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沪房管法[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局规范性文件128件(见附件1),宣布失效局规范性文件52件(见附件2)。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一、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1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直管公房售房款资金帐户统一管理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发(94)第48号2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租赁减免登记备案费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0)467号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补充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587号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廉(2002)296号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104号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7)677号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8)241号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涉及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89)监字发第77号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九五”方案出售公有住宅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78号1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811号1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注入”后申领房地产权证收费问题的复函沪房地籍(1997)209号1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产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130号1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个人购房装修贷款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沪房地权(1998)891号1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218号1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个人房地产登记、勘丈费的批复沪房地权(1999)0640号1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52号1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590号1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转发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91)拆字发第397号1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92)拆字发第612号2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小学校舍改建纳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范围的通知沪房(93)拆字发第1396号2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房屋拆迁状况控制会签单”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175号2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执行关于发XXX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434号2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购买平价房、安居房的通知沪住科(1998)103号2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行为的通知沪房地拆(1999)0607号2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2000)70号2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0)15号2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二期、共和新路高价工程房屋拆迁试行市场补偿价安置的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0)330号2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440号2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268号3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公告内容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66号3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3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买卖超标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264号3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346号3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超标准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358号3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补充说明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500号3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私房买卖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515号沪财农(1990)112号3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胞购买本市商品房办理身份、资格认定的细则(试行)沪房(92)商字发第365号38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1996)436号3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B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范围的补充规定沪房地交(1996)648号4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发布沪房地法(1996)933号修改4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必须评估的范围及政府指定评估的规定的通知沪房地交(1996)1017号4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租试行办法、上海市新建外销品房先租后售试行办法和上海市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879号4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本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开(1997) 9964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私有房屋租赁及外来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521号4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838号4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 0277号4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款放开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433号4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74号4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26号5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75号5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8)87号5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业主代码编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房地物(1995) 703号5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大楼电梯设备管理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 433号5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宗教代经房产维修费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299号5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954号5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968号57 中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考核标准的通知沪房地委办(1998)16号58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44号5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筹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378号6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499号6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限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584号6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局关于《物业保安人员岗位证书》、《值勤证》加盖公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9)0032号6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0)167号6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35号6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633号6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99号6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维修基金拆分操作流程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127号6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621号6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应用解释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455号7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试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456号7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使用《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以及组建业主大会公告示范样张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4)90号72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5)74号7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