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丹的主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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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布丹的主权学说
一、布丹提出主权学说的时代背景
布丹是法国著名的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16世纪的欧洲正在分裂为各个民族国家。这一时期“正处在两个过程的十字路口:一个是打碎封建制的结构,从而建立巨大的领土意义上、管理意义上、殖民意义上的国家;而另一个过程则是随着宗教改革和反宗教改革掀起的完全不同运动,使人获得永恒的拯救,得到精神上的统治和引导”。此时,有关主权的思想也不断涌出。较为完整和系统的论述关于“主权”的第一人一般都追溯至法国思想家布丹的著作,尤其是于1577年出版的《国家论六卷》。16世纪的法国封建的生产关系仍占统治地位,但新兴的市民资产阶级已经发展起来,资本原始积累也已经开始,思想文化则为罗马天主教会主导。政治上,法国建立了统一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但贵族割据势力的存在,仍使民族国家面临分裂的危机。各地的国王由于受到贵族(包括不同层级的封建领主)、教皇领导的跨国性教会、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以至城市新兴商人阶级等各方面政治力量的抗衡,权力十分有限。新兴的资产阶级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进一步强化王权,加强专制制度,压制贵族和对抗教会势力,维护法兰西民族国家的统一,同时,中世纪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组织的有效性几乎完全局限于本乡本土。这种地方性的经济和政治组织显然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布丹的主权学说正是这一要求的集中反映。
二、布丹的主权学说
主权这一词最早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但是真正全面阐述主权精义的第一人是法国思想家布丹。布丹在《国家论》第一卷第八章专门论述了“主权的原理”,至此,主权的概念成为西方政治学正统学派理论的中心。
(一)从主权的涵义上看
布丹认为主权本身不是目的,是国家主要的标志,是国家用以达成各种目的的工具,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限止的最高权力。他把主权定义为“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掌握主权的人叫主权者。就如同一艘船,当支撑船舷的船首和船尾以及船桥被除掉时,就会变得毫无意义的木板,国家倘缺乏主权则如一盘散沙,人民则如乌合之众。因此主权是国家真正的基石、核心,他把取得公民身份规定为对主权者的服从,并明确界定国家的概念就是主权和臣民。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主权是把国家与其他社团区分开来的基本标志。
(二)从主权的内容上来看布丹认为主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它至少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1,立法权
即法律制定权,主权上一切法律惟一的渊源,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就是立法者,一切臣民都不能参与立法。布丹特别强调立法权的重要地位,它是“最高君主首要的也是主要的标志”,他认为君主享有主权,君主的行为不对人民负责也不受法律的约束,主权者最重要的任务是制定法律,君主是主权者,当然也就是立法者。
2,宣布战争、缔结合约的权力
即宣战讲和权,主权者对外是否宣布战争或者缔结合约讲和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3,任命官吏权特别是高级军官的任免权
主权者课凭借最高权力任命各级官吏,被委托人不能叫做主权者,因为委托人仍有权收回这部分权力。布丹认为行政官员行使的权力是由主权者授予的,所有宗教团体、商业机构和市政机构的权力甚至等级的特权也来源于主权者的意志,因为主权者的批准而存在。
4,最高裁判权主权者有权力行使最高的裁判权。
5,豁免权属于最高裁判权的一部分
6,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也称接收忠诚与官吏就职时之宣誓权。臣民有效忠服从主权者的义务,没有主权者的同意臣民绝对不能解除这种权力。
7,铸币权主权者拥有铸造货币的权力。
8,度量衡的选定权
9,课税权布丹认为由于神法和自然法的限定,主权者如不得到各等级的同意无权随意征收捐税。由此可见,布丹的主权是对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三)从主权的性质上看
布丹所谓的主权是一种绝对、永久、不可分,而且必须由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掌握的权力。换句话说布丹的主权有三个特性:绝对性、永久性、不可分割性。
1,主权的绝对性
它是指地位最高不受限制,但它的最高地位仅限于法国国境之内,一国之内只有一个主权;其不受限制是指不受任何人的限制,也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主权的绝对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法律是由主权创造出来的,主权最主要的功能在于制定法律,主权者就是法律的制定者,主权者的意志就是法律的终极来源,(2)主权不受法律的约束,它既不受前人制定的法律的限制,又不受主权者自己制定的法律限制。主权者的意志是完全自由的,即使主权者自愿受制于法律,也是不合理的。布丹说:“君主无论如何不能受自己的法律命令限制,教皇不能自己限制自己,同理,主权者也不能自己约束自己,即使他自己愿意也是不可以的。”
2,主权的永久性
其有两层含义:首先,国家永远有主权,主权者会死亡,但是国家的主权始终自然延续。其次,主权者不能是委托或临时性的职务,应有永久性。
3,主权的不可分割性
它是指主权的完整性。一国之内的主权只能完整地存在于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手中,决不能分散为几个部分,主权的不可分割性是布丹主权论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他反对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不主张把主权分给君主、贵族和平民。由此可见,布丹的主权学说已经揭示了国家主权的重要属性。
(四)布丹主权的限制因素
布丹认为主权者的权力虽然广泛,但是不是全能的,它要受到若干必要的限制。1 ,主权者受制于神法和自然法。布丹说:“国家只是上帝所建立的自然秩序中的一环,国家无法超出自然秩序的规范。”布丹认为,神法和自然法既然具有具体的内容,必然也有真实的制裁力量,它们加诸主权者的限制也是极其现实的。布丹所说的主权最高,是在国家秩序范围内的最高,一旦超出这个范围,主权者不仅不是最高的,而且难逃上帝的最终裁决。
2,主权者必须遵守与人民订立的契约。契约的性质与法律不同,布丹认为法律出自主权者单方的自由意志,主权者可以任意加以修改、废弃或另立新法;而契约出自主权者和属民双方相互的同意,因此双方都必须遵守。在契约关系中君主并不比人民拥有更大的特权。
3,保障家庭的私有财产是自然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布丹认为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主权者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强夺他人的财产,也不能随意地分给别人财产,否则,他就剥夺了家庭的天赋权力,这无异于摧毁家庭,最终也就摧毁了国家,因为家庭是国家最基本的单位。
4,布丹认为主权者也不能违背国家的根本法。布丹把根本法称为“撒利法”这是撒利族的传统习惯法。他认为君主不能废止或改变根本法,因为它同主权本身是联结在一起的,是国家的基础。
布丹主权论是为王权的巩固和扩张提供思想上的依据。故,这种早期的关于主权的的观点便集中于关注如何在一个地域范围内去分析其政治权力的架构,并研究如何集中政治权力和这种集中作理论上的辩护。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为了避免困扰民生的武装冲突,为了给人民创造一个和平和安全的环境,就必须有一个强大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即主权。其为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