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1. 公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等证件齐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公路客运站的行政许可。
同时,经营者应定期对公路客运站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公路客运站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 公路客运站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旅客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公路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
4. 公路客运站应建立健全车辆运行管理制度,对进出站的客运车辆进行审核和登记,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对于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车辆,应及时予以淘汰或修复。
5. 公路客运站应根据客流量和服务需求,合理规划站内设施和服务设备。
公路客运站应提供清洁、卫生的候车区域,舒适的候车椅和娱乐设施,方便旅客使用。
6. 公路客运站应为旅客提供准确、及时的车次信息和服务信息。
公路客运站应配备专门的客服人员,为旅客提供咨询、投诉和服务解决等服务。
7. 公路客运站应建立健全运行监测机制,对车辆运行情况、客流量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统计分析。
并及时发布运行信息,对于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及时组织应急处理。
8. 公路客运站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
员工应穿着整洁、礼貌待客,并提供周到的服务,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
9. 公路客运站应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交通衔接、安全检查、旅客救护等工作。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理和报告。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业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策、法令,>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业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业务。
第二章开业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
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牌。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达到《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
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票、行包托运、候车、停车和发车等场地设施,及卫生设备;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识,熟悉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第九条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须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
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客运站站场管理规定
XXXX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客运站站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站的站场管理,规范进站司乘人员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和经营环境,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站实行门卫24小时值班制,进行封闭式管理,对所有进出车辆、人员进行询问、确认放行。
旅客一律由候车厅进站,司、乘人员原则上由员工通道进、出车站。
第三条所有进站参运车辆必须经当地运管机构批准,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保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线路标识牌、保险单等证件真实有效,车辆技术状况及装备达到参运要求,经车站审查合格,签订进站协议后,方可进站经营。
第四条进站营运车辆必须保持标识清晰,按规定在车辆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悬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线路牌。
第五条车辆进站经营期间,客车司乘人员应严格遵守车站各项管理规定及作业流程,按规定进行安全例检和报班,司乘人员不得进入售票厅、候车厅和检票区,严禁司乘人员动用检票器材。
第六条严禁司乘人员在售票厅、候车厅内叫客、揽客、抢客,严禁司乘人员擅自私带旅客进站或将旅客带出站外上客。
第七条禁止各班线车主未经同意私自在候车厅、售票厅张贴和悬挂广告标吾或条幅。
第八条车辆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辱骂、殴打站场管理人员、旅客及其他经营者,与站方工作人员发生分歧时,应按规定找值班站长或站领导处理解决,严禁借机寻衅滋事、聚众打架斗殴、堵车堵门,破坏公共设施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进站车辆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车辆入口进站,不得逆向行驶。
第十条班车到站后,须在指定下客区按序停车下客,车流集中时应按工作人员指挥停车下客,禁止进入停车场内下客。
第十一条车辆应按交通指示路线进入站场,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停放,做到整齐有序,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堵塞消防疏散通道。
第十二条场地行驶车辆必须按场地设置的各类安全提示标志、标牌指示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禁止在站场内鸣放高音喇叭。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旅客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站点选址、设施建设、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汽车客运站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共同推动站点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站点选址和规划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的要求,考虑周边交通、环境、人口分布等因素,尽量满足旅客出行的需求。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的规划应当合理利用空间,充分考虑站点的功能布局、道路交通组织、停车场布置等要素,确保运营效率和旅客流动的便利性。
第三章: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舒适、便捷。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完善的站内设施,包括候车区、售票厅、旅客休息区、卫生间、餐饮服务区、情报发布区等,满足旅客的基本需求。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理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如监控系统、防火设备等,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旅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应急联动和协调,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服务质量和管理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对服务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专业素养,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和投诉处理机制,提供准确的车次信息和服务信息,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和意见反馈。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办法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客运站场管理工作,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安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客运站场的管理第一节站场的设立第一条站场的规划客运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确保设施、周边交通及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安全、健康、舒适、便捷的条件。