472号7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应急维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386号7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认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595号7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住(1996)11号77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核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通知沪住(1996)026号78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施行上海市新建住宅完整街坊的建成验收和交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住工(1997)215号79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住宅项目实行空调机位置统一设置的通知沪住规(1999)065号80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工(1999)127号8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电缆入地敷设、围墙透绿、空调器外机统一设置的通知沪住工(2000)222号82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住产(2000)228号8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空调室外机设置管理的补充通知沪住规(2001)32号84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督导的通知沪住质(2002)004号85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规(2002)086号8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产(2003)26号87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法(2003)61号8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4)129号8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6)29号9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补充实施意见沪房地资建(2007)266号9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财(2000)113号9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公管房屋修理范围标准(试用) 1979年4月9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沪房(88)私字发第326号9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投资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稿)的通知沪房地计(1996)56号9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旧住房成套改造成本租金的通知沪房地成(1997)870号9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技(1999)0588号9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整顿管理工人使用公管房屋或公房基地计租的几点意见的通知(64)沪房管字发第1907号98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广告装璜公司关于收取广告地位租赁费的联合通知沪房(79)第537号沪广(79)第78号99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收取住房使用交换成交手续费的通知沪房(79)第552号100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统一试行住房使用交换工作的程序和掌握口径的通知沪房(80)第200号10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代办测估房租手续费的通知沪房(80)管字第214号10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清理公房欠租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规定(80)沪房革333号103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试行大楼、公寓电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80)管字第340号104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请备案沪房(80)管字第400号105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说明沪房(80)管字第457号106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沪房(81)管字第175号10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沿街公有营业用房暂行办法中若干问题掌握原则送请备案的报告沪房(86)公字发第288号10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沿街公有营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中若干问题掌握原则的补充意见沪房(86)公字发第331号10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贯彻关于文明饲养信鸽的联合通告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54号11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管绿化审批权限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234号沪园(88)字第84号11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公房承租户全家出境空房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掌握口径沪房(88)公字发第484号11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管部门在房屋交换中收取悔约金问题的批复沪房(88)公字发第551号11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公房转租问题的暂行规定沪房(88)公字发第646号11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直管公房资产经营及所得资金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652号11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处理公房转租问题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沪房(89)公字发第100号11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换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91)公字发第412号11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利用承租公有房屋作经营场所的管理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43号11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扶持新建住宅区开办商业网点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84号11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补充解释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转租问题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165号12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偿委托交换住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438号12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联华超市租用非居住用房租金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958号12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有偿委托交换住房费用收入中劳务费分配意见沪房(92)公字发第1114号12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93)政字发第1229号12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沪房(93)政字发第1469号12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加层申请手续和审批原则的通知沪房(94)公字发第800号12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置换中动迁安置居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公(1995)521号12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市新闻出版局所属新华书店等主渠道书店租金减免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887号12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公有居住房屋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1)436号附件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发送关于解决本市的革命烈士家属、失踪、病故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困难的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沪房革(79)第468号沪民(79)优第89号2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本市郊县实施房改方案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发(91)第12号3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下发实施房改方案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沪房改办(91)第16号4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对落实私房政策中执行上海市公房提租补贴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改办发(92)7号5 上海市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关于调查登记本市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意见的通知沪解办发(1994)第6号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面上直管公房授权经营后房地产登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454号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095号8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结婚过渡房水、电、煤气表具等投资问题的批复沪房(84)管字发第199号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459号10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新建住宅应用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技术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住产(2001)172号1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在本市全面开展新建住宅创无渗漏工作的通知沪住质(2002)11号12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住产(2002)168号1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住产(2003)25号1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4)64号15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实际操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住工(1998) 