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笔记

合集下载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学习笔记

国际私法学习笔记

國際私法学习笔记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

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张、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

第四1.先决问题是: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三个: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梅希奥等主张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四个: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

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方法。

两者之间得关系:(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得方法)——冲突规范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2)两者调整方法得对立与统一。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串讲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多选、简答]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般认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单选]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简答]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多选]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单选]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单选]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多选]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主权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单选]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一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单选]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单选]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单选]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单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单选]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单选]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单选]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1-6、10-11章)+国际私法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二章冲突规范(一)第三章冲突规范(二)第四章国际私法主体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婚姻、家庭第九章继承第十章区际法律冲突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必读法规:l、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解译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司法解释4、1998年5月10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重点前三章,其余章节重点掌握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国际上发展趋势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私法概念一、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名称P23-24(一)法则区别说(二)冲突法(三)法律的场所效力论(四)外国法适用论(五)涉外私法(六)私国际法2、国际私法定义P15(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三)是否应服从外国法效力的角度下定义,即是否应服从外国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四)用列举国际私法范围的方式下定义。

英国认为国际私法解决:I、管辖权2、法律适用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的总和(五)本书观点P16,基本同李双元观点。

(六)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其两个特点:1、国际性。

A、国际交往中产生B、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2、私法性。

关于私法的划分。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P1-5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特点:l、以涉外民事交往为前提。

2、含有涉外因素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3、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西方国家商事方面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概念: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国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私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二: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的或涉外民商事关系。

三:法律冲突的概念: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不相同或竞相要求使用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该民事关系在法律上的相互抵触现象。

第二节一:调整方法:间接。

由冲突规范到准据法(由范围、系属、连接点构成)。

二:间接调整的缺点:(一)缺乏预见性。

(二)受多种制度限制。

(三)不可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

三:国际条约的形式:(一)外国人民事法律规范、国内立法。

(二)冲突规范。

(三)统一实体法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渊源的特征:(一)两重性:国内、国际。

(二)多样性:制定法、判例法、基本原则、学说、法理。

(三)差异性。

二:国内渊源:(一)国内立法:(1)散见式。

(2)专章专编式。

(3)法典。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1)冲突法。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

(3)统一实体法条约。

(4)程序法。

(二):国际惯例:包括直接适用统一实体民商事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司法惯例。

四:法理、学说、一般法律原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

内容:(1)承认平等主体间无裁判权,遵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2)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守地优势权,相互尊重立法和司法主权。

(3)平等对待内外国法适用,但适用外国法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平等原则。

内容:(一)常常在国家间的关系中体现。

要求国与国之间处于完全平等地位,互相对等。

(二)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协商。

三:保护若方当事人原则。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内容:(一)一国在制定其国际私法时,不能仅以本国利益为背景,更应考虑国际普遍实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三、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一)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民通》14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国际惯例补缺《民通》142(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主权原则国际私法本是在坚持国家主权独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只有在所涉国家之间具有主权上完全平等的地位,并彼此具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才有进行法律选择的必要。

国际私法许多冲突原则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也都直接受主权原则的制约。

【例如】物之所在地法用来解决物权关系、行为地法用来解决行为方式问题、属人法用来解决人的身份与能力方面的问题、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以及法院地法大都用来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等等,无一不是来源于国家主权原则或与国家主权原则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主权原则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与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

当然,强调必须把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不受任何限制或约束。

国际私法存在本身,就是主权国家对本国立法和司法主权的自我限制。

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在两个层面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平等地对待各国民商法,承认外国当事人平等的地位,在可以而且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就应予以适用,承认与保护外国当事人的已合法取得的利益;第二,它要求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时,亦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

中国通过宪法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保护外国人、外国企业与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并对他们实行合理待遇。

三、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民商关系时,应兼顾中国国情及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和国际上的普遍实践或习惯做法。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板块总论一、绪论1、主体(1)自然人最后取得者优先1)国籍积极冲突: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住所与国籍相一致原则)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国籍消极冲突:关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国际上解决的办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籍为准,如无住所或不能确定住所,则以居所所在地国籍为准。

这是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时所普遍采用的办法,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体现。

(2)由法院确定。

3)住所A.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在住所积极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一般是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优先;如果一个人的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准或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B.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当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时,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住所地。

《民通意见》183.(住所消极冲突)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住所积极冲突)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法人1)国籍《民通意见》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注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住所《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营业所《民通意见》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6、外国法人的认可(1)认可的概念所谓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对于外国法人能否在内国活动,有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该组织是否已依外国法成立为法人,另一个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可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19.在1932年至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0.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21.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22.布鲁歇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 基本问题7个问题:有时候对外国法的需要是一种刚性需求一、基本问题(除了仲裁和民事诉讼)本身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站在国界的角度看,国境之外的所有案件都是涉外的;站在第三方的角度看,就是国际案件。