第二条站场的建设客运站场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及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保证建设质量符合标准和技术规定。
第二节站场的管理第三条站场的职责客运站场应当负责车辆进出站场管理、旅客过站和货物中转等事务,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站场的组织体系客运站场设有站长、副站长及职能部门,其中职能部门包括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值班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
第三节站场的设施设备第五条站场的站房客运站场的站房应当符合安全、舒适、便捷的条件,包括候车厅、候车室、换乘通道等。
第六条站场的车站设施客运站场的车站设施包括售票处、候车厅、车站引导标识、站内广播、自助服务等。
第四节站场的服务管理第七条站场的服务水平客运站场应当依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供旅客遵守、班车发放、换票改签、失物招领、维修保养、无线网络接入等服务。
第八条站场的服务流程客运站场应当规范服务流程,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服务。
第五节站场的安全管理第九条站场的安全保卫客运站场应当严格落实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一个社会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提高站场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条站场的应急措施客运站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节站场的市场监管第十一条站场的市场监管客运站场应当履行政府指导价格政策,严格执行费用规定,不得进行乱收费、强收费等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七节监察检查第十二条监管部门职责各级政府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客运站场的建设、管理、服务实行监督检查。
第八节处罚措施第十三条违规处罚客运站场如有违反法规的行为,将被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罚款等处罚措施。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一、总则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专门用于车辆驶入、驶出和停靠、乘客上下车、货物装卸等经营活动的场所。
为了保证客运站场的正常运营,提高运输效益,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顺畅运输,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站场使用1. 供应电力:站场应具备供应稳定电力的设备,满足车辆充电、灯光照明等需求;2. 提供通信设施:站场应具备供乘客使用的电话、互联网、无线网络等通信设施;3. 建立售票系统:站场应建立完善的售票系统,方便乘客购票;4. 设立候车室: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候车室内应清洁整齐,温度适宜,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座椅;5. 配备卫生间:站场内应设置干净、卫生的公共卫生间,供乘客使用;6. 提供便民设施:站场应配备自动售货机、垃圾桶等便民设施,方便乘客的日常需求;7. 安全出入口:站场的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合理的安全通道,方便车辆和乘客进出。
三、车辆管理1. 车辆驶入和停靠:车辆进入站场前应按照指定通道进入,并在指定区域内停靠,不得随意停放;2. 车辆维修和保养:站场应设立专门的车辆维修和保养区域,维护车辆的正常运行;3. 车辆安全检查:车辆进入站场后,应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包括车辆底盘、照明设备、轮胎、制动器等;4. 车辆登记备案:车辆进入站场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车牌号、车型、车主等信息;5. 车辆排队和发车:车辆应按照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排队和发车,不得随意更改。
四、人员管理1. 服务礼仪:站场工作人员应规范服务行为,遵守服务礼仪,提供优质服务;2. 保障安全:站场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3. 候车指导:工作人员应指引乘客正确排队候车,维护秩序;4. 货物装卸: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装卸作业,确保货物安全;5. 急救抢险:工作人员应具备急救知识和抢险技能,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6. 突发情况处理:工作人员应能够灵活应对突发情况,如火灾、地震等,保证乘客安全疏散。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3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汽车客运站是指对汽车运输进行集中调度、监管和服务管理的场所。
为了规范汽车客运站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管理责任1. 汽车客运站应设立管理机构,并由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 管理机构应保证营运设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有效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 汽车客运站应加强对乘客、车辆、货物等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服务质量1. 汽车客运站管理人员应受过专业培训,熟悉业务流程,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 汽车客运站应设立服务专员,及时解答乘客的咨询和投诉,并妥善处理各类问题。
3.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反馈和处理乘客的投诉,并追踪问题解决情况。
第四条:安全管理1. 汽车客运站应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进站车辆和乘客进行安全检查。
2. 车辆装载货物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3. 客运站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五条:营运秩序1.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起统一、规范的调度管理体系,确保车辆的有序出站,合理分配运力资源。
2. 车辆在客运站内应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就位,禁止在站内私自停放、转运、装卸货物。
3. 汽车客运站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运输安全要求。
第六条:运输安全1.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起健全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2. 车辆出站前应检查并保证车辆的完好和安全性能,禁止使用未经检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3. 车辆行驶过程中如遇到意外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奖惩措施1.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汽车客运站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处以罚款。
2. 对表现出色、安全运营的汽车客运站,予以奖励,并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3. 对经常违规、安全事故频发的汽车客运站,应重新评估其运营资质,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0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3月7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行为,保障道路旅客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注重安全、便捷、舒适、文明,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客运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和管理,注重服务、安全、卫生、文明,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第五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道路旅客运输证。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交通运输保险,为旅客和车辆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购买车辆,车辆应具有安全、舒适、环保等条件。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客运站建设和管理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具有安全、卫生、舒适、便捷、文明等条件,内设接待、候车、配送、售票、贮存和管理等用房。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员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并确保车站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并公示旅客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包括行李寄存、洗浴、餐饮等一系列服务方便旅客。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解决旅客问题,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和客运站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证照和车辆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道路旅客运输质量和服务水平。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站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站是指提供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工具乘客上下车、货物运输等服务的场所。
