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莆田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莆田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莆院教〔2014〕120号为了端正考风,加强对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莆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考核资格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一)旷课、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学时的三分之一或作业缺交超过二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必须重新学习。
(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
(三)期末考核前两周,任课教师应对授课班级的学生进行审查,并将未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未获得考核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考核;若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认定。
二、考核方式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含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
课程所在学院根据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纲要求,制定课程考核大纲,确定考核命题的方式与要求,如:闭卷或开卷、笔试或口试、调查报告、论文等。
必修课程应该安排阶段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变“一考”为“多考”。
各二级学院(部)应注重对学生平时学习的考核,并根据专业特点,制定课程考核办法。
三、期末试卷命题与制作(一)命题要求1.命题规范,符合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要求。
2.题量适当,与考试时间相匹配。
3.难易适度。
4.覆盖面大。
命题的覆盖面应涵盖授课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
5、B两套试题内容不能重复。
每年重复率不超过20%,同时要求等量、等难度。
6.采用统一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度等基本相同的课程应进行统一考核。
7.凡课程考试要同时准备A、B两套试题并附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8.重新学习课程考试不得降低考试要求。
(二)试卷命题与审批程序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采用试题库试题;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由课程所在系主任确定命题教师,并委托熟悉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骨干教师进行试题审核,经系主任和学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提交校文印中心印制。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莆田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莆田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莆院教〔2014〕120号为了端正考风,加强对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莆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考核资格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一)旷课、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学时的三分之一或作业缺交超过二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必须重新学习。
(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
(三)期末考核前两周,任课教师应对授课班级的学生进行审查,并将未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未获得考核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考核;若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认定。
二、考核方式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含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
课程所在学院根据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纲要求,制定课程考核大纲,确定考核命题的方式与要求,如:闭卷或开卷、笔试或口试、调查报告、论文等。
必修课程应该安排阶段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变“一考”为“多考”。
各二级学院(部)应注重对学生平时学习的考核,并根据专业特点,制定课程考核办法。
三、期末试卷命题与制作(一)命题要求1.命题规范,符合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要求。
2.题量适当,与考试时间相匹配。
3.难易适度。
4.覆盖面大。
命题的覆盖面应涵盖授课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
5.A、B两套试题内容不能重复。
每年重复率不超过20%,同时要求等量、等难度。
6.采用统一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度等基本相同的课程应进行统一考核。
7.凡课程考试要同时准备A、B两套试题并附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8.重新学习课程考试不得降低考试要求。
(二)试卷命题与审批程序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采用试题库试题;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由课程所在系主任确定命题教师,并委托熟悉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骨干教师进行试题审核,经系主任和学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提交校文印中心印制。
莆田学院教务处
莆田学院教务处教务〔2017〕83号关于加强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管理的通知各学院(部):为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和考试管理,特对本学期期末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纪律期末集中考试期间将安排安排校、院两级巡视。
校级巡视由校领导、部分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和校级督导组担任,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视、督导。
学院巡视员由学院领导、教学秘书、辅导员、教学督导等人员担任,加强考试督导、检查。
期末集中考试期间学校将启用教室监控对考试情况进行监控。
各学院(部)务必加强期末考风考纪,狠刹作弊之风,在考试期间应做好如下工作:(一)考务人员及监考教师考前应组织巡视人员、监考人员培训,要求考务、监考人员务必认真学习《莆田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莆院教〔2014〕120号)、《莆田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实施办法》(莆院教[2011]54号),《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莆院学〔2015〕20号),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
监考人员发现违规违纪学生,应立即终止该考生当场考试,并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监考教师应准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到考场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未履行职责的监考教师,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备考考生1、在考前要认真核对自己的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认真复习,准备好考试用具。
如在正方系统上发现自己有考试信息缺漏、多余的,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反馈解决。
2、参加期末考试时需带好学生证或身份证,证件丢失的要提前开好相关证明,证明需附照片,并加盖院部公章。
3、考前要认真学习《莆田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莆院教〔2014〕120号)、《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莆院学〔2015〕20号),诚信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郑重声明:根据《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莆院学〔2015〕20号),视情节轻重,考试违纪、作弊将予以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试卷制作期末试卷命题与制作需按照《莆田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进行。
学生违纪处分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学生违纪处分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是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旨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术的公正和真实。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这两个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一、学生违纪处分学生违纪行为多种多样,包括不按时上课、旷课、作弊等。
对于这些违纪行为,学校应当确立相应的惩罚制度,使学生明白违纪行为的不良后果。
此外,在处理学生违纪时,学校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展开教育,帮助学生认识到他们的错误,并引导他们重新转变行为。
二、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造假、论文代写等,这些行为在学术界被广泛认为是不道德的。
学校应当对这些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学术的正义和公正。
学校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开展宣传教育、建立专门的学术道德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等。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一方面,学校可以对轻微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学生反思和改正错误。
另一方面,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采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措施,以及辅导员、教师、家长的齐抓共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应当采取严厉的处理措施。
一方面,学校可以取消学术不端者的成果,以及相应的学术荣誉。
另一方面,学校也应当追究学术不端者的责任,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停学、开除等措施。
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测和防范,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念。
五、教育与惩罚并重在处理违纪和学术不端问题时,学校应当在教育和惩罚方面取得平衡。
一方面,学校应当展开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提供学术道德的培训和指导。
另一方面,学校也需要给予违纪学生和学术不端者相应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学校的秩序。
六、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机制,确保对违规者进行及时处理。
管理机制应包括成立相关部门,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违规者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和惩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环境的安全、稳定,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XX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均称学生)的处分。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另行规定、办法等的,同时按照另行规定、办法等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维护校规校纪严肃性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学生违纪,即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学校其他学生纪律有关文件规定的,学校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违反考试(含学业学术诚信)纪律、其他方面纪律的学生,分别以教务处、学生处为主管部门。
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于发文前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应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分建议,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由教务处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可由校长事先授权,也可由校长追认授权。
除有特殊规定或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无权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和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以学校发文为准。
