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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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诉讼时效剖析.

浅论诉讼时效剖析.

浅论诉讼时效前言诉讼时效制度,自罗马法时代开始一直延续至今,是重要的传统民事法律制度之一。

诉讼时效一词最早出现在前苏联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但当时所称的诉讼时效包括现在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我国的“诉讼时效”一词援引于前苏联,出于对当时的社会环境的考量,立法者们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并没有将取得时效制度加以规定,而只规定了诉讼时效,且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中。

尽管如此,现阶段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将分析目前我国诉讼时效制度概况以及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为民法典的起草能够有所裨益。

1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立法价值1.1 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在法律上产生一定后果的事实。

目前学界对于诉讼时效概念比较统一的说法是这样的,即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持续地不行使权利,即发生权利行使的障碍。

关于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发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学界仍存在争论,我们将在后文将进一步探讨。

可以说,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巩固和维护既成事实。

从道德上讲诉讼时效制度是一恶的制度,其脱离了道德上的正义,也违背了法追求的正义的价值。

然而诉讼时效的设立却维护了社会的整体秩序,在这方面个人的正义让位于整体秩序,体现了法的精神和整体正义。

1.2 诉讼时效的立法价值关于诉讼时效的存在基础,学术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传统的三元论。

该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存在基础包括了:(1)谋求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保护永久的事实状态; (2)避免举证之困难;(3)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二)两元论。

该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基础包括:(1)永久状态之保护;(2)避免举证之困难。

这两种观点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然而这两种观点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实际上对于时效制度来说不过是在新的秩序所代表的利益和旧的秩序所代表的利益这两种对立的利益中做出的选择,并且诉讼时效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快民事流转,促进交易发展,符合民法的根本宗旨和精神,而避免举证之困难等方面的原因并不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

浅议诉讼时效性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合理利用

浅议诉讼时效性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合理利用

浅议诉讼时效性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合理利用【摘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结束后,丧失其请求法院依据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

每年因诉讼时效超期而丧失胜诉权的当事人屡见不鲜,使当事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精神损失。

正确认识诉讼时效制度,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补救措施,才能让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笔者经过多年的积累和研究从诉讼时效的处理方式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关键词】诉讼时效性;诉讼要件保护;诉讼要件辩论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点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结束后,丧失其请求法院依据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性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上的有权利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3、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权利人起诉后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4、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5、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二、诉讼时效性的不同分类A、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诉讼时效为二年。

B、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三种1、短期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4年。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主要在《环境保护法》、《海商法》、《合同法》较多。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题目: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律事务姓名:陈海成班级:06(1)班学号:20060711006指导老师:宋慧耿一.论文题目: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二.选题目的、意义当今社会,法制正在逐步的趋于完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制度,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有助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民事权利,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经济效益;更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提高法院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正确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本题的基本内容一:对诉讼时效的理解(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设立原因(二):诉讼时效的分类二: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一):诉讼时效的开始(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三):诉讼时效的中断(四):诉讼时效的延长(五):诉讼时效的终结(六):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的最新设定三:审判实践中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几个问题(一):人民法院在立案或审理过程中,可否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进行调解,能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三):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三. 完成期限和主要措施1. 2008.12.05日,查找资料,选定题目,阅读相关期刊或报刊。

2. 2008.12.20前,完成开题报告。

3. 2009.02.15前,完成初稿。

4. 2009.03.15前,修改完成定稿。

四. 预期达到的目的1. 了解我国目前关于诉讼时效制度运用的法律现状。

2. 明确我国目前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法律。

3. 讼时效制度的发展趋势。

五: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5.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版6.王宇华著:《法官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6日7.王利明著:《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PIXTEL_MMI_EBOOK_2005>1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摘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的制度。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举世瞩目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终于在昨日下午公布了。

小编连夜进行了阅读,由于时间问题,简要评析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1. 根据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但自第190条开始,转身一变,变成了请求权。

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属无疑。

而请求权,有基于物权者,有基于人格权者,有基于债权者。

何者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外,其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虽然属于物权请求权,但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 根据第191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违法作法。

但性侵案之外,因犯罪行为导致精神痛苦的,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仍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这一条属于废话,删除了不影响法官适用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评析:其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民法债法总则的内容,但在《民法总则》里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立法者已经放弃规定债法总则。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解读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解读

