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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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考内部讲义

2023法考内部讲义

2023法考内部讲义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1.1 法律的定义与分类法律是指由国家或社会制定和实施的,用于规范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的总称。

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

1.2 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在层级上,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多个层次。

1.3 法律解释与适用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行为。

法律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适用哪条法律以及如何适用的过程。

第二章:民事法律知识2.1 民事主体与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产生的行为。

2.2 民事权利与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3 民事责任与赔偿民事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赔偿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责任形式。

第三章:刑事法律知识3.1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3.2 刑事责任与刑罚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人。

刑罚是国家依法对刑事犯罪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四章:行政法律知识4.1 行政行为与行政法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4.2 行政机关与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人作出的具体许可决定。

第五章:经济法律知识5.1 公司法与合同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调整个人和组织之间经济交往行为的法律规范。

5.2 市场经济与反垄断法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反垄断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课件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课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经营范围决定 );2、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真实);3、不违 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 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包括:口头、 书面、推定形式、默示形式)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权利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 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属于形成权 变更权、撤销权的行使应向法院或仲裁机
构提出 除斥期间一般为一年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 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
三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 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不发 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有偿行为的行为人的责任更重 撤销权的主张不同 无偿行为的受益人无须有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
当事人 意思表示 标的 (如为要式行为还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
如交付)
法律行为的生效
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
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 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 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 续进行
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的;继承开始后未确 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或义务人被其他人控制无 法主张权利的等)

法学基础讲义 教案(全)

法学基础讲义 教案(全)

法学基础讲义教案(全)目标本教案旨在为学生提供法学基础知识的讲解,帮助他们建立对法学的基本理解和认识。

教学内容1. 法学的定义和特点2. 法律的分类和层级3. 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4.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5.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程序6. 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7. 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研究,学生应该能够:- 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辨别法律的分类和层级- 掌握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概念- 理解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原则- 了解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程序- 掌握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了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教学方法- 讲授:通过讲解和示范演示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促进思维的碰撞和知识的共享- 实践:设计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对法学的应用能力教学评估- 课堂参与度: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与互动的情况- 作业完成情况:学生按时完成课后作业的情况- 考试成绩:期末考试对学生对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进行评估教学资源- 教材:《法学基础教程》- 多媒体设备:投影仪、电脑、音响设备等时间安排共计10周,每周2节课。

教学大纲- 第一周:导论,介绍法学基础知识的重要性和研究方法- 第二周:法学的定义和特点- 第三周:法律的分类和层级- 第四周: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第五周: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第六周: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第七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第八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程序- 第九周: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第十周: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总结参考文献- 张三,法学基础教程,人民出版社,2020年以上为《法学基础讲义教案(全)》的内容。

教案涵盖了法学基础知识的重要内容和教学方法,旨在帮助学生全面了解法学并具备一定的应用能力。

法律讲稿基础知识

法律讲稿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概念(一)狭义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和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

根本法是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机构无权制定和修改。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没有制定修改的权利,但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这种补充和修改不得与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其他的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

对于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特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制度;对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的制度等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但如果以上制度没有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去按理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于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刑事犯罪,剥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司法制度方面的事项不可以委托。

对于以上所说的就是狭义的法律,要求以主席令公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为标准文本。

(二) 广义法律,指法律、法规、规章总和。

其中宪法属于母法,根本法,其效力最高,其他任何法律不可以和其有原则性或实质性的抵触,就效力而言,除宪法外,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高于本级或下级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

二、法律适用的原则立法法第一个原则是: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

效力高的法为上位法,效力低的法为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例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有效。

