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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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7-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7-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病历的应用管理,提高医疗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现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通知,具体内容如下:一、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目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是为了规范电子病历的应用过程,保证医院内部的临床信息管理、外部与政府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换、医疗法律纠纷的信息保全和有效性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的基本要求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做到以下基本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医院电子病历管理规定;2.保证电子病历的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追溯性;3.保护病人个人信息和隐私,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4.健全各级管理制度,实现分级负责,推进协同管理;5.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电子病历管理水平。

三、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的具体措施1. 电子病历建设和维护1.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数据库,保证电子病历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2.加强电子病历的维护和更新,保证电子病历的准确性;3.定期备份电子病历数据,保证数据安全;4.按照要求对电子病历进行分类归类和管理。

2. 电子病历使用和查询1.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才能查询或使用电子病历;2.准确记录电子病历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3.对不符合条件的查询或使用行为进行追责和纠正。

3. 电子病历保密和安全1.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信息化安全管理要求,以保障病人个人信息安全;2.建立保密机制,对电子病历进行加密,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3.建立技术保障措施,及时应对电子病历数据泄露、损坏等安全事件;4.定期开展电子病历安全评估工作,持续提高电子病历安全保障水平。

四、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的责任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涉及到医院各部门及医务工作者的职责,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部门应建立协作机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协作,才能保证整个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最新版本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最新版本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附件2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加强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合用本规范.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 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匡助,并环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22 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合用于电子病历管理.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doc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doc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 为规范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 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 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 中医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中医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完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完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

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

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苏卫医〔2010〕57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江苏盛泽医院,省医院协会。

附件: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电子病历系统是基于网络应用的临床信息系统。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和时间由电子病历系统按年历、月历、日历设定并自动生成,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年份应设定为4位数,月、日设定为2位数,时间设定至分钟。

记录格式为“年—月—日时间”。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及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第二条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医疗 机 构 电
第八条
包 手 人 员提 供 专 有 的 身份 标 识 和 识 别 手 段 。 术 支持 。 括 医疗 费 用 分 类查 询 、 术 分
并 设 置 有 相 应 权 限 : 作 人 员 对 本 人 身 级管理 、 操 临床 路径 管 理、 单病 种 质量 控
份 标 识 的 使 用 负责 。 第九条
制 、 均 住 院 日、 平 术前 平 均 住 院 日、 位 床
子病历的建立 、 用、 使 保存和管理。
第 三 条 电子 病历 是 指 医务 人 员在 医疗 活 动过 程 中 , 用 医 疗 机 构 信 息 系 使 统生成的文字、 号、 表、 形、 据、 符 图 图 数 影像等数 字化信 息 。 能实 现存 储、 并 管 理 、 输 和 重 现 的 医疗 记 录 。 病历 的一 传 是
签名。
提 高 工 作效 率 , 保证 医疗 质 量 。 范诊 疗 规 电子 病历 系统 应 当 设置 医 行为 , 提高 医院管理水平。
第十条
务 人 员 审 查 、 改 的 权 限和 时 限 。 实 习 修
医 务 人 员 、 用期 医务 人 员 记录 的病 历 。 试 应 当 经过 在 本 医疗 机 构 合 法 执 业 的 医务 人 员 审 阅 、 改 并 予 电 子 签 名 确 认 。 医 修 务人 员 修 改 时 , 子 病 历 系 统 应 当进 行 电 身份 识 别 、 存 历 次修 改痕 迹 、 记 准 确 保 标 的修 改时 间 和修 改 人 信 息 。 第十一条 电子 病 历 系统 应 当为 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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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7-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电子病历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使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使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2.15•【文号】国卫办医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2月15日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全文)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加强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doc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苏卫医[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苏卫医〔2010〕57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电子病历系统是基于网络应用的临床信息系统。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和时间由电子病历系统按年历、月历、日历设定并自动生成,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 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 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 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 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1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 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2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 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3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 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
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01
第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 02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
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
权威可靠时间源。
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
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电子病历的书写和存储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 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02
第十七条 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 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 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 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 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 并保留修改痕迹。

江苏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江苏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电子病历系统是基于网络应用的临床信息系统.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和时间由电子病历系统按年历、月历、日历设定并自动生成,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年份应设定为4位数,月、日设定为2位数,时间设定至分钟。

记录格式为“年—月—日时间”。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及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本人用户名和密码,并经常更换密码。

第九条电子病历用户的操作类别分为:病历书写(录入)、病历浏览、病历修改、病历管理、病历封存、病历解封、病历检索、质量监控、系统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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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3 第三章 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 4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5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以后发展方向

第三章 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
设,运行和维护。 (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
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 第二十条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 医师录入确认后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 第二十一条 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 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 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 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 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复制内容认真核对、同一患者、不同患者、科室模板建立
❖ 第十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 坏电子病历。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 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 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 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 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 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 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 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 保存和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电子病历概念 ❖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 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 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 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病历的概念是: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
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 形式包括纸质、电子病历等。
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 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书写原则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 第七条 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 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 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 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 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 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 第五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的原则。
❖ 第六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 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 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 时制。
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 的应急预案等。
第三章 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
❖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由数据备
份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 应当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 历业务的连续性。 (二)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四)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 合有关规范要求。 权限分级:全院质控、上级医生、管床医生、护士
书写要求与纸质病历要求一致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规范书写
机打部分:
Ø科室名称准确 Ø患者基本信息、 住院号、床号等基 本信息准确。 Ø时间准确 Ø封闭空白内容
“以下空白”
Ø科室自建模板与 医院公共模板一致
手写部分:
Ø手签名 Ø药物过敏 Ø补充诊断 Ø首页病理结果 Ø其他(医嘱、个人 承担费用签字、病 历质量评定等)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 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 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 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 历资料。
❖ 第十九条 患者诊疗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 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 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成。
❖ 第九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陆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 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 签名。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 第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 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 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 电子病历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 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 和修改人信息。(红色下划线)
❖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 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 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患 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 第十二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 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 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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