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8版)(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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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规划”、“十三五”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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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认识: 1、 创建卫生城市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标准,
不是覆盖医疗卫生领域和传染病防治的全部, 而且不是永远不变的,还要与时俱进 。 2、贯彻落实这8条标准是当前公共卫生和医疗 服务形势的需要; 3、标准要求是突出重点,原则,具体落实依据 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
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等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标准主要服务于创建,作为卫生城市的创建 目标、标准,执行者落实要求是全面的。
----实施、落实创建卫生城市标准应从基础工作做 起。不能以迎接检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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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标准、规划:
依法推动创建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标准的实施要与规划、计划
目标相结合,要与现实工作紧密相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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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各部门联防联控工作 机制(出入境检验检疫 (登革热 寨卡病毒病)、 农委、食药监(禽流感 猪流感等)),形成合力, 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 单位责任、个人责任。
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系统及单位防控 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传染病 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8(传染病防治----增加 慢性病防控 精神疾 病 社区卫生 婴幼儿孕产妇死亡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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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有强制性,卫生城市必须达到标准才能获得 卫生城市称号
——标准又有引导性,其内容是根据传染病防治 客观情况的需要制定的,把那些要依靠国家强制力, 强化政府要落实的重点工作,作为创建卫生城市的 目标,具体化为标准,有利于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 工作的全面开展。(如对感染性疾病科建立,无甲、 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标准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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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介绍标准释义前,首先引用了法规以下几款内容, 实际上是强化创建卫生城市,首先要明确实施创建卫生 城市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部分标准的工作机制与保障 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 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 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经费专款专用,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本条有两层含义:
一是创建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这是传染病 防治应当遵循的总则,而且要有效果即无甲、乙 类传染病暴发;(开展工作 有效果)
二是有职责即按期完成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
划。(常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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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释义】
突出了两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大卫 生观念;二是强调按期完成规划任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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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大卫生观念,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 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保障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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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 人员,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 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有 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 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 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防止传染病的医源 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145.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 导,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 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完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健全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提高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指挥能力。依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艾滋病、结核 病等本地重点疾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 本地规划,并将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标准释义
现场量化考核要求
创建体会(领导重视 部门配合 专业机 构 宣传发动等)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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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1989年10月,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 定》,全国爱卫办发出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 —2005年8月全国爱卫会重新修订颁布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6月再次修订颁发《全国Fra Baidu bibliotek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 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办【2010】3号) —2014年对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 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10项66条—8项40条,删除 调整 注重 解决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科学 适用 可操作等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七)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8.07.18 连云港
标准背景 主要内容
标准文本:第七部分 8条
1(三十) 重大传染病 2(三十一) 计划免疫 3(三十二) 慢病管理 4(三十三) 精神卫生
5(三十四)疾控建设 6(三十五)医疗服务 7(三十六)社区卫生 8 (三十七)妇幼要求
强化创建卫生城市,同样要遵循政府领导,多部 门合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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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文本
第三十条(重大传染病防控)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 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 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 制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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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必要性:
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是其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 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 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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