客运站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客运站。
第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流程,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客运站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和设备,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旅客满意度。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监管,保持客运站周围环境整洁、卫生,减少噪音和污染。
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运输组织。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职责第八条客运站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和防范,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设立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服务管理制度,保障旅客的基本权益,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设立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保障周边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场所和设备的监控,防止各类安全事件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得运输信息,优化运输组织,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客运站内禁止吸烟,禁止乱扔垃圾,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入站。
违反以上规定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其进入或坐车,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旅客在客运站内应当遵守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涂乱画,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3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便利,促进公路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客运站是指为旅客乘坐客车提供上下车、售票、候车、停车、加油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公路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安全、便利、文明、高效的原则,保护旅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证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四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业的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设施设备,保证客运站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施设备第五条公路客运站的基本设施包括车站大楼、售票厅、候车室、货运区、停车场等。
第六条车站大楼是公路客运站的主体建筑,应具备坚固、美观、通风、亮度适宜等基本条件,能够容纳旅客的集散、候车、购票等需要。
第七条售票厅是公路客运站的票务管理区域,应设置售票窗口、自助售票机等设备,保证旅客购票的通畅和便利。
第八条候车室是公路客运站旅客休息和候车的场所,应设有舒适的座椅、通风设备、便利设施等,保证旅客的舒适度。
第九条货运区是公路客运站货物储存和装卸的区域,应设有货物检查台、货物储存区、货车停靠区等设施,保证货物的安全和便捷运输。
第十条停车场是公路客运站停放客车的场所,应设有合理的停车位、专用通道、引导标识等设施,保证客车的有序停放和安全出入。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公路客运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处理客运站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遵循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平公正的服务,切实保护旅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路客运站应配备足够的安全检查员和售票员,确保安全检查和售票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一、客运站基本管理规定:1. 客运站是公共场所,任何人进入站内必须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维护公共秩序。
2. 客运站内禁止使用以及贩卖任何非法物品和违禁品。
3. 进站乘车人员应按规定购票,严禁逃票。
4. 乘车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5. 乘车人员应自觉排队上车,不得插队。
6. 乘车人员入站时必须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等待验证后方可进站。
7. 乘车人员应保持站内设施设备的整洁,不得丢弃垃圾。
8. 乘车人员在乘车途中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乱扔杂物。
9. 乘车人员在乘坐过程中应保持车内环境整洁,不得损坏车厢设施。
10. 乘车人员应配合车站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抗拒或干扰检查工作。
11. 乘车人员应文明出行,不得喧哗、违法乱纪、扰乱公共秩序。
12. 在车站内禁止吸烟,不得进行打麻将、赌博等违法活动。
13. 车站内禁止大声喧哗、播放嘈杂音乐以及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14. 乘车人员不得拒绝或阻挠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15. 禁止在车站内随意触碰和进入交通设施区域,如电梯、扶梯等禁止乱按按钮。
16. 所有职工必须按照管理规定,服务人员应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不得进行侮辱、歧视等行为。
17. 车站内禁止携带宠物和攀岩等高风险运动。
18. 车站内禁止擅自私拉乘客,乘车人员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等候乘车。
19. 车站内禁止乘车人员在候车区域内摆摊卖货。
20. 车站内的设施设备受到损毁或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二、车站安全管理规定:1. 车站应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以保证乘车人员的人身安全。
2. 车站应设置安全设备,如监控摄像头、防火设施等。
3. 车站应制定安全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训练。
4. 车站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加强对车站周边环境的巡视和安全防范。
5. 车站应密切关注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乘车人员的安全。
6. 车站应加强对行李和包裹的检查,防止携带危险品上车。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3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运营、安全和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标准,确保业务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注重科技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推动智慧客运站场的建设。