270号1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配套项目安排部分前期费用的试行办法沪住计(2001)200号17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颁发房屋完好率指标试行办法的通知(79)沪房革第182号18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市多层住宅平屋面改坡屋顶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沪住产(2002)46号19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清理公房欠租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革(77)第261号20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试行房租汇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革(79)第3号2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执行关于推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有关结婚要房等工作的统计口径范围的通知沪房革(79)第388号2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制止公房住户乱装水表的通知沪房革(79)第451号23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当前系统单位住房分配使用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沪房(82)使字第89号24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公用事业局关于市区里弄房屋改善居住或厨房条件的煤气配合申请业务手续与投资划分的补充规定沪房(83)管字发第389号沪用计(83)第1154号2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市局保留的业务用房看管费支付问题的通知沪房(86)公字发第142号2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结婚过度房租赁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86)公字发第426号2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103号2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若干问题说明沪房(87)公字发第149号2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200号30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二平方米以下特困户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237号3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财贸系统单位租金减免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87)公字发第655号3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订人为损坏房屋修理项目取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180号3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关于制止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338号3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减免零售菜场租用公房租金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381号3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市房管局保留的业务用房支付看管费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412号3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借用结婚过渡房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423号3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居委会下设服务站代收房租手续费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472号。
2011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011年利率调整房产税二套房贷款新政专项市调
利率调整、房产税、二套房贷款 新政专项市调
房产税细则解读
试点区域 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 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 济技术开发区。 征收对象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 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 上的普通住房。 计税依据 本次房产税税率采取分档税率: 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 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 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 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独栋商品 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 征税对象,其计税房产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2组
尾房
融侨城
12000起
小高 层
首付6成,利率上浮10%
未出具体政策
2组
120-182㎡ 小高层, 高层未达 税收价格 清水为4 号楼
协信城
12000(清水) 18000(精装) 9800(清水) 11000(精装) 13000-15000
高层
首付6成,利率上浮10% 首付6成,利率上浮10%25%不等,根据贷款人信 用度确定 首付6成,利率上浮10%
新政公布后大型房企楼盘跟踪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2.23•【字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
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义务人在本市境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涉外“三资企业”由市税务局直接征收。
①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就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住房限售规定,以及配合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二、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上海房产税是上海市在按照《国务院关于新进一步改善房产税的
若干意见》的指示,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一项税收,税负对象
为非人民币及其他外债利息收入的税征收范围。
上海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征税对象的具体标准为:从单户家庭
实际承租、入住、居住或使用的住房(楼宇)针对单一计税对象,按月
征收房产税,其征收金额为实际租赁金额与房地产税税率的乘积。
对
出租住宅的税率,公用住宅的税率为0.5%,非公用住宅的税率为2.2-4%,按当月每平方米(倍)应征房产税额的方式确定。
计算起登记日期的起计日房屋租赁费在税率和实际租金的乘积为
固定值,计算房屋租赁费后,累加到登记日期的本期税金总额,叠加
每月税费。
此外,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机关《关于确定上海市房产税税率的
复函》,房产税税率在2018起调整为0.4-1.2%;上海市地税局还发布了《上海市税收优惠及实施条例》,规定了房地产税优惠,提高了个
人及所有企事业单位非公用住房投资租赁支出抵免其房产税,可以大
大减轻企事业单位投资租赁住房的负担。
总的来说,上海的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主要是以实际租金和税率的
乘积确定的,有一定的优惠,以减轻企事业单位投资租赁房屋的负担。
2024年初级经济师之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历年经典题含答案
2024年初级经济师之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历年经典题含答案单选题(共200题)1、财政分配的主体是()。
A.国家B.企业C.居民D.社会团体【答案】 A2、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主要来源于()。
A.自身积累B.政府预算投资C.吸收存款D.商业银行的存款【答案】 B3、事业单位购置低值易耗品所支付的费用属于()。
A.公务费B.设备购置费C.修缮费D.业务费【答案】 D4、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是公债发行按照()分类的。
A.偿还期限B.是否可以流通C.利率情况D.发行区域【答案】 D5、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行为中,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是()A.购进货物用于个人消费B.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C.购进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D.位于同一市县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的货物移送销售【答案】 C6、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的房产税政策是(??)。
A.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B.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C.暂免征收房产税D.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房产税【答案】 C7、关于行政单位应缴财政专户款上缴办法,不符合现行规定的是( )。
A.全额上缴B.定额上缴C.比例上缴D.结余上缴【答案】 B8、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分别核算B.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征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C.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者不易划分的,一律按照原油数量征税D.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煤炭,按照加工产品的数量作为征税数量【答案】 D9、关于收入分配政策和分配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A.政府的分配政策最主要反映在税收政策上B.收入分配政策对财政收入规模的影响十分关键C.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会使国民收入分配向居民倾斜D.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会使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答案】 D10、某事业单位2011年收入总额为720万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16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50万元,事业收入380万元,经营收入10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20万元,其他收入10万元;事业支出600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40万元,经营支出9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15万元。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房产税细则出台)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房产税细则出台)根据该公告,上海市将进一步降低房地产税的办理成本,减少税务查询和申报环节,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度。