1.国内案件与国际案件(1)国内案件与国际案件看法律关系中是否涉及涉外因素,无论是一个两个还是几个,都是涉外案件,如果三要素都是在国外发生的,不需要国际私法来调整(2)内国民商法和外国民商法内国民商纠纷可能适用内国法适用本国法律就是内国,适用外国法律的就是外国国际案件有可能适用中国法:2.程序法和实体法(1)概念(2)划分的意义程序法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冲突规范在中国审理,二审终审;在美国审判,三审终审(3)划分的标准实体权利义务——实体法;具体规定——程序法独立的部门法,与民商法有交叉a.主权问题的处理方式区别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处理方式b.我们国家不接受外国直接发来的诉状——必须通过最高法院的专属机构,经过地区法院,再交由当事人c.在我们国家规定在实体法中的,在其他国家可能归入程序法3.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1)概念:条件行为责任国际私法是间接调整的,不直接告诉你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找到你的权利义务Eg.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冲突规范——并不明白里面规定了什么权利义务 根据这一条间接条款,知道了适用中国法,再去中国法中找适用什么法律间接规范是为了解决主权问题,也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调整方式,是其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之一(2)适用的依据根据冲突规范来决定(3)方法比较a.直接调整方法实际操作很难,所以就从间接调整方法来入手b.间接调整方法更消耗人力物力财力,但是受到各国广泛接受4.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法条这种规定第一次出现在哪里?(1)国内法渊源很多情况下就是法律的有关规定,判例没法成为规定(2)国际法渊源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约束国际判例(3)不同渊源的冲突及其解决一般看各个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如没有则再看国家的具体国际私法是如何规定的;5.国家主权和外国法适用(1)国家主权的概念(2)适用外国法的必要性本身有现实需求,转化为法律时有理论依据。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第一章绪论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识广义的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因所涉各国的立法不同,在许多问题上都会发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作出适用法律的选择。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以含有涉外的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一般来说,凡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义务;(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⒈识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他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⒉领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⑴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⑵所涉各国的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⑶司法权的独立;⑷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⒊法律冲突的实质: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⒋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⑴识区际的法律冲突(区际私法):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

目前,中国也是一个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多法域国家。

⑵识人际的法律冲突(人际私法):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法学自考-国际私法(00249)自考笔记

法学自考-国际私法(00249)自考笔记

法学自考-国际私法(00249)自考笔记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1.国际私法: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事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名称: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①主权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④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3.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

4.准据法表述公式:又称“系属公式”或“冲突原则”,是指在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上,由各种具有双边意义的连结点来指引适用的准据法的公式。

5.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6.法律选择的方法:①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②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④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⑤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⑥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⑦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7.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的过程。

8.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第四章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9.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2023年国际私法笔记

2023年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1.法则区别说: 最初由意大利巴托鲁斯使用2.私国际法:最被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在《法律冲突论》提出, 法国学者福利克斯在《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正式采用3.国际私法: 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一方面使用4、冲突法: 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最先使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法律关系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合用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中国判例不是渊源, 当然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一节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重要为前两个)第二节自然人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1.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1)一个是内国, 另一是外国, 以内国国籍为准;(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如瑞士;(3)不区别内国或外国国籍, 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自然人国籍的悲观冲突的解决我国,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居的, 合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冲突规范是指明某涉外民商事法律第二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功能是选择法律,即对某涉外法律关系的调整者,依一定事实因素,找到所使用的法律。

功能决定了结构。

)一、范围和系属范围是该规范所要调整的某民事关系系属二、连接点指能够将某民事法律关系与某法律联系在一起的事实因素。

如:行为地、国籍、婚姻举行地。

如:涉外无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合同内容,依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常见的连接点: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当事人的合意、法院地等。

(多为客观的地理标志)第三节冲突规范的类型根据系属的不同规定,可以将系属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一、单边冲突规范在系属中直接指明使用外国法或者内国法德冲突规范。

(“边”的含义)三种形式:1、直接指明适用内国法:如:“合同法”关于三资企业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规定。

2、直接指明使用外国法:如:民法通则关于中国公民居住国外适用居住地法律3、直接指明适用某外国法:如:《俄罗斯与比利时—卢森堡经济同盟临时贸易专约》二、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在系属中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标志,必须结合具体情况才能确定适用何国法。

