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处理原则处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处理措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措施:(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五)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
(2023年修订)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如教育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违反
教育教学计划等;
2. 滥用职权、私自改变教学内容或方法,以及故意干扰学生的
正常研究活动;
3. 教学不公正,对学生实施不公平评价或歧视;
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利用学生从事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5. 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
6. 侵犯学生或其他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尊严、权益等;
7. 私自收受礼品、贿赂或其他利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8. 故意传播不真实或无法确认的信息,误导学生或其他教职工。
二、处罚措施
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程度,中小学教师将会受到以下处罚措施:
1. 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检讨;
2. 一般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记过、降级、停职检查;
3.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撤职、开除、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诉和复核
中小学教师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并进行复核。
申诉和复核的程序和要求详见《中小学教师申诉和复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2. 对于举报投诉属实的,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3. 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中小学教师的良好职业道德进行表彰和奖励。
以上即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的内容摘要。
具体细则和条款请参阅正式文件。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教师职业道德对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一些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一、总则1. 制定目的和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小学教师,包括公办、民办学校的教师以及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表现1. 违反政治纪律(1)散布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者组织、参与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活动;(2)参加非法宗教组织、邪教组织或者非法宗教活动;(3)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4)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1)不认真备课、上课,教学质量低下;(2)歧视、侮辱、虐待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3)抄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在课堂上宣扬错误观点、传播有害信息;(5)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
3.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1)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者接受家长宴请;(2)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提供有偿辅导、介绍兼职;(3)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4)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4. 违反法律法规(1)殴打、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酒后驾车、酒后上课;(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处理措施1. 警告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给予警告。
2. 记过对情节较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给予记过。
3. 降低职务对情节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降低职务。
4. 解聘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解聘。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家长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其处理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歧视、侮辱学生,或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四)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酒后上课;(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表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或者利用教育教学活动宣传迷信思想;(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家长进行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四)在招生、考试、评价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严重违反教育教学规范,导致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奸淫、猥亵、性骚扰学生;(二)强迫、引诱、容留学生参与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第八条教师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一、规程目的及适用范围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维护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管理和服务中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理。
二、违规行为的界定1. 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严重损害师德形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的行为;3. 其他违反职业准则、行为规范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核实;2. 核实违规行为后,对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停职检查或停职直至辞退等处理;3. 对情节轻微的,可采取诫勉谈话、组织培训等方式进行处理;4. 对情节较重的,可减少教师职称等奖励;5. 若教师不服处理决定,可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上诉,对上诉作出处理意见。
四、责任追究1.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处理过程及结果;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参与协助调查处理;3. 对处理教师工作和教学安排提供支持;4. 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 对于教师文明礼仪、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规定,应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另行规定。
六、结语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当时刻维护自身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形象,做到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同时,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理制度,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为教育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以上即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的内容,请教育工作者遵守并遵循该规程。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范》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范一、背景中小学教师担负着培养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的重要责任。
为了维护教师职业的尊严和社会形象,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制定了本《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范》。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范畴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对学生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2.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3.向学生传授错误的知识或误导性观点;4.接受贿赂,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私利;5.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损害学生的正常学习秩序。
三、违反行为处理措施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警告:对于违规行为较轻的教师,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注意和改正错误行为;2.纪律处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教师,学校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如停职、降职或解聘;3.依法追究:对于涉嫌犯罪的教师,学校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法律追究;4.教育教导:对于行为不端但尚未达到违规行为的教师,可采取教育教导措施,引导其修正错误并提高职业道德意识。
四、处置程序1.接到违规举报或发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后,学校将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2.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3.根据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和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4.采取处理措施后,学校需要将处理结果通知涉事教师,并记录在案;5.教师有权对处理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进行复核和处理。
五、相关建议为了有效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问题,建议学校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师的监管和评估;2.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3.增加教师对学生的权益和安全的重视,建立学生投诉和举报机制;4.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福利,增加教师的专业归属感和责任感。
六、结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措施,从而维护教育环境的良好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加强对教师的监管和培训,可以预防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师职业形象。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一、背景和意义新时代是我国发展的关键时期,教育作为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复兴。
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肩负着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因此,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惩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对于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推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一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体罚、变相体罚、歧视学生、索要财物等,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教育公平和教育环境。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处理原则1.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既要进行思想教育,又要依法依规给予惩处,促使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处理,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公平性。
3. 坚持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同时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要严肃处理,形成有力的震慑。