第二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场应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合理的进出口,确保车辆安全有序进出。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车辆停放场地,确保停车有序,防止堵塞和混乱。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旅客候车区,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和设施。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货物装卸区,确保货物安全装卸和仓储。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货物管理系统,实现货物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车辆维修区域,确保车辆的及时维修和保养。
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清单。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和检查记录,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乘车检票制度,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保障应急情况的处理和处置。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服务意识教育,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候车大厅、问询台、餐饮服务等设施,提供便捷、舒适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信息公开,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
1. 客运站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客运站的秩序和安全,确保乘客的出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2. 所有进入客运站的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3. 乘客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乘坐车辆,不得私自更改车次或上车地点。
4. 乘客应按照规定购买车票,并保留好票据,不得携带无票乘车。
5. 乘客在候车时应保持秩序,不得推搡、拥挤或霸占座位,不得在候车室内吸烟或大声喧哗。
6. 乘客在车上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喧闹、吸烟或在车内乱丢废物。
7. 乘客必须按照规定的车次、车厢和座位乘坐,不得跨车厢或随意改变座位。
8. 携带行李的乘客应按照规定放置行李并负责看管,不得将行李放置在通道上或座位上妨碍他人。
9.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听从驾驶员或工作人员的指示,不得干扰驾驶员的操作或造成危险。
10. 乘客对客运站、车辆和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11. 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乘客,将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或其他相应的处罚。
12. 客运站管理部门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人员进入客运站或乘坐车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客运站管理规定,不同地区和客运站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异,具体规定应以当地客运站的相关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7号道路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班车客运定制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7号道路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五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以下简称定制客运)。
前款所称定制客运,是指已经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并提供运输服务的班车客运运营方式。
第六十条开展定制客运的营运客车(以下简称定制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应当在7人及以上。
第六十一条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网络平台应当建立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档案,并确保班车客运经营者已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并受班车客运经营者合法聘用,车辆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六十三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客运班线车新增手续(按塔城至丽江26096手续办理)+(二)+(三)(二)《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见附件12);(三)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
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第六十四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定制客运车辆随车携带的班车客运标志牌显著位置粘贴“定制客运”标识(见附件7)。
第六十五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定制客运日发班次。
定制客运车辆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按乘客需求停靠。
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
第六十六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定制客运车辆随车配备便携式安检设备,并由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为客运站管理的规范,旨在加强客运站的管理工作,保障旅客安全,并维护客运市场秩序。
二、客运站的基本要求2.1 建筑物要求客运站建筑物应按照国家建筑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和建造,符合防火、防盗、防腐、防震等要求。
建筑物的设施、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2.2 设备要求1.客运站的售票、检票、候车厅、贵重物品寄存和相关区域,应配备合适的设备,保证运行正常。
2.售票机、检票机的功能应齐全,操作应方便快捷。
3.客运车辆的调配要求合理,保证运行安全。
2.3 应急管理客运站要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4 安全管理1.客运站要加强旅客安全教育和宣传,制定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
2.聘请有资质的监控公司,安装合适的安全监控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三、客运站的管理机制3.1 法定责任人制度客运站应当设立法定责任人,并经车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客运站法定责任人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确保客运站的运营和管理工作的合法性、正常性。
3.2 岗位职责制度客运站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岗位职责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职权,并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业务流程。
3.3 内部管理制度客运站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健全完善的工作流程和规范的工作制度。
并及时调整和优化内部管理规定和制度。
3.4 质量管理制度客运站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客运站的服务质量要求4.1 售票服务客运站售票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丰富的售票经验,为旅客提供准确、快捷、周全的售票服务。
4.2 检票服务客运站检票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技能和服务意识,为旅客提供规范、快捷、准确的检票服务。
4.3 货运、包裹托运服务客运站应为旅客提供便捷、快速、安全的快递、包裹托运服务,保持严格的安全监管。
4.4 候车服务客运站应在候车地点提供有盖、整洁、卫生、安全的候车环境,为旅客提供安静、舒适的候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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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的规定执行;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