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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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确保关联交易行为合法、公平、透明,保障各关联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相关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以及其他有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包括集体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服务等交易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XXX全面管理、协调、监督公司内部XXX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总体协议和有关指导意见,签订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协议;2、对公司三个板块之间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进行决策;3、裁定公司三个板块之间日常关联交易争议;4、办理团体公司下达的其他关联交易工作。

第六条在协调委员会的带领下,关联交易的日常具体工作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企业管理策划部,成员由相关部分负责人构成,职责如下:1、组织起草、签定、变更三个板块之间的关联交易具体协议,监督关联交易的执行,定期汇总关联交易的数据,编制《公司关联交易月报》,上报公司协调委员会;2、根据需要组织起草三个板块之间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报请协调委员会决策;3、对日常出产经营活动中三个板块之间互供产品、原材料、能源、劳务的数量、价格及结算等方面的关联交易纠纷举行调研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请协调委员会判决;4、其他关联交易日常工作。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分类第七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分类;2、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原则、依据和程序;3、关联交易的年度、月度计划;4、关联交易的统计及结算;5、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1、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2、分公司、股份公司与团体公司及其他所属的存续企业之间的交易;3、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及其他分立的股份分(子)公司之间的交易;4、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与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5、公司主体与集体企业的交易视同关联交易管理。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摘要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和其股东、高管、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规范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行为的重要制度,旨在维护企业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关联交易的定义、影响、管理办法、相关法规和监督措施。

1.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股东、高管、关联企业之间的买卖、租赁、资金往来等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等问题,影响企业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因此需要进行规范管理。

2. 关联交易的影响关联交易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以下问题:利益输送:企业向关联方转移利益,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利益冲突:关联方可能出于私利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损害企业整体利益。

资金流失:关联交易会导致企业大量资金流出,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

3.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企业应制定以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制度:设置独立董事监督关联交易,保障交易公平。

关联交易披露:企业应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保障股东知情权。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建立审议程序,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进行审查。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确保交易公平、合理。

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4. 相关法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

这些法规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企业应遵循法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管理责任。

5. 监督措施监督是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环节,监督措施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由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监督关联交易行为。

外部监督:由监管部门、证监会等外部机构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结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企业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遵守相关法规,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关联交易行为合规、公正、透明。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下面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指的是在一定的关系或利益相关性下进行的交易,例如同一个公司内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控股股东与被控股公司之间的交易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等。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内部性质和可能存在的利益纠葛,容易产生不公平交易等问题,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管和规范。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下面就这一法规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法规适用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下属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该办法不仅适用于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主板市场,也适用于新三板市场。

二、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合规性管理1. 安排专人负责监管关联交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 制定合规性管理程序,确保合规性管理的有效实施。

3. 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

(二)公平交易原则1. 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得操纵市场,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 允许关联交易,但须遵循报告制度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和公告等方式公开披露。

(三)风险控制1. 禁止关联交易增加对公司的风险,以及操纵公司账面利润数据。

2. 禁止关联交易违反合同规定,损害企业形象。

三、管理措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关联交易的报告制度以及审议和公示流程。

(一)报告制度1. 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报告,包括关联方关系、交易种类、交易对象等内容。

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后,及时公告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二)审议和公示流程1. 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关联交易事项。

2. 公示报告制度。

以上,就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该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能够有效的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四)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关联方关系可能因投资关系、协议关系、合作关系、股权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类型第八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三)提供或者接受担保;(四)租赁;(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财产;(六)提供或者接受资金;(七)提供或者接受技术支持;(八)提供或者接受管理服务;(九)转让或者受让股权;(十)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九条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下列关联交易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批准:(一)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二)与公司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三)经董事会认为合理且必要的其他关联交易。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将配发实施通知,明确过渡期安排。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

《办法》顺应行业发展需要,注重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覆盖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筹规范监管。

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力争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

二是明确总体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对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或借助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要求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

四是明确管理责任。

压实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层层问责机制,强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能,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落实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五是丰富监管措施。

明确对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内部或者与其他公司或者个人之间进行涉及到公司利益的交易或者业务活动。