《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解读诉讼时效是民事立法中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民法总则》将原先的普通诉讼时效从二年延长至三年,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

除此之外,《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中还有以下方面值得法律人士关注:●起算点的确定还要考虑是否知晓义务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起算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民法总则》第188条则规定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理解:只有知道了权利主张的对象,才可能去主张权利,计算行使权利的期限才合理。

这一因素的增加,当然也会让诉讼案件中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一定程度复杂化。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这是《民法总则》新增的条款。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主动释明。

理解:《民法总则》实施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以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为原则,《民法总则》对此原则进行明确规定,是否意味着法院在今后的实体审理中会更为重视诉讼时效抗辩?我们不得而知。

●增加了一类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就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增加了“(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理解:此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理解不妨宽泛一些,可以包括申请支付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破产、申报债权、在诉讼或仲裁中主张抵销等。

这类事由的增加,也体现了《民法总则》对近年来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变化的适应。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改变就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点,《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从中断时起”,修改为“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理解:这是考虑到有关中断事由的延续性,使得此处的法律规定更为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情形。

●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相较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进行了列明:“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陈朽律师上海信石高级合伙人《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为了更好的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关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商事与诉讼法律团队,就其适用问题,根据我们的理解做一解读。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衔接问题(一)从新原则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2017年9月30日之前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从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时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实施后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法律适用问题浅析

《民法总则》实施后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法律适用问题浅析

103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供更多的公平和便利。

参考文献:[1]李永军.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J].法学杂志,2018,(04):20-31.[2]蔡恒,骆电.我国《合同法》中的赔偿损失类型及其适用[J].法律适用,2013,(08):35-40.[3]范永.《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规定的四大不同点[J].山东审判,2001,(06):64-66.[4]樊华.论《合同法》的合同责任构成[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2):15-19.[5]于韫珩.违约责任中的信赖利益赔偿[J].环球法律评论,2015,(03):95-111.[6]沈宁.论我国《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J].理论观察,2010,(01):80-81.(作者:于海英,硕士,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天津青联委员,民革党员,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合同法)以上是《合同法》中对于赔偿责任规范的基础分析。

以上赔偿责任中的规范基础并不属于违约赔偿责任,在上述行为发生过程中,并没有相应约定的存在。

现下,我国已有的合同法条款并不能够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

但有学者认为,任何一个签订合同的人,在签订时都应当能够保证自身利益,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传统意义上的权力瑕疵担保责任。

然而,在目前复杂的形式中,将这一行为规范为“担保”可能更加合理,尤其是在承担赔偿义务时,理解为担保责任则更加有说服力。

四、结语虽然在当前《合同法》的规定中涉及到了很多赔偿责任,但是并不能将其一概而论划分到违约责任的范围之中。

许多独立责任、侵权责任、纯粹的经济利益责任等并不能与违约责任完全地划上等号。

但我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进步,各种方面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都将更加细致,在解决现下存在的问题同时为人民提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7.04.27•【分类】法律问答正文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民法总则》重大修改条文: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规则、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释解与适用: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究竟规定多长比较合适,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有的认为,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建议维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规定不变,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现代社会中,信息技术高度发展,个人与组织的身份、资格都很明确,财产变化与流转速度加快,2年的期间已经能够保障权利人实现权利。

二是《民法通则》实施30多年来,社会公众对《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比较熟悉,实践中没有发现大的问题。

三是诉讼时效制度应有利于稳定相关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减少法院诉累,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符合已经形成的法律观念和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能够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关于《民法总则》中有关诉讼时效问题的思考

关于《民法总则》中有关诉讼时效问题的思考

关于《民法总则》中有关诉讼时效问题的思考近日,《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标志20年的“《民法通则》时代”终告结束。

