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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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关联交易行为,保护银行客户利益,确保银行风险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银行关联交易应依法、合规、公平、公开、自愿原则,遵守商业银行监管规定,确保市场竞争公正,防范利益输送、集团风险传染等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制定并完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关联交易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意识,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分类与限制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分为常规性交易和特殊性交易。
第八条常规性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的日常业务交易,包括存贷款、债券、股票交易、担保业务、咨询费等。
第九条特殊性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的非常规业务交易,包括股权转让、重大合同、关联收购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对关联交易设定合理的限额和比例限制,具体实施细则由银行内部制定。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查与决策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查机制,确保所有关联交易都能符合合规要求,并经过充分的内部审查、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审查机制应包括风险识别、合规审查、内部决策等环节,确保关联交易不会对银行自身、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对关联交易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的合规审查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合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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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相关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规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并及时向本行相关人员公布,以便管理和控制关联交易。
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本行的内部人及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精品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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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同时承诺在得知和其存在关联关系的本公司关联方已经和本公司协商或发生关联交易的十日内,向本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书面报告该交易内容。
第三条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应符合诚实、信用、公允的原则;在评判是否进行该交易时,应当以该交易是否符合广大存款人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本公司是否有利作为评判依据;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之存在关联关系且具有表决权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本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资产转移是指本公司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提供的服务包括关联方向本公司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九条本公司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 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 5%以下的交易。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与承诺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报告与承诺义务,促使关联交易发生并造成本公司损失,或者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由报告与承诺义务人向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本公司报告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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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要点,加强审慎经营,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种关联交易行为。
第二章概念定义第三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1、授信;2、资产转移;3、提供服务;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包括并不限于:第四条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五条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第六条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关联方: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文件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第八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1、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2、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3、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4、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九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1、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2、与本行同受某一个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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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我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发展的需要,切实防范和监控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依据有关《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监控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集团(关联)客户的资信情形和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所核定的对其能够和自愿承受的信用风险总量。
该额度不是我行必须向集团(关联)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
我行向该集团(关联)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信用额度不计算在内。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我行存单质押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关联)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特征的企事业法人组建的客户群。
同一集团(关联)客户内的各单一客户,称为成员客户。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特征是指:(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是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5%或以上表决权股(资)本的自然人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法人活动的人员,如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其他同等职位的个人;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监控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事业法人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事业法人的经营活动中获取权益。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f82e686ee06eff9aef807f0.png)
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本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
XXX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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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主要制度汇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允、回避原则。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的识别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它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一)本公司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主要制度汇编东。
(二)与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
(三)对本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四)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五)本公司的合营企业。
(六)本公司的联营企业。
(七)本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小我及与其干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小我,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家企业或者对一家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小我投资者。
与主要投资者小我干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小我或受该小我影响的家庭成员。
(八)本公司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人员或受该人员影响的家庭成员。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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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和控制要点,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各种关联交易行为。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a)授信;b)资产转移;c)提供服务;d)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2)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3)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4)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3.2缩写无3.3分类1)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文件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2)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a)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b)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c)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d)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e)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3)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a)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b)与本行同受某一个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c)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d)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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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银行一、绪论为规范银行关联交易管理,防范潜在风险,维护银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所有关联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资金融通、保险、担保等关联交易活动。
二、关联交易管理机构和组织1.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由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和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2.设立关联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部门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定期检查和核实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三、关联交易管理原则1.公平交易原则:银行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建立在公平、公正和互惠的基础上,不得损害银行利益。
2.风险控制原则:银行应对关联交易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防范潜在风险。
3.信息披露原则:银行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开性。
4.独立性原则:银行应保持独立自主的经营决策权,不受关联企业的干扰和控制。
五、关联交易管理措施1.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建立关联交易风险评估模型,对关联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3.建立关联交易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合同内容、标准和要求,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
4.建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关联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五、关联交易管理监督1.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管理层。
2.银行监管部门应对银行关联交易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3.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应对银行关联交易进行独立评估和备案,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六、总结关联交易是银行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但也是潜在风险的源头。
