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案例分析
高速路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王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高速公路行驶。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因路面湿滑,王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一辆正在等待超车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王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重型货车驾驶员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与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
王某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高速公路管理处未能及时清理路面湿滑,导致其车辆失控,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
而高速公路管理处则认为,路面湿滑并非其责任,且已按照规定进行巡查,不存在疏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高速公路管理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
三、法律分析1. 高速公路管理处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道路养护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的管理和维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道路使用人、管理人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道路管理者,有义务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
然而,由于路面湿滑,王某车辆失控,造成交通事故。
虽然高速公路管理处已按照规定进行巡查,但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湿滑,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王某受伤,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此外,由于王某无法正常工作,还存在误工损失。
因此,高速公路管理处应承担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等费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以交通肇事案为样本

当代社 科视 野 2 0 1 3年 第 2期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 讼 中的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
以交通 肇事 案为 样本
冯 娇 雯
( 上虞 市人 民法院
浙 江上虞
3 1 2 3 0 0 )
摘要 : 我 国在 民法领域 基本 确 立 了较 为 完善 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制度 , 但 与此 同时 , 刑 事 立法 却逐 步封 闭 了被 害人 通过 附带民事 诉讼请 求精 神损 害赔偿 的 可能性 。这 一立 法 冲突直接 导 致 司法 实践 中 当事人
选择 不 同的诉讼 程序 可 能导致 精神 损 害赔 与不赔 两种 结果 , 严 重损 害法 院权 威 。 为维 护 法律 体 系的统
一
性 和 实现公 平正 义的 立 法价 值 , 我 国应 当建立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精 神损 害赔偿 制度 。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 害赔偿 交通肇事 在 上述 两则 案 例 中 , 被 告 均 因交 通肇 事致 人 死亡 而构成 交通 肇事 罪 。案例 一 的 当事人 选 择在 刑事 附带 民 事 诉讼 程 序 中 提 出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被法院驳 回。案例二的当事人选择在另行提 起 的 民事诉 讼 中请 求精 神损 害抚慰 金 , 一、 二 审 法 院均予 以支持 。 上 述案例 反 映 了两个 问题 。其 一 , 同样 构 成 交通肇 事罪 , 为何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 讼 和 另行 提 起 民事诉 讼对 精 神损 害赔 偿 却 有 迥 然 不 同 的判 决 。 其二 , 在 司法 实践 中 , 由交 通事 故 引发 的一 般 侵权
法律 探讨
当代社 科视 野 2 0 1 3年 第 2期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附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附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和机动车辆拥有量的扩大,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
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确定好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尤其重要。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1、2004年11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的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2342353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抚慰金70万元。
对于原告提出的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因张玉宁过错,致使曲乐恒不仅失去了正常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更无法从事他喜欢的足球运动,结合张玉宁的经济能力,判决7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
2、2004年9月,备受关注的北京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公开宣判。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法院认为,曹志秀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寰对于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3、2002年9月,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一案例中,妻子在丈夫被撞致使性功能障碍(六级伤残),为维护自己的性权利,以第二原告身份将肇事者告上法庭一案中,该院一审判决责任人除向其丈夫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9207元外,还支持了该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的请求。
4、2001年6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判决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28万余元,其中有10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死者年今20岁,作为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死亡给原告(其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诉请的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外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上。
李某某认为自己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这些足以赔付在此次事故中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且自己在前期为对方垫付了三万元的丧葬费,因此自己也不需要在保险赔付之外再支付对方任何费用。
王某某家属认为这毕竟是一条生命的消逝,为此他们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而李某某对此事故也负有一样的责任,他不应理所应当的将赔偿责任完全推卸给保险公司,他自己也应当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
双方对此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调解结果】
2022年9月19日,当事双方共同到市交调委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车损,其自愿自行承担;
二、王某某家属在此事故中共损失三十五万元(此数额不包含车损,其中由李某某垫付三万元丧葬费),由李某某在交强险赔偿围内先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损等,超出交强险或交强险不予理赔的部分,由李某某承担60%,王某某家属承担40%;