《法律基础知识》课件

《法律基础知识》课件

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权利义务关系、权力义务关系等 法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法律责任的免除:包括法定免责、约定免责、时效免责等
宪法和行政法
案例三:孙七和周八的离婚 纠纷
案例四:钱九和郑十的继承 纠纷
案例一:张三和李四的合同 纠纷
解决方案:根据法律条文和 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
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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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概述和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定义和目的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主体 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和步骤
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和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法的判决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的救济和上诉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章节副标题
刑法概述和犯罪构成
刑法定义:刑法是规 定犯罪、刑事责任和
刑罚的法律。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 平等适用、罪刑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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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原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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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 本原则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 权
国家机构和职权
国家机构:包 括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司
法机关等
立法机关:制 定和修改宪法、 法律,监督行 政机关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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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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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添加目录项标题 法律基础知识概述 宪法和行政法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经济法和社会法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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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
•C
法律事实
•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 (1)人的出生与死亡 •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 (3)时间的经过 • 2.人的行为 •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
• 【例4】诉讼时效(时间的经过)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事件”。
经济法和经济法体系
•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 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 经济法体系:
– 1.企业组织管理法; – 2.市场管理法 – 3.宏观调控法 – 4.社会保障法
• 特别说明:本课程的内容主要是以一名商 务管理专业毕业生所应具备的经济管理方 面的基本法律知识而定,不完全依照也不 局限于传统经济法的体系范围,与法学中 的经济法体系没有必然关系。而是主要以 现行立法中的重要的民商法为教学内容, 重运用与实务,轻理论研究及学术探讨。
•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 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 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 【例1】《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 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 另行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 【例2】《合同法》第148条规定:“供用 水、供用气、供用电力合同,参照供用电 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 范。
般有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 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1. 引言法律是指国家或社会公认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制度。

它是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正和平等的重要手段。

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本讲义将介绍一些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实施和适用等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对法律有更清晰的认识。

2.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的准则。

它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通过法律人员的努力,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

在法律中,行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行为是指个人或团体在特定情境下的行动或不行动。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影响,法律对行为进行分类,并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

3. 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等。

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其他法律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从而形成了法律的层级关系。

法律的层级关系表现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上位法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下位法包括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上位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下位法应当依据上位法而制定。

4. 法律的实施与适用法律的实施和适用是指将法律规定的内容转化为实际行动并在社会中得以执行的过程。

法律的实施主要包括法律的颁布、修改和废止等过程。

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哪一条法律以及如何操作的过程。

在法律的实施与适用中,常常需要借助法律机构的力量。

法律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和解决各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5. 个人的法律责任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犯罪行为的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在民事关系中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基础知识讲解

法律基础知识讲解

法律基础知识讲解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作为社会公共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了解法律基础知识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通过讲解法律基础知识的概念、种类、重要性以及应用等方面,帮助读者对法律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法律基础知识的概念法律基础知识是指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条文以及相关的规定和程序等方面的知识。

它包括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效力等基本内容。

通过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有效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法律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

这些法律分别用于调整民事关系、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管理行政事务、规范经济活动以及保护劳动者权益。

此外,法律还可以按照法律的层级划分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

不同层级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理解。

三、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规定。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规范性文件。

了解法律的来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同时也为我们在法律保护下行使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四、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社会成员行为的约束力。

不同层级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而其他法律、法规等则根据其层级和性质具有相应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是保障法律实施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同时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五、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性了解法律基础知识对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首先,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不法侵害。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 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生效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
效力
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
相抵触。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立法权限
专属立 法权
授权立法 效力
全国 人大
(1)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2)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 法律。

咨询电话:010-62698755 82387776
第十讲 法律常识
第一章 法理学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
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种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

公基法律知识讲义

公基法律知识讲义

目录第一章法理学........................................................................................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立法、执法、司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法的价值、法治..................................................................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宪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国家基本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国家机构..............................................................................错误!未定义书签。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一、引言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强制约束公民行为的规范性规则。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本讲义将介绍一些法律基础知识,使读者对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法律的分类1.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根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对其他法律具有最高的约束力。

2.行政法律行政法律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

它管辖行政权力的范围、行政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方式等。

3.刑法律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

它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以及对罪犯的惩罚与处罚。

4.民法律民法是国家对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

它约束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同、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

5.劳动法律劳动法是国家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

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劳动合同、工时、工资等方面的规定。

三、法律主体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法律赋予自然人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2.法人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拥有法律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包括企业、社团、事业单位等。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未达到法定年龄或由于精神病、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法律程序1.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国家制定法律的过程。

立法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它通过讨论、审议、表决等步骤确定法律的内容。

2.司法程序司法程序是指国家的法院进行审判的过程。

司法程序包括起诉、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3.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的过程。

行政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步骤。

五、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权益救济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修复性责任、补偿性责任和退还性责任。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2010年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2010年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2010年法律基础知识讲义第一章法理基础第一节法的基本范畴一、法的概念及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及其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与法律,广义上是相同的;但法律这个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别。

①狭义的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订并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法条中出现的“法律”二字都应作狭义的理解。

②广义的法律: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

(二)(三)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与国家和关系)。

二、法的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而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①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只有体现为国家意志才称得上是法,政府文件)②法是掌握政权阶级意志的体现(非个人、非全民、更非被统治阶级,而是统治阶级意志,非各成员意志利益简单相加、非内部少数党派或团体意志,而是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共同意志。

