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刑事立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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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代

刑事立法

刑法适用原则主要罪名刑罚制度备注

夏商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

2、疑罪从轻

3、不杀无辜的恤刑

4、过失从轻

1、不孝罪

2、不从王命罪

3、不事农业罪

4、弃灰于公道罪

1、奴隶制五刑:

墨(黥)、劓、剕(髌)、宫、大

2、法外酷刑:

炮烙、剖心等

西周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1、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

偶犯。(眚、非眚、非终、惟

终)

2、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3、宽严适中。

4、因地、因时、制宜。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安全

犯罪:寇攘奸宄罪

3、渎职犯罪:五过(惟官、惟反、惟

货、惟内、惟来)

1

上下比罪。春秋

战国

秦1、刑事责任能力区分(身高

为界)

2、区分故意和过失(端、补

端、告不审)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

重处罚

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连坐

8、连坐原则

1、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

弃市、夷三族、具五刑)

2、肉刑(墨、劓、剕、宫)

3、作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

粲can、隶臣妾、司寇)

4、财产刑(赀刑)

5、赎刑

6、耻辱刑(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

用,髡、耐)

汉1、上请原则1、侵犯皇帝人身、权利及尊严:矫制1、危害中央集权制犯罪:阿党附

2

2、亲亲得相首匿矫诏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祝诅巫盅罪

2、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左官、

阿党附益、出界、酎金

3、官吏渎职:沈命、见知故纵

4、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杀伤罪、盗

窃罪益罪、左官罪、非正、出界、僭越、漏泄省中语、酎金

2、危害君主专制罪: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

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不敬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4、危害政权犯罪: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

三国两晋南北朝1、准五服以制罪

2、官当制度

3、八议入律

4、重罪十条

5、封建五刑的形成

1、绞、斩等死刑制度。

2、流刑。五等,两千五百里第一

等,五百里为差,至四千五百里。

同时施鞭刑

3、鞭刑与杖刑。(北魏增)

4、废除宫刑。(北朝西魏废)

3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3、合并论罪从重

4、自首原则减免刑罚

5、类推原则

6、老幼废疾减刑

7、累犯加重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特权原则(议、请、减、赎、

当)

9、同居相隐不为罪

10、良贱相犯以身份论处

11、化外人有犯

12、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

内乱

2、六赃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

3、六杀(谋、故、斗、误、过失、戏

杀)

4、保辜制度

1、五刑制度(隋确立):死刑(绞

斩)、流刑(二千里、两千五百里、

三千里三等,流三千里外要居三

年)、徒刑(五等,徒一年到三年)、

杖刑(五等,杖六十到一百)、笞

刑(五等,笞十到笞五十)

保辜制度

4

宋重法地法

1、折杖法

2、刺配刑

3、凌迟刑(首用于五代,属于法

外刑,宋代确立为法定刑)

4、

元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1、受理机关不同:蒙古人犯

罪有专门机关

2、刑罚适用不同:刺字;烧

埋银

3、刑罚执行不同:蒙古人在

监狱中享有特权

1、强奸幼女罪(10岁)

沿袭唐宋五刑制度,死刑分为凌

迟和斩,五刑之外保留了奴隶制

时期的刺字、劓刑、黥刑等肉刑

和剥皮等酷刑。将笞杖刑改为以

七为尾数,共十一等,笞刑从七

至五十七分为六等,杖刑从六十

七至一百零七分为五等。

允许私刑存在

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增奸党罪

1、充军

2、廷杖

5

1、旗人刑法上的特权

2、因俗制宜少数民族刑法

1、发遣

2、死刑制度(立决和监候)

3、文字狱

4、折刑制度之规定:折四除零

5、律外用刑发遣为奴

清末

1、大清现行刑律

2、大清新刑律南京

临时

北洋暂行新刑律

南京

国民

中华民国刑法

工农民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

命条例

抗日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1、汉奸罪

6

民主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

3、反对威胁恐吓报复,实行

感化教育。2、破坏坚壁财物罪

3、贪污罪

解放区民主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进一步

明确为:首恶必办、胁从不

问、立功受奖

解放时期刑事立法主要任

务:摧毁一切反动组织,镇

压反革命分子,保证人民解

放战争的胜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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