三、李某某自愿将其前期垫付的丧葬费三万元整,在保险理赔款之外赔偿给王某某家属;。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纠纷理赔及典型案案例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纠纷中典型案例探讨一、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及商业险的基本处理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目前,全国统一标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有责限额总额12.2万元,无责限额总额11100元。
在总限额之下还试行分项限额赔偿。
其中,机动车一方(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状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一方(被保险人)在无责任的状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1、分项责任赔偿范围: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帮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担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依据请求权人的诉请,优先在交强险中支付,保险公司主见精神抚慰金不赔偿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养分费。
二、如何理赔:1、单方事故无第三者损失:本车的车辆损失由车辆损失险赔偿,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损失由车上人员险赔偿(附加险)。
法律也讲情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但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它也蕴含着对人性关怀的温暖。
本文将以一起交通事故案为例,探讨法律在处理案件时如何兼顾公平与人性。
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月某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调查,张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0万元。
二、案件审理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货车司机应该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而货车司机则认为,虽然自己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张某的伤势严重,医疗费用高昂,自己无力承担。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充分考虑到张某的实际情况,认为张某在事故中虽然负主要责任,但货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也有一定过错。
同时,张某的伤势严重,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
三、法院判决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官判决货车司机承担张某医疗费用的70%,即7万元。
同时,法院考虑到张某的伤势严重,判决货车司机赔偿张某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四、法律也讲情1. 人性关怀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对张某的人性关怀。
法官没有简单地按照法律规定,将责任完全归咎于张某,而是综合考虑了事故双方的责任,以及张某的实际情况。
这种人性化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关爱。
2. 公平正义法院在判决中,既考虑了货车司机的过错,又照顾到了张某的实际情况,实现了公平正义。
这种判决,既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过度惩罚责任人,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3. 情感共鸣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情感共鸣。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仅关注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还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生活困境。
这种关注,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了信任,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
五、结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但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它也蕴含着对人性关怀的温暖。
赔偿标准案例解析经典案例

赔偿标准案例解析经典案例赔偿标准案例解析:经典案例引言:赔偿标准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人进行经济或非经济方面的补偿的具体规定。
在法律实践中,赔偿标准的确定往往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
本文将通过分析经典案例,探讨赔偿标准的应用和力量,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赔偿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案例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小明是一名骑车者,在某天的早晨,他骑车行驶到十字路口时,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导致小明受伤并损坏了自行车。
此案例中,赔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到医疗费用、交通费用和财产损失等多个方面。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肇事司机需要承担小明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应该根据小明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诊断费、治疗费、住院费等。
此外,如果小明因此次事故导致了工作时间的损失,也可以请求肇事司机进行工资损失的赔偿。
其次,小明的自行车被撞坏了,根据《侵权责任法》,肇事司机还需要承担小明的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应该是修理费用或者是新车购置费用的合理估计。
此外,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小明可能还需要进行康复训练或者是心理辅导。
这些费用也应该由肇事司机来承担。
赔偿标准的确立需要考虑到小明的实际需求和权益,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目的。
案例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小红是一名患有严重疾病的患者,在接受手术治疗时,由于医生的不慎操作导致小红受到进一步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到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抚慰金等多个方面。
首先,肇事的医生应该承担小红的医疗费用。
除了原来的治疗费用外,还应该包括后续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在医疗事故中,患者经常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因此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其次,根据《医疗事故责任法》,小红可以要求肇事医生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导致了周围人对患者的歧视和不理解。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此外,小红还可以要求肇事医生支付一定的抚慰金。
翟玉珍等诉高长社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翟玉珍等诉高长社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要点提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其享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依法可以继承,应准许当事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并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案例索引】一审: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8)博民初字第564号(2008年4月30日)【案情】原告:翟玉珍。
原告:刘超。
原告:刘世林。
原告:刘世芝。
原告:刘世茂。
原告:刘玉清。
原告:刘新亮。
被告:高长社。