如: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体现了内外国法平等适用,是各国冲突规范的主要形式)三、选择性冲突规范指在系属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法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连接点所指引的法律予以适用。

依选择但是可分:1、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系属指明的几个法律有同等价值,法官可任意选择。

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或依共同本国法,或依共同住所地法,或依波兰法。

2、有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3、系属指明的几种法律有不同的等级,法官只能先适用等级在前的,一次选择等级在后的法律。

如:夫妻财产分割,依共同本国法;无共同国籍,依共同住所地法;无共同住所,依波兰法。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1、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四、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1、国际条约2、冲突规范五、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一)法律的区际冲突(二)法律的人际冲突(三)法律的时际冲突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一、国际私法的名称大陆法系各国比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

就立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他称为“民法施行为”,而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的立法则称为“法律适用法”。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这里所讲的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种类。

我国大多数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成文法见《练习》P18T3二、国内判例三、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学说。

国际私法 笔记

国际私法 笔记
(二) 中国对法人的相关规定:1、国籍:为其注册登记;(相关观点:A登记地说;B住所地说;C资本实际控制说;D复合标准说:登记地加准据法)2、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关观点:A主事务所所在地说:管理中心所在地说;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C依法人章程的规定)
六、 冲突规范:
(一)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应该适用哪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法律规范。
(二)法国(16c)1、杜摩兰:意思自治(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统一全国法律,并且主张在契约关系中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2、达让特莱:(1)观点:①一切习惯都是物的,强调法德属地效力;②人法是例外;③混合法:属地原则,只有域内效力,维护封建君主的利益。(2)评价:积极:为17C荷兰国际私法理论奠定了基础。
(三) 意大利:孟西尼—国籍法说:1、国籍原则:任何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为连结因素;2、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时可以不用国籍原则;3、公共秩序原则:在适用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可以不用国籍原则,适用法院地法。
(四) 英国:黛西—既得权说:法律没有域外效力,一国所承认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根据这种外国法已经正当取得的权利。(积极:保持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Ⅲ、当代国远只适用于本地的法律,出于社会利益和司法实践的方便,法院可以将外国法合并吸收到本地法当中加以使用(不承认外国法、外国法的权利)2、评价:(1)完全推翻了既得权说;(2)开创了实用主义理论,把属地主义推向极致。
(二) 卡弗斯—优先选择原则说:1、观点:美国传统的冲突法只注重法官是否有管辖权而不关心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的内容和法律适用的结果(优先选择对当事人有利、更公正的法律)。2、评价:对后来的最密切联系说产生了重大影响,但被其他人评价为毫无价值的价值判断法。

自考国际私法整理笔记

自考国际私法整理笔记

第一章绪论.(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单选】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单选】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BCD )A.国际民法 B.国际民商法 C.法律冲突法 D.冲突法【单选】对国际私法的称谓不同,大陆法系各国一般称之为国际私法;普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BD )A.相辅相成 B.互相排斥 C.暂时并存 D.长期并存【简答】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国际私法上讲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简述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单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单选】冲突规范,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特有的,最基础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惯例,学说,判例,国际条约【单选】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

(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简答】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国际私法各项制度中的共同指导思想或理论原则。

