,1848年德国各地爆发革命,普鲁士首相俾斯麦 领导了艰苦卓绝的军事和外交斗争,普鲁士于1866年的
首(君主或是总统)是象征性的职位,只拥有些无关政局的权力,例
如任命公务员等。不过国家元首也会保留一些在紧急状态中可以使用 的特别权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依惯例还是依法律规定)此
类权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脑支持后才会得到实行。 而总理为政府首脑是
政府的权力核心并组建内阁。西方有大多数国家实行一会民主制。象 英国,德国,荷兰,加拿大,意大利等。
“七星期战争”中击败奥地利,次年建立北德意志联邦,
1871年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建立。德意志完成了以普鲁士为 主体的统一。
世界大战
• 该帝国1914年挑起第一次世界大战,1918年因战败而宣告崩溃。1919 年2月德意志建立魏玛共和国。1933年希特勒上台实行独裁统治。 德 国于1939年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世界人民带来严重灾难。同盟国 军民的顽强打击下,1945年5月8日德国战败投降。
政党制度
两票制:选民可以在大选中投两张票:第一票投给所在选区 的代表,获得简单多数的候选人获胜.第二票投给某个政党,这 一政党将从党内比例代表名单中选择人选担任议会议员.
5%条款:只有在政党投票(即第二票)中获得至少5%选票,获
至少3个选区议席的政党才能正式进入议会.如果某个政党获 得了2个选区议席,则该党可获得2个议会议席,但该党代表只 能以独立人士身份出任议员.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背景图片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德意志的简介
宪法
三权分立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解读与借鉴
一、德意志的简介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简称德 国,是位于中欧的联邦议会共和制国家,由16个联邦州组成,首都为 柏林。领土面积357167平方公里,以温带气候为主,人口约8071万人, 是欧联盟中人口最多的国家。 • 德国祖先为古代居住在中欧的日耳曼人。10世纪时日耳曼人建立神圣 罗马帝国,后发生分裂。1871年普鲁士王国统一德国各邦建立德意志
• 战后,根据雅尔塔协定和波茨坦协定,德国分别由美、英、法、苏四
国占领,并由四国组成盟国管制委员会接管德国最高权力。柏林市也 划分成4个占领区。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合并。翌年5
月23日,合并后的西部占领区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同年10月7
日,东部的苏占区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国从此正式分裂为两 个主权国家。
第八十九条 一、联邦为前德国国有水路(Reichswasse-rstrassen)之所有人。 二、联邦应由其自设之机关管理联邦水路。凡超过一邦领域之内 河运输职务及法律赋予联邦之海洋运输职务,均由联邦行使。联 邦得应要求将一邦领域内之联邦水路,以委任行政委托该邦代为 管理。水路如经过数邦,联邦得将其管理委托有关各邦同意之一 邦。 三、联邦管理、修建及新建水路时,应与各邦共同确保农田水利 之需要。 第九十条 一、联邦为前德国国有高速汽车道路(Reichsautobahnen) 及前德 国国有公路(Reichsstrasssen)之所有人。 二、各邦或依各邦法律有管辖权之自治团体,应代联邦管理联邦 高速汽车道路及其它长途运输之联邦公路。 三、联邦应各邦之请求,得自行接管各该领域内之联邦高速汽车 道路及其它长途运输之联邦公路。
有关联邦政府部长副署的法律法令,但对其没有否决权; 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理的提名
任免联邦政府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性活动等。联邦总
统只是国家元首,但并不直接领导联邦政府,不享有实际 的行政权。而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决定国家大政方针。
• 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制。特点是其政府首脑需要获得议会的支持才能工 作,而这种支持一般通过信任投票的方式得到体现。因此,在采用这 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体系与行政体系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民主 制的政府一般拥有多个党派,而且政府首脑与国家元首分开。 国家元
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分析政府适度干预
第八十七条之四 一、空运行政属联邦直接行政。关于采行公法或私法之组织形式,由联邦法律定 之。 二、经联邦参议院同意之法律,得将空运行政之职权委托各邦代管之。 第八十七条之五 一、联邦铁路之铁路运输行政属联邦直接行政。铁路运输行政之任务得以联邦法 律转让予各邦成为其固有事务。 二、超过联邦铁路范围之铁路运输行政任务而由联邦法律转让予联邦者,由联邦 履行之。 三、联邦铁路以私法形式之经济企业营运。此经济企业之活动包含铁路之铺设、 保养与经营者,属联邦财产。联邦转让依第二句对此企业之股份者, 应依据法 律为之。联邦应保留此企业之多数股份。细节以联邦法律定之。 四、联邦应保障于建构及维持联邦铁路法律以及不涉及铁路旅客运送之铁路网运 输服务时,考虑公众福祉,尤其运输之需要。细节以联邦法律定之。 五、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定之法律,需经联邦参议院同意。关于联邦铁路企业之解 散、合并与分裂,联邦铁路转让予第三人以及联邦铁路之停止营运或有铁路旅客 运送效果之法律规定,需经联邦参议院之同意。
四、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解读与借鉴
• 德国 推行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 是一种以私有制为主体, 鼓励和发展市场经济, 强调个人自 由 和市场竞争, 同时主张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 消 除市场缺陷, 实行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 以保证
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公平、 效率、 发展、 稳定的经济发展模式, 通常也叫 做“ 德国 模式”。
• 2.司法
• 联邦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
监督《基本法》的执行,有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 参议院各推选一半,由总统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长 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推举。此外设有联邦法院 (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联邦行政法院(负责一般行政 司法案件)、联邦惩戒法院(负责公职人员违纪案件)、 联邦财政法院(负责财政案件)、联邦劳工法院(审理劳 工案件)、联邦社会法院(审理社会福利纠纷)和联邦专
权和审批权,从而提高了政府决策能力和立法效率。
三、三权分立
• 1.两院议会制
•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每届任期4年。参加联邦议 院的各党议员分别组成议会党团。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联邦议院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立法权,监 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并参与选举联邦总理和监督政府工作。 “联邦议会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的选举产生。他 们是全部人民的代表,只服从于自己的良心,不受指令的约束。”而且, 联邦议院是唯一一个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
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
将拥有组阁权。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德国的《基本法》是联邦 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
• • • • •
宪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原则 2.法治原则 3.社会福利原则 4.联邦制原则
• 2005年5月12日,德国联邦议院表决通过了《欧盟宪 法条约》。2006年,德国通过了联邦制改革法案,采 取“以权力换权力”的办法,重新调整和明确了联邦 与各联邦州的管辖权限,将部分立法权下放到联邦州, 同时减少主要代表各州利益的联邦参议院的立法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