宪法修改:22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③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济基础)三、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①对人们行为的调控(设定义务、赋予权利调控人)②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作用(对行为进行性评价,指引行为方向)③对人们行为的预测功能(对行为的法律后果预测和判断)④对人们的强制和教育功能(打击犯罪,从正反、面教育人)(二)法的社会作用①维护政治地位(美国马伯利案,三权分立)②维护经济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③维护社会秩序(刑事、民事相邻权)④管理维护公共事务(环保法)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的调整作用而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通常可划分为宪政、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都有三个基本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与此相连还有一个法律事实,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法律基础讲义

法律基础讲义

《法律基础》讲义第一章法律概述一、法律的分类(一)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我国法包括下列形式的法律规范:1、宪法。

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别程序制定和修正。

2、法律。

分为:(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法规。

包括:(1)一般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首府市、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们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有效。

(2)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作为自治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们在各自的自治区域范围内有效。

(3)特别行政区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各自的特别行政区范围内有效。

(4)经济特区制定的法。

6、行政规章。

包括:(1)部门行政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地方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首府市、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7、军事法规和规章。

由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和规章在武装力量系统内有效。

(二)法的划分标准和分类:(1)制定和实施主体:国内法与国际法(2)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根本法与普通法(3)适用范围:一般法与特别法(4)规定的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5)制定和表达的方式:成文法与习惯法。

此外民法法系国家中公法与私法之分;普通法法系国家中衡平法和普通法之分;复合制(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之分。

(三)法系的概念:具有某种共同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的国际的法律。

分类:1、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系(四)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的特征二、法律规范三、法律渊源和法系四、法律体系五、法律关系六、经济法与经济法体系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三、无效民事行为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三节代理制度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二、代理权三、无权代理四、表见代理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四、诉讼时效的中断五、诉讼时效的延长第五节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二、仲裁的基本制度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二、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八、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九、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六、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律制度一、外资企业的特点二、外资企业的设立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五、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六、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的基本理论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二、公司法人财产权三、股东权利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五、公司法的特征与性质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一、公司登记管辖二、登记事项三、设立登记四、变更登记五、注销登记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五节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一、公司股票的一股理论二、公司债券的一般理论第六节公司财务会计一、公司财务会计的意义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利润分配第七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一、公司合并二、公司分立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第八节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解散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第九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的基本理论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二、证券市场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三、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四、股票的上市与交易第三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一、公司债券发行的一般理论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四、公司债券的交易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和种类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四、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第五节持续信息公开一、信息披露的内容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三、公司信息披露中的监督管理四、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第六节禁止的交易行为一、内幕交易行为二、操纵市场行为三、虚假陈述行为四、欺诈客户行为第七节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二、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三、要约收购四、协议收购五、豁免申请六、财务顾问七、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第八节证券交易所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和交易规则第九节证券中介机构一、证券公司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三、证券服务机构第十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二、证券业协会第十一节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三、破产申请的受理第三节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三、管理人的报酬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三、取回权四、抵销权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五节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三、破产债权的确认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三、债权人委员会第七节重整程序一、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四、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第八节和解制度一、和解的特征及其程序二、和解协议的效力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一、破产宣告二、别除权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四、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监督管理体制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三、国家出资企业四、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五、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六、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第二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三、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第三节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二、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第四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和程序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第五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概念和原则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三、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四、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五、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占有四、物权变动五、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二节所有权制度一、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二、各类所有权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四、共有五、相邻关系第三节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二、主要用益物权介绍第四节担保物权制度一、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二、抵押三、质押四、留置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一、合同与合同法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的相对性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三、格式条款四、免责条款五、缔约过失责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二、效力待定的合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原则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五、代位权六、撤销权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二、保证三、定金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二、债权转让三、债务承担四、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第七节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二、清偿三、解除四、抵销五、提存六、免除与混同第八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二、违约形态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四、免责事由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二、赠与合同三、借款合同四、租赁合同五、融资租赁合同第二节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一、承揽合同二、建设工程合同第三节提供劳务的合同一、运输合同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三、委托合同和旅游合同四、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第四节技术合同一、技术合同概述二、技术开发合同三、技术转让合同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基本理论一、外汇及外汇管理的概念二、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与外汇管理立法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外汇管理机关四、我国外汇管理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概述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四、个人外汇管理制度第三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概述二、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三、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四、外债管理五、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的管理第四节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一、银行外汇业务管理二、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三、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管理第五节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制度一、人民币汇率管理二、外汇市场管理第六节监管与处罚一、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措施二、被监管主体及其他有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一、我国票据立法二、票据法律关系三、票据行为四、票据权利与抗辩第二节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二、出票三、背书四、承兑五、保证六、付款七、追索权第三节本票一、本票概述二、出票三、见票付款四、对汇票有关规定的引用第四节支票一、支票概述二、出票三、付款四、支票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五、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第五节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一、涉外票据的概念二、我国《票据法》与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关系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节法律责任第十三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分类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专利法律制度一、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二、专利权的主体三、专利权的客体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五、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六、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七、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八、专利权的保护第三节商标法律制度一、商标制度的基本理论二、商标权三、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核准四、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和转让五、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和争议裁定六、商标使用的管理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八、驰名商标第十四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法的一般理论一、竞争及竞争法的概念二、竞争法立法模式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二、仿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三、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四、虚假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七、诋毁商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第三节反垄断法律制度一、反垄断法基本理论二、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三、相关市场及其界定四、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六、经营者集中及其法律规制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法律基础知识课件