4. 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确保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处理内容本办法所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破坏教育公平和教育环境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 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侮辱、诽谤、歧视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2. 索要或者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3. 未经学生同意,公开学生个人信息的行为。
4. 迟到、早退、旷工、请假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正常运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侮辱、歧视、恶意诋毁学生;
2. 滥用职权,从事私人经营或接受贿赂;
3.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4. 教学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侮辱性语言;
5. 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
6.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伦理的行为。
第二条处理原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的处理原则如下:
1. 依法惩处,追究法律责任;
2. 严肃处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3. 公正公平,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条处理程序
1. 学校成立违规行为处理委员会,负责对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 调查期间,教师有权进行申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教师存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谈话提醒;
- 调岗调离;
- 降级处分;
- 取消教师资格。
第四条教师权益保障
教师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中,享有以下权益保障:
1. 被处理前有权申辩;
2. 处理决定必须依法依规,公正公平;
3. 被处理后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条宣传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的宣传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行为,维护师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权益,损害学校利益,损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严谨治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制度,加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和评价,激励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学生、家长、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报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核实事实,依法处理。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损害学生权益的;(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三)侮辱或者诽谤学生的;(四)性骚扰或者性侵害学生的;(五)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六)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秩序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就业:(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校秘密的;(二)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的;(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者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的;(四)违反规定参与经营活动的;(五)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处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职业操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学校声誉,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歧视、侮辱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三)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兼职兼薪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行为;(四)索要或者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六)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七)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低聘或者解聘;(六)其他处理方式。
第六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可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低聘或者解聘处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方式》

《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方式》一、前言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教师。
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3.1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索要或者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侮辱或者诽谤学生;- 性骚扰或者性侵害学生;- 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教学不力或者敷衍塞责;-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处理方式4.1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学校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情节较轻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处理;- 情节较重的,学校可以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理;- 构成犯罪的,学校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2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定期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申诉和复议5.1 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 学校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教师对学校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议。
5.2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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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操作指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操作指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规范,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第1条定义1.1 中小学教师:指在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
1.2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指中小学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与学生、家长、同事及社会公众之间发生的不恰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2.1 言行不当,辱骂、歧视学生或他人;1.2.2 私自收受礼品、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1.2.3 教师课堂纪律不严,未能履行教学职责;1.2.4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生个人信息;1.2.5 违反教育教学规范,有悖公序良俗;1.2.6 其他与教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行为。
第2条处理机制2.1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判定:本指引所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判定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职业道德准则或其他指导文件为准。
2.2 举报与核实:对于涉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学生、家长、同事及社会公众均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迅速展开调查核实,确保程序公正、权益合法。
2.3 处理程序:一旦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被核实,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以下处理措施:2.3.1 轻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等纪律处分;2.3.2 中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停课、暂停职务等严重处理;2.3.3 重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调整岗位、解聘教师等最严厉的处罚。
第3条申诉与复核3.1 教师有权对处理结果不满或认为处理程序存在瑕疵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3.2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申诉进行复核,如果发现处理不当或程序有误,需重新进行核实、听证,并依法作出相关裁决。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根据《中小学教师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维护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分办法。
第一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认定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传播违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信息或观点;3. 涉及学生的虐待、欺凌或侮辱等行为;4. 损害学生权益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5.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或教学机密;6. 教学不当导致学生发展受阻或受伤;7. 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不当教育手段;8. 接受或索取贿赂、回扣;9. 有重大违纪行为或犯罪记录;10.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条处分措施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可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批评教育: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并告诫其不能再次犯错;2. 诫勉:书面警告,提醒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3. 记过:记录违规行为,影响其晋升或评优;4. 降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降低职务级别;5. 停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暂停职务,期限由教育主管部门决定;6. 开除:对严重违规行为者予以解聘。
第三条处理程序对于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处理程序如下:1. 接到举报或投诉后,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在调查核实完成后,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处理决定;3.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教师,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法律责任对于涉及犯罪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管理不力、监管不力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版本的相关规定。
注意:本文档中引用的所有法规和规定仅供参考,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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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而教师则是教育事业的核心力量。
中小学教师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使命,他们的职业道德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成长和未来。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表现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是一种严重侵犯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有些教师可能会因为学生的错误或不听话而采用打骂、罚站、罚抄等方式进行惩罚,这种行为不仅会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给学生的心理留下阴影,导致他们产生恐惧、自卑等不良情绪。