《总则》与《通则》相比,在编排体例和立法技术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

其中,新法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已经成为了律界关注的焦点。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2年变更为3年,那么在《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之前,基于《民法通则》中2年诉讼时效期间而制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否会因普通诉讼时效的变化而变化呢?笔者对《民法总则》中有关诉讼时效规定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初步做出如下思考,可供大家一起探讨。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1、《民法通则》中的短期诉讼时效规定是继续适用抑或是废止?《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再对比《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前者在时效期限上最大的变化有两点:一是将原来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2年变更为3年;二是删除了《民法通则》第136条对1年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前者的变化,在《民法总则》生效后发生的债权请求权直接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普通诉讼时效由2年变3年即可;但对第二种变化是否是意味着有关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废止,还是直接根据《民法总则》中但书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保留其原有的规定?如果只是简单的保留又是否会违背立法者延长债权人诉讼时效的总思路。

笔者认为,在尚未正式颁布权威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前,对于原有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应暂时保留。

民法诉讼时效总结

民法诉讼时效总结

民法诉讼时效总结民法诉讼时效总结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法定期限内,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权利或请求时效权益的期限。

民法诉讼时效是我国民法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了解和正确适用民法诉讼时效对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民法诉讼时效做一个总结,包括其概念、规定和适用等内容。

首先,民法诉讼时效的概念是指民法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或请求时效权益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法诉讼时效通常是以特定的年限计算,例如追求权利即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确认权利即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

民法诉讼时效是一种限制权利行使的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防止权利过分悬置和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法院迅速、高效地审理案件,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秩序。

其次,关于民法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包括起算时间、中断和中止、消灭和延长等方面。

起算时间是指时效期限的起算时点,原则上是从当事人取得诉讼权利或请求时效权益的时间开始计算。

中断和中止是指在一定情形下,诉讼时效可以暂时停止计算,具体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而定。

消灭是指一旦诉讼时效到期,当事人丧失了行使权利或请求时效权益的资格。

延长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律对诉讼时效的期限进行了延长或者新的触发时间。

此外,民法诉讼时效的适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公平原则,即要根据实际情况,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保护原则,即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再次,效率原则,即要确保法院能够及时解决诉讼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限制原则,即不能滥用法定期限,扭曲法律的本意。

民法诉讼时效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是否需要适当延长时效期限等问题。

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达到更好的维护当事人权益和司法公正。

总之,民法诉讼时效是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浅析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浅析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浅析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我国<<民法通则>>受苏联民法理论影响,未采纳取得时效制度,何谓取得诉讼时效呢?取得诉讼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到法定期间。

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1>而我国对取得诉讼时效制度持否定态度,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虽然存在,但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义务人发生抗辩权,可以时效完成的抗辩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而拒绝义务的履行,既失去了法律强制履行的特征.所以法律术语中称为“自然之债”。

<3>关键词: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功能在传统民法或民法理论中,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所谓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

并且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期间届满后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2.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3.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4.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失,而是导致权利效力减损,但是如果权利人未能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特殊情况造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诉讼时效,<4>除斥期间届满使权利本身消灭,例如,〈〈合同法〉〉第55条第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奎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讲师《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从通过到施行,相隔199天。

除了可以让大家熟悉《民法总则》内容之外,我以为在这期间,最高法会出台司法解释,对《民法总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作出规定。

现在看来,在10月1日之前,司法解释不会出台。

《民法总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如此一来,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二年和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衔接问题,二是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定在10月1日之后还能不能适用的问题。

二年和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衔接问题第一,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这自然没问题,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不管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还是《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结果都是一样的,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第二,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二年但未满三年,则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特殊情况下民法具有溯及力应以明文规定为限。

所以,从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不应溯及既往,而应适用《民法通则》。

有人认为,这样的案件,如果在10月1日之后去法院起诉,就可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了。

其实不然,溯及力问题是看新的法律对其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或事实是否适用,而不是看何时起诉。

当然,诉讼时效有其特殊性,因为它具有连续性。

尽管如此,但在10月1日之前,《民法总则》还没开始施行,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债权人都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为此行为,则可认定诉讼时效已过。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举世瞩目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终于在昨日下午公布了。

小编连夜进行了阅读,由于时间问题,简要评析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1.根据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但自第190条开始,转身一变,变成了请求权。

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属无疑。

而请求权,有基于物权者,有基于人格权者,有基于债权者。

何者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外,其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虽然属于物权请求权,但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根据第191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违法作法。