第二章处分种类、处分期及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校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惩前忠后、治病救人”方针,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除学校对其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则按照国家教育部或现行法律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第七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6个月,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者,视具体情况酌定处分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的,提前解除察看;对所犯错误无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无明显进步的,可延后解除察看,学校出具延长处分决定书;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能评选先进,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报告,如实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二、违纪后能积极协助调查,有立功表现者;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积极者。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一)违反本办法;(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两条或者两款(含两条、款)以上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六)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生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生。
其它未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应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处分决定。
对学生的处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规范,同时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办法第四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反处分适用前四种,严重违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条例中“以上”和“以下”均包括该级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纪受处分后,经一段时间考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撤销处分:(一)受处分者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二)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四)在处分期内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的考察期为半年;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者考察期为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前结束,毕业生在毕业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解除处分,按时毕业,否则按原处分缓期毕业。
考察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在处分期满前两周自己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处分可按期解除; 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五)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全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其交回赃款或赃物;(二)窝藏赃款、赃物的,协同作案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六)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十条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莆田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告知书
(教务处存根)
学院
班级
学号
姓名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201年 月 日午
考试地点
违规行为
监考1签名
监考2签名
违规学生
签收
送达人签名
送达时间
201年 月 日 午
莆田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告知书
(违规学生存根)
学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名:
你在年月日午《》课程考试过程中,因
被师当场发现,根据《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条第款规定,将受到学校处分。
你在你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教务处递交《考试违纪陈述表》,对违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辨,逾期视为放弃申辨。(陈述表格可到教务处下载中心下载)
`教务处
20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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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三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处分的适用第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以及策划、组织和煽动群体性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或其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触犯刑法,被处以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一)肇事者、策划、唆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凡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期间打架累计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偷窃、诈骗,敲诈占有公共或私人财物者(胁迫他人“请客”者,参照此条例处理):(一)作案价值不满人民币2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人民币200元至500元之间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即使未窃得财物,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谎报案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分:(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数额不满人民币2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数额达人民币2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故意破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的,除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在学生宿舍区内有下列情形者:(一)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或晚归爬墙,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在休息时间内,使用计算机、音像设备等,声音过大或肆意喧闹,影响他人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在异性寝室留宿者或将异性留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调房,在学生宿舍外租借住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强行换房者,责令其及时搬回原床位并给予记过处分;不按时搬回原床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如蜡烛等),焚烧物品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擅自将宠物带入学生公寓或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影响他人生活,不听劝阻不及时改正者,予以警告以上处分;(七)擅自改变学生宿舍或家具用途、颜色、格式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八)对学生宿舍的电话机或有关线路私自进行改装、改造,外接其他设备,私自架设天线或将电话机挪作他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九)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经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禁止学生夜不归宿。
夜不归宿1个晚上,给予批评教育,夜不归宿2-5个晚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协助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学校配备外的家具、家电设备放置或安装在学生宿舍楼(室)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场所、赌具)者:(一)学生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给予记过处分;赌资超过人民币100元且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在校内公共场所行为不文明、举止不得体,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有调戏、侮辱异性等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教室等公共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条例等政策、规定的,按计生条例处罚外,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及其他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一)盗用他人IP地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在网络上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隐匿、销毁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观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处分;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下列者:(一)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达51学时以上(含51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一)1-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二)3-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5-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四)8-14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超过两周,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一条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处理:该课程成绩无效,取消下一个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2.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4.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6.开卷考试时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的;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8.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处理:该课程成绩无效,取消下一个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1.闭卷考试时,在桌椅、身体、衣服或其他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或在抽屉内放有考试相关材料;2.考试开始后,在桌椅、身体或其他物品上发现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手机等);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5.交卷时互相核对考题答案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7.考试过程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相关材料的;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辱骂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9.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处理:该课程成绩无效,取消下一个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的;3.评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4.考试前,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试题答案的。
(四)组织作弊或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违纪、作弊的,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学期间,违反规定,擅自行医者:(一)擅自行医,造成医疗事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二)职业道德败坏,利用职业方便猥亵或侮辱病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毕业实习期间,利用职业方便收受病人及亲属钱、物者,给予警告处分;向病人及亲属勒索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凡有提供伪造证件或在实习中开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实习期间,违反所在医院规章制度旷工、误工、擅自离岗等予以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医疗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弄虚作假者:(一)伪造、涂改学习成绩,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伪造饭卡、电话卡等有价集成卡及有价证券,或明知是伪造集成卡及有价证券而买卖、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伪造、买卖证明、证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因成绩或其他不满等原因无理取闹寻衅闹事者;(二)在校园内酗酒、哄闹、砸酒瓶等违反校规校纪者;(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四)从事或参与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九条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三)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的;(四)在本校已受过处分的,再次违纪时给予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