(完整版)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完整版)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总论
、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
、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
(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小国际私法(德、日)
、中国际私法(英、美)
(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
。)
、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或常设住所在国外。 法人:在外国登记(国籍论),或主事务所设在国外(主事务所论),或为国外 资本控制(控制论)。 三种情况: 第一, 主体的一方是外国人,另一方是内国人。(这种情况最常见) 第二, 主体各方是同一国籍的外国人。 第三, 主体各方是不同国籍的外国人。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时与国家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不同:首先,国家与其他国际 私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其次,国家与国际私法的其他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 法人)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支配另一方的问题。
2
(2) 客体涉外。 客体涉外是指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 内容涉外。 内容涉外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从而导致民 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带有涉外因素。
3.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广义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其范围比传统民法的调整范围广,还 包括知识产权、国际经贸、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劳动法等。
3.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 (1)对于一个具体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只能适用其一,而不能同时适用,所以 这两者是相互排斥的关系。 (2)就国际私法的总体来讲,他们又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有学者把这两种方法比喻为治与防的关系)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
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它的对象范围,即哪些法律关系可以由国际私 法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哪些应当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4
2. 实体规范 实体规范是指直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与冲突规范相比,实体规范能够直接解决法律冲突,具有规定明确、内容固定、拘束力 强、应用方便等特点,可以更准确、更迅速地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冲突规范则具有相 对的不稳定性和针对性不强以及缺乏可预见性等缺陷。它们的任务相同,都是为了调整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完成这项任务需要两者的相互结合。 (1) 国内法上用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在我国,这类规范一部分集中规定在单行的涉外民事、经济法律或法规之中,另一部分 则体现在其他单行立法的某些具体条文中。后一部分的条文的基本特点:一方面直接地、双 向地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还带有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质。 (2) 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亦称“统一私法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最初出现在无体财产的保护领域,如《保护 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在同一实体法的制定和编纂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国际机构有:设在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 协会(主要在商事领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从适用的空间来看,统一实体规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对世界 上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都适用的实体规范;狭义的实体规范是指两个国家之间通过条约确 定的、或者某个地区某个特定集团的国家之间通过条约确定的实体规范。 按其法律效力来划分,统一实体规范又可分为强制性的统一实体规范、非强制性的统一 实体规范和建议性的统一实体规范。 强制性的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更改的规范。 非强制性的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某种特殊情况可以偏离或者变通 的规范。 建议性的统一实体规范在采用前是不具有强制性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采用, 采用后对双方当事人才有法律拘束力。 统一实体规范与冲突规范产生的前提一致:各国的法律冲突。 在具体实践中,当运用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规范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要首先采用 统一实体规范,即首先采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的直接规定;如果没有这种直接规定,再 根据冲突规范的有关规则确定的准据法来调整。 3. 程序规范 程序规范是一国法院或者一个仲裁机构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所专用的程序规范。它包括 管辖权、法院或仲裁机构与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审理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司法 协助、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在有关境内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需要适用两套程序规范。一套是审理民事案件的一般程 序规范,另一套是专门用于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规范。
3
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时,就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解决。 三类问题中,法律适用问题是最主要的,可以说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原因:各国的法律
规定很不相同,有的还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不同国家的 法律,或以不同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来调整,所得出的结果往往是不同的。
注意:(1)并非含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都由国际私法调整,如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对象; (2)国际私法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3)国际私法涉外的“外”指外法域。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只指出使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 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将其与被援引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结合 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私法
授课教师:张潇剑
第一章 国际私法绪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概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出.发.点.和.依.据.).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各种性质的财产关系 以及人身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各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区分): (国际交往,涉外因素,广义) 1.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源起于调整区际法冲
挑选法院和选择管辖权的问题: 挑选法院是指通过挑选受诉法院,进而挑选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最终达到挑选对自己 有利的准据法以确定自身权利义务的目的。 挑选法院和选择管辖权的区别:挑选法院是不太正常的现象。国际私法的理想境界是在 不同国的法院起诉得到相一致的判决,但这在实践中不可能,所以才会出现挑选法院的现象。 挑选法院是原告来挑,是钻法律的空子以得到有利的结果。而选择管辖权是一种当事人协议 的选择,是一种合意,是得到法律认可的。 【案例】 A、B 双方订立协议,约定在 C 国解决纠纷,日后发生争议,A 到 A 国法院去起诉了,B 该 如何应对? 目前似无好的解决办法。各国法院可能不认为对此类条款的违反是违约,反而认为是自 己司法主权的体现。B 可选择的一个高成本的方法是先应诉,再起诉 A 违约。
应当由国际私法调整的: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基础,前提)。即外国人在居留国能够参加哪些民事活 动、可以享受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义务以及居留国对该外国人应给予何种民事 待遇等等。 2.法律适用问题(或称法律冲突问题、法律选择问题,是核心内容)。即用什么法律来 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3.诉讼和仲裁方面的问题。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履
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26 第一节 识别...........................................................................................................................26 第二节 反致...........................................................................................................................28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本章...................................................................................................30 第四节 法律规避...................................................................................................................35 第五节 外国法内容的证明...................................................................................................38 第六节 冲突规范相关制度的总结.......................................................................................41
四、国际私法的内容
(一) 概述 所谓国际私法的内容,是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国际私法应由哪几类法律规范所组成。 国际私法的内容是不断发展变化的:18 世纪以前,习惯法,以法理学说为表现形式— —18 世纪中叶起,传统国际私法进入国内立法领域,以某些国家的国内法形态存在——19 世纪以后,国际私法进入国际立法领域,出现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 国际私法的内容应当包括三类规范:即冲突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以便从不同角 度、以不同的方式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二) 国际私法的三类规范 1.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亦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抵触性规范”、“国际私法规则”“间 接规范”等等,它的作用在于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来调整。 冲突法是冲突规范的总称。 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通过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再由准据法确 定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所特有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很早 就在国际私法中大量存在着。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冲突规范在某些领域的作用地位有所 减弱,这一方面是因为它本身的局限性(不能用来最终确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另 一方面是因为统一实体规范的出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