但性侵案之外,因犯罪行为导致精神痛苦的,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仍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这一条属于废话,删除了不影响法官适用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评析:其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民法债法总则的内容,但在《民法总则》里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立法者已经放弃规定债法总则。

民法总则溯及力诉讼时效的问题有什么

民法总则溯及力诉讼时效的问题有什么

民法总则溯及力诉讼时效的问题有什么民法总则变更后涉及到了民法总则溯及力诉讼时效的问题。

民法总则的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将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那么三年的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呢以及如何使用的问题是我们真正需要知道的,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了解一下。

民法总则变更后涉及到了民法总则溯及力诉讼时效的问题。

民法总则的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将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那么三年的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呢以及如何使用的问题是我们真正需要知道的,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了解一下。

▲一、《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民法总则溯及力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不可能因新法的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

从实践效果来看,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请求权人重新计算时效的权利,就会产生一种不符合逻辑的结果:即在前后两段时效未届满的期间(从旧时效产生到旧时效届满、从《民法总则》实施到新时效届满)中间还存在一段时效已届满的时间(从旧时效届满到《民法总则》实施),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的制度本意。

因此,在该情况下以不赋予请求权人溯及保护为宜。

▲二、《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其诉民法总则溯及力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算中。

因新法的实施而使正在进行中的时效按照新的标准重新计算,这并不违反消灭时效的本质属性,也不会产生第一种情况中不合逻辑的结果,具有可溯及的前提和基础。

由于新时效的期间长度长于旧时效,从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也具有可溯及的现实性。

因此,不妨赋予请求权人溯及力保护。

但如果有溯及力,按照新法计算的3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一种意见认为,从《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从该请求权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起计算。

笔者认为,虽然在《民法通则》实施时,相关司法解释采取了诉讼时效从《民法通则》实施之日起计算的做法,但那是在立法初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这一特定条件下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是多久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是一部在平常的生活中对我们约束比较大的一部法律制定,他是有着举足亲重的地位的。

但是一般来说我们普通的大众对于这部法律都是不怎么清楚了解的,正好今天我们我们就来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问题,一起接着往下看吧。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指的什么呢?

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指的什么呢?

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指的什么呢?众所周知,法律在我们国家是极为重要的,它能有效地约束一些人的行为,它更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起一些不可避免的纠纷,这就需要法律来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最近国家又推出了最新的《民法总则》,这次法则修改了一些内容,那么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指的是什么呢,那么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众所周知,法律在我们国家是极为重要的,它能有效地约束一些人的行为,它更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起一些不可避免的纠纷,这就需要法律来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最近国家又推出了最新的民法总则,这次法则修改了一些内容,那么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指的是什么呢,那么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时效改为3年。

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

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

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司法强制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现行《民法通则》框架下,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近日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将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并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调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实务中,还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就是断了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解读【上】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解读【上】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解读【上】一、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一)立法目的概论诉讼时效制度给权利的行使加上了时间的限制,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来是天经地义的,给权利人行使权利加一个限制,就需要特别的理由。

一般认为,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包括:1、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债务人能用于抗辩债权人对其主张的证据可能会灭失,债务人应当获得针对这类诉讼的保护。

2、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应延迟行使自己的权利,'躺在权利上睡觉'不应被鼓励。

3、从法院的角度讲,法院希望在还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靠证据时,就将纠纷处理完毕。

4、对第三人来讲,也需要尽快实现法律状态的确定性。

(二)诉讼时效规范的强制性根据上面对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目的的简要论述,可知诉讼时效制度不仅仅关乎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有一定的涉公益性,因此,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

《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一)诉讼时效制度仅仅适用于请求权《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虽然法律规定的是'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语义上理解,似乎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实际并非如此。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且即便请求权之内,也有一些除外的规定。

为了清楚的说明诉讼时效所适用的请求权范围,本文先对请求权体系作一个简单的梳理。

(二)请求权的体系请求权首先分为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又分为合同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又分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每一种请求权下,又有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之分。

(上面的分类为求简明,恐怕失之不全面。

详细的论述,读者可参考相关教科书。

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问题的解释最新word可编辑版

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问题的解释最新word可编辑版

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请双方共同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18〕12号
摘录: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
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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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上的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即产生与该期间经过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起算、最长诉讼时效及延长这三方面来表述,也是本文论述的三方面。