被告:邹建军。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5年4月4日16时10分左右,刘世胜无证驾骑无牌二轮摩托车顺博沂西线由东往西行驶,当行至博山区南博山镇中心小学处时行驶公路左侧,与对向行驶的被告邹建军驾驶的被告高长社的无牌大货车相撞,致使刘世胜当场死亡及乘坐摩托车的刘世胜之妻翟玉珍受伤而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后,被告邹建军驾车逃逸,后于2005年4月6日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区大队对该事故勘察后作出第2005040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世胜与邹建军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区大队于2008年2月22日作出第200504016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终结该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调解。
另查明,被告邹建军所驾驶的无牌大货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高长社,邹建军系高长社所雇佣的驾驶员。
再查明,刘世胜与翟玉珍夫妻两人仅生有一子刘超。
刘世胜之父为刘家村、之母为唐孝英,刘家村与唐孝英两人共生育六个子女,分别为刘世林、刘世泉、刘世芝、刘世胜、刘世茂、刘玉清,其中刘世胜因本案交通事故于2005年4月4日死亡,另刘世泉已于1995年死亡,刘世泉仅生有一子刘新亮。
事故发生后,刘世胜之母唐孝英于2007年12月28日死亡,刘世胜之父刘家村在提起本案诉讼后于2008年2月27日死亡。
刘家村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后,刘世林、刘世芝、刘世茂、刘玉清及刘世泉之子刘新亮申请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保险标的范围,是否可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保险标的范围,是否可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保险标的范围,是否可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这个是困扰很多人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到下文去了解详细情况!【案情】2013年4月16日,巴士公司就所属某客车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以及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
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22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1日24时止。
2013年11月2日19时15分许,该保险车辆发生了致行人黄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3年11月21日,武夷山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马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马某与受害人家属在武夷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同意赔偿黄某的亲属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5262.5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万元。
武夷山市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制发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
因马某系巴士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且肇事车辆属于巴士公司所有,故巴士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支付了理赔款685262.57元。
后巴士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作出核定,但核定项目中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认为原告驾驶员与被害人家属之间达成的协议没有保险公司的参与,不对保险公司产生约束力,保险免责条款约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判】武夷山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原告巴士公司主动愿意承担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巴士公司赔付给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民事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北京市城区某路口,王某配合民警执行盘查任务。
这时,肖某驾驶一辆捷达牌小轿车从该地驶过。
因肖某过度疲劳、连续驾驶,将王某撞伤。
王某当即昏迷不醒,后被他人送至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王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①右胫排骨闭合粉碎性骨折;②左足第2,3趾骨骨折;③左足第5趾骨基底骨折;④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此次交通事故后,王某情绪低落,烦躁不安,而且有幻听及被害性质的妄想观念,社会活动显著减少,不能正常生活与工作,精神失常。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为肖某疲劳连续驾驶,对王某的伤情应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
鉴于王某的伤情比较严重,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处对其伤情进行了评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
王某所患的反应性精神障碍,经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王某的精神病与其遭遇的车祸具有完全的因果关系。
因精神病,王某现已丧失劳动能力。
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给付其医疗费671.6元,护理费28,972.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80元,误工损失费18,500元,交通费1483.7元,伤残补助费14,998元,鉴定费1450元,残疾用具费90元,子女抚育费1394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68,89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实际支出的医疗费571.6元,法医鉴定费1450元,交通费24.7元,残疾用具费90元,其他费用50元,王某的误工损失费为5009.83元,另王某的妻子因护理王某3个月未上班,其月收入为900余元。
在我国,有关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1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以及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浅谈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偿 的 ,精 神抚 慰 金 按 照总 数 30 0 0 0
四 、确 定 交 通 事 故 精 神 损
害 赔 偿所 考 虑 的 因素
精神 损 害不 同于财 产 损 害 , 无
案例 三 :2 0 年9 ,备 受 关 元 以下 的 金额 酌情 给付 , 04 月 并依 据 相 注 的 北 京 奥 拓 车 二 环 撞 死 行 人 案 应 伤 残 等级 , 按照 每 个级 差 l%递 0 公 开宣 判 。 京市 宣武 区人 民法 院 减 计 算 。 三) 北 ( 当事 人 身体 受 到损 伤
元 。对 于 原 告提 出的 10 元 的 精 0万
标 准 三 :2 0 年 9 ,江 西 省 05 月
神抚 慰 金 , 院 认 为权 案件 适 关
错 , 使 曲乐恒 不 仅 失去 了正 常人 用 精 神 抚慰 金 指 导意 见 ( 行 ) 。 致 试 》
违 反 了道路 交通 安全 法 有 关规 定 ;
标 准 二 :2 0 年 9 江 苏 省 发 05 月
法 适 用 等价 赔偿 的原 则来 衡 量 。 笔
者 认 为 , 定 精 神损 害 赔偿 数 额应 确
在 坚持 一 定 原则 的基 础 上 , 照 具 依 体 的案 件情 况 , 合考 虑 各 种相 关 综
案 例 四 :2 0 年 1 月 1 日, 0 4 1 0 沈 公 安 机 关 交通 管 理 部 门或 向法 院 阳 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对 曲乐恒 诉 张 请 求 赔 偿精 神 损 害抚 慰 金 的 , 公安