关联交易的存在不可避免,但是如果关联交易不当处理,就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和不公平的现象,这就要求公司必须设定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保证公司的公平公正运作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关联交易识别(一)关联交易的范围1.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3.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4.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判断1.是否与上市公司共同承担经济风险或者利益;2.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或者重大影响关系;3.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利益协同或者利益损失;4.是否出现关联方优先或者排斥公司利益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的审批(一)关联交易审批流程1.关联交易的申报;2.内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3.审计部门审核;4.独立董事评估;5.董事会表决;6.证监会审核。

(二)关联交易的审批标准1.关联方交易未得到充分合法程序的批准;2.关联交易失败的情况;3.关联方交易没有按照市场价、公平价及时结算。

三、关联交易规避风险(一)关联交易规避风险的措施1.公开透明:公司应该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2.独立中介机构:若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应聘请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以确保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合法性。

3.关键人员分离:公司应该保证执行关联交易决策的人员不同时兼任不同的关键岗位。

(二)规避关联交易风险的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对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应当进行公开披露;2.公正合理: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价格、条款等与与独立的交易一致;3.审慎节制:公司应当尽量避免过度依赖关联交易。

四、关联方交易的记录和报告(一)记录公司应该设定统一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实施全面的关联交易管理,记录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关联方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

二、关联方的定义和范围(一)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2、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主要包括: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参照非关联方之间在相同或类似交易条件下的价格。

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3、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规范、公平、合理,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交易内容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主要内容如下: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2)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关联人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公司关联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方:(一)本公司的母公司;(二)本公司的子公司;(三)与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本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本公司的合营企业;(七)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八)本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本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关联交易事项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提供或接受劳务;(十二)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四)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五)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十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十七)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十八)办理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十九)吸收存款;(二十)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二十一)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关于金融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严厉打击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强化保险公司内控管理:一是完善关联方认定标准。

《办法》借鉴国际、国内会计准则及我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界定了关联方认定标准。

二是科学制定监管指标。

结合近年来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经营管理特点,按照“重点突出、抓大放小”的原则,明确了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进一步完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监管比例,制定比例上限,控制关联交易总体风险。

三是加强穿透监管。

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跟踪监控保险资金流向,层层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

对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四是完善内控和问责机制。

要求保险公司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全面和日常管理,优化管理流程,完善内控机制。

强化问责机制,明确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和独立董事可以对违规关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是加强信息披露。

明确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统筹管理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借鉴国际监管规则,提高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在年报中不仅按照会计准则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还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披露当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六是强化监管职能。