法律基础知识课件

第五单元
〔二〕夫妻财产关系: 即夫妻间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相互 享有继承权。 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时,直接适用。 〔1〕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第五单元、婚姻继承
2、遗嘱的效力: 合法遗嘱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得违反强行法、不得
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剥夺“双无〞继承人的继承权、 不得处分他人财产等〕 〔4〕遗嘱要符合法定形式。〔公证、自书、代书、 录音、口头遗嘱等形式〕
六、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狭义〕概念及种类: 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1〕没有授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事后追 认可转化为有权代理。
2、表见代理〔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指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以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与
第四单元、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中止: 法定事由是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和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适用中止。 中止的效力,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 计算。即前后两个时间相加。 2、中断: 法定事由有三: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成认义务 诉讼时效任何时间发生法定事由,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统归无 效,待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3、延长:人民法院认定诉讼时效的延长事由。
第四单元、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长于或短于两年。 四个1年的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 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拒付租金的;4、存放财 物丧失或毁损的。 ?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 同争议提起的诉讼或申请仲裁诉讼时效为4年。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民法通那么?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 日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共99页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共99页
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旅途 ,义无 反顾。 40、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没有深切认识 的人, 决不会 坚韧勤 勉。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法律基础知识讲座课件

法律基础知识讲座课件
局长,赖昌星跑到加拿大 去哒!
1
法理学的一些基本知识-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什么是法律规则? 什么是法律原则?
我是坚持那一 个?
2
我国的法律体系介绍
什么叫法律部门?
什么叫法律体系?
2
我国的法律体系介绍-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
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 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 国法律。
有特殊身份的或者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主体,如外国元首、外交使者、 外国政要以及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儿子以及未结婚的女儿,中国法 对其不加以直接适用;
(2)外国人和 无国籍人在中 国领域外
1外国人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2)属地主义
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 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 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
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 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 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综合原则:以属 地主义为主,与属人 主义、保护主义相结 合。
2在民事或商事活动领域,可以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 规定或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来加以确定。
1
法理学的一些基本知识-法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1、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 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国的部分 领域,如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法律 2、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 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一定的国家机关(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 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 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立法是 对个人行为自由与行为限制的界定,个体自然性与社会性 的最优化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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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讲义一、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依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2、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

3、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二、合同、侵权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合同”同“协议”。

合同法律关系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

每个人几乎每天都会与别人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建立合同法律关系。

大家早上起来买早餐便与餐厅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若餐厅出售了变质的食物,即构成了违约责任,我们便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退还款项、赔偿损失;乘车与公交公司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租房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合同关系。

因此,合同无处不在,合同纠纷自然成为人们社会活动中最常见的纠纷。

2、侵权: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只要是因故意或过失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就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侵权纠纷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

如侵犯名誉权(恶意造谣,毁坏他人名誉)、肖像权(未经许可将他人肖像利用在商业广告中)、侵犯公司名称权、侵犯健康权、侵犯财产权等等。

三、常见纠纷1、民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代理合同、合作合同等等合同的纠纷;2、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诉讼、亲子鉴定、婚前财产公证、离婚协议等;3、房产纠纷:房屋买卖、租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等涉及房产的纠纷4、遗产继承:代写遗嘱、代为处理遗产纠纷。

5、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争议、工伤纠纷、辞退职工、职工辞职中的各类纠纷6、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等的纠纷。