玉 宁 的“ 路 交通 事 故人 身 损 害赔 机 关 交通 管 理 部 门、 民法 院应 当 道 人 偿 案 ” 出 终 审 判 决 , 决 张 玉 宁 根 据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确 定 民事 做 判 ( 最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涉及因果关系参与度法院判决合理性的分析案情:2011年10月1日17时10分许,被告XXX驾驶鲁B51Y01号小型客车,沿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夷山路路口处左转,适遭原告XXX 驾驶鲁BCM052号二轮摩托车沿嘉陵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原告XXX受伤。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1月8日对本次交通事故做出公交认字【2011】第1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XX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对责任认定无异议。
事故发生后,原告XXX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滑脱症、腰椎间盘突出症、轻型闭合型颅脑损伤。
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X、XXX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医疗费82744.9元、误工费14870元、护理费2739元、伙食补助费420元,共计100773.9元。
评析: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青岛市开发区第一人民影像中心影像检查报告单中认定XXX腰椎滑脱、移行椎、“L5/6”椎间盘轻度突出、腰4双侧椎弓崩解、腰4/5椎小关节退变、腰4/5椎间盘后移。
其后医院对XXX进行腰椎后路腰5全椎板切除、椎管扩大减压、腰5/骶1椎间盘摘除术、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术、椎间Cage植入植骨融合术。
我公司在认真仔细审查原告XXX提交的病历等相关证据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原告XXX的年龄及所从事的工作初步判断原告XXX在事故发生前很可能已经患有慢性腰椎间疾病,所以认为本案涉及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问题。
由此,我公司向法院了提交了《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XXX所受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鉴定。
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其鉴定出具的青胶开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48号《残鉴定意见书》中认为伤者XXX于车祸受伤后,即出现腰部疼痛、腰椎滑脱症、椎间盘突出症临床诊断明确(腰椎滑脱症一般系先天发育不良、外伤及劳损形成,椎间盘突出多为腰椎蜕变所致)。
赔偿案例分析公路交通事故损失计算

赔偿案例分析公路交通事故损失计算公路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公路上的车辆碰撞、追尾、侧翻等意外事件。
而在事故中,受害者往往会遭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而肇事方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针对公路交通事故损失计算进行案例分析,探讨相关赔偿问题。
一、案例背景在2019年某月某日,某市A路段发生了一起公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小张驾驶自己的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小王驾驶的货车相撞。
事故造成小张车辆受损严重,导致车辆报废。
而小王在事故中受到轻微伤。
二、损失计算2.1 车辆损失计算小张的小轿车由于事故受损严重,无法进行修复,只能报废处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小张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车辆损失的计算主要包括车辆残值和新车购置费用。
残值是指车辆报废后还能够获得的价值,一般由评估师根据车辆状况进行评估。
新车购置费用是指购买同款新车所需的费用,包括车辆价格、购置税、保险费等。
在本案中,小张的小轿车报废后无法获得残值,新车购置费用为5万元。
小张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根据车辆购买时的实际价值和事故发生时的车龄、行驶里程等因素进行核定,最终同意赔偿4万元。
2.2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小王在事故中受到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肇事方需要对伤者进行适当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
医疗费是指伤者因事故而需要进行的各项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
误工费是指伤者因伤势影响而无法正常工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残疾赔偿金是指因事故导致伤者残疾的赔偿金额,根据伤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计算。
精神抚慰金是指对伤者精神上受到的创伤进行补偿。
在本案中,小王因受伤进行了一次综合治疗,总共花费了2万元的医疗费用。
由于受伤轻微,暂时无法工作7天,造成误工费用为1,000元。
最新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例周华德交通肇事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9)怀中刑一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七英,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文盲,农民,住(略)。
系被害人滕召清之妻。
诉讼代理人补新泉,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周华德,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8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现押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华德犯交通肇事罪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七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8)麻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周华德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七英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6月29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周华德无证驾驶一辆无照正三轮摩托车从麻阳县城花坛处往尧里一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富州路“小天鹅”大酒店门前路段时,与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滕召清相撞,致使滕召清头部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周华德将滕召清送往医院,当晚23时许滕召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周华德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滕召清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周华德于2008年7月2日到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另查明:1、被害人滕召清,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马南村3组,农活之余在县城内做一些建筑工(封匠);妻,张七英,家庭农妇,有劳动能力,子滕明洋,出生于1987年9月14日,女滕明媚,出生于1990年4月3日,子女均已成年,父滕汉云,出生于1926年5月16日,滕汉云现有子女共五人。
出租车事故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10日,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行驶在市区某路段时,因违反交通规则,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轿车司机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李某承认自己违反了交通规则,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违反了交通规则?2.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李某违反了交通规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四、案例分析1.李某违反了交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李某在驾驶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行驶,违反了交通信号灯,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李某因过错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2)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包括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等;(3)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精神抑郁等。