通过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维护银行利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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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四章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种类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第七章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制度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即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关联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负责批准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负责审议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本行有关关联交易制度,并报董事会审批;(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名单,并向董事会报告;(三)审查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批;(四)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五)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六)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本行关联交易情况;(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辖属的授信业务审批小组负责预审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信息,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本行授信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本行公布的关联方认定标准以及关联方信息识别关联交易,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前期调查、申请、预审等项职责。
第九条营业部负责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本行资本净额。
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十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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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要点,加强审慎经营,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种关联交易行为。
第二章概念定义第三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1、授信;2、资产转移;3、提供服务;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包括并不限于:第四条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五条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第六条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关联方: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文件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第八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1、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2、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3、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4、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九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1、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2、与本行同受某一个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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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三)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五)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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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银行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
第三条关联方是指村镇银行与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财务、商业、个人等利益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关联交易是指村镇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的经济交易。
第五条村镇银行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关联交易中出现不当行为,保障客户利益,确保银行经营安全。
第二章关联交易限制第六条村镇银行内部关联方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实施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报经银行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关联方间应当遵循市场信用原则,村镇银行按照公开、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与其关联方进行交易,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优待或损害其他客户的利益。
第八条除法律规定的关联交易外,村镇银行占用关联方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三十(30)%,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五十(50)%,与关联方的借款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同业负债规模的百分之二十(20)。
第九条村镇银行不得利用关联方进行虚假掩盖、隐瞒或规避监管、监察机构或外部投资者的审核、审查、调查、询问等监管行为。
第三章关联交易管理程序第十条村镇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通过内部的合规与审计进行风险评估,审查并报经银行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审议机构,审核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按照董事会的决定进行落实。
第十二条银行与其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和要求,并记录相关资料,保留三年以上。
第十三条村镇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材料,不得隐瞒、虚报或误报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监管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规,加强对村镇银行关联方交易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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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由其牵头组织全行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一)本行的内部包括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过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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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内部人是指包括法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有雇佣、劳务合同及其他合同关系,或者拥有对银行实际控制或者显著影响的人员。
股东是指持有银行股份或者享有银行收益权及其他权益的股份制法人或者自然人。
关联交易是指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以外企业机构发生的交易中,双方之间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联合、约定或其他共同关系的交易。
第三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与内部人及股东之间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银行财产损失。
第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的审慎性管理,特别是要从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方面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监管。
第五条农村合作银行内部人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确保关联交易公平、透明、真实、合法,不得损害农村合作银行和客户的利益。
第六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自查机制,自行识别和报告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行监管机构。
第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建立健全交流机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由独立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并报告,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公开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前后成交价格、数量、对象等信息,并向其它股东说明交易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内部人和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农村合作银行凡与内部人及股东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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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的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本行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四)关联方实行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实施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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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3)第三章公司治理 (5)第四章经营管理 (6)第五章指导检查 (8)第六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9)第七章附则 (10)附件: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村镇银行管理办法,依据中国银监会对发起行的要求,为更好的履行发起行的责任,推进村镇银行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 银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村镇银行是由本公司作为发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批准,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作为村镇银行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唯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依法享有国家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权利。
第四条本公司依法对村镇银行各项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村镇银行得以遵守和执行。
本公司归口管理部门为董事会战略发展部。
第五条村镇银行应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六条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七条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统一为“行政区划+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行政区划+郑银村镇银行”。
其中行政区划指县(区)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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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2)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银行的稳健经营、客户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内部人包括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等。
股东包括银行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自然人。
第三条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交易。
第四条银行的董事会是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银行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关联交易。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报告和审批制度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和审批制度,对与内部人和股东的关联交易及其影响进行严格把关。
第七条与内部人和股东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应当列明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类型、合同期限、履行保证、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银行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由董事会主管审批关联交易,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与内部人和股东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审批,并在关联交易完成后报告银行监管机构。
第十条因非经营性需要未经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批准而产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报告,并向银行监管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合同台账,并定期向董事会和监管机构报告关联交易合同及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定价和公示原则第十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与内部人和股东的关联交易价格,并确保定价合理、公平、透明。
第十三条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确保价格能够反映市场水平。
第十四条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公示应当在银行官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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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由其牵头组织全行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五条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一)本行的内部包括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过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股东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九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
第十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报告。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二、资产转移
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受和处置等。
三、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四、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应当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及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十六条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定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
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资本净额的50%。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最近一个季度末资本净额。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村镇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