7、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8、消费纠纷:常见的有餐饮消费纠纷(就餐时发生人身损害)、购物消费纠纷(买到假货、在购物场所受到人身伤害)、住宿消费纠纷、旅游消费纠纷。

9、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上述纠纷中,律师均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四、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纠纷产生后通过什么方式解决。

我国现在采用的是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即当事人自行解决、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等解决方式相结合。

其中自行解决是双方当事人自行通过协商、退让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是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

所有的解决方式均可有律师参与。

1、当事人自行解决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避让、二是和解。

所谓避让,是指纠纷发生之后,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争执,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

所谓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

2、人民调解是由社会机构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社会机构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3、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找仲裁委员会。

4、国家介入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则是民事诉讼。

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诉讼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就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行为。

五、诉讼与仲裁的区别1、仲裁只能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才能将纠纷交给仲裁机构解决,一方愿意通过仲裁解决,另一方要诉至法院,则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只能诉至法院;诉讼不需要达成协议;2、仲裁是一裁终局。

即仲裁机构作出裁定后当事人无权上诉或申诉。

而诉讼一审判决后,不服判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上诉提起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3、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

六、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律师参与各阶段诉讼程序的主要工作我国的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一)一审程序1、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以审判、裁定的形式解决纠纷的行为。

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被诉的一方为被告。

受理: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立案受理案件的行为。

庭审:庭前准备(核对当事人、宣布庭审秩序、告知权利、义务等)——法庭调查(查明事实),主要包括当事人陈述、质证(查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庭辩论(当事人发表意见、阐明自己的观点)——最后陈述。

判决: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对案件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律师参与一审程序的主要工作:接受当事人关于案件的咨询、提出诉讼方案;代当事人起草各类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准备案件所需各类文件、材料;参与庭审——出庭、进行证据交换、质证、辩论等代收文书;参与调解、和解程序。

(二)二审程序1、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请重新审理。

当事人只要不服一审判决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提起后庭审程序同一审。

2、律师参与二审程序的主要工作提出上诉方案,代写上诉状等上诉程序中的文书。

其它同一审程序(三)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只有符合规定的主体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启动。

是一种纠错程序,不是正常的审理程序,所以不属于审级范围。

1、再审程序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

(只有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确有错误、并且有事实和理由的才能提起。

)2、律师参与再审程序的工作代为提起再审(再审程序的提起有很大的难度,因此,一般都有律师参与)其余工作同一审。

七、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程序1、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具体的律师代理诉讼;3、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律师的代理权限及代理的程序(一审、二审、执行、再审)。

八、诉讼费与代理费1、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各种申请事项的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一方预先缴纳。

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也由原告先行缴纳。

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法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对诉讼费用的收取,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2、律师代理费: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所收取的费用。

律师代理费的收取,只有行业性和各地区的参考标准,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参考行业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一、诉讼标的、标的额、标的物1、诉讼标的:原告请求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加以保护的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或权益,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具体的物。

例如,乙毁坏了甲的电脑,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赔偿损失,这里的诉讼标的就是甲乙之间的侵权关系即乙侵犯了甲的财产权,而不是电脑。

2、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事物。

如上例中的标的物就是双方争议的具体物品电脑。

3、标的额: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的具体价值、数额。

如上例中电脑价值5000元,则本案中的标的额就是5000元。

二、诉讼业务诉讼业务: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介入当事人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业务。

如甲乙之间发生争议,甲委托律师通过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在此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就是诉讼业务。

律师的诉讼业务包括诉讼中替当事人起草各类法律文书、代为收集证据、代为出庭、参与执行程序等。

三、非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除处理与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发生关系的纠纷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

如:提供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文书、法律顾问、重组、上市及其他专项非诉讼服务专项非诉讼业务1、公司专项法律服务:为委托人完成财产投资的各种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律师就委托公司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法律事务如投资及项目开发、金融融资、劳动人事纠纷等事项的进行和处理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帮助。

2、金融、证券专项法律服务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关于存、贷款、票据、信托、外汇等方面的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如可以推荐贷款方案、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调查等。

提供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即在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收购、对外投资等重大交易活动中对各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备性进行调查、分析,并以此为依据为委托公司的上诉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交易的正常、合法和有效。

3、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包括知识产权申报代理(律师代理委托人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代理委托人从事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转让,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诉讼等。

4、商帐管理,非诉催收事务。

代理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如签发律师函、谈判等方法为委托人催收欠款及其他债务。

四、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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