本案中,法院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五、法律启示1.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诉讼;3.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将依法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本案通过对出租车事故法律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行车安全。
索赔案例分析范文

索赔案例分析范文引言索赔案例是指当事人在遭受损失或受到伤害后,请求法律保护或寻求经济补偿的诉讼过程。
索赔案例的分析可以从不同角度探讨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律依据、证据要求以及判决结果等方面。
本文将以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在一些城市的交通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甲方是一名行驶在主干道上的司机,乙方是一名闯红灯的行人。
甲方的车辆与乙方发生了碰撞,导致乙方受伤。
乙方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程序这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例的诉讼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起诉、应答、举证、辩论和判决。
乙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甲方作为被告收到了起诉状,并做出了应答。
在举证环节,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甲方存在过错,而甲方则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乙方存在过错。
双方可以通过呈堂证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医疗记录等方式提供证据。
在辩论环节,双方进行辩论,法庭判断双方的理由和证据,并最终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证据要求在这起案例中,乙方需要提供的证据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和医生诊断证明等。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警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的认定,可以证明事故的发生以及双方的责任。
医疗记录和医生诊断证明可以证明乙方的受伤情况以及治疗费用。
甲方可以提供的证据有交通摄像头记录、证人证言和自己的证言等,以证明乙方闯红灯的事实。
判决结果经过法庭的辩论和证据审查,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甲方对事故负有主要过错,并判决甲方承担乙方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
甲方不服判决结果可提起上诉。
结论这个交通事故索赔案例在诉讼程序、法律依据、证据要求和判决结果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特点。
在分析案例过程中,可以看出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以及法律对于交通事故索赔的保护作用。
索赔案例的分析有助于加深对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的理解,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撞死人赔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甲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乙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调查,甲在事故中存在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
事故发生后,乙的家属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侵权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范围等。
二、案件事实1. 甲在事故中存在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2. 乙在事故中无过错,属于无辜受害者。
3. 乙的家属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书面方式达成赔偿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案例分析1. 甲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存在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其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 乙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应依法得到赔偿。
3.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承担乙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案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骨折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伤情之一。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例,来探讨交通事故骨折赔偿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普通上班族,某天他骑着自行车在路上行驶时,突然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导致右腿骨折。
经过医院诊断,小明的右腿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并且需要长期康复。
在这个过程中,小明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定,闯红灯的汽车司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因为其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小明的伤害。
因此,汽车司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明可以向汽车司机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医疗费包括了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与治疗相关的费用;误工费是指因伤情导致的工作收入损失;护理费是指因伤情需要雇佣护工或者家人照料所产生的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伤情导致的精神痛苦所产生的赔偿。
赔偿计算:根据小明的具体情况,可以计算出他的各项损失。
医疗费需要根据具体的医疗记录和费用清单来确定;误工费需要根据小明的工资收入和伤情导致的工作时间损失来计算;护理费需要根据护理人员的工资和护理时间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根据小明的精神状况和伤情导致的精神痛苦来评估。
赔偿申请:小明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或者自行向汽车司机提出赔偿申请。
在申请中,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工作证明、护理费用清单、精神损害证明等相关证据。
同时,也需要提供赔偿计算表格,清晰地列出各项损失的具体金额和依据。
案件处理:一旦赔偿申请被提出,汽车司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达成赔偿协议,否则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在法院审理中,法官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决赔偿金额。
结案处理:一旦法院判决生效,汽车司机应当按照判决书的要求给予小明相应的赔偿。
如果汽车司机拒绝执行判决,小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案例车辆事故(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个体经营者;李某,男,28岁,公司职员。
2021年6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途中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及李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一、事故发生2021年6月15日下午5时左右,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从市区出发,沿主干道行驶。