《办法》设立专门章节明确关联交易管理和监管职责,要求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如实披露关联关系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代理;(五)租赁;(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七)担保;(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许可协议;(十一)赠与;(十二)债务重组;(十三)非货币性交易;(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合资企业、联营企业);2、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三)公司的潜在关联人是指: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前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公司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且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关联方认定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确认,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第五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第六条我公司的关联方具体确定为:我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我公司的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股份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7、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8、我公司、我公司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1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1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9、我公司以其他方式控制或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股份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上述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我公司的控制方1、我公司5%及以上名义股权的股东;2、通过委托他人管理、代持股、共同持股、私下转让、抵押形式达到5%及以上股权的实际股东、名义股东;3、通过其他方式投资我公司,并能对我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机构和入股比例超过5%的自然人受同一控制方控制的我公司之外的其他关联公司、我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及与关联自然人相关的其他公司1、我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控制的除我公司之外的关联企业;2、公司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这些自然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公司;3、其他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我公司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公司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集团客户是指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或组织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公司以贷款财产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以固有财产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代理;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第十条公司禁止的关联交易范围包括下列事项:公司以固有财产与其管理的贷款财产进行的交易;公司以不同贷款帐户下的贷款财产进行的交易;公司以固有财产为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公司以固有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公司以贷款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将贷款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贷款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第四章关联交易业务规程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的前提条件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十二条关联交易的操作流程一、关联交易的认定程序业务部门的初步认定业务部门在业务前期调查过程中,在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中除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风险审查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评估外,还应初步认定所办理的业务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如果认定为属于关联交易业务的,由办理该项目的具体业务部门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关联交易委员会汇报,由关联交易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批关联交易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委员会认为其他项目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的,有权要求业务部门提交该项业务的相关资料,对其是否涉及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认定认定为关联交易行为的,由关联交易委员会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审批计算关联方与公司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重大关联交易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认定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具体审批程序参见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三、每笔关联交易除进行关联交易审查之外,仍须履行投资决策审查和风险控制审查程序涉及投资的关联交易还应当由具体业务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经投资决策委员审查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每笔交易进行项目可行性审查及风险控制措施审查四、关联交易的业务办理程序签订交易文件经批准的关联交易,须签订关联交易文件关联交易文件由办理关联交易的部门保管,并制作复印件报关联交易委员会备案资金划付和账务处理财务部门根据交易文件进行资金划拨和账务处理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按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事后管理第十三条关联交易的事后跟踪检查和审慎管理办理关联交易的具体业务部门对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进行事后跟踪检查和审慎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关联交易项目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应当依公平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市场价格是指:1、存在公开市场价格,该价格视为公平市场价格;2、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为参考确定的价格;3、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经过多方询价后,建立在多方询价基础上的价格;4、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交易标的也不适宜进行评估,同时进行多方询价存在困难的,可以参考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上述公开市场价格,包括最近时期的证券、期货市场交易价格、公开拍卖的拍卖价格及招投标的中标价格等,但明知上述价格存在人为操纵情况的,不得作为公平市场价格在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或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为参考确定公平市场价格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价格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规定:卖出贷款财产,最终交易价格不低于贷款财产评估价格或同类市场价格的90%,以贷款财产买入或相当于买入目标财产,目标财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不高于评估价格或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的%关联交易,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第十五条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司应严格按照《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贷款公司集合资金贷款计划管理办法》、《贷款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报告中对关联交易做出说明第十六条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形式和信息披露时间一、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形式和信息披露时间应当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电话、电子网络等形式披露相关信息二、财务会计方面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的形式及时间财务会计部门应当对关联交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以下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未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可以不予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及报告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有关情况等关联交易方是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公司贷款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公司固有财产与贷款财产之间、贷款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1、交易的金额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应当披露两年期的比较数据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4、定价政策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三、贷款业务及固有业务方面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的形式及时间关联交易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的,由负责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的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受益人有权向贷款公司查询与贷款财产相关的信息,贷款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其中涉及集合资金贷款信息披露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集合贷款计划涉及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负责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制作《信息备忘录》,并在其中披露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的性质和交易类型,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贷款计划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平的市场价格水平等,并阐明其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隔离措施;集合贷款计划推介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负责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制作形成《集合贷款计划成立报告》,就该集合贷款计划下的贷款合同数与贷款资金总额向贷款文件中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披露对于公司关联人作为该集合贷款计划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情况,应当在披露文件中予以专项说明集合资金贷款资金确定运用项目后,贷款业务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在报告中,除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风险审查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评估外,还应披露该项目是否涉及关联方交易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应进一步披露关联关系的性质和交易类型,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贷款计划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平的市场价格水平等贷款计划设立后,负责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依贷款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贷款资金管理报告》和《贷款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专门向委托人、受益人做信息披露贷款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的部门及人员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实现公司经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一一一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二章关联方定义与确认第四条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另一方、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关联方主要包括:(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第五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一一公司的内部人;一一一公司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一一一公司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一一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公司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一一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一一一联交所规定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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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五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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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 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六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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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3、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4、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5、配偶的兄弟姐妹; 6、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等。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 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 条或者第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 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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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 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 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 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 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 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关联交易活动,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 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 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投资证券法务部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 责任部门。计划财务部根据上一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发生额估算本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并对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进行跟踪控制,投资 证券法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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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涉及须回避事项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须主动以口头 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董事、监事也可提出要求关联董 事或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 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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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 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 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 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 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 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 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 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 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确认及定价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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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 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 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 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 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 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指引第五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 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 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的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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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公司与本办法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 司。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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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或更新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 连续 12 个月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0.5%,但高于 1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总 经理提交董事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 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 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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