具体政策包括:1.规定房地产税的计税周期为按月计算,纳税人每月应在每月最后一天前向税务部门申报本月具体交易情况。
2.对于个人和企业购买的自住住房,房地产税的税率暂时保持不变,仍为0.4%。
3.对于非自住住房,房地产税的税率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从0.5%到1.2%不等,具体的税率将根据房屋定价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4.对于购买的房产,纳税人需在购房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房地产税。
5.对于出租的房产,纳税人需每年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相应的房地产税。
税款根据每年的市场租金收入计算。
6.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月缴纳房地产税,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的房地产税。
7.纳税人在申报房地产税时,需提供相关的房产购置发票、合同及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
此外,上海市还规定了违规纳税行为的惩罚措施。
对于故意隐瞒房产相关信息、虚报或逃税的行为,将会受到罚款、税款加倍等处罚。
上海市政府的房产税政策调整是为了更好地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市民的住房需求,实现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次房产税制度的调整,有效减少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了办税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了更方便的纳税途径。
总的来说,上海的房产税政策主要包括了房地产税率的调整、税务办理成本的降低以及对违规纳税行为的处罚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发展,调控了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提高了购房者的购买力,同时也加强了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政府将继续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情况,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最新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
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
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
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上海市房地产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上海市房地产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对征收标准: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近年来,我国社会对房地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在这方面也一直努力,并且,做一些大中城市进行试点。
上海市作为一线城市,属于房地产税试点范围。
房地产税和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那么,上海市房地产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上海市房地产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上海市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2011年房产新政策国八条后上海重庆房产税征收方案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2011年房产新政策国八条后上海重庆房产税征收方案2011年01月28日来源:新京报关键词:房产税房产税征收重庆上海跟贴0 条昨日,重庆召开发布会宣布,作为房产税改革试点,从28日起向个人房产开征。
新华社发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定。
备受关注的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细则27日“浮出水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试点开始后,三部委将总结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
条件成熟时,在统筹考虑对基本需求居住面积免税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拥有的住房征收房产税。
【2011上海房产税征收方案】增量房人均60m2起征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The world is full of unfairness. What we can do is not only accept, but also try to resist.(页眉可删)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一、市区、金山工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划分,与开城市维护建设税相一致。
二、撤乡新建的镇目前还属试点,暂不纳人房产税开征范围三、高桥工业区的范围:东至高桥镇,南至高桥化工厂西至黄浦江北至吴淞船厂;桃浦工业区范围:东至铁路南何支线,南至真南路,西至桃浦新村,北至上海油墨厂;安亭工业区东至上海汽车厂南至曹安路,西至安亭镇,北至沪宁铁路。
这三个工业区内的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均纳人房产税开征范围。
四、免税单位自用房产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房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占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部门的办公、生活用房。
这些兔税单位出租和非本身业务使用的主产经营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免税单位中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六、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其本身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这些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如收入也纳入差额预算管理,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为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而不对外的也可免征房产税。
七、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________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八、街道、里委、乡村行政机构本身使用的房产和所属学校、医院、卫生院(站)、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少年之家、敬老院、文化馆等社会福利事业用房以及种畜、养殖、水产等农副业用房,可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这些单位的工商业用房和出租房产,仍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九、企业(包括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生产经营用房和非生产经营用房,不论是使用和未使用,不论是自用或出租,凡列人固定资产科目的,均以各企业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征税依据的,由区、是税务机关会同企业基建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计税价格,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均不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计征房产税(下同);企业以自筹资金购建不入固定资产帐时出租房产,均按实际租金收人计征房产税。
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
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根据2024年4月25日正式发布的《上海市物业税暂行条例》,上海市自2024年9月1日起开始收取物业税。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房产税征收细则。
一、征税对象和税率上海市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自住房、非自住房以及其他类型的不动产。
征收的税率为每年不超过0.6%,税率可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目前,自住房的征税率为0.4%,非自住房的征税率为0.6%。
二、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基准1.自住房纳税义务人:自住房的纳税义务人为该房产的所有人。
如果房产有多个所有人,则按照共有份额确定每个所有人的纳税义务。
2.非自住房纳税义务人:非自住房的纳税义务人为该房产的所有人。
如果房产有多个所有人,则按照共有份额确定每个所有人的纳税义务。
3.纳税基准:计算房产税的基准是按照房产的市场价格和使用面积来确定的。
每套房产的市场价格和使用面积由相关部门公示,并向纳税人提供查询服务。
三、房产税的申报和缴纳1.自住房纳税申报:自住房的纳税人需自行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
纳税人可以通过线上申报系统或者前往当地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3.缴纳方式:房产税可以通过线上缴纳、银行转账、网银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
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缴纳方式,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四、减免和豁免1.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首套自住房,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的具体细则由市政府制定。
2.对于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动产,可以享受房产税的豁免政策。
具体的豁免政策由市政府制定。
3.对于个人投资性房产,按照市场价格和使用面积征收房产税,暂不设减免政策。
五、监督和处罚1.监督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和举报涉嫌偷逃房产税的行为。
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举报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处罚:涉嫌偷逃房产税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缴未缴纳的税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或者其他相应的处罚。
总结:上海市房产税的征收细则主要包括纳税对象和税率、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基准、申报和缴纳方式以及减免和豁免政策。
上海市徐汇区贯彻《上海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11年修正)
上海市徐汇区贯彻《上海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徐汇区贯彻《上海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1年6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7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为加强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资金的管理,根据财规[2000]24号《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沪财建[2001]1号《上海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徐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概念)直管公有住房售房净收入,是指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有住房取得的售房收入,扣除按规定一次性缴付的房屋维修资金、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大修更新基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基金以及按规定交纳税费后的余额。