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李某驾驶的轿车从右侧超车。
在超车过程中,李某的轿车与张某的货车发生了碰撞。
二、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双方立即停车并报警。
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制作了事故认定书。
根据事故认定书,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三、赔偿协商事故发生后,张某与李某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
张某认为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李某则认为其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金额应适当减少。
四、诉讼请求协商无果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一、案件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在事故中均有责任。
李某在超车过程中未能确保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
张某在驾驶过程中未能保持安全距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结合李某的过错程度,判决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人民币7万元。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案例伤残鉴定通常有以下两种委托方式:1、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
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
热门城市:吕梁律师广东律师莆田律师汉中律师吉林律师鄂州律师营口律师衢州律师武威律师白城律师如今随着车辆的总量的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发生的次数逐年增加,根据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伤程度不同,小到车辆刮伤大到人员伤亡。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有权请求经济赔偿。
今天小编为大家列举了一份▲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案例原告x,男,x日出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女,x日出生,汉族,住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
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该公司员工。
原告x诉被告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小笛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倦,被告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6日18时55分许,x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荔园路由石大路往西溪方向行驶至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泰隆酒店对出红绿灯路段时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与沿香市路由松山湖往东城方向行驶的由x驾驶的粤x号牌轿车碰撞,造成x、x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处理,认定x负事故主要责任,x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原告被送往东莞市寮步医院住院治疗22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
原告伤情经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0000元(其中医疗费29934.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850元、误工费7139.5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655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323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64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840元,以上合计208621.38元,按责任且扣除别搞垫付的11000元,被告应承担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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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案例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以下,兰州权威交通刑事辩护在线律师通过案例,为你讲解了相关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知识。
案例:
我的一个亲属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多处被撞骨折,对方(启事方)被交警认定负全责。
在要求对方赔偿时,除了可以要求诸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项赔偿外,能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在国家上述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大都是直接损失的赔偿。
可受伤者在受伤住院期间,病人的疼痛伤害也是具大的,其精神创伤与精神损失应该比名誉伤害或肖像权的伤害大得多。
查了几个规定,好象都找不到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失的赔偿。
受伤者所所受到的具大的肉体创伤不会给精神上带来痛苦与损失吗?启事方只需赔偿直接的损失,其它的间接损失(如因住院被扣满勤奖金与年终奖,调资升级受影响等)可以不管吗? 请问,我国有没有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被害人有没有权力提出精神赔偿?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解答:
目前的司法判例中都没有支持精神赔偿的,当事人自行和解愿意支付的除外。
按照先行的法律,这一要求无法得到支持。
我觉得比较困难目前,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处理。
难以得到支持,但确实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痛苦的法院应该考虑是否应判决给以精神抚慰若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无法得到支持;若是民事诉讼,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提出主张。
可以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很难得到可以提出主张。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侵害身体权
对于身体权的侵害究竟以何种方法救济,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做了规定,这就是赔偿精神抚慰金。
侵害身体权,往往不会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后果,因而不会有或很少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
对此,以赔偿抚慰金作为救济的主要方法,辅之以财产损失应予赔偿的方法,是最好的选择。
(2)侵害健康权
凡是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无论是否造成残疾,都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3)侵害生命权
侵害生命权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亲属的丧失。
因此,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受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近亲属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和精
神创伤,自不可不给与相当金额,以资慰抚。
请求权人的范围,以死者死亡时为限,包括胎儿在内。
即或请求权人为年幼或精神病人,一般也包括在内。
上述三种情况,抚慰金赔偿请求权由权利人专有行使,均为专属权利。
前两种的直接受害人为权利人,明文规定不得让与或继承;后一种侵害生命权的抚慰金请求权人,本身就是直接受害人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而没有必要加以规定。
上述三种抚慰金请求权均为专属其请求权人自身所行使,原则上都不得让与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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