2、歧视、侮辱学生教师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他们的个性和差异。
然而,有些教师却对学习成绩差、家庭背景不好或有特殊情况的学生进行歧视和侮辱,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或行为,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3、有偿家教部分教师为了谋取私利,在课余时间或节假日进行有偿家教,这不仅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还会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
4、收受家长财物个别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的礼品、礼金或其他财物,为家长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破坏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5、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学生的隐私是教师的职责之一,但有些教师却未经学生同意,擅自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给学生带来潜在的风险。
6、学术不端在教学和科研过程中,有些教师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篡改数据等,这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损害了教师的形象和教育的声誉。
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危害1、对学生的影响教师的不良行为会直接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发展。
学生可能会因为受到体罚、歧视而产生厌学情绪,甚至出现心理问题。
同时,教师的不道德行为也会影响学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形成,使他们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
2、对教师队伍的影响个别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会损害整个教师队伍的形象和声誉,导致社会对教师的信任度降低,从而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保障教师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评价,确保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一)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四)严谨治学,勤奋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团结协作,尊重家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拒绝有偿家教,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或者信息。
(二)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泄露学生隐私,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五)参与赌博、迷信活动,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六)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抄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情节严重。
(二)故意泄露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三)利用职务之便,强迫、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商品等。
(四)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性侵犯。
(五)组织、参与有损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大概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大概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XXX和辩论,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大概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下降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罚,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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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
(二)程序规范,遵循人事管理权限;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师德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培训机构的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聘或辞退。
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二章处理机构及处罚
第五条市教育体育局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违反师德规范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
(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经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
(四)歧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按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
(五)酒后进课堂或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的;
(六)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七)工作日期间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
(八)教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歧视、排挤学生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有体罚学生行为,对学生造成一定的伤害,给学校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在考试、考核评价、评优、晋级中,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招生工作中收受回扣,做虚假招生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向考生及家长承诺录取等行为,或为外市县学校有偿提供招生信息,扰乱招生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或蓄意挑拨、煽动、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六)擅自办班收费或为办班者做招生中介,到校外各类机构兼课以及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七)从事有偿家教或强迫、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违反规定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或扩大范围收费,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诱导学生或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
(八)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索要、变相索要学生和家长钱物或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九)无故旷工、擅自离岗,全学年累计5天的;
(十)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场所利用网络玩麻将、打扑克、炒股、购物、聊天、玩游戏、看电影(视)或从事传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
(一)对学生施以辱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他人的;
(三)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所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造成学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无故旷工、擅自离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全学年累计超过15天的;
(六)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和传播邪教的;
(七)参与赌博、吸毒、斗殴等,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聘或辞退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无故旷工、擅自离岗,连续15天以上(含15天)或全学年累计超过30天的;
(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教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实刑)以上刑罚的,因犯罪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有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相应规定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章处理程序及权限
第十二条对教师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其程序为:
(一)受理;
(二)调查、核实事实;
(三)听取教师的陈述与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
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四)提出处理意见,做出处分决定;
(五)处分决定书面告知教师,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由所在学校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上报市教育体育局认定处理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教育体育局会议研究后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三)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四)解聘或辞退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处理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对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的,一律取消其当年以及受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岗位聘用不得定为中高档,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同时,视情节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扣发全年绩效工资,自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晋级工资,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优选先;受解聘或辞退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对由于体罚学生造成后果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违纪教师本人承担,所在单位负连带责任。
因教职工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主动检讨、认识错误的;
(二)停止违规行为,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经批评教育,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影响、损失,认真悔改的。
第十六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拒不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推卸或者转移责任,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伪造或毁灭证据,干扰阻碍责任调查的;
(五)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损失增大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对违规教师做出处分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做出行政处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申辩、复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教师存在本规定中的两种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
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领导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存在严重影响教体系统形象的工作效能行为,不主动查处,隐瞒、包庇,又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工作的,除给予与违规教师相应的责任追究外,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处分;学校一学期内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受到处分的,对学校和校长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因校长教育管理不力、屡次出现教师违反师德现象,社会反响较大的,校长要停职检查,并根据情节给予党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责任追究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
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对教师的处分有失公正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市教体局设立违反师德举报电话(督导室:4020824,信访室:4020664)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制作固定标识牌,将违反师德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