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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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套期保值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部控制,有效防和化解风险,根据《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PVC 期货品种,主要目的是用来回避现货交易中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三条公司在销售分公司部设立期货部门,负责制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核准交易决策。
第四条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公司建立向董事会提供关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类型及容,报告时间及频率,明确从事此业务的每一岗位和相关人员在组织
中的报告关系,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公司期货部门和审计部门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期货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对现行的期货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臵如下图所示:
总经理
合规管理员(审计部设)
期货部期货业务结算部门期货业务监督部门
(销售分公司下设)(财务部、企管部)(审计监察部)
交易员档案管资金调会计核结算员兼交风险监
理员拨员算员易确认员督员
第九条公司的期货部经理由销售分公司经理兼任,向总经理负责。
第十条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设臵相应岗位,具体如下:
(一)交易员:由专职人员担任;
(二)结算员:由企管部核算员担任;
(三)风险监督员:由专职人员担任;
(四)资金调拨员:由财务部部长兼任;
(五)交易确认员:由结算员兼任;
(六)会计核算员:由财务部会计核算员兼任;
(七)合规管理员:由审计监察部部长兼任;
(八)档案管理员:由销售分公司档案管理员兼任;
第三章授权制度
第十一条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二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授权专职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围的操作。
第十四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
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套保投资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将具体运行方案提前报董事会或董事长制定人员,确定套期保值额度、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
效果评估等进行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期货部提出的保值操作思路,结合现货销售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保值操作方案,吸收风险监督员的意见,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结算员根据公司的保证金情况,确定保值头寸限额,并通知交易员。
第十九条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第二十条交易员将与期货经纪公司初步确认的成交单传给结算员,结算员进行预结算处理,并将预结算结果传递给期货部。
第二十一条在收到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后,结算
员核查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成交交割单是否与交易员提供的交割单一致。若核查无误,则由交易确认员在账单上签字并向期货经纪公司发确认;若不一致,则需由结算员同交易员一起核查原因。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第四十二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结算员需将最终结算情况传递给期货部经理、风险监督员和交易员。
第二十二条风险监督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结算员将成交情况及结算情况信息传递给资金调拨员和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对开设在期货公司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和账务处理,每个交易日后对持有头寸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
期货部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期货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传递到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提前对现货产品销售员、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相关财务处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从事期货投资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会计处理按
《企业会计准则》设臵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会计核算:
(一)公司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或追加套期保值合约保证金时,根据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或“银行存款”科目。
(二)现货交易尚未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的会计处理:套期保值合约平仓及结算盈亏时。若是盈利,则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递延套保损益”科
目;若是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在交易或交割时发生的手续费,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了结时,应结转其占用的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了结,将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的盈亏,同被套期保值业务发生的成本相配比时,若期货市场上的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盈利,则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
“库存商品”科目;若套期保值合约实现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应当立即平仓,并按财务处理第2 条进行会计处理。
(四)财政部财会[2000]第19 号文件的主要容可以概括为:
1.期货投机与套期保值财务需分别核算;
2.套期保值的期货盈亏在财务处理上不作为期货投资收益,其盈亏通过“递延套保损益”过渡科目来调整套保商品存货的成本,最终反映在商品销售利润中。
3.套期保值需执行成本的原则,期货套保头寸数量需与现货数量相对等,不对等部分不作为套期保值财务核算,其期货投机盈亏反映在期货投资收益中。
第二十八条期货交割增值税的财务处理
期货交割及套期保值在进入实物交割阶段就等同于一般商品贸易,税收上与一般商品贸易所涉及到税种基本一致,只是期货交割的增值税有其相对的特殊性。我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期货货物征收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执行,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