一、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规范目的
文义上看,本条第一款旨在确立时间的经过对民事权利所产生的影响,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作出限制,也是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

通说认为其价值主要在于以下几点:其一,稳定社会关系;其二,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其三,避免债务人举证不便,减轻债务人的负担。

但从《民法总则》中的时效制度规定来看,更多地强调的是稳定社会关系及促使权利人行驶权利,并未提及减轻债务人的负担这一功
能。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诉讼时效价值在于:其一,诉讼时效制度合理配置、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其二,诉讼时效制度确立公权力对私权利提供救济的界限;其三,诉讼时效制度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因此,对于诉讼时效的价值的观点,不影响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的适用。

(二)规范含义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的制度。

本条将其界定为&ldquo;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hellip;&hellip;期间&rdquo;,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35 条的表述,并结合司法实践长期逐渐转向抗辩权发生说。

故应当对&ldquo;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rdquo;作限缩解释,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并不妨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除非对方当事人援引时效予以抗辩始得阻碍权利的行使。

其次,本条规定的&ldquo;权利&rdquo;,并不等同于《民法总则》第五章规定的所有民事权利,而是指的是请求权。

对该&ldquo;权利&rdquo;含义的理解,涉及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其具体范围如何,依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应解释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故本款规定的&ldquo;权利&rdquo;限缩为请求权。

根据上述理解,无论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还是诉讼时效规定的排除适用,均围绕请求权而展开。

因此,只有请求权才会面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还存
在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但书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以及其他依其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

最后,因《民法总则》实质上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制度,因此民法通则的规定并非这里的&ldquo;法律另有规定&rdquo;。

而且,《民法总则》的&ldquo;法律&rdquo;仅指狭义的法律,并不包括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

&ldquo;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dquo;,主要指的是本法及特别法上的规定的最长时效期间和特殊时效期间,以区别于本款规定的三年期间。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前半段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规范目的
本规定旨在解决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问题。

前款规定的三年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需要有统一的标准。

权利人要行使其权利,首先得有权利受到侵害的认识,并知道向谁行使权利。

若具有这种认识可能性时,可以期待一个合理的权利人会积极地行使其权利。

若不知义务人,权利人无从行使其权利,也就无法实现&ldquo;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rdquo;的诉讼时效制度目的。

因此,本规定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的义务人时为起算点。

另外,如果考虑个别的权利人在具体的个别情形下行使权利是否可能,那么各个具体情况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就会各异,法律关系也会变得不安定。

因此,本规定设置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统一的起算点。

(二)规范含义
首先,&ldquo;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rdquo;的含义。

此处的权利人,通常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权利人欠缺完全行为能力时,是指权利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公益诉讼中,是指依法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ldquo;知道&rdquo;指权利人已了解到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的事实。

&ldquo;应当知道&rdquo;指一个理性人在同样情况下能够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的事实,司法实践中也多以此为判断标准。

当然,在权利人的判断能力明显高于理性人的标准时,应以权利人本人的判断能力为准。

在司法实务中,因义务人就时效享有时效利益,义务人应当就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的时间点进行主张证明。

其次,&ldquo;权利受到损害&rdquo;的含义,因民法总则已专门规定为&ldquo;义务人&rdquo;,应采狭义的解释,而不是民法通则中的&ldquo;侵害人&rdquo;。

但&ldquo;损害&rdquo;一词,较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ldquo;侵害&rdquo;,其含义不甚准确。

损害,意味着加害人造成权利人的受害后果,是权利人非自愿的利益丧失,通常发生在侵权或违约的情形。

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并不限于&ldquo;损害赔偿请求权&rdquo;。

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ldquo;侵害&rdquo;
到&ldquo;损害&rdquo;的变化理解为规定的实质变更,&ldquo;损害&rdquo;也不应理解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意义上的&ldquo;损害&rdquo;,而应将其扩张解释为权利受到侵害或请求权产生之时。

而且,&ldquo;权利受到损害&rdquo;有些情形指的是二次性的救济,有些情形指的是请求权产生之时。

前者如,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的次日起计算。

后者如,无因管理费用返还之债,应自费用返还请求本文由收集整理权产生之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返还义务人之日起算;再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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