第三条(净收入分配)直管公有住房净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1、成套改造和廉租住房款,指用于旧公有住房的成套改造和购买廉租住房或租金配租项目的款项,占售房净收入的65%。
2、直管公房维修款,指用于直管公有住房的“平改坡”工程、市容与文明小区整治等政府指令性项目的款项,占售房净收入的10%。
3、优秀建筑保护款,指用于近代优秀建筑物保护性改造的款项,占售房净收入的10%。
4、转制资金款,指用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按规定支付房管机构富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补偿金以及房管机构改企转制或者组建新企业的启动资金的款项,占售房净收入的15%。
第四条(直管公房净收入的管理)1、直管公有住房出售,由区房管局主管,委托徐房集团按照政策具体实施。
徐房集团按月将售房净收入解入区房管局银行收入专户,由区房管局按“收支两条线”办法解入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市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政策)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市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政策)平时大家工资如果够高的话,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眼下另一项新的税种即将来袭,那就是房产税,国内已经开始试点推行,那么具体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其实原本房地产税费的征收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为的就是避免他们故意存有大量的房产不卖,哄抬房价,如今已经开始对个人进行征收,上海就是最先实行的。
今年11月20日,上海正式通知,已经开始在本市推行试点征缴,在今年10月份,国内就已经开始决定在部分城市推动该办法的实施。
而上海作为国内高房价的地区之一,成了重点实行的对象,不过上海早在2023年的时候就已经有了类似的举措,当时上海的规定是按照人均面积来收取,人均占有60平米以上的房子需要缴纳一定的税额。
比如两口之家住在一个100平米的房子里,人均占有面积只有50平,那么该套房产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市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政策)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市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政策)如果1个人住在180平米的房子里,那么超出的120平米就要按照相应的比例来收费。
除了按照面积征收房产税,上海还根据房地产价格来进行税费的征收,一般都是按照千分之四和千分之六两个标准来看。
比如一套房子的价值在市场评估过程中被定为了200万,即便当时买房产的时候房主花了100万,也是按照200万的价格来收税。
当然这是上海当地的政策办法,仅适用于当地的管理,对于全国范围内,专家则给出了一套比较中肯的税费收取办法。
首先就是免征面积,并不是每一套房子都要按照全部的平方数来征收税费,财经专家张学诞认为,可以划定出40平米到60平米之间的房屋面积,超出的面积按照最高不超过1.2%的税率来征收。
这样算来的话,每套房子都会或多或少缴纳一定的税费,但是又因为低税率的存在,所以这项费用也就比较微薄。
而且张教授还认为,农村收入水平不比城市,所以对于农村住房则实行免征的办法。
当然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按照张学诞教授的建议来看,如果一个三口之家,拥有的房产面积最高为180平米,那么每个人人均就达到了60平米,若该家庭无其他房产,那么他们就不需要缴纳房地产税。
房产税上海征收标准
房产税上海征收标准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火热。
作为房产所有者,房产税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在上海,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备受到了广泛关注。
接下来,我们将就房产税上海征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普通住宅,上海的房产税征收标准是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来确定的。
评估价值是指根据房屋的位置、面积、建筑年限、装修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后确定的房屋价值。
根据评估价值,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分为不同档次,税率也不同。
一般来说,评估价值越高的房产,所需要缴纳的房产税也越高。
其次,对于商业用途的房产,上海的房产税征收标准也是根据评估价值来确定的。
与普通住宅相比,商业用途的房产评估价值往往更高,因此所需要缴纳的房产税也相应增加。
为了公平起见,上海市政府对商业用途的房产征收的房产税标准也进行了细化和调整,以确保每一家纳税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除了评估价值,上海的房产税征收标准还与房产的用途有关。
例如,对于自住房产,上海市政府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可以减免一部分的房产税。
而对于投资性质的房产,往往需要缴纳更多的房产税。
这也是为了鼓励人们购买自住房产,同时控制投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上海的房产税征收标准还与房产所在地区的政策相关。
不同的区域可能会有不同的房产税政策,因此在购买房产时,需要对所在地区的房产税政策有所了解,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总的来说,上海的房产税征收标准是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来确定的,同时也考虑了房产的用途和所在地区的政策。
对于纳税人来说,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以减少房产税的负担。
对于房地产市场来说,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也是为了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避免房地产泡沫的出现。
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房产税上海征收标准,做出正确的决策。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徐府发[2011]6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
知
正文: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徐府发〔201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根据第十四届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决定,徐汇区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由下列同志组成:第一召集人:赵惠琴副区长
召集人:杨良藩市税务局徐汇分局局长
陈继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为民区民政局副调研员
王勤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副局长
关也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李民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国荣华泾镇副镇长
沈洁区财政局副局长
励富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统计局局长
茅禾市税务局徐汇分局副局长
杨扬华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
区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徐汇分局,市税务局徐汇分局副局长茅禾任办公室主任。
以上成员如遇职务变动,由该成员单位自然递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房产税
(1)时间认定: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
【解读】:新购住房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最后一页上打印的日期为准。
(2)缴纳房产税时间怎样确定?
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解读】:看房产证上的日期,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一年时间的,按月计算。
(3)征收对象:本市居民二套房、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解读】:征收对象具体包括两类:
一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二是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4)界定三类免征对象
A.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给予优惠
【解读】:本市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唯一住房,因为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当其在新购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B.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需求给予优惠
【解读】:对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C.对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给予优惠
【解读】:对于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给予优惠:一是,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是,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5)如何进行征免认定?
对于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
【解读】:家庭成员情况:夫妻、未成年小孩,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等;
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查询单。
具体申报流程、需要材料确认后马上通知?
(6)计税依据:交易价格的70% 税率:实行0.4%~0.6%差别化税率【解读】: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0%×税率
(7)征税面积如何计算?
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解读】: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
即,对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 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以一个三口之家的本市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子女)为例】
例①
原有50平方米住房
新购110平方米住房
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53.33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例②
原有150平方米住房
新购110平方米住房
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86.67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260平方米减去180平方米,即8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例③
原有250平方米住房
新购110平方米住房
由于该居民家庭原有人均住房面积达83.33平方米,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